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朋友接送孩子致其意外受伤,是否担责
2021-03-25
济南一女子帮熟人接送孩子两年半,孩子突然意外受伤,她需不需要担责?近日,该案的二审判决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
判决书显示,家住济南的张女士和杜女士是熟人和朋友关系,两家的孩子同在一所幼儿园上学,张女士一直在家专职照顾孩子,时间充裕。而杜女士和丈夫都在上班,經常无法按时接送孩子。所以,杜女士经常让张女士接孩子时,一块帮忙接上自家孩子佳佳(化名)。这样的无偿帮助,一帮就是两年半。
2019年6月19日傍晚,张女士送佳佳回家时,佳佳突然从电动车后座上掉下来,经入院诊断为皮肤挫伤。事后,张女士去看望时留下2000元。但杜女士将张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张女士赔偿佳佳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6657元。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张女士骑电动车载未满12周岁儿童出行,明显违反了非机动车载人的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杜女士作为佳佳的监护人,明知张女士驾驶非机动车载佳佳出行可能存在风险,仍将佳佳交付张女士,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判被告张女士赔偿原告医疗费5429.93元、护理费420元、交通费140元。
一审之后,张女士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的判决,认为邻里朋友之间互帮互助值得肯定,不需要担责。
法院认为,帮工是指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往往具有特殊的社会关系,通常发生在亲朋好友、同事、邻居之间,具有临时性的特点,也可以理解为通常所说的助人为乐。且本次伤害属意外,并无证据证实系张女士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为。故原告要求张女士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正如二审判决书所说,“张女士这种邻里朋友之间善意行为,互帮互助、团结友善的良好道德风尚是值得肯定的。佳佳受伤,双方都很心疼,佳佳父母应正确对待本次事故,不应迁怒于张女士”。
(《新京报》202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