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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案

2021-03-25

新传奇 2021年10期
关键词:名誉保护法罪名

2021年2月19日,犯罪嫌疑人仇某明在微博上使用个人注册账号“辣笔小球”,先后发布两条信息,贬低、嘲讽卫国戍边的英雄烈士。相关信息在网络上迅速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月20日,仇某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月25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3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指出,仇某明恶意诋毁贬损卫国戍边英雄官兵,江苏检察机关迅速介入,依法适用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首次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批准逮捕。这一起全国首例侵害英雄烈士名誉罪案,为何被最高检点名?批捕仇某明时的适用罪名为何发生了变化?在检察机关的相关通报中,又透露出哪些重要信息?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获刑第一人

2021年2月19日,《解放军报》报道了去年6月在边境冲突中誓死捍卫国土的一线官兵英雄事迹。

就在全国人民为戍边英雄事迹感动,向烈士悼念时,仇某明却于当天晚上10时29分、10时46分,在微博上使用个人注册账号“辣笔小球”先后发布两条贬低、嘲讽卫国戍边的英雄烈士的信息,在网络上广泛传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各地网友对仇某明的行为发出声讨,对其做法表示不齿和愤慨。之后,司法机关对仇某明事件的处理,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2月20日,南京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已将发布违法言论的仇某明(男,38岁,南京人)抓获。2月25日,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3月1日上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仇某明批准逮捕。

3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报告指出,仇某明恶意诋毁贬损卫国戍边英雄官兵,江苏检察机关迅速介入,依法适用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首次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批准逮捕,并在军事检察机关支持配合下,开展公益诉讼调查。仇某明因此成了被判“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第一人。

批捕时,适用罪名为何发生变化

英烈用生命捍卫祖国领土,任何对其功绩、气节和荣誉的亵渎都应当付出代价。诸多法律法规相继出台,用以保障英烈的名誉。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那么,检方为何最终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仇某明进行批捕?

因为,此前的《英雄烈士保护法》虽然规定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之前刑法没有直接对应的罪名,所以司法实践中是通过司法解释,以“寻衅滋事罪”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如2019年8月,福建南平市顺昌县审理了一起捍卫英雄烈士荣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的诉讼案件。该案被告人黄某某因多次使用QQ及微信账号在10余个群内发表不当言论,辱骂在扑救森林大火中牺牲的消防队员和地方干部群众,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侵犯了英烈的名誉和荣誉权。经法庭审理,被告黄某某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规定,“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也就是增加了一个新罪名,即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该罪在成立条件上有“情节严重”的限制,这就把一般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区分开来,以明确法律适用。

律师分析:“从旧兼从轻”“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3月1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开始适用后,犯罪嫌疑人之前实施的行为若构成犯罪,如何选择适用罪名,就要受刑法规定的“从旧兼从轻”(从旧大意是原则上法不溯及既往;从轻大意为如果新刑罚轻于旧刑罚,则适用新刑法)原则限制。

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爱东律师介绍,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刑罚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而《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的第35条,在刑法第299条后增加一条,作为刑法第299条之一,规定的刑罚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显然,后者要“轻”,正好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的唐迎鸾律师也表示了相同观点。她还认为,本案中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罪名进行批捕,体现了“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的徐旭东律师则认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对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6条中的刑事责任确定了具体罪名和量刑范围,从而使得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上更加明确具体,增强了可操作性。

家属如不提起民事诉讼,检察机关应进行公益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南京检察院在通报中介绍,为维护英雄烈士的合法权益,在军事检察机关的支持配合下,南京检察机关决定公益诉讼立案并开展调查。

“在这类案件中,即便家属没有主动提起民事诉讼,检察机关也会依法提起诉讼,维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徐旭东介绍。对此,民法典和《英雄烈士保护法》中进行了明确规定。民法典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5条则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梳理此前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相关案件发现,以往军事检察机关在这类案件中支持配合地方检察机关进行调查的情况并不多见。

由于这一案件涉及侵害军人烈士名誉、荣誉,军事检察机关的介入也凸显了对该案件的重视程度。

让以身试法者“精准”地撞到枪口上

“这起适用法律新规定办理的案件,是在最高检直接指导下相关领域‘第一案。”3月8日,最高检工作报告起草组负责人马骐提到,这鲜明地向社会传递“英烈不容诋毁、法律不容挑衅”的强烈信号,针对性、警示性更强,社会教育效果也会更好。

马骐介绍,“第一案”的办理,不仅是对法律的及时贯彻,同时也是很好的普法宣传,对社会法治意识具有重要引领作用。这就是“新案”写入报告的特殊意义。

同时还应该强调,这次适用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这个新罪名,既是坚持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也体现了刑法的谦抑精神(用最少量的刑罚取得最大的刑罚效果),既是对法律原则的尊重,也是精准适用刑事罪名,让以身试法者“精准”地撞到枪口上。

业内人士指出,如今《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后,对于公然诋毁、侮辱英雄的行为,打击力度必将更强。

3月1日下午,《检察日报》短视频品牌“正义酷”官方微博发布了仇某明的公开道歉视频。视频中,仇某明称自己的行为“良知泯灭”,并称对自己的行为“非常自责,非常懊悔”。     (《扬子晚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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