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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工程承包企业工程物资集中采购制度研究

2021-03-30周新

江苏建材 2021年5期
关键词:限额招标物资

周新

(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江苏 南京 210008)

0 引言

随着建筑领域“放管服”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压缩、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已是必然趋势,大型工程承包企业所具备的资质优势将不复存在。向管理提升要效益,努力挤干关键环节水分,已迫在眉睫。

制度设计是实现管理目标的根本保障。大型工程承包企业要结合实际,充分借鉴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实践,研究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工程物资集中采购制度体系。

1 基本制度设计

1.1 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

施工企业的工程物资采购模式,按照组织采购的主体可分为集中采购、分散采购以及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三类。

集中采购是指由集团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统一为所属分子公司实施采购的方式,部分大型工程承包企业还建立了集团和所属分子公司两级集中采购机制。分散采购是指分子公司自行组织采购的方式。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是指工程物资采购组织形式既包括集中采购,也包括分散采购,二者同时存在。

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各有利弊。集中采购最突出的好处是能够发挥规模优势,降低采购成本;此外,集中采购在培养专业化采购队伍、集团决策部署执行等方面也能够发挥积极作用。但在分子公司和供应商之间增加集中采购机构这个沟通环节,影响采购效率;若外部监管和集中采购机构内部控制缺失,容易形成“大集中大腐败”。分散采购是由更了解采购需求的分子公司自行组织,适应个性化需求的能力更强,但也会因集团管控对象分散而导致控制能力减弱,不利于发挥规模优势。

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既能充分发挥集中采购的规模优势,又能发挥分散采购的效率优势。对于通用的、技术标准相对统一的工程物资,应当实行集中采购;对于专用的、需求具有特殊性的工程物资,可以实行分散采购。

1.2 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工程物资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既关系到集中采购的范围,又关系到集中采购的规模,应当由集团统一制定和发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工程物资采购项目应由集团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实施;对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工程物资采购项目,根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分成两种情况:一是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由分子公司自行组织实施,但应按照集团发布的采购制度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二是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可以不执行集团发布的采购制度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由分子公司按照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自行采购。

鉴于工程项目特点,涉及物资品类很多,集中采购目录的制定应能策应企业建立集中采购制度的根本目的,充分发挥集中采购的批量优势,提高议价能力,取得规模效益,降低采购成本。根据主要经营业务、物资供应特点等因素,选择技术标准统一、分子公司普遍采购、容易形成规模的物资,如钢筋、水泥、电缆、管桩、木方、预应力材料等,合理确定集中采购范围。

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制定,还应与集中采购机构专业能力相适应。特别是新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员一般是从各部门调动,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往往跟不上企业业务发展的需要,“复制粘贴”分子公司提供的采购需求不是少数,工作还停留在“程序性采购”这个较低层面。所以,集中采购程度过高或过低,都不利于企业采购的健康发展,应分类施策、循序渐进。

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要根据企业业务发展实际及时调整,一般按年发布。

1.3 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

建立工程物资集中采购监督管理职能和操作执行职能相分离的管理体制,不能由一个机构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以实现对采购活动权力的有效制约。

集团应明确某职能部门为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采购活动中的各项监督管理职责。分子公司和集中采购机构履行采购操作执行职能,接受集团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特别是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机制避免出现官僚主义作风、工作效率不高、服务意识淡薄等问题,坚持规范与效率相结合,加强对工程物资需求标准及采购文件的研究,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努力实现“四项基本要求”,即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

集团采购监管部门应建立定期考核机制、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随机抽查机制,加强对分子公司和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采购制度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以及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等。

1.4 规范招标与非招标采购程序

国内与招标采购有关的法律共有两部,分别为《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企业并不适用。虽说工程承包企业自行招标内容较少涉及依法必须招标,但工程承包企业仍应加强对《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别是一般条款的学习研究,避免发生违法行为。

《招标投标法》存在局限性,其采购方式只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企业经营不可避免会面临不能招标、来不及招标、不必要招标等情况,需要引入政府采购应用较为成熟的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并对每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做出明确规定,以便分子公司和集中采购机构合理合规选择。

按照工程物资采购操作流程,采购制度应对采购寻源、采购方案、采购文件、采购公告、投标报价、开标评标、中标成交以及采购合同、资金支付、物流发运等采购全流程作出规定。

1.5 建立异议投诉救济制度

对处于买方市场的工程物资采购而言,供应商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应在采购制度中对供应商的权利进行救济,建立公正、高效、有序的质疑和投诉机制,使之成为采购活动纠错和监督的两道防线。

异议处理是第一道防线,责任主体是分子公司和集中采购机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分子公司、集中采购机构提出异议。投诉处理是第二道防线,是对分子公司和集中采购机构异议处理的再监督,责任主体是集团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供应商对分子公司、集中采购机构异议答复不满意,或者分子公司、集中采购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提起投诉。

分子公司、集中采购机构和集团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保障供应商行使异议和投诉的权利,不应有排斥情绪。应掌握沟通技巧,注重语言规范、行为规范,做到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依法依规予以回复和处理,避免激化矛盾。

同时,也要防止供应商不适当地使用异议和投诉的权利,在采购文件中对提出异议或投诉供应商的资格、异议投诉内容、处理期限、处理方式等作出规定。

2 结语

采购制度建设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借鉴行业经验,因地制宜、精准施策,为企业行稳致远筑牢制度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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