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探讨
——基于平台经济头部企业的研究
2021-04-01朱小玉
□朱小玉
一、问题的提出
(一)研究背景
第四次工业革命浪潮推动了我国共享经济的蓬勃发展,“双创”“四众”与“互联网+”和平台经济的融合发展,催生了大批新业态从业者。 据国家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2021)》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1)》正式发布(附报告全文)[EB/OL].(2021-02-22)[2021-02-25].https:/ /www.ndrc.gov.cn/xxgk/jd/wsdwhfz/202102/t20210222_1267536_ext.html.,2020 年共享经济参与者约为8.3 亿人,参与提供服务者人数约为8400 万人,同比增长7.7%,其中,平台企业员工数约631 万人。 2020 年新冠肺炎疫情使得线上消费和平台经济以更为迅猛的速度发展,快递、外卖等行业从业人员数量激增,且大量集中在少数平台经济头部企业③头部企业是指在某一产业领域占据优势地位或领先地位,对行业发展或地区发展有重大影响力、引领力和示范效应的少数企业。 该概念在政策领域已有运用,如深圳市2020 年9 月发布《关于支持头部企业发挥带动作用促进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支持头部企业发挥“头雁作用”促进产业链式发展。。 新业态“蓄水池”和“稳定器”的作用更加凸显,并成为就业领域重要的增长点。 但受到就业形态复杂、劳动关系判定难和现行社保制度门槛设置等因素的制约,新业态从业人员获得的社会保障权益与传统从业者相比明显不足,在重大职业伤害保障方面的问题尤其突出。
2017 年4 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完善适应新业态特点的用工和社保制度,探索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模式”。 2020 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开展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为此,本文梳理了当前新业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政策障碍,对新业态职业伤害保障制度设计的几个关键问题进行辨析,并提出政策设计基本框架,切实回应现实需求,具有一定的理论前瞻性和政策指导性。
(二)文献综述
“新就业形态”一词的官方应用首现于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支持”。 新就业形态(简称新业态)是伴随互联网技术进步与大众消费升级出现的、去雇主化的就业模式以及偏离传统正规就业并借助信息技术升级的灵活就业模式[1],它出现于新兴的平台经济、共享经济、众包经济和众筹经济等领域[2]。 国际劳工组织将“非标准就业”界定为包括临时性就业、非全日制就业、多方雇佣关系、隐蔽性雇佣和依赖性自雇在内的一种就业形式①ILO. Non-standard employment around the world: understanding challenges, shaping prospects[EB/OL]. (2016-11-16)[2020-03-11]. https:/ /www.ilo.org/caribbean/information-resources/WCMS_534326/lang--en/index.htm.。 当前,新业态中非典型雇佣关系受到宏观政策、宏观经济、平台企业、劳动者消费者等诸多因素的影响[3]。 互联网平台企业与劳务提供者之间多种关系并存以及出现劳动关系向民事关系发展的趋势[4]。 学界对互联网平台用工市场中劳动者的法律身份一直存在争议,主要原因在于现有检验劳动者身份的方法部分失效,导致部分劳动者群体游离劳动法保护范围之外,权益未得到有效保护[5]。
在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路径方面,部分学者认为,将新业态从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既符合工伤保险分散职业风险的理论,又具有保护劳动的现实必要性,应该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将其依法纳入工伤保险[6][7]。 考虑该群体的特殊性,应探索建立专门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作为工伤保险体系的子制度[8]。 而另一方观点认为,由于存在劳动关系确定、“三工”认定和缴费方式上的障碍,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将该群体直接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不可行,应进行必要的政策调整,更好保障劳动者的工伤保护权益[9][10]。
二、当前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就业形态复杂交互,劳动关系认定困难
1.就业形态复杂多元
网约车和在线外卖行业作为典型的平台经济组成部分,近年来发展迅速,在推动服务业结构优化、促进消费方式转型、创造新增就业岗位和充分挖潜现有劳动力资源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相应领域普遍出现多形态就业和多雇主就业相交互的情况,衍生出更加错综复杂的就业现状:同一平台存在自有员工、派遣员工、自雇加盟从业者、众包接单从业者等多种就业方式,而同一个从业者往往又以多种不同的方式横跨多个同类平台就业,导致调查取证难、关系判定难、经办管理难(表1)。
表1 不同经营模式下的法律关系及保障模式
2.劳动关系认定存争议
现行的《劳动合同法》适用于书面缔结或事实形成的劳动关系。 对于新业态中大量存在的自雇加盟从业者和众包接单从业者来说,他们与平台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合作关系”抑或是“合伙关系”,这在国内劳动仲裁、民事诉讼实践中尚未有明确的判定标准。 国内外裁定平台和从业者之间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和不成立的案件并存,且闪送速递员、快递员的劳动内容近乎相同,工作安排方式相似,但在不同案例中却有相反的判定结果(表2)。
表2 部分平台与从业者劳动争议案例
(二)加入工伤保险通道不畅,主体诉求难以统一
1.工伤保险参保制度存在障碍
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是建立在工业化大生产下相对稳定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双边劳动关系之上的,与当前新业态灵活化、多方主体模式的交互化和劳动参与方式多元化的趋势并不相适应。
首先,共享经济平台企业是否应承担“雇主”责任或是代行雇主缴费责任的争议较多。 工伤保险坚持无过失补偿原则,雇主全额缴费。 对于大量多平台同时兼职的从业人员来说,保险缴费主体责任的切分不清晰[11]。 其次,传统工伤认定模式面临较大挑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三工认定”原则(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对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调查取证时困难重重。 再次,新业态从业人员具有高流动性和不稳定性,与现行的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模式不适应[10]。 目前的社保经办流程和服务承载设计以面向机构组织为主,若大量零散的新业态就业人员以个体身份投保工伤保险,社保经办机构恐不堪重负。
2.从业人员参保现状堪忧
平台经济头部企业的从业人员中,与平台签订劳动合同的稳定雇佣人员占比较小,绝大部分是众包接单人员、平台相关合作商的从业人员和自雇加盟人员等与平台企业并未建立法定劳动关系的从业者。其中,众包接单者多为跨平台就业者,与单一固定平台的关联度最低,稳定性最弱,社会保障权益也最难得到保护。 当前,平台经济头部企业的从业人员主体为农民工,这部分群体不具有本地户籍,在参加社会保险过程中遭遇一定的制度门槛。 根据2017 年对北京地区320 名“三新”劳动者的典型调研统计[12],异地就业从业者比例为76.6%,农村户籍从业者更加接近无保和脱保状态。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布的两份调研显示,部分平台企业从业者劳动合同签署率极低,参加职工工伤保险比例仅为20%①国际劳工组织.中国平台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两份研究的发现与建议[EB/OL]. (2021-02-10)[2021-02-10]. https:/ /www.ilo.org/beijing/information-resources/WCMS_770028/lang--zh/index.htm.。
3.从业人员投保诉求分化
受到年龄、常住地、生活负担、自我保护意识等因素的影响,新业态从业人员对加入工伤保险或强制购买商业保险的态度存在较大分化,部分劳动者主动参保的意愿并不强烈。 某网约车行业头部企业2017 年的研究报告显示,网约车司机大多都有本职工作,在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占25.34%,不少司机不愿意为自己的短时兼职额外投保。 某外卖行业头部企业研究报告发现,骑手的日常开支项目大多以生活日用、赡养父母、抚养教育子女为主,当期消费压力大,这些从业人员更多倾向于取得现金报酬。 部分外卖骑手对平台按单扣除保险金的规则有误解,认为这是一种变相“盘剥”。 此外,部分劳动者对社会保障权益和商业保险权责的理解认识不足,误认为主业雇主缴纳的工伤保险对兼职时间的职业伤害也有赔付,或误认为加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即可,意外伤害保险并不必要。
(三)商业意外险保障力度有限,且“同命不同价”
1.商业意外险保障力度不足
当前,各个平台协助新业态从业人员投保商业意外保险以应对职业伤害。 与工伤保险相比,商业意外险保障范围有限,保障标准较低,保费投入偏高,除外责任较多,且均为一次性赔付,不具备长期保障性和动态调整性(表3)。 在保障范围上,商业意外险产品一般仅涵盖意外死亡及伤残、意外医疗保险,而除工伤保险除死亡、伤残赔付和医疗费用报销外,还包括了亲属抚恤、康复、生活护理、医疗期工资、辅助器具等数十项权益。 在保障标准上,平台给从业人员选择的商业意外险在意外死亡项目上一次性最高赔付水平普遍在50 万元~80 万元,而工伤保险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2020 年)赔付标准为876680元,且与逐年动态调增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 在保费投入上,同等保障待遇下商业保险保费明显偏高。 当前,商业保险公司为大多数在线外卖平台企业速递员开发的意外伤害险保费多为3 元/天,由个人通过平台按日购买,以3000 ~5000 元、6000 ~8000 元两档月收入估算,投保费率约为3%~1.8%、1.5%~1.1%,高于当前全国平均0.6%以及行业1.1%的工伤保险费率标准。 在除外责任上,商业保险对营运车辆的证照、个人过失、身体健康条件等方面有严格的保障例外条款,加上新业态本身的灵活性和复杂性,理赔过程中所引发的争议更多。
表3 工伤保险与某平台商业意外险比较
2.保障待遇明显不公
由于身份和平台差异,新业态从业人员投保的商业意外险产品在费率、保额和免责条款等关键要素上不尽相同,造成同样工作性质甚至同一就业平台上的从业人员“同工同命不同价”的现象。 以速递骑手的商业保险待遇为例,企业合作商骑手和自行注册接单的众包骑手所能够参保的险种存在明显差异,众包骑手对应的保险项目不仅赔付水平低,且保障内容更窄(表4)。
表4 某平台企业骑手商业意外险待遇结构差异
三、典型国家立法及国内政策实践
(一)典型国家新业态职业伤害保障实践
1.美国加利福尼亚州AB5 法案和职业伤害保障趋势
一是采用科学的判别依据确定劳动关系。 美国广泛采用“ABC”测试①ABC 测试是美国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劳动关系测试标准。来判定从业人员是正式雇员还是独立合同工(independent contractor):A 项指在履行服务合同和事实上,个人在履行服务方面不受控制和指导;B 项指服务超出雇主通常的业务范围;C 项指个人经常从事与所提供的服务相同性质的独立行业、职业、专业或业务。 该测试倾向于保护从业人员,企业需举证证明从业人员全部满足“三个条件”,否则就是正式雇员[13]。
二是明确新业态的雇主责任。 2020 年1 月,美国加州AB5 法案正式生效,要求企业为基于APP②Application,简称APP,指安装在智能手机上的软件。工作的“零工经济”工人提供最低工资、工伤保险、带薪病假和带薪家庭假等员工福利在内的社会保障。由企业支付联邦社会保障和工资税、失业保险税和州就业税,并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 在著名的新泽西州Uber 天价税费案中,美国劳工部曾要求Uber 为其司机补缴2014—2018 年共计6.49 亿美元的雇佣税。
三是依托平台为从业人员提供保额较高且设计较为合理的商业保险。 以Uber 公司为例,美国全境的Uber 公司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保险仅在APP 开启时生效。 其中,空载阶段和载客阶段保障不同,空载阶段提供保额最高为5 万美元的伤害责任险或2.5 万美元的财产责任险,或总额10 万美元第三方责任险;而在载客阶段,事故责任险和无保险驾驶者保险的最高保额提高到每个事故100 万美元赔付,财产赔偿不超过车辆本身价值或维修费用[14]。
2.欧洲各国的新业态从业人员的保障趋势
对于“零工经济”从业人员的保护,欧洲各国的实践历程是从认定劳动者身份、保障最低收入权逐步发展到平台引导从业人员加入商业保险,并逐步提高保险待遇和免除从业人员缴费[15],为新业态从业人员提供更多符合他们劳动特点的社会保障权益,缩小这个群体与其他业态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保障待遇差距。
2019 年4 月,欧洲议会通过保护“零工经济”中工人权益的法案,具体包括:为临时和短期就业者提供最低工资保障权;在工作首日或最晚7 日内向工人明确工作条件;试用期不能超过6 个月;工人享有培训权。 在英国,法院根据《1996 年就业权利法》判定Uber 司机属于“工人”,有权获得最低工资和带薪假期,但是否属于“雇员”尚不明确,因此司机是否享有其他社会保障权益未有定论,需要由议会最终明确零工经济下的诸多法律争议。 在经过屡次劳动争议败诉后,Uber(英国)2017 年起向司机提供病假工资和意外伤害保险,司机每周需支付2 英镑以获取价值8 英镑的福利,司机如果在两周或者更长时间内无法驾驶车辆,则将获得最高2000 英镑的疾病和伤害赔偿,如果在载客中发生事故,司机将获得每周300 英镑的职业事故保险,领取时间最长为一年。 2018 年Uber(英国)还启动了“合作伙伴计划”,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为司机免费投保更高额的职业伤害保险。 2020 年法国最高法院裁定Uber 司机是雇员而非个体经营者③法国法院认定的个体经营者标准有三条,分别是自己管理客户、自主定价和选择如何执行任务。,这意味着平台需要提供更多的税收和福利待遇给从业者。
(二)国内政策探索
1.建筑行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
从2014 年起,工伤保险制度在风险较高、农民工就业集中、参保率相对较低的建筑行业探索“单险种”开放和“项目制”参保的可行性。 “同舟计划”允许建筑工程方为从业人员优先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即允许职工投保“单工伤”。 在缴费方面,也考虑了建筑行业的从业特点,按项目拟定工伤保险费率并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 根据人社部(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数据,专项扩面政策实施两年后在建项目参保率达到86.38%,新开工项目参保率达到96.09%①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EB/OL].http:/ /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shehuibaozhang/zcwj/201703/t20170316_268063.html.。 “同舟计划”较职工保险多险种同时投保和用人单位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参保方式有了明显突破,更加适合灵活就业人员,但运动式的参保政策过于依赖行业大企业,长效机制不足,后期参保率回落。 该计划在向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扩面时也效果不佳。
2.早期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试点
从2006 年起,江苏南通开始就允许各类灵活就业人员通过代理劳动保障关系的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每人每月10 元。 此后,苏州市吴江区探索专门的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办法,试点期间的缴费标准为180 元/年,约为当地同期工伤保险人均缴费标准的40%;已在当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享受60 元的缴费补贴,只需缴纳120 元/年。 同时,借鉴大病保险的经办模式,在政府主导下,通过公开招投标选定商业保险公司进行承办。
从试点效果来看,在现有工伤保险制度下进行“扩面”并不能真正解决新业态劳动者的职业伤害保障诉求。 如苏州吴江试点一年后,制度的规模效应和互济性未得到很好的体现,参保人数总体有限,不足同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数量的四分之一,申领待遇的参保人员仅有25人符合领取条件[16];同时,由于缴费水平不高,保障水平约为同等级工伤待遇的40%。
3.近期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2020 年3 月,浙江湖州试点针对快递企业等从业人员职业伤害“1+1”(单险种工伤保险+补充商业保险)保障政策,以自愿参保为原则,引导企业为其从业人员参加单险种工伤保险,同时鼓励企业建立职业伤害补充商业保险,形成工伤保险、商业保险和企业三方共担机制。 试行期间,单险种工伤保险费率为0.4%,主体责任为职业伤害发生时正在送单的派单企业,多单同时进行难以认定的,以同一路程首单认定企业责任。 2020 年9 月,浙江金华在“1+1”模式的基础上,细化了非劳动合同关系的新业态从业人员以“总量包干、动态实名”的方式参保,企业根据实际用工情况,确定参保人数并一次性缴清一个参保周期内的保费,周期末按日均参保名额清算;在待遇方面,五至十级因工致残的从业人员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上述试点是对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的积极探索,分行业和项目推进,有效覆盖了部分高风险人群,但由于强制性弱、实施期短,与平台合作的力度不够,其保障效果仍待观察。
四、我国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政策设计
(一)对制度设计中几个基本问题的探讨
1.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权可否分离
能否突破传统双边劳动关系的制约,使社会保障权益不再完全依附于劳动关系而生,是“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制度自身不断健全完善、与时俱进的重要创新。 在欧美国家和我国前期的政策探索实践中,承认新业态从业人员享有最基本的劳动保障权利已成为基本共识。 国外司法实践领域试图摆脱的是劳动关系还是民事关系的二选一困境,走出“第三条道路”来界定这种既非“从属”也非“对等”的新型劳动关联。
当前我国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事件频发备受关注,保障政策不能坐等和观望劳动法领域的成熟论断和法律修订,而应并行研究,尽快出台。 在新业态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问题上,应当适度松绑社会保险与雇佣关系的关联,弱化社会保险与就业之间的关联,逐步促进传统就业形态和新业态之间的融合与权益共享。 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终究是对个体“人”的保障,而非对固定劳动关系的保障,以劳动关系认定不清为由将新业态从业人员排除在社会保险制度之外有违《社会保险法》“面向全民、公平正义”的立法理念。 因此,暂时搁置劳动关系争议,将社会保险权益与劳动关系适度分离,先行拟定出台新业态从业人员的职业伤害制度是必要的、务实的,也是可行的。
此外,由于新业态下的平台与个人仍然没有脱离“按劳动和生产要素进行分配”的基本原则,无论存在多少平台主体、中介主体如何交叉介入,“劳方、资方、政府”的三方架构均没有发生根本变化,社会保险管理体制依然有效。 基于前文分析,社会保险模式的优势更为突出。 因此,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应“姓社”而非“姓商”。
2.新业态从业人员享有完全社会保险权益是否合理
传统劳动关系中,雇员让渡自身的劳动和智力资本的支配权给雇主,以此获得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双方权责对等。 新业态下,双方关系的“从属特征”和“控制特性”不断弱化,从而给予从业者不断扩大的“自主劳动”和“自由选择”权利。 可见,“完全劳动自由权”和“完全劳动保障权”两者之间存在一定此消彼长的关系。
从权责对等的角度看,从业人员选择进入新业态,实际是以“牺牲”部分社会保险权益和职业安全感来换取一定的工作灵活度和自由选择空间。 为新业态从业人员主张与传统行业劳动者完全一样的社会保险权益,让他们“自由”和“保障”兼得,在一定程度上这是举着“平等”大旗制造出“不公平”。 从保护和支持新业态发展的角度看,给新业态从业人员提供完全的社会保险权益意味着至少增加20%以上的劳动用工成本。 对于大多数处在发展初级阶段、尚未实现盈利、仍靠风险投资存活的共享经济企业来说,这笔新增成本是“难以承受之重”。 此外,从新业态从业人员自身的保障现状看,他们中确有一定比例已经参加了各类社会保险,没有主张完全社会保险权益的主观意愿。
3.新经济平台企业的主要责任有哪些
虽然对平台企业“雇主”身份的认定法理和现实层面仍然存在障碍,但由于平台对从业人员有一定程度的“行为控制”“财务控制”和“关系限定”,仍需要对其引发的职业伤害后果承担必要的责任。 平台对从业人员存在“行为控制”,如指导、培训、工作质量要求、对劳动工具和生产资料的要求等;存在“财务控制”,如费用扣除、考核奖惩、报酬支取等;存在“关系限定”,如不能由他人代工、有权分派其工作机会、有权终止工作关系等。
从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关系看,平台企业对从业人员因提供劳动而受到的职业伤害应当承担相应主体责任,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类是预防责任,包含职业伤害预防和培训教育责任;第二类是保障责任,包含代为投保、部分或全额缴费责任、对保险内容的告知和解释责任、协助获得理赔;第三类是连带责任,包含部分职业伤害救助、协助恢复职业能力等。
4.选择社会保险还是商业保险机构经办职业伤害保障
从保障对象、保费成本、保障项目和保障水平方面来看,工伤保险具备明显的制度优势,但在经办模式的选择上,还需统筹比较公平、效率和质量上的优劣:能否达到广泛覆盖和服务均等,能否实现节省成本和提高绩效,能否做到专业便捷和透明公开。
从公平角度讲,政府通过社会保险机构经办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能够最大程度保证一视同仁和服务均等;全国性的商业保险机构在统一制度关键参数的情况下,也能够实现基本公平。 从效率角度看,社会保险经办当前仍需“到属地经办机构递交各类参保材料,以单位为主体按月缴纳”,这与当前新业态“平台化、网络化、弥散式”的管理模式不相适应;而商业保险机构的全国性商业网络、多元的服务渠道、专业精算控费以及高效集成的信息系统等优势相对突出。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服务递送都离不开监督管理和质量控制。 在竞争市场化、服务标准化和信息公开化三个方面,商业保险机构在经办过程中的质量更容易受到监管,也更容易与新业态企业进行信息交互,更加适应灵活多变的就业形态。 同时,商业保险机构在运营意外伤害保险方面有悠久历史和成熟经验,前期在经办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和参与新农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社商”合作方面也积累了较多经验。 综上所述,选择由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是当前条件下减轻制度落地压力的务实之举,也符合“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供给”的政策导向。
(二)制度框架及核心要素
1.制度框架
试点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应作为工伤保险制度的一个全新的探索,采用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的方式先行推进。 制度基本要素包含:筹资机制、保障内容和承办方式等(表 5)。
2.经办模式
基于公平、效率和质量的考量,以及与新业态的匹配适应,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是较为合理务实的选择。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公开招标选定一家或多家具备经办网络和服务经验的全国性商业保险公司作为委托经办机构;企业建立从业人员信息数据库,并集中汇缴保费,直接进入社保经办机构专户(图1)。
3.资金来源
基于前文关于平台主体责任的论述,为不给平台企业带来巨大的用工成本冲击,建议制度初期的筹资“平台和个人均分缴费责任,工伤保险基金补缺”。 从业人员跨多个平台就业的,应根据从业人员获取的劳务收入或提供服务次数在平台之间进行分摊。 缴费参数可参照工伤保险的行业划分方法,根据行业风险特征做适当区分。 由于新业态从业人员的缴费能力和已有保障情况参差不齐,可以设置“基本保障+附加保险”,给予平台企业和从业人员一定的选择权限。 从业人员可在基本保障对应的缴费标准上,适当增加缴费以实现较高的保障水平。 在制度试点的初期,为了给共享经济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参保人数和保费总规模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此外,作为工伤保险制度的新设项目,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如出现当期收支缺口,可由工伤保险基金补缺,后期则应逐步调整缴费和支出以实现自我平衡。
表5 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的基本要素
图1 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经办模式
4.保障内容
鉴于在当前条件下主张新业态从业人员享有完全的社会保险权益尚不具有合理性和财务条件,职业伤害保障制度不宜提高到工伤保险的待遇水平,也不宜扩大到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 除了一次性伤亡需要保持基本相同的补偿水平外,其他保障项目的范围和待遇水平应明确限定在“保基本”范围内,与“附加项目”形成合理落差。 基本保障可以涵盖意外死亡和残疾赔偿、一定限额的部分医疗费报销、有限的第三者责任赔偿、较低标准的误工补贴、低额的医疗期内津贴、意外死亡的安葬津贴等;而附加保险可以提高基本保障项目的赔付标准以及增加一次性遗嘱津贴、医疗辅助器械补贴、护理津贴、医疗康复津贴、职业技能学习津贴等长期保障和劳动能力恢复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