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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范对城轨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影响与思考

2021-04-02

现代城市轨道交通 2021年11期
关键词:办法轨道交通线路

屈 静

(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西安 710016)

1 概述

近年来,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迅速,截至2020 年12月31 日,中国大陆地区(不含港澳台)共有45 个城市开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244 条,运营线路总长度7 969.7 km。2020 年新增运营线路36 条,新增运营线路长度1 233.5 km[1]。发展迅猛的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对安全管理水平提出更高要求,从国务院到交通运输部均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相关管理规定[2-3]。2019 年,交通运输部出台了《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技术规范 第1 部分:地铁和轻轨》(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对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如何组织与实施、设施设备系统功能和运营管理应达到的基本要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4-5]。本文就《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中的要求及其对安全评估工作组织管理模式所带来的变化进行探讨。

2 政策要求及组织管理模式变化

2.1 明晰概念

与GB/ T 30013-2013《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基本条件》[6]对比,《管理办法》对其中多个概念进行了明晰或重新定义,具体如下。

(1)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试运营阶段改为初期运营阶段。初期运营与正式运营相对应,待初期运营满1 年并完成尾工工程建设、缺陷问题整改后,经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合格后,方可由初期运营转为正式运营。

(2)除新建项目外,对于改扩建项目如何评估一直未作明确要求,致使部分早期开通线路的尾工工程、甩项工程在移交运营单位时缺少依据,工程质量也参差不齐。《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改扩建项目和甩项工程是否需要评估,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决定,而评估标准则按《管理办法》执行。

2.2 组织模式变化

与《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基本条件》[6]对比,《管理办法》对组织模式有了更加明确的定义,具体如下。

(1)《管理办法》对安全评估工作的组织者进行了规范,根据《管理办法》第三条,由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运营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安全评估。

(2)建立了第三方评估制度,评估机构原则上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其负责安全评估的具体实施,并对评估机构的资质、人员、工作模式、邀请专家范围进行了规范。通过这种模式,保证了评估的独立性、公正性和客观性。

3 加强建设和运营的协调配合

目前,各方单位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方面普遍关注程度高,而对于如何做好建设与运营的衔接重视程度不够。由于多数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是独立运作的,线路一旦运营,在规划、设计、建设环节留下的隐患,后期整改难度、投入成本均会大大增加,《管理办法》针对此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较好的理顺了建设和运营协调配合与衔接过渡。

3.1 前提条件审查

《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第六条分别是对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的符合性审查。开通运营前大部分问题都是由土建设施施工、机电设备安装缺陷和土建施工、设备联调周期的制约引起的,在以往线路中这些问题占整改问题的50%以上。《管理办法》中强调试运行关键指标必须达到要求,专项验收及竣工验收通过后方可开展安全评估。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7],只有项目工程验收的遗留问题全部整改完毕,试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整改完毕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2 个办法共同制衡,将新线建设质量和运营安全服务质量提升到新的高度。同时,针对一直困扰运营单位的保护区问题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开通前需制定保护区平面图并在保护区设定警示标识。《管理办法》的出台较好解决了因出入口外地铁边界不清导致的纠纷以及市、区一级的安全卫生检查责任划分问题。

3.2 强调运营服务专篇内容的落实

《管理办法》第八条对申请评估单位的材料作出了明确要求,其中专门提出需包含运营服务专篇意见的对照检查落实情况。运营服务专篇是指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设置的专篇,包含车站设施设备对于服务需求、安全要求、兼容性要求等的符合情况,运力衔接情况及无障碍建设情况等。把运营安全和运营服务放到了同等重要的地位,这既是对“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基本原则的体现,也是对“规划建设为运营、运营服务为乘客”理念的进一步提升,将安全和服务要求贯穿于规划、建设、运营整个过程。

3.3 理顺运营接管程序

初期运营前,建设单位与运营单位对轨行区、车站及其附属设施的属地管理权、设备使用权、调度指挥权将进行移交,即所谓的“三权接管”,但何时接管、以什么方式接管,各地标准并不完全一致,往往是2 家单位协商而定。既有线路接管时间并不确定,有在综合联调前接管的,也有在试运行前接管的;接管范围也不固定,有先接管车辆段的,有接管一部分车站的,还有仅先接管轨行区的。接管的不确定性会导致施工单位施工不便,不利于建设进度控制;同时,对运营单位来说,接管的不确定性带来运营筹备的不确定性,人员、物资、保安保洁等都无法按计划准备。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对接管提出明确要求,即在安全评估完成后,运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运营接管协议,正式接管线路的调度指挥权、设备使用权和属地管理权。同时,考虑到试运行时运营统一调度管理的必要性,可在项目工程验收后试运行前“临管”三权。如某线路计划2019 年9 月开始试运行,则建设单位与运营单位在8 月就开始共同检查线路条件、草拟移交协议、配备物资人员,以保证相关工作有条不紊开展。

3.4 加强系统功能核验

新规出台后的另一项重要举措就是颁布了与《管理办法》相配套的《技术规范》,对设施设备系统功能应具备要求进行了细致规定,使现场检查和测试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测试核验内容以《地铁设计规范》为蓝本,在此基础上充分研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现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要求,具体如下。

(1)规定了系统功能核验的项目、内容和方法,在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和测试报告基础上,对单个系统的关键功能进行核验和再确认。例如《技术规范》第十三条,各专业过轨管线使用道床预留过轨孔洞,因特殊原因需直接过轨时应采取绝缘措施。

(2)规定了系统联动功能测试的项目、内容和方法,对跨系统的联动功能,从轮轨关系、弓网关系、信号防护、防灾联动等方面提出测试项目,规定了测试内容和方法以及测试结果要求。例如《技术规范》中,表31 列车折返能力测试,需选取影响远期运输能力的车站折返线作为测试对象,同时具有设计单位提供的供电能力核算报告和一定数量(一般至少6 列)的电客车参与测试。

3.5 强调建设单位与运营单位的协同配合

《管理办法》对运营单位提出了更新、更具体的要求。《管理办法》第八条,要求由建设单位会同运营单位共同提交评估材料,运营单位主要负责试运行情况报告及其主要测试报告、运营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文件。第十四条,对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要会同运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此外,安全评估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系统功能核验中的现场测试必须由运营单位人员操作,以检验相关人员对设备操作的熟练度。

通过上述要求可以看出,运营单位不再局限于配合单位,而应主动加强与各方的沟通协作。与建设单位协作,促进移交接管顺利衔接;与参建单位协作,共同研究问题整改方案;与评估单位协作,高效顺畅组织安全评估。通过与评估单位积极的沟通配合,运营单位对于踏勘线路的设计、现场测试的组织也积累了相关经验,既合理配置了电客车、轨行区、人员工器具等资源,又高效高质地完成评估工作。

4 结语

《管理办法》与《技术规范》的出台,使得新建线路开通运营的条件变得更加严格,但对加强安全稳定运营十分必要。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需要比照规范严格落实,把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真正落在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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