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御“杀猪的”更须防“拿盆的”
2021-04-01陈庆贵
陈庆贵
“一个杀猪,一个拿盆”,乃家乡土话,多用于父母教子无方,比如孩子贪玩不做作业,就一打一骂夫唱妇随,好比小时候老家过年杀猪,几个壮汉抓猪上案,屠夫拿杀猪刀,助手拿盆接血。我引此语当然意在借喻,若将“杀猪的”于喻作凶手,“拿盆的”则相当帮凶。
三个成群,五个结党。没有“拿盆的”纵容怂恿,“杀猪的”独木难支,往往不是难遂目的,便是选择罢手。“一个杀猪,一个拿盆”虽技法不一,然不测恶果和可测报应殊途同归。史上“拿盆的”宦官干政,历来为朝廷大忌,然举凡阉党均无好下场。明代大太监“九千岁”魏忠贤,临了气数已尽自缢而亡;清代大太监李莲英,最后被盗坟掘墓身首异处。
谈判桌上屡试不爽的“红白脸策略”,就是利用对手既想与你合作,又不愿与有恶感的对方人员打交道的心理,安排两人分别扮演“红脸”“白脸”,诱导对手妥协之计。说穿了,此策被奉为圭臬并广泛应用,正是其可规避“一个杀猪,一个拿盆”破坏效应和多失恶果。
设若说,民事行为上“一个杀猪,一个拿盆”,导致危害后果尚且可控的话,在社稷外交事务上“一个杀猪,一个拿盆”,则有可能导致不可估量的毁伤后果。如果把二战发动者希特勒比作“杀猪的”屠夫,戈林、戈培尔、曼施坦因等,号称希氏手下的“十大帮凶”就是“拿盆的”。其中,戈培尔最擅忽悠洗脑,被称为“纳粹喉舌”“创造希特勒的人”。若将戈氏归入事前推波助澜式“拿盆的”,威廉·凯特尔、希姆莱、海德里希则算事中助纣为虐式“拿盆的”。前者无条件执行“元首”决策助长了前线灾难,后两者则荣膺“有史以来最大刽子手”“纳粹魔王”等绰号。成立臭名昭著的秘密警察组织“盖世太保”的戈林,在演讲中为希特勒开脱罪名,显然他属事后洗地开脱式“拿盆的”。希特勒这个“杀猪的”犯下罄竹难书的滔天罪行,这些“拿盆的”也“功不可没”。
戈培尔歇斯底里帮助希特勒疯狂鼓吹法西斯主义,用煽动性演说实施精神控制也好,“東方戈培尔”日本法西斯之父大川周明疯狂宣扬极端民族主义,声嘶力竭鼓吹忽悠大和神族论和粉饰侵略战争亦罢,两个恶魔主动甘当“拿盆的”,其实都是为了满足自己变态妄想和卑劣私欲。封建专制史上那些“拿盆的”奸佞主动纵恶助推“杀猪的”昏君暴戾亡国,现实生活中类似魑魅魍魉为虎作伥肇害一方,动因何尝不然?
用被动为“拿盆的”开脱,压根儿难以自圆其说。经典判例柏林墙守卫案中,射杀攀墙西逃青年的东德卫兵因为杀人罪被判刑。当时被告律师辩称,他仅仅是执行命令的人,根本没有选择的权力,罪不在己。法官义正辞严地反驳:东德的法律要你杀人,可是你明明知道这些逃亡的人是无辜的,明知他无辜而杀他,就是有罪。作为警察,不执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但是打不准是无罪的。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权利,这是你应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在这个世界上,良知是最高准则,是不允许用任何借口来无视的。可见,正常人完全可以凭借心智良知规避沦为“拿盆的”帮凶。现实中形形色色“拿盆的”“倒霉蛋”,同因“执行命令”导致侵害后果致罹牢狱之苦。冤乎?一点不冤。
卡夫卡洞见:人类有三种恶,一种为自然恶,一种为习惯恶,一种为正义之恶。罪大恶极者莫过于第三种——在所谓的“正义旗帜”掩盖下,对人性做出苛刻要求,让人于不自觉中放弃自身善良初衷,而委身于空洞虚伪的价值幻想,甚而为所谓绝对权威团体利益做出牺牲,此即所谓“以理杀人”。在史上那些不该被人类健忘的时段,不少狂热分子残酷摧残他人,就是在所谓“正义旗帜”下沦为了“拿盆的”。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揭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爱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经验。防止权力滥用的办法,就是用权力约束权力,权力不受约束必然产生腐败。”邓小平也曾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人类法治文明演进历史昭示,正是因为人尤其是权力者作恶会给人类社会带来灾难,好的制度设计才将人性和权性预设成恶,并以遏制这种恶作为良法诞生的逻辑前提。
防“拿盆的”,固然需当仰仗个人人性复活、道德觉醒和良知回归之自律,说到底,还得依靠好的制度约束之他律,将人性之恶和权力之恶关进制度笼子。试想,没有“杀猪的”,哪来“拿盆的”?“杀猪的”呜呼哀哉,“拿盆的”还会阴魂不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