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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研究

2021-04-01黄蕊

决策探索 2021年6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习近平法治

黄蕊

【摘要】本文通过梳理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方向、总抓手等作出归纳解读,阐明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意义和实践意义,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路径。

【关键词】全面依法治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2012年党的十八大召开,会议首次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命题,并逐步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在国家治理领域的战略地位。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立足中国实际,结合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了诸多论述,涵盖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各个方面。其中,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大意义、方向以及总抓手的论述更能体现出时代性。

一、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大意义的论述

(一)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需要

从治国理政的战略布局来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贯彻落实中共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内容,是顺利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保证”。这里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保证”阐明了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之间的关系。

全面深化改革不仅包括经济领域,还包括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以及党的建设等各个领域的改革,它是一个完整的有机整体,法治建设领域的改革也包括其中,可以说全面依法治国本质上就是全面深化改革在法治领域的具体表现。诚如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所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全面依法治国本身就是一场革命。这场革命运用系统思维将治国、治党、治军一起纳入法治的框架下,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等一些改革思路和措施。此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成果需要通过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予以巩固。

(二)全面依法治国是解决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需要

从法的作用来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是解决我们在发展中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法除了具有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等规范作用外,还具有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的运行过程从宏观上对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起推动、引领、保障的作用。习近平总书记的这段论述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应以问题为导向,发挥解决经济社会中的矛盾的规范作用,最终发挥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作用。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中最根本的问题是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所以说,全面依法治国的提出是解决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

二、关于全面依法治国方向的论述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走向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近现代以来,是否运用法治的方式治理国家已经成为判断这个国家文明程度以及现代化发展水平的重要要素。在马克思的国家理论中,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的概念,属于国家治理的方式范畴。法治以宪法和法律至上为前提,以规范权力、保障权利为本质,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目标,这是其区别于人治的最大特征。我国走的是法治道路,从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至今,从坚持“依法治国”到“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从建设“法治国家”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我国的法治道路已日趋完善,这一点已经在实践中予以证明,并逐步被人们所认可。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表现。根据马克思的法学理论,法的本质具有两重性,第一重是法的阶级性即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第二重是法的客观性即统治阶级的意志最终是由当时的物质文化条件所决定的。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的法是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利益、增加人民福祉的,而社会主义性质下的法治建设最终要实现的是人民共同富裕。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法治方案。中国特色法治道路实质上就是立足中国实际所形成并发展起来的法治道路,它是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法治方案。这套方案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与时俱进的,从宏观来看,我国法治建设的目标是动态的,与不同时期的社会主要矛盾密切相关,从中共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到中共十八大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始终都是围绕着人民日益增长的需求不断调整的,而人民的利益需求最终又是由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所决定的。从微观来看,这套方案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中不断涌现的新事物、新矛盾而不断调整的。如正是因为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所以在《民法典》的立法目的中将调整人身关系放在了财产关系之前,并单列人格权编。

(二)坚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原则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重大课题,有许多东西需要深入探索,但基本的东西必须长期坚持。”这里的“需要探索”表明我国的法治建设必须立足中国实际不断实践、不断创新、总结经验。在探索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的法治文化、法治经验,但是这种借鉴必须与我国的国情相适应,这其实讲的就是法律移植的问题。这里的“基本的东西”就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原则,这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三、关于全面依法治国总抓手的论述

(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意义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马克思法治理论中国化的结晶。在马克思的法治理论中,法的运行实质上就是指法律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这个过程涵盖了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的监督等环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正是以法的运行理论为基础结合我国法治建设的经验所形成的。

从法的运行来看,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强调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注重宪法权威的实现;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强调法无授权不可为,提出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强调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要形成有效的监督体系,既要有监督又要有制约,既要有权力监督又要有社会监督。

从法实现的角度来看,法律所承载的价值目标的实现不仅仅是法律自身运行的结果,在这个过程中它还会受到法律运行以外的其他因素的影响,如政治环境、体制机制、法治队伍建设等,因此法的运行离不开经济社会发展的大环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正是从这一角度出发将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纳入其中,体现了法的实现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

(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路径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通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来实现的。

1.科学立法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础。科学立法即要体现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马克思说:“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用有意识的实在法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出来。如果一个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来代替事情的本质,那么我们就应该责备他极端任性。”由此可见,法的制定不是创造发明而是对客观规律的发现,并通过法言法语予以陈述的过程,这里的客观规律包括了自然规律、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等。“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这里的民主首先指法律要体现民意,保护人民的合法利益,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力,还指在立法的过程中要不断拓宽民主参与的渠道,宣传引导老百姓关注参与立法。立法的合法性指必须依照宪法和上位法来制定法律,立法过程应该符合法定程序。

2.严格执法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关键。在法治实践中,法的实施主要是指执法,它的行使者在传统法学理论中被称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将其统称为“法治政府”,因此,严格执法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即严格按照法律授权、法定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尤其是执法权。这里的严格执法是严格文明公正执法的总称,其中严格执法的核心在于罚责相当,文明执法的核心在于尊重人权,公正执法的核心在于同事同罚。

3.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保障。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是在权力行使过程中规范用权的重要保障。“权力不论大小,只要不受制约和监督,都可能被滥用。”目前,我國法治监督体系已基本建成,其中司法监督尤其是公正司法是遏制权力滥用的重要途径,此外还可以通过人人学法、尊法、用法、守法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对权力的合法行使起到进一步监督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4.

[2]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一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8,1.

[3]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4]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20,6.

[5]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7.

[6]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7]李坤睿.改革开放40年的中国政治[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18,7.

(作者单位:中共西安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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