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域生态补偿区的建立对企业经营绩效影响研究
——以福建省为例
2021-03-31何晓楠
何晓楠
(南京林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南京210037)
1 引言
为了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改善发展过快带来的各种环境问题,中央及各环保部门出台了多部与环保相关的政策法规。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生态补偿机制,2005国务院年颁布《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求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党的十九大要求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政策,给我国生态补偿政策的制定提出新的方向。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对绿水青山守护者的生态补偿体系,涵盖了重点生态功能区、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流域、海洋等领域,随着补偿机制的完善和补偿实施力度的加大,该政策在我国环境保护方面取得明显成效。我国福建省因其地理位置特征,省内多条流域纵横,其水环境保护一直受到政府高度重视。2015年2月福建省出台《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办法》,提出对跨设区市的闽江、九龙江、敖江三个流域实行生态补偿办法,筹集资金超10亿元用于三大主要流域的水环境治理。
然学界鲜有基于微观层面例如企业等的流域生态补偿政策效益评价研究,事实上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与社会经济技术进步的主要力量,需要利用或消耗环境资源以维继发展,重污染行业的企业对环境的污染和资源的消耗更值得关注。如同其他环境规制政策会给企业发展带来影响一样,流域生态补偿区的建立也必然会给上下游的企业带来影响。本文基于此出发,以福建省三大主要流域的上游地区的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探讨流域生态补偿区对其经营绩效产生的影响。
2 政策背景与理论假说
2.1 文献回顾
国内学者从多个角度对生态补偿政策进行了解读与探讨。俞海等将生态补偿定义为:是通过调整损害或保护生态环境的主体间的利益关系,将生态环境的外部性进行内部化,达到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自然资本或生态服务功能增值目的的一种制度安排[1]。基于此定义,除了从自然属性角度将生态补偿理解为对自然环境功能恢复的弥补,更需要从社会属性角度将生态补偿与社会公共政策联系起来。李云燕[2]认为生态补偿政策在政策范围上可以分为生态环境服务功能付费和“破坏者恢复,受益者补偿”两种模式。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生态补偿机制课题组在其研究专题[3]中表明上游的主体对整个流域的生态建设起着决定性作用,而由于我国的地理特征,上游地区多为经济发展滞后的省份或城市,相对下游发展需求更加紧迫,让上游独立承担整条流域的生态建设是不公平的,因而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有利于协调上下游的流域使用关系,促进全流域的经济可持续发展。
流域生态补偿政策在理论层面是一种经济手段和制度安排,但是在其推行和实践过程中,上游政府为了使得水质监测达标以获取补偿金,会使用一些环境规制手段。环境规制对企业经营业绩的影响结果因规制的强弱和方法不同而有所差异,但影响路径是相似的。首先,环境规制政策会增加企业的外部性成本,这会使得企业生产成本上升,利润下降,从而降低企业绩效。其次,环境规制政策使得企业为了减小外部性带来成本上升,不得不创新技术以再次降低成本,从而使得企业绩效提高。最后,通过影响企业进入的门槛而影响企业绩效,即严格的环境规制政策提高了进入市场的门槛,使得不达标的企业被淘汰,门槛内的企业可以瓜分更多的市场资源,企业绩效提高;但弱规制状态下,更多的企业会进入市场瓜分利润使得企业绩效下降[4]。
2.2 理论假说
古典经济学观点中,环境规制政策增加了企业的成本,使得企业本来应该用于营利的投入减少,从而降低企业经济表现。而支持波特假说的研究表明在合适的环境规制政策下本身创新能力良好的企业会通过创新生产技术来适应新的规制政策从而提升企业业绩。该假设成立的前提多为实施恰当的能为企业创新提供最大空间的环境政策,这种政策一般是分阶段实施且主要以市场为基础的激励型环境政策[5]。《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办法》(闽政〔2015〕4号)指出建立奖惩机制,鼓励区域合作,从水环境质量、森林生态和用水总量对流域上下游进行检测。可以看出其具有激励性环境规制政策的特征,因而笔者假设流域生态补偿区的建立对其上游企业绩效有正向影响。
3 研究方法
3.1 双重差分方法
要探究流域生态补偿政策给受偿地区上市公司经济绩效带来的影响,需要比较政策实施年份前后上市公司的变化。双重差分法是政策效应评估的有效手段。即利用一个外生的公共政策所带来的横向单位和时间序列的双重差异来识别公共政策的处理效应[6]。考虑到排除福建省在建立流域生态补偿区之前的环境规制政策的影响,在该模型下,构造流域生态补偿政策中受到较严格环境管制的上游地区为“实验组”和相同省份不受到流域生态补偿区所引起的环境管制的“对照组”,对比政策实施前后实验组和对照组的差异来识别政策效果。
3.2 双重差分方法的适用性检验
①流域生态补偿政策的实施是否随机及其稳健性。双重差分法估计正确的重要前提是公共政策的变化必须是外生的,即政策的实施对象是否是随机选择的。使用Logit二元回归模型来检验成为生态补偿引起的环境规制对象的企业的标准。以企业“是否为环境规制对象”为因变量,以“净资产收益率”,所选公司是否为“重点排污单位”“公司规模”“国有股比例”“产权比率”等为解释变量进行检验。在所有的二元选择回归中以“监管层持股比率”“资产负债率”等为控制变量。
表1 二元选择模型回归结果
由表1可以看出,净资产收益率的回归系数不显著,因而ROE不影响企业是否成为流域生态补偿政策下环境规制的对象,国有股比例和公司规模也和公司成为政策规制对象无关,说明政策的实施并不以公司是否为国有企业为标准,而是具有随机性的,满足双重差分法的使用前提。同时由此结果可以看出是否为重点排污单位也是受政策影响的要素之一。
②实验组和对照组在政策实施前的发展趋势是否一致。双重差分法的另一个使用条件是在该政策实施前,实验组与对照组的时间趋势应当一致或者即使有差异,该差异的大小在政策实施前应当是固定的。图1是2011年至2018年实验组与对照组企业的ROE均值趋势对照图。由此可以粗略推断实验组和对照组上市公司在政策实施前的时间趋势大致相同。
图1 实验组与对照组ROE均值(2011~2018年)
以ROE均值的差分值为被解释变量,是否成为政策试点为主要解释变量来探究2015年政策实施之前的实验组和对照组ROE增长趋势,结果见表2。回归结果说明政策实施之前实验组和对照组没有显著差异,政策的外生性进一步得以证明。
表2 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实施前两组ROE差异回归
4 研究设计和回归结果
4.1 数据来源及变量选择
本文根据《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办法》(闽政〔2015〕4号)选取了福建省三大主要流域生态补偿政策中处于各流域所在地的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该补偿政策的重点流域范围包括闽江流域上游的三明市、南平市等,下游的福州市;九龙江流域上游的龙岩市、漳州市,下游的厦门市以及鳌江流域。如前文所述,由于上游地区的活动对全流域的生态环境起着重要影响,因而上游地区是该政策的主要作用和规制对象。根据DID的分组方法将上游公司共11家设为“实验组”,选取相同省份不在上游地区的其他上市公司共63家为“对照组”,剔除缺失相关数据或经营表现异常的公司,选取样本公司2011—2018年的面板数据共计584个观测值。数据手动搜集整理于巨潮资讯网各公司年报和CSMAR数据库。
4.2 变量设置
为了全面反映流域生态补偿政策对企业绩效的影响,更好地观测企业成长和盈利的变化,本文选取净资产收益率(ROE)作为被解释变量。引入“公司规模(Asset)”“董事监事及高管年薪总额(Pay)”“独立董事比例(ID)”“产权比率(F)”作为本文的控制变量。同时考虑到该政策与环境规制有关,参照以往的研究发现环境规制政策可能会影响到企业的R&D投入从而影响企业绩效,因而选取公司年报中的“R&D”值作为控制变量之一。主要指标的描述性统计如表3所示。
表3 描述性统计
4.3 模型设置与回归结果
建立如下计量模型:
变量areait反映公司处于流域上游或者下游,取值为1代表该公司为上游公司,取值为0代表为下游公司;变量timeit反映流域生态补偿政策的实施情况,政策实施之前取值为0,实施之后为1。didit是areait与timeit的交叉项,用来检验政策效果,体现补偿政策的实施对上下游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Assetit表示企业的规模,我们选取企业总资产的自然对数来衡量;Payit代表董事、监事及高管年薪总额,本文用其对数形式来衡量;IDit表示独立董事比例;Equityit表示产权比率;R&Dit表示R&D投入,即研发投入数额,用其自然对数来测算。其中,i代表各个公司,t代表年份。
模型(1)、(2)为福建省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实施对当年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模型(3)、(4)为补偿政策对因变量滞后一期效应,模型(1)、(3)中没有加入控制变量,模型(2)、(4)中加入了控制变量。
表4 双重差分回归结果
根据回归结果,公司规模水平的当期变量和滞后变量均在5%的置信水平上显著,独立董事比例、产权比率和R&D投入这三个变量的当期和滞后变量均在1%的置信水平上显著。结果显示,衡量政策实施效果的当期变量在10%的置信水平上显著,滞后一期变量在1%的置信水平上显著,且滞后一期的政策变量对企业绩效的影响程度更大。这说明福建省流域生态补偿政策的实施对上游企业的绩效有正向影响且具有滞后效应。
5 讨论
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补偿政策的实施提高了三大流域上游上市公司的企业绩效。现就其原因作出如下讨论:
5.1 财政转移支付向上游地区倾斜促进上游环保建设
为鼓励上游地区更好地保护生态和治理环境,为下游地区提供优质的水资源,因素分配时设置的地区补偿系数上游高于下游。从福建省政府后续对于该重点流域补偿办法的实施指导中可以了解到,分配到各市县的补偿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环保搬迁改造、水生态修复等工作。而处于重点流域上游的公司多为重污染企业,政策实施前,由于当地没有科学而充分的污染物处理设施和相应的政府引导,许多企业为了节省污染处理的高额成本,其污染排放是不达标的,因而很容易受到处罚,对于上市公司的信誉和口碑有较大影响从而影响其股票行情和经营业绩。流域生态补偿政策的资金分配激励机制使得上游各市积极创建环保项目并督促、引导当地企业对自身的污染排放进行科学处理。
5.2 R&D投入的加强
从表4双重差分的结果可以看出,政策实施后,R&D的投入对上游公司企业绩效的提高具有显著的正向效应,且滞后一期的影响系数更大—R&D投入每增加1%,企业绩效增加1.38%。说明加强对上游的环境管制后,处于上游地区的上市公司为了更好地适应该政策,减少外部成本内部化对公司业绩造成的影响而改进生产技术。而R&D能促进企业绩效的主要原因是可以提高生产要素的质量和使用效率,节约某些环节中的指支出,极大增强企业的生产柔性,凸显企业产品的差异化[7]。波特认为合理的环境规制政策会提高企业经营绩效,恰当的监管成为公司提高生产工艺及产品质量的契机[8]。虽然波特假说多被印证于宏观层面,并且理论上满足该假说的前提条件较为严格,但仍对本研究有指导意义。
结合上文二元选择回归结果,更好地解释了政策实施后R&D对于上游公司绩效的正向影响。环境规制政策和环境审核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决定审核的标准,因此处于不同行业的企业受到环境规制影响的程度不同,在应对这种外部约束机制自身的反应也不同。
5.3 企业资本结构的改变
表5 福建省上游公司产权比率与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值(2014~2018年)
表5 展示了2014—2018年福建省产权比率与净资产收益率情况,由表可知,2014—2016年,公司产权比率逐年下降,对应的是净资产收益率在2015—2017年连续上涨。上游企业产权比率的变化原因可能是2015年流域补偿政策实施后,政府要求各企业尤其是对水、森林、湿地等环境有污染破坏的企业关停排放不合规的厂房。为此上游企业不断增加环保投入,完善公司环保体系,开发升级环保产品加快公司技术创新,整治环境污染,树立了良好公司形象获得更多投资者的青睐,使得公司负债与所有者投资的比例减小。而较低的产权比率,有利于降低企业财务风险,促进企业长期稳定发展,改善公司绩效水平。
6 结论
本文利用处于福建省重点流域下的上市公司2011-2018年的面板数据,将其实施生态补偿政策这一事件视为准自然实验,运用双重差分法估计了实施流域生态补偿政策对福建省重点流域上游省市中的上市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结果表明:①实施流域生态补偿政策对试点上游地区上市公司的经营绩效有显著正向影响;②科学的环保建设与指导解决了多数污染企业的排放不达标等问题,为企业改进生产工艺打下基础;适当的环境监管与激励使得企业(尤其是重污染行业企业)加强R&D投入,极大增强其生产柔性与产品差异以及由此造成的投资影响和资本结构的改善。基于此得出以下启示:①补偿金是上游水生态环保建设投资的主要来源,也是引导各省市建设流域保护工作的主要动力,因而建立生态补偿政策的长效机制的关键之一是资金的合理分配以确保制度的激励效果[9]。②应当明确政府的多元化引导地位,重视市场化生态保护补偿如:水权交易、排污权交易等,逐步建立起以企业等市场参与者为投资主体的生态补偿机制,丰富生态补偿金的来源[10]。③在执行流域生态补偿政策要求的环境规制过程中尽可能消除企业的抵触情绪,企业作为政策的管理对象,应当积极响应政府的决策与引导,主动完成环境治理目标,灵活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带来的挑战[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