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机制的研究
2021-04-03王佳
王佳
第十二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中国·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0
1 引言
对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机制来讲,在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不断探索以及变革的阶段,在整个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与质量监督机制有关的法治建设变得越来越健全,同时人们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增强,过去所应用的质量监督机构机制定位以及工作模式不无法适应新形势发展背景下的工作需要。在新时期发展背景下,需要基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科学性以及公正性和权威性等相关特征,对机制改革工作进行研究与探讨[1]。
2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的变革历程
以中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为研究对象,我们能够发现,在整个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具体内容如下。
第1个阶段是1980年初期—2000年,在这一阶段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有关的制度以及颁布了若干条例,并且通过政府授权的形式,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模式得到确立。
第2个阶段则是2000年—2009年,这一阶段最主要的文件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条例,质量监督机构本身的定位由过去的政府授权变成了现如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监督工作自身的职能变得比较微弱。
第3个阶段则是2010年到现在,国家颁布的关于财政部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收费的相关通知。该阶段整个质量监督机构普遍缺少工作的经费来源,而且监督机构设立了单位独立法人,但是自筹自支的性质却没有得到改变,所以监督机构的发展变得越来越弱势[2]。
3 质量监督机构机制改革的迫切性
首先,是中国政府针对城市管理工作所提出的要求变得更高。新时期发展背景下,统筹规划与建设管理这三个环节都被给予了重要任务,过去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机制已经渐渐落后,根本不符合当前城市相关工作的需要。
其次,则是现实情况所提出的客观需求。过去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监督工作的同时,还需要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所提出的职能要求,工作量比较大,而且权利与责任也没有得到全面落实。与同期发展的监理单位以及检测机构相比质量监督机构的机构人员队伍编制,以及年龄结构和学历水平等都处于弱势地位。
最后。则是群众的诉求增加,使得质量监管工作具有了新的需求。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人们本身的住房成本也在不断提高,而且随着社会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以及维权意识也在得到增长,过去应用的投诉处理相关规定,已经不能够适应新形势下社会群众的实际需要[3]。
4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机制改革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对其进行安全监督是非常有必要的。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建设规模也在不断扩大,给相关监管机构提出了新的任务。中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已经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但在机构设置上的条块分割还是对监察的效果产生了影响。通过目前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管过程中遇到的监督人员执法地位不明确、工程推进与规范之间的矛盾、监管内容与监管责任之间的矛盾、监督资源与监督工程量之间的矛盾,探索通过明确监管人员的执法地位、完善上下级部门之间的沟通机制、建立人才引进机制、强化激励机制、充实监督资源的机制、完善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强化与相关部门的联动协作机制等体制机制的改革方法,提高建设工程的监管质量。
4.1 加强监督体制建设,确定监督工作法律地位
自从取消监督收费之后,国家本身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单位性质,以及监管工作主体责任和地位的相关要素都没有进行清晰地界定。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相应工作的过程中,两者之间的关系属于委托还是委派以及授权没有进行全面的确定,如果是行政委托,就需要对委托工作的相关内容进行法定确定。对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政府部门需要给予明确的制度规范。对于质量监督机构,自身所出具的文件需要变更为质量监督执法意见书,增强质量监督机构的法律地位。
4.2 改革质量监督管理方式
首先,应当树立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理念。从过去的重大质量事故案例分析中,导致质量问题出现的原因包括很多种,例如施工过程中的工艺工序不合理和施工材料质量不合格等,导致施工质量问题的因素,不仅体现在施工阶段,相关的政府部门还需要对与建设工程有关的产品都进行监督与管理。
其次,需要树立全方位的监督工作理念,需要给予监督机构相应的行政执法地位,并在行政主管部门与质量监督机构联动的过程中,增强对施工现场和建筑市场的整体监管工作水平。
最后,则是需要建设全周期监督管理工作理念。主要是为了能够基于当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形式,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为基础。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向前后进行延伸,保证在建筑工程设计以及规划中提出合理性的建议,针对建筑工程设计结构合理性,拥有处置权以及处罚权。
4.3 完善企业信用档案
对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情况下,自身是没有行政处罚权的,但是作为技术专业型执法工作部门相应的法律法规需要给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执法主导地位。如果发现有一些施工单位存在不能够达到行政处罚的违规行为,可以给予相应的口头批评或警告。针对各企业所出现的不良行为,应当通过积分制度来体现,并通过扣分对不良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体现[4]。
4.4 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强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机制,应当加强开工备案审查制度的完善与实施,开工备案审查工作主要是为了能够实现强制性的质量监督,使工程项目在开工之前受到全方位的审查。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之前,需要对工程项目的质检以及安检和施工许可手续等相关基础资料等进行申报,保证对这些资料进行联动备案审批降低建设单位再进行开工备案审查工作过程中占用的时间,使质量监督机构相关工作的行政执法效能得到提升。通过这样的方式使质量监督与管理工作,能够真正形成首尾照应,强化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以及意义。
5 结语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机制改革工作,最主要的目的也是为了能够使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相关服务工作变得更加完善,而且更加公平公正,使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得到提升,但对于该改革工作,需要在不断发展过程中不断推进,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对于工程项目建设质量提升,质量监督机构机制改革并不是唯一途径,也不是根本途径,需要通过社会经济杠杆对当前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提升,这才是最终的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