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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社会工作在打拐系统中的缺位与补足
——以柔性社会治理为视域*

2021-03-25李晟赟

关键词:社会工作者社工司法

李晟赟

(甘肃政法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兰州 730070 )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公安机关打击拐卖儿童犯罪力度持续增强,打拐DNA数据库建立与联网以及诸多高科技手段运用,儿童被拐卖的犯罪得到明显遏制,与亲人重获团聚的案例越来越多,这也是国家依法治理能力增强的体现。欣喜之余,应当看到,目前普遍还存在一个认识盲区。似乎只要被拐儿童与家长见面,亲子之间的社会关系会自然恢复,所有的创伤早晚都能自愈。然而,越来越多的案例表明,公安打拐工作只是解开了被拐儿童受捆绑的绳索,并不能必然拯救他们受伤害的心灵。如果后续的社会救治工作缺失,没有专业人员对儿童做被拐失踪后的成长历程详细调查,未能采用科学方法来做及时辅导及其再社会化,也没有协调亲子双方做有效沟通,很容易出现解救——混乱——新矛盾——二次伤害的局面。从柔性社会治理视域出发,基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引入专业司法社会工作参与打拐行动,使其成为被拐解救制度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形成闭环工作机制,应该尽快纳入立法并建构相应的实务工作体制。唯其如此,才能真正从实质上解救未成年受害人,避免“解而不治”产生新的社会问题,实现法律治理与社会治理的共同效果。

二、简要的研究述评

西方发达国家对于被拐儿童回家后的后续救助工作文献研究很少,主要原因是与中国的现实情况不同。欧美发达国家建构起严密的收养儿童法律体系,人口总量少,高福利社会保护机制完备,买方市场很难存在,故拐卖本国儿童并在本国出售现象十分少见。据报道,美国每年只有100名儿童被拐卖,而且基本都流向国外[1]。即使偶尔有,也通常被纳入国(州)立的儿童工作部强制介入干预。每个州都有CPS(Child Protection Services,儿童工作部)或者DHS(Department of Human Services,公共事业部),专门受理儿童受虐的举报、调查取证、安置以及转介给社会工作机构,形成了一整套的成熟完善的工作流程机制。

由于历史及现实原因,中国存在着比较严重的拐卖、收买儿童的犯罪问题。据澳大利亚媒体报道,“中国每年约7万儿童因非法领养、强迫劳动等而遭拐卖,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拐卖儿童市场”[2]。不仅如此,被拐儿童获救后的后续工作长期以来是一个研究空白。国内相关的研究文献最早见于人民公安报2009年11月3日第2版首次提出应当重视为获救儿童提供法律、心理辅导等后续服务。李春雷等人[3]首次提出来,要加强各部门以及社会机构的密切合作,对被拐儿童救助工作提供指导帮助。但只在文章对策建议里作为呼吁提出,未展开深入论述。王葆莳[4]则关注到了寻找不到父母的孩子后期安置困境问题,认为应当比照弃婴按照收养法尽快送养而不是长期寄放于福利院,关注点在于修改完善收养法。刘怡春[5]在《电影〈亲爱的〉与拐卖儿童犯罪研究》中,主要从法学理论的角度首次探讨了获救儿童在回家后容易出现的问题,包括:融入原生家庭难、回归社会难、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儿童获救后缺乏相关立法导致无家可归的处境。游稀[6]则首次尝试讨论了社会工作介入被拐卖儿童回归家庭后的亲子关系修复问题,采用一般性创伤社会工作手法进行治疗。但未涉及受害人的司法权利维护、残疾人社会保障救济、戒瘾康复、追究涉事工作人员的渎职责任等一系列司法社会工作。借鉴西方发达地区的国家强制干预儿童保护工作机制,基于当前社会大治理的理念,建立对被拐儿童的司法社会工作强制干预机制,让司法社会工作者发挥柔性参与社会治理的特点,及早发现问题,防微杜渐,疏导帮扶,感化牵引,尽可能将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预防犯罪事件发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重要问题。

三、司法社会工作在打拐体系中长期缺位产生的问题

司法社会工作在我国打拐行动体系中长期缺位,已经跟不上中国社会转型对社会治理方式创新的迫切需求,更影响了深化社会综合治理效果。在实践中主要表现在:

(一)破案压力过大,警民关系易紧张

我国当前打拐工作走的是“政府主导”模式,其思路总体方向是对的。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政府主导”往往变形成了“政府全包”。李春雷等人的研究表明,大约有97%的被拐儿童是由公安干警解救的[3]。媒体也聚焦于报道公安干警成功破获了多少人口贩卖案件,解救了多少被拐儿童。“政府全包”思维主导容易产生的负面后果之一是,民众把希望全部寄托于公安部门身上,公安部门独自承受巨大的社会压力,实际解救效果也不甚理想。儿童失踪后,家长往往很容易失去理智陷入极度焦虑状态。若此时没有专业社工适时登门做恰当的情绪安抚工作,家长往往放弃正常工作去密切跟进案件进展情况,每天频繁询问、催促公安机关。家长在情绪混乱状态下也很难与公安干警做理性有效沟通,不知道该如何协助警方做好证据的维护、保存工作;难以理解警方按法律程序安排的工作部署或采取的各种司法行动,情急之下会不择手段干扰侦办工作。如果迟迟没有破案,或者在解救儿童过程中出现了不可控的意外事件,则极易导致被拐儿童家长情绪崩溃,把对人贩子的愤怒转移发泄到干警身上,出现辱骂殴打干警、暴力冲击哄闹司法机关、纠缠信访乃至自伤自残等偏激行为,造成影响社会稳定的恶性事件。

(二)社会资源动员不足,工作效率不高

受限于各种因素,当前警方人手少,刑事案件数量多,儿童被拐案件情况复杂,办案过程需要跨地域警力协作,又受到法律程序的严格限制。警方全包模式实质上导致打拐工作机制灵活性不足,成为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的一个明显“瓶颈”。我国有着数量庞大、种类丰富的社会资源,本应能够成为打拐工作体系内一支生力军,但因目前缺乏专业机构和专业工作人员去扮演正式的社会枢纽角色,无法深度挖掘、链接调动各方社会资源,也难以实现准确对接,无法协调行动以及促进可持续运转。目前我国各类组织机构相互缺乏配合,存在着工作方法不专业、人力物力使用缺乏监管、参与效果不佳等问题。笔者在实践调查中就曾碰到一个被拐儿童家长,一天之内媒体记者、法律援助律师、其他有同类遭遇的受害家长以及两家公益机构纷纷登门,有的重复失踪儿童登记信息,有的动员发起募集善款,有的则主张申请最低保障待遇,给出了五花八门甚至自相矛盾的法律、政策解释,导致该家长十分迷茫、情绪混乱。这样对打拐工作不但没有起到正向促进作用,反而实质上造成警方与受害人家长互相掣肘。一些家长由于没有专业社工引导,不懂得向专业机构求助,自己在网上发布寻人广告,常常被当作垃圾文件过滤掉。在街头张贴寻人启事又影响市容市貌,常常被城管部门清理掉,家长在焦虑情绪下又容易与市容管理人员发生直接冲突。

(三)风险增加,被拐儿童原生家庭陷入深度困境

儿童被拐失踪,往往使其原生家庭陷入巨大的困境,造成毁灭性打击。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陷入经济困境。孩子被拐,家长在高度精神压力下往往无心工作,常年在外四处奔走寻找孩子,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他们还不惜重金支付别人提供的各种线索。长此以往,失去了主要经济来源,日常生活开支都很困难,四处借钱甚至发展到卖房子、借高利贷,引发夫妻离婚、朋友绝交等。

其二,易遭二次受害。很多家长在孩子失踪以后,除了报警之外,情急之下还在街头散发小广告,张贴寻人启事,在网上密集发布寻人广告。上述做法很可能会吸引一些心存恶意者的眼球。这些人要么借机讽刺挖苦发泄个人负面情绪,或者危言耸听添油加醋乱加议论,加剧失踪儿童家长的不理智情绪,极易丧失理智做出疯狂报复社会之举;还有些人以提供线索为名,实施诈骗、勒索、强奸等犯罪行为,使得被拐儿童家长受骗上当,处境雪上加霜。

其三,亲情恢复困难重重。孩子被拐卖,对于亲子双方而言都属于初级群体社会关系突然断裂,双方都存在巨大的心理创伤。儿童失踪的时间越长,失踪期间生活状况越糟糕,亲子双方心里堆积的创伤就越重。初级群体社会关系具有典型的不可替代性特征,亲子双方的情感并不能自行恢复,尤其未成年人的心灵创伤很难靠自己实现完全自愈,非常需要第三方牵线搭桥,做协调沟通工作。实践中,孩子回家后,由于依恋关系消失,往往表现出角色适应困难,亲子关系淡化,甚至对原生家庭的不认可,防御心理重,对其他兄弟姐妹嫉妒、仇视。此外,由于缺乏专业人员对被拐儿童失踪期间的成长状况调查及全方位测评,没有及时做情感辅导和行为矫治训练,一些孩子抗拒改正沾染的恶习;还有的孩子对收养家庭念念不忘,甚至拒绝被解救,引发家长与收养家庭的矛盾,产生再次伤害事件。

四、司法社会工作参与打拐的契合性

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打拐全链条工作必然是今后的发展趋势,但值得注意的是,“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不等于“随意参与”“无序参与”。打拐工作本身具有严谨性和专业性,尤其涉及很多司法问题,需要经过系统训练的专业人士处理。司法社会工作是以社会工作方法对受害儿童及其家长进行全流程个案管理,满足案主的不同阶段不同层次的需求。司法社会工作者作为持有国家授予社工证书的专业人士,能够很好地承担起该责任,具有其他非专业人士无可比拟的优势。

(一)司法社会工作参与打拐的契合性

1.工作方法专业化

各类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民间社会组织、热心人士虽然有服务于打拐工作的热情,但由于缺乏专业的服务知识和服务技巧,缺乏系统有效的参与组织体系,也缺乏可持续的经费来源,全凭一腔热血和奉献精神,很难具有严谨性、长远性。

司法社会工作者依托于专业工作机构介入打拐工作体系,有成熟稳定的工作机构,有专业的工作人员,有非常成熟的社会工作方法,在此基础上结合打拐工作的实践情况探索出本专业特色的运作方法。对于单个家庭发生的被拐未成年人和其家长,可以采用个案工作法。对于情况类似的被拐儿童,可以采用小组工作方法;对于已经养成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行为矫治,可以采用社区工作法调动一切可能的资源来帮助他们,司法社会工作可以凸显专业特色,创建出优势特色的服务项目,形成政府、家庭、司法社工协调配合的全方位工作体系[7]。

2.价值理念优势突出

司法社会工作者擅长进行服务宣传,能够让社区群众逐渐了解到“有困难找社工”,社工在打拐工作中也能够深度参与帮助到家长,避免家长单枪匹马作战陷入困境。司法社工与相关部门配合,在社区搞各种防拐防骗宣传,形式较之官方司法机构举办的宣传更加活泼生动。司法社工注重专业评估,调动家长、被拐未成年人的主动参与意识,有的放矢地制定服务方案,开展心理辅导,注重从受害者的内在精神世界打开心结,调动起他们自身自我疗愈的潜能,帮助其重建社会支持系统。对于其陷入的经济困境、健康困境,司法社工着力于其再生产以及自我生存能力的培养,而不是一味片面重视物质帮助、经济救济。

3.柔性嵌入,贴近民众

根据媒体报道和专家分析,在国家放开二孩政策之前,我国相当一部分被拐卖的孩子来自贫困家庭的超生儿童,原本生活状况就艰难。公安机关将他们成功解救之后送回家,一些父母虽然面露喜色,但很快在各种场合哀叹养不活,抱怨生儿育女是负担,甚至坐地起价,以孩子为工具向政府伸手要困难补助或各种救济,否则就不管不问。就个体层面而言,司法社工能够针对不同受害家庭的具体情形,帮助受害家庭分析面临的各种困境,有针对性地提供资源链接,耐心帮扶,赋能增权,发挥家长潜在优势,重建贫困家庭的信心,给予其脆弱混乱的生活世界以内在、外在支持。必要时以法律手段主动维护儿童的各项合法权利。就社会层面而言,预防出现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及时化解潜在风险,实现“春风化雨、润物无声”的柔性社会治理效果。

(二)司法社会工作参与打拐的社会功能

就社会层面而言,司法社会工作参与打拐,既是一项制度建构,也是一种柔性社会治理技术。它至少具有以下四大功能。

第一,预防功能。调动整合民间社会资源,开展防拐卖安全宣传,发挥群众力量寻找失踪儿童线索,发现问题,及早介入,预防未成年人回家之后遭受更大心灵伤害,预防二次伤害引发产生新的违法犯罪事件。司法社会工作者执业于专业的工作机构,均受过专业的知识技能训练,通过了国家考核,持证上岗,按照法律要求进行了正式注册。其背后有着数量庞大的志愿者队伍,跟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社交网站、各类公益组织都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工作时间机动灵活,工作方式贴近民众。由专业社会工作者依照规范的方式发布寻人信息,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寻找被拐儿童,有利于形成更大的社会防范网,减少儿童被拐卖案件发生。

第二,复原功能。能够提供有针对性的细致的资源配置,消除不利于受害未成年人将来回归社会的成长环境。孩子被拐卖,其生命成长历程被迫中断,完成正常社会化的条件大幅度消失。这期间往往容易遭受身体虐待、精神摧残,被迫去捡拾垃圾、吸毒、卖淫、做童工、参与团伙犯罪等,对孩子回归社会造成巨大障碍。司法社会工作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事后补救,以理性第三人的身份督促家长和孩子尽早进行身体检查和心理测量,及时发现孩子受到的隐形伤害,纠正其不良行为;评估孩子的综合学业能力,联系适当的教育机构让未成年人完成学业,为未成年受害者遭受的非法侵害提供司法救济,指引家长及时维权,清除受害者未成年人恢复正常社会生活的各种障碍。

第三,发展功能。与“严打”思路不同,司法社会工作介入打拐工作,是一种“由下而上”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思路,制度建构的出发点是关注人的深度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尊重对方,讲究平等协作,科学助人,反对将受害者问题化。即使面对那些因贫困而卖掉自己孩子的父母,也耐心辅导,着力于最大限度调动家长本身的积极性,开发其潜能,帮助他们摆脱物质和心理上的困境,树立生活的自信心,恢复正常社会生活。对于家长因长期寻找孩子造成的经济困境,司法社工能够及时帮助申请各种低保救助金,联系推荐适合的工作岗位,发起爱心捐助等。对于被拐未成年人已经遭受的身体伤害,协助申请未成年人救护医疗基金,对于类似的情形开展小组辅导工作,以免孩子错过最佳治疗康复期,有利于受害人今后健康、全面发展。

第四,稳定功能。拐卖儿童问题具有复杂性,形成了一个复杂的产业链,既包括人贩子,也包括产科医生、计生部门工作人员、贫困落后地区的无业妇女,甚至很多孩子就是被自己的亲生父母送到人贩子手里委托卖掉以缓解自身经济困难的,其背后往往与贫困问题密切交织,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均衡的表现。司法社工以第三方人士的身份出现,贴近民众,契合服务对象的需求,能够扮演社会“安全阀”角色,在工作中能避免司法人员的官方身份给被拐孩子家长带来的心理压力,促进各方沟通相互协调;还可以修补被拐卖儿童家庭因寻子而断裂的社会关系支持网络,恢复被拐儿童家长正常的“社会人”身份,稳定正常社会生活。

五、司法社会工作补足打拐系统空白区的实现路径

打击拐卖儿童犯罪工作体系中,司法社会工作的介入标志着社会支持网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和程度,也体现受害人司法保护的周延程度。目前,司法社会工作在打拐工作体系中的缺位,主要原因在于立法存在空白,参与的法律依据不足。解决该问题的突破点在于加快立法进程,从制度设计上真正落实。

第一,纳入基本立法,明确强制干预成为必经流程。司法社会工作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工作,介入打拐工作具有特殊性,应当纳入国家刑事、民事立法,以法律强制手段保障司法社工参与打拐工作。之所以强调成为一种强制制度,是因为传统的社会工作遵循“无求助、不干预”的理念,有求助才有社工的介入,遵循案主自愿原则。但被拐儿童为未成年人,其原生家庭往往又位于边远落后地区,多属于弱势群体,不懂得孩子回家后还需要大量后续工作跟进。加之中国社会工作本身起步晚,社会认知度低,当地也未必有相适应的社会服务机构,完全依赖于家长主动向服务机构申请求助并不现实。

第二,尽快制定社会工作法,使社会工作成为国家福利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工作立法在我国是一个崭新的领域。应当在社会工作系列法律文本中详细规定受到刑事犯罪伤害的未成年受害人享有社会工作服务的基本制度设计。至少应当包括经费保障、人员保障、核心服务项目和内容、社会工作者的权利义务边界、与其他机构的工作职责划分等。其中,经费保障和人员保障是立法应当关注的重点。

司法社会工作介入打拐工作具有特殊性,是一个柔性社会治理过程,需要有自己的行动策略,在经费开支方面并不能简单照搬一般社会工作项目运作机制。常见的“委托-代理”型,即政府向社工机构购买项目服务,按照案件数量付款的做法并不能简单地被拿来实践于打拐工作。因为司法社会工作参与打拐工作是一个长期跟进的系统工程,过程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常常跨地区工作,遇到各种突发事件需要应急处理,需要调动的资源很多,对完成工作任务的考核指标最终要着眼于是否切合了社会综合治理目标,需要长期大量的稳定经费保障。社会工作立法应当明确经费来源和开支范围。

司法社会工作者不同于一般社会工作者,需要运用多学科知识以及深厚的生活阅历。司法社会工作者参与打拐工作,往往是一人为主导,多人协同配合参与,每个阶段可能都需要不同的专业人士加入在司法社工的统筹安排下开展工作,这里面可能包括律师、医生、心理咨询师、教师、志愿者。依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社会工作立法上还应当细化,出台更具体的规定,让法律赋予司法社会工作者调动参与者工作的基本权利义务,以及必要的薪酬待遇,真正让人力保障落到实处。

六、结语

司法社会工作者参与打拐工作,是柔性社会治理的实践探索,是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创新。对于其作用和认识,国内研究才刚刚开始。司法社工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为未成年受害者及贫困的受害家庭争取资源支持,为弱者维权,履行社会监督职能,推动基层社会治理探索出新路子,提高每个公民的法治意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基层社会秩序和谐稳定,是一种具有全局性的综合治理新思路,需要进一步地深入研究,积极开展实践,总结经验,尽快成熟完善,为中国的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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