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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建筑工程质量潜在风险“上保险”

2021-03-31揭新民

中国勘察设计 2021年3期
关键词:投保开发商业主

今年两会,全国政协委员、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揭新民带来了《关于建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提案》。他以关系到基础民生的住宅工程为例,分析了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其一,建设过程中,质量监督机制不完善。一方面,我国现行的工程质量管理是五方主体责任制,在商品房建设领域,开发商不是最终业主而是逐利企业,监理等单位受雇开发商而非业主缺乏独立性;另一方面,大多数开发商以“项目公司”的形式进行投资建设,一旦项目完成后,“项目公司”随之撤销,导致开发商责任难以追溯,虽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单位有2年以内不等的质量保修,仍难以覆盖工程长期潜在缺陷风险。

其二,使用过程中,维修保障机制不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实际执行中,由于业主构成复杂、业主委员会缺位、物业公司不规范等,造成各地维修资金使用流程复杂,甚至不能使用的问题,降低了政府公信力。

针对以上问题,揭新民建议:

一是要建立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国际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IDI”)已经是建筑业非常成熟的保险服务保障;国内看,IDI在北京、上海、深圳等省市已经实施,但着眼全国仍存在推广省市不足且缺乏全国统一指导、各地模式各异、政府参与程度不一、保险覆盖率低等现实问题。建议研究拟订《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实施指引》,建立相应的政策指引制度,有效解决房屋建筑维修难问题。

二是要完善制度,分类分步有序推进。完善制度衔接,首先建立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统一住宅工程完工后施工企业的保修期为两年,确保IDI保险无缝衔接保修期后的缺陷风险。对于新建住宅工程,逐步推行投保IDI保险,引导开发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投保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已建成交付使用且缴纳过维修资金的住宅工程,转维修资金为IDI保费,多出资金退还业主。对早期未缴纳维修资金的业主,政府引导鼓励投保IDI,加强宣传,营造氛围,激发带动早期业主认同感和参与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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