浅析当前国内EPC总承包模式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2021-04-03詹荣鸿
詹荣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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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EPC总承包模式是指总承包方(设计方或施工方)受业主方委托,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并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负责。EPC总承包模式是当前国际工程承包中一种被普遍采用的承包模式,也是当前国内建筑行业中被我国各级政府部门所倡导、推广的一种承发包模式。
1 EPC总承包模式的特点
EPC总承包模式与传统承包模式的不同之处在于:在传统建设项目中业主方往往起着联结项目各方的纽带作用,项目中其他各方均与业主方签订合同,对业主方负责,权责明确而统一。但这也造成了传统模式中业主方自身专业水平要求较高的现象,需业主方熟悉项目并主导完成项目的各个主要流程、协调参建各方等,这一点在实际操作中是很难实现的。而EPC总承包模式下这个问题可以很轻松地得到解决,建设项目由一家总承包商负责整个项目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的全过程工作,以及负责所有的承包任务,从而大大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同时减轻业主方压力[1]。
2 国内EPC总承包模式实际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及表现
国内已有大量使用EPC总承包模式开展建设的项目,其中特别是以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作为项目业主方开展建设的大、中型项目为主。随着采用EPC总承包模式进行建设的项目日益增多,在享受其模式先进性带来巨大成效同时,推行模式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甚至已成为部分业主方放弃采用EPC模式开展项目建设的原因之一。
2.1 国内尚无专门性法律法规对EPC总承包进行规范
具体表现为实际操作中有的地方要求EPC总承包方拥有承担自身业务的单项资质(设计或施工)对其余需要进行分包的资质则不作要求;有的地方要求EPC总承包方拥有承担自身业务的单项资质(设计或施工)和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甚至极少数地方要求EPC总承包方拥有承担所有项目所需的全系列资质。标准的不统一无疑对EPC总承包模式推广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2.2 国内EPC总承包方整体业务水平较低
国内EPC总承包方整体业务水平普遍较低,EPC总承包方尚无法严格按照模式设置初衷统筹处理项目建设全过程中的各项事务,难以较好地服务于业主方。造成此类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总承包方往往只熟悉自身资质范围内的一项或多项特定业务,普遍性缺乏大整体、全流程的项目管理能力和经验,无法按要求完成项目实行整体把控和细节管理,对成本、进度、质量的把控力度明显不足,同时也难以很好地协调项目各方关系。
具体表现为对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通常难以通过自身总承包方的管理定位及专业技术能力协调项目参建各方统筹合力解决具体问题;无法主动向业主方提出合理的优化建议和解决方案,在推动项目建设进度、节约投资、保证工期等方面促进作用不够显著。特别是如项目遇具体问题则总承包方往往会习惯性将问题不经处理直接反馈给业主方,这实际上变相加大了业主方的责任与工作量,显然与项目推行EPC总承包模式的初衷相悖。
2.3 业主方对EPC总承包模式理解存在偏差
国内业主方在当前国内积极推行EPC总承包模式的大环境下,选择EPC总承包模式进行项目建设往往被视作一种时髦、与时俱进的表现,甚至将其视为一种“政治正确”来进行选择,通常只看到EPC总承包模式的优势所在,而不去研究建设项目是否适合采用该种模式、自身是否能承受该模式的相对不足之处。普遍存在对项目建设模式实行拿来主义、照搬照套的问题。
具体表现为对于项目模式的理解深度不足表现为有的业主方在完成EPC总承包招标后,依然对后续总承包方分包分选定工作进行干预;出现业主方越过总承包方直接指挥分包方开展具体工作,甚至发生越过总承包方对分包方支付本应支付给总承包方的工程款项的现象。这对于承担项目主体建设责任的业主方来说,在对项目管理模式不了解的情况下盲目推进项目建设,其有可能引发灾难性的后果。事实上一旦发包人对EPC总承包模式存在误差,并以自身理解组织开展EPC总承包发包工作,但即使后期发现存在问题有意进行相应调整,通常也没法从根本上改变由于前期理解错误带来的消极影响。
2.4 招标代理单位对EPC总承包模式理解有限
由于采用EPC总承包模式建设的项目基本为大、中型项目,按我国《招投标法》的规定需对项目进行总承包招标工作。实际情况是国内业主方普遍没有自行组织招标工作能力的,需要委托招标代理单位开展招标工作。在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中招标代理单位并非责任主体之一,且并不参与具体的建设项目,所以长期以来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要求基本停留在对项目成功发包的基础上,对于其他诸如招标文件条款设置的合理性、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的条例的设置等方面则通常不会做过多要求,这就很容易导致招标代理机构因对EPC总承包模式理解有限,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了不适用于EPC总承包模式的相关条款,影响后续工作的正常开展。
具体表现为招标代理单位对自身定位不清,没有站在项目全过程管理的高度上协助业主方开展工作。招标代理因其实际服务项目过程长度较短(编制招标文件到发出中标通知书)且当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代理方即实际上完成了几乎全部义务,且绝大多数招标代理单位都是按普通项目招标进行招标文件条款内容设计,大量地使用模板条款及通用条款作为招标文件内容。这样的“常规性”操作极有可能对EPC总承包模式带来灾难性的后果[2]。
3 解决措施
EPC总承包模式在实际推行过程中还是出现了很多问题,影响了其进一步统筹推动项目建设的内在优势,为了使EPC总承包模式发挥固有优势。通过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及背景,特提出以下解决措施。
“我现在就要说,炒菜不会把火关了?”坐沙发上的爷爷看了看都围了上来的儿子儿媳和孙子们,接着说:“守二呢?”
3.1 完善适用法律法规
目前,国内对于EPC总承包模式尚未有明确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了推动EPC总承包模式发展,必先对其从法律法规层面进行规范化管理。
3.1.1 明确定义。EPC总承包模式是一种外来传入的承包模式,由于其与国内长期使用的总承包和总承包管理模式之间即存在共同点又存在差异,所以必须在法律法规上明确EPC总承包模式的定义,只有明确其定义才有可能对其外延范围进行约束。即解决EPC总承包模式是什么的问题和什么类型的总承包属于EPC总承包的问题。
3.1.2 明确权责。在EPC总承包模式由于引入了EPC总承包方的概念,所以使得原本由业主方的部分权责下放到EPC总承包方,而原本业主方的部分权责是社会中普遍公认且“与生俱来”的,就算在法律法规层面模糊不清也不会造成事实上的纠纷。但在EPC总承包模式则有必要且必须对项目各方权责范围进行重新划分。将业主与总承包方关系从双方协商权责到双方法定权责转变,从法律层面上明确项目中各方谁对谁负责的、谁对谁服务等具体问题。
3.1.3 规范化合同模板。业主与总承包方签订合同是影响整改项目建设的关键环节,如果合同条款不规范不细致,便会给项目推进带来极大的隐患。在建设工程领域其他类型的总承包合同基本都有标准化模板来参考,这样能明显降低签订合同双方的风险,保证合同相对合同公平且没有重大缺陷。出台规范化的EPC总承包专用合同模板,并提供适用于EPC总承包模式的通用条款参考,将可以在法律层面上减少大量后续非必要工作,对于EPC总承包模式的推广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3.2 提升权责意识与业务水平
由于EPC总承包项目调整了传统承包方式中一一对应的权责关系,使得总承包单位需要代替业主方承担大量的沟通与协调工作,但建设项目的最终使用者依旧为业主方。这就对参建各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参建各方要对自身权责关系有明确的认识,同时还必须拥有更高的业务水平和统筹、协调能力才能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3.2.1 总承包方要提高站位与业务水平。在实行EPC总承包模式的项目中,总承包方在项目中起着统领全局的作用,只有总承包方有意识且有能力站在项目全局管理的高度上,EPC总承包模式才有可能实现其模式设立的初衷。即总承包需要对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最终向业主方提交符合合同约定、满足使用功能并具备使用条件的项目。
3.2.1.1 要注重经验积累,加强各方间的交流,理解各方在项目建设中发挥的具体作用,并通过实施过程中经验积累明确风险点、提前做好防范和协调工作。
3.2.1.2 要在加深对EPC总承包模式的理解,树立自身在项目管理中“第二业主”的站位,强化自身管理能力,进一步体现总承包方的管理属性。
3.2.1.3 要增强对EPC总承包模式的认识,明确项目管理边界,要依法依规开展项目的管理工作,做到管理范围内的工作责无旁贷,管理范围外的绝不插手干预。
3.2.2 业主方要摆正位置。一旦确定采用EPC总承包模式进行项目建设,则要摆正位置,按要求做到该“放权”的地方必须“放权”,对于总承包方的下级分包方不该“管理”的则不去“管理”,立足于模式设定框架内的权责范围,依规定推进项目建设便可。
3.2.2.1 业主方选择EPC总承包模式应当更加慎重,在选择前应对模式内涵进行充分了解,权衡模式利弊,根据具体项目实际开展工作,要从自身项目实际出发慎重选择项目建设模式,不应照搬照套其他项目建设模式随波逐流。
3.2.2.2 业主方对总承包方进行招标时不应一味提高对总承包方的资质、业绩门槛,特别是业主方不应对总承包方提出建设过程的全资质要求,以EPC总承包模式的名义进行项目捆绑发包。
3.2.2.3 在总承包合同中要明确双方权责范围,各方权利义务要明晰具体,防止后期发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3.2.2.4 在项目推行过程中要进一步发挥监理方的作用,在EPC总承包模式下,业主方对项目具体业务的把控能力会明显降低,必须更好地发挥监理方作为“独立第三方”优势,发挥对各方的监督、指导作用。
3.2.3 招标代理方要增强责任意识和业务能力。一直以来,在EPC总承包项目管理中几乎没有人会提及招标代理方对项目的影响。但根据实际操作来看,招标代理方所负责的招标工作虽发生在EPC总承包发包前,但在招标期间具体的总承包合同及相应条款其实就已经确定下来,所以只有招标代理方在工作足够认真、负责,后续的其他工作才有可能顺利开展。招标代理方要充分理解EPC总承包模式的特点,要通过协助编制招标文件为业主单位做好对投标单位的筛选工作,同时要在此过程中发挥积极自身业务咨询的作用,服务于业主方开展工作[3]。
4 结束语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内建筑行业与国外发达国家差距逐渐减小,甚至在部分新技术、新材料的运用上更是代表是世界先进水平,但在项目管理水平上仍存在较大的不足。势必在未来建筑行业发展过程中造成不利的影响,EPC总承包模式作为近年来国内实际采用率较高的一种管理模式,而实践也证明了在国内建设项目中推行EPC总承包模式在整体上还是具有相当优势的。而其本土化过程中或多或少地出现了“水土不服”的情况大部分还是由于国内项目各方水平参差不齐,极其容易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木桶效应”。为了提升EPC总承包模式使用成效,推进其继续发展、不断推广,对其实际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号召项目各方要站在项目建设的整体高度上充分统筹,将项目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开展建设,共同促进EPC总承包模式在国内大环境下的运用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