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地区森林分类经营模式探析
2021-03-30陈頔闫超赵立志郑拓宇刘刚
陈頔,闫超*,赵立志,郑拓宇,刘刚
(1.黑龙江省林业科学院,哈尔滨 150081;2.黑龙江省木材科学研究所,哈尔滨 150081;3.黑龙江省林业科学院牡丹江分院,黑龙江 牡丹江 157010)
森林分类经营是指根据森林资源的地理位置、自然属性、生态环境、经济价值、社会影响等特点,对森林资源进行分类开发和保护的经营管理模式。森林资源分类经营首先要基于森林资源的功能定位,一般包括公益林和商品林2大类别,特殊用途林、防护林、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5个一级林种,以及19个二级林种。
1 森林分类经营的目的
根据森林资源的开发和管理立场不同,不同的组织单位开展森林分类经营的目的往往不尽相同。对于森林经营单位而言,希望通过森林分类经营的方式,提高森林资源的利用率,使其在有限的资源中更好的挖掘市场价值,提高森林资源的价值溢出率,进而提高自身的收益能力好市场竞争力。从生态环保的角度,希望通过森林分类经营的模式,提高对自然资源的保护能力,规范森林经营企业的资源采伐行为,避免过度开采和不合理开采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对于社会而言,实施森林分类经营,就是为了充分发挥森林资源在开发过程中对社会生活、人员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的保护人类社会健康、稳定、高效的发展。
2 森林分类经营的方法
森林分类经营是通过对森林资源分类实现资源的针对性开发,建立基于资源价值最大化和生态环境破坏最小化的科学开发方式。在森林分类经营中,森林资源依据其自身的属性被细分为若干的类型,科学家根据不同的森林资源类型所具有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生态价值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进而按照不同的林种构建不同的开发模式,并形成不同的产品类型。森林分类经营体现了人了对森林资源的精细化管理,也是生态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体现。
3 黑龙江森工企业森林经营现状
3.1 经营规模
黑龙江森工系统经营总面积1009.8万hm2,分布在小兴安岭、张广才岭、老爷岭、完达山等山系的广袤森林。2016年黑龙江森工产业总产值完成533.7亿元,增长6.4%,高于全省经济增长水平0.3个百分点。木材产量最高时占全国33.5%,累计为国家生产木材5.19亿m3,占全国产量的21%;上缴利税119亿元。目前黑龙江森林资源开发主要以国有企业为主体,并由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黑龙江森工总局)统筹管理,涵盖了625个林场(所)、88个企业(其中51个是国家大中型企业)。伴随着黑龙江森工企业的快速发展,黑龙江森林资源开发与经营已经成为了当地重要的经济支柱产业,并为数以万计的适龄人员提供了就业岗位,其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生态保护方面都具有着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
3.2 经营模式
在森工产业规模急速扩大的基础上,黑龙江森工产业并没有一味的追求产量最大化,而是紧随市场发展变革,结合国内能源严重匮乏的问题,大力发展绿色森工,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开辟了多个森工相关产业。为更好的推进森工产业转型升级,提高森工产业的生产总值,提升黑龙江森工产业的社会价值。黑龙江森工产业在传统的“营林产业、木材生产、林产工业”的基础上,大力发展森工林区的种植养殖业、森林食品、北药产业、森林生态旅游和清洁能源业。通过多年的努力,目前已经逐步形成了以传统森工产业为核心的、以现代森工产业为延展的新型发展体系。成为我国森工产业改革创新的示范地区。
3.3 存在问题
虽然黑龙江森工企业近年来不断围绕“可持续发展”战略进行产业结构优化,但是各个林场和森林经营企业的经营能力具有较大差异,且黑龙江森林资源分布广泛且分散。因此,黑龙江的森林资源管理难度较高。致使其衍生出了一系列的问题。
3.3.1 生态问题。几年来,虽然黑龙江森林经营企业不断加强生态保护力度,但是由于全省缺乏较为统一的产业与生态标准,且黑龙江森工总局精力有限,导致黑龙江对一些地方企业疏于管理,过度采伐、不合规采伐等生态问题频频发生。这些不科学的森林资源开发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整个黑龙江的生态环境。
3.3.2 经营问题。随着各地森工产业的快速发展,以及我国与国际接轨后,国际市场的冲击,导致黑龙江森工产业的发展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国内外的激烈竞争,使得黑龙江森工产品不断面临市场的考验。如何提高品牌影响力,如何精准定位客户需求,如何拓宽营销渠道,这些问题都在困扰着黑龙江的森工产业。
4 基于分类经营的生态保护机制
4.1 建立基于分类管理的追溯机制
所谓追溯机制,即通过技术手段和管理手段,对森林资源的流向进行全程的追踪记录,从森林资源的产生到开发加工再到运输销售,全程记录森林资源的应用情况。通过分类管理,可以实现不同的林区的功能属性划分,但是在实际的经营中,森林资源仅仅完成功能划分,还远远无法满足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其还需要对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深入的追踪,以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因此在实际的林地资源利用过程中,应当基于分类管理的理念,对不同林区的森林资源进行深度的开发追踪。确定森林资源的基本属性后,严格控制各类资源的用途。例如,针对公益林地、商品经济林地等不同的林地资源,对其内部的植被进行细化的标注,并由管理部门对标注的资源进行追踪,一旦发现的森林经营企业或者个人未能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对森林资源进行合规开发,即进行严厉的处罚。追溯机制是实现森林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完善资源开发方式的重要保障。利用资源追溯过程中形成的信息流,可以有效的评估森林资源产生的经济价值以及开发成本,进而精准的核算森林资源的产出比,为经营优化提供参考数据。
4.2 实施基于分类管理的限额采伐机制
森林资源的恢复具有明显的周期性,无限制的采伐必然会造成整个森林资源的损伤,导致资源的无法恢复。因此,需要结合森林资源的分类,对森林的各类植被进行限额采伐,对采伐的时间、周期、数量等进行严格的量化限制。同时也要对林地植被的年龄进行精准的核算。通过核算林地年龄,计算森林资源的恢复周期,进而合实现合理的开发。
除此之外,实施基于分类管理的森林资源限额采伐机制,还需要对森林资源的市场需求量进行合理的规划,森林经营企业应当合理分析市场的需求的变化周期,进而以科学的方式协调市场需求与森林承载力的均衡性,不仅要进行采伐上限的限制,同时也要结合不同的时间节点,遵循森林资源的生长周期,对采伐的下限进行合理的限制。还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森林分类经营资源管理对策,需要切实明确林地的管理区域,并且在区域当中分层次地展开管理对策,如此才能达到分类经营管理的目的。
4.3 加强森林资源的档案管理
森林资源的采伐是一个长期的、周期性的过程,随着森林经营企业的采伐工作的开展以及森林资源的自我修复,其资源的储备量始终处于动态变化的的状态。实现分类管理,并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就需要对森林资源进行系统化的记录追踪,根据林地的资源变化情况(包括林分变化、权属变化、储量变化等),建立完善的森林资源动态档案,时刻保持档案与实际资源的对应关系,进而实现森林资源的信息化。通过信息化的档案建立,可以有针对性的制定不同的采伐策略和管理机制,进而提高森林资源的管理效率。
5 提升黑龙江分类经营效能的措施
5.1 构建科技创新平台
科技创新平台是保障森林资源有效开发、实现森林资源分类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核心动力。其主要通过技术创新的方式,对产业机构调整、新型产品研发、生态保护方案进行创新。以期帮助森林经营企业实现生产力、生态保护能力、经营收益能力、社会服务能力的全面升级。通过科技创新平台,森林资源的保护能力可以得到有效提升,产业升级优化可以得到全面推进。其对森林资源的价值深化、森工产业生产力优化以及林业建设质量提高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科技创新平台是融合了生态价值核算、自然灾害防治、生物能源开发、生态资源恢复、森工生产基础创新为一体的综合性平台。构建森林资源的科技创新平台,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金融机构以及科研机构和森林认证机构的协同合作。政府应在科技创新平台中起到引领和约束的作用,为科技创新的方向提供建议,同时对创新过程的合法性和创新产品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审查。企业和科研机构应当进行紧密的合作,加强“产学研”融合,实现技术和生产的融通。金融机构和社会组织应当积极为森林经营企业提供社会资源和资金方面的支持,确保科技创新具有坚实的后勤保障。认证单位应当为科技创新平台的工作提供指导和规范,围绕森林认证标准,帮助科技创新平台构建科学化的工作框架,确保其创新能够对森林认证工作的推进提供支持。
5.2 推进森林认证市场化
森林认证包含了对不同林种的认证标准,恰好森林分类管理中的林种分类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从森林资源开发利用的角度,可以将森林认证视为森林分类管理的量化目标。因此森林认证是提高森林分类管理重要保障,其能够为森林分类管理提供完善的标准,帮助森林分类管理建立科学的管理标准。
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森林认证未能实现全面的普及,森林经营企业对森林认证的认可程度和应用意向不充足,因此森林认证企业的发展也是举步维艰。主要表现为,森林认证的专业性不足,认证企业的数量较少,认证的效率过低等问题,很多地区甚至不具备国际化的认证企业。为了提高森林认证的质量和效率,降低森林认证的成本,应当不断推进森林认证的市场化。一方面吸引森林认证的外资企业进入我国市场,通过外资企业的引入,加强国内外认证企业的交流学习,为我国森林认证技术的完善提供参考和基础支撑。另一方面鼓励国内相关企业和创业者进入森林认证市场,完善森林认证市场的管理制度和准入机制,在合理的范围内降低森林认证的准入门槛,并积极宣传森林认证的价值,全面落实政府的绿色采购计划,将森林认证作为政府绿色采购的最低标准,进而提高市场需求度,激活市场护理,并培育更多的森林认证企业。
5.3 完善森林保险制度
森林分类经营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具有较高的要求,为了实现森工产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对森林经营企业(特别是林木采伐类企业)进行严格的管理,合理的限制其采伐规模和时间。但是森林资源受自然环境影响较大,而自然条件的变化又具有一定的不可控性,因此在进行森林分类管理的过程中,森林经营企业为了遵循分类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范,往往需要承担自然条件带来的风险。如暴雨天气容易造成森林资源的损坏,或延误森林经营企业采伐进度,导致其无法在合理的采伐周期中进行有效的采伐,措施采伐时间。因此,为了保障森林分类管理中森林经营企业的经营安全,应当逐步完善我国森林保险制度,通过保险服务的融入,提高森林经营企业的抗风险能力(特别是自然灾害风险抵抗能力)。
而截止到目前为止,由于农业保险市场亏多赚少,少有保险企业涉足这一领域,导致我国森林保险尚未实现市场化,保险范围也相对单一。因此,应当逐步完善森林保险的服务类目,由政府牵头并建立生态风险基金,降低保险企业在森林保险领域的经营成本,以吸引大量的商业机构加入到森林保险行业当中,进而激活市场资本,以带动森林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逐步实现森林保险的市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