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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晒粮引发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责任谁来担?

2021-04-02法言

道路交通管理 2021年11期
关键词:丁某乡镇政府王某

文|法言

【案例】

2020年秋收时节,丁某将黄豆杆晾晒在路上,并用石块将黄豆杆和其他路面进行间隔。王某骑电动车行驶至此路段时,避让不及撞上粮食和石块,摔倒后滑行了六七米,导致颅脑损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王某的子女将丁某和涉案地区的交通运输局、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4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丁某在道路上晾晒粮食,阻碍道路正常通行,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属于违法行为。王某在乡村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与丁某晾晒粮食有直接因果关系,丁某应对王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佩戴安全头盔,且快速驾驶二轮电动车,在中午能见度高的情况下,未对路边晾晒的粮食进行避让,对自己的死亡应承担同等责任。涉案道路属于乡镇政府所有,乡镇政府对涉案路段负有养护管理责任,根据其过错程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涉案地区的交通运输局和村民委员会对涉案道路没有养护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丁某赔偿王某子女各项损失13.4万余元,乡镇政府赔偿8.9万余元。

【评析】

本案涉及《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的应用,该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条规定的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是指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影响他人对该公共道路正常、合理使用。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作为物件损害责任的一种,其特点在于致害物为妨碍他人通行的物品。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具有多元性,既包括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品的行为人,也包括未尽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公共道路管理人。前者承担完全赔偿责任,后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前述“相应的责任”范围应根据公共道路管理人的过错程度确定。需要注意的是,本条并未规定公共道路管理人的责任为补充责任,即公共道路管理人承担责任并不以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品的行为人不能确定或无力赔偿为前提条件。受害人可以同时请求行为人及管理人承担责任,也可以选择要求其中的一方承担责任。

在特定情形下,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与堆放物损害责任、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可能发生竞合,此时应根据特别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以及有利于受害人的原则,决定具体责任的适用。

在此提醒农民朋友们,一定不要在路边晾晒粮食,应当选择晒粮场或者自家院子、平房屋顶等地进行晾晒。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加强对所属道路的管理,对不当晾晒粮食行为及时进行劝阻,保持道路通行安全顺畅。(文章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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