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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民分治管理体制下的民人科举问题研究*
——以黑龙江地区为例

2021-03-25张宏莹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管理体制黑龙江

张宏莹

(西南民族大学 旅游与历史文化学院,四川 成都 610041)

一、研究综述

(一)旗民分治研究综述

华立的《从旗人编查保甲看清王朝“旗民分治”政策的变化》[1](1988),从旗人编保甲的历史现象出发,阐述了清代旗民分治政策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发生的诸多变化,并探究其变化的原因及带来的影响。丁海斌的《论清朝陪都盛京的政治制度》[2](2006),全面论述了清代盛京地区政治制度的形成及发展过程。同时,还讨论了盛京地区旗民分治实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范立军、谭玉秀的《清代流民与东北双重行政管理体制的形成》[3](2008),讨论了黑、吉、辽三地的旗人以及民人管理体制的形成及发展过程,并将东北地区流民的增加视为该地形成双重管理体制的推动因素,指明了流民与旗民分治之间的正相关关系。暴景升的《清代中前期东北地区统辖管理体制初探》[4](2009),全面阐述了清代中前期黑吉辽三地“军府制—旗民分治”的发展过程,分析了三地之间存在的差异及原因。曹婷的《从荆州驻防八旗看清朝的旗民分治政策》[5](2010),阐述了荆州地区旗民分治管理体制实施的具体情况,并分析了该体制形成的原因。赖惠敏的《从法律看清朝的旗籍政策》[6](2011),从法律的视角探析了旗籍的政策内容,进而分析清代户籍制度下对旗人的种种优待。孙静的《顺康时期东北移民安置述略》[7](2013),详尽的阐述了在东北旗民分治双重管理体制形成过程中,东北移民所发挥的极大推动作用。孟繁勇的《清代东北地区行政管理体制变迁》[8](2016),详述了东北地区“单一八旗制—多种管理体制并存—行省制”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变迁过程,分析了其影响。安子昂的《鸠占鹊巢:清中后期准格尔旗的民人“越界垦种”问题》[9](2017)一文,采用了“问题+解决措施”的文章结构,全面分析了准格尔地区旗、民在垦种方面存在的问题。高千舒的《民国初期奉天省旗民生存状况研究》[10](2018),主要论述了清末时期旗民分治的双重管理体制在经济、政治、法律等方面突显出的矛盾之处。李小雪的《清康雍年间盛京城乡旗民划界探析——以盛京内务府抄存档案黑图档为中心》[11](2019),详细阐述了康雍年间盛京旗民划界的具体实施过程,全面论述了旗民二重管理体制的形成过程及其产生的影响。马金柱的《清代东北封禁政策下的旗民交往关系——以乾隆朝吉林珲春为例》[12](2020),探讨了以雇佣、买卖为主要内容的经济活动和以债务、婚姻为代表的社会活动这两个方面的旗民之间的交往关系。

(二)“民人”研究综述

李伟敏的《康乾之际的民人出洋及回籍政策考察》[13](2008)一文,以时间为顺序,以民人为研究对象,具体论述了统治者对汉人的猜忌心理以及维护满洲统治等内容,并分析其对民人出洋和回籍政策变化的原因。但文中并未对民人概念进行界定。孙静的《康熙年间盛京旗、民垦区划界初探》[14](2009),全面阐述了旗民分治的形成背景、两次垦区划界的具体过程及原因,进而深入探讨旗民在土地问题上产生的矛盾。长山的《论满语irgen》[15](2012),从语言学的角度出发,探讨了旗民分治制度对满语irgen含义产生的影响,在该制度影响下,irgen的含义由“民人”、“百姓”“属民”逐渐演变为“汉人”。徐亚龙的《清代民籍制度研究》[16](2012)一文,详述了清代民籍制度中登记、立户、户等变更等内容。除此之外,还从户籍的角度论述了民籍科举制度中报考限制等相关问题。彭洪俊的《清代云南人口分类中“民”的性质及相关问题考察》[17](2013)一文将研究区聚焦于云南地区,讨论了云南地区“民”的身份,指出“民”的汉族身份,并进一步分析了民与夷在人丁编审、土地资源利用上的差异之处。在该作者的另一篇文章《“民”与“汉”:清代“民户”的划分及其实质》[18](2013),集中探析了云南地区民户的历史渊源、身份界定、民族身份,并指出职业和民族是划分民户的重要参考依据。刘小萌的《清代旗人民人法律地位的异同》[19](2019),以旗人、民人的命案量刑为研究对象,探析了二者在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利方面存在的差异性。

二、研究述评

(一)关于旗民分治的研究

首先,研究内容方面多集中于旗民分治的形成、发展过程及产生的影响。同时,关于其产生影响的研究,亦多关注在土地耕种和法律地位两方面的内容,注重旗民之间的差异性研究;其次,在研究区域的选择方面,东北地区作为一个整体成为热点区域,而其中盛京地区是研究的重中之重。

综上,对旗民分治的研究应跳脱出固有的研究范式,扩大二者之间差异性研究的范围,探索除土地和法律差异外的第三种差异可能。研究区域方面,关于黑、吉的旗民分治研究存在相对空白区域,可进一步深入探索包括黑、吉在内的行政管理体制变迁。除此之外,亦可跳出东北地区,从上述研究中不难看出,出现了针对准格尔旗、荆州以及云南地区的相关研究。

(二)关于“民人”研究

首先,关于“民人”相关问题的研究大都采用比较研究法,将旗、民进行对比。对比的内容多关注垦区划界、法律权益等方面,重视二者之间矛盾的研究。其次,还出现了辨析“民人”含义的文章,从民族的角度出发解读“民人”,对其内涵不断进行丰富。最后,出现了学科交叉的研究趋势,将语言学、法学的相关知识引用到了“民人”的研究之中

综上,比较内容的选择方面应将视野拓宽,不要止步于对其经济以及政治方面的研究。另外,目前学界关于东北地区科举制度的研究,主要以八旗科举制度为主要研究对象,对民人科举问题的论述相对较少。本文则以黑龙江地区为研究区域,探析在旗民分治的体制下,民人科举方面存在的独特性,是目前研究中较少关注的领域。

三、黑龙江地区的旗民分治管理体制

满族兴起于白山黑水之间。顺治初年,顺治帝听从众人的意见,迁都于北京,以图“抚天畀之民,建不拔之业”。但对其而言,东北是龙兴之地,是其稳定统治的根本。又命河洛会为盛京总管镇守盛京,即可窥见东北地区的重要性。因此,清统治者对东北采取了诸多措施对其进行维护,旗民分治的双重管理体制即发挥该作用。

(一)产生背景

1.弛禁—封禁—弛禁

据奉天府尹张尚贤形容:“盛京形势,自兴京至山海关,东西千里,开原至金州,南北亦千余里……合河东河西之边海以观之,黄沙满目,一望荒凉,倘有奸贼暴发,海寇突至,猝难捍御,此外患之可虑者……合河东河西腹里观之,荒城废堡,败瓦颓垣,沃野千里,有土无人,全无可恃,此内患之甚者……欲弥外患,必当筹划堤防,欲消内忧,必当充实根本,以图久远之策”[20]。按上述史料,受明清鼎革之际的战争影响,盛京呈现出衰败的景象。此外,顺治元年,清朝统治者选择定都北京,盛京成为清朝的陪都。但是,盛京的城市发展并不与其极高的政治地位相匹配。大量清军携带家属入关,这对于受战乱影响本来就满目疮痍的盛京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之举。盛京地区亦是如此,处于最北部的黑龙江地区,其荒凉程度可见一斑。

顺治帝为了改善东北地区的现状,振兴其发展,采取了诸多措施鼓励开垦,直至顺治十年,发布了《辽东招民开垦条例》,以行政命令的形式鼓励各地民人前往东北地区开垦荒地,减免其赋税,从而使得该区域荒凉的景象有所改善。受到气候以及距离的影响,民人的迁入量大致呈现了由南向北逐渐递减的规律。民人大量流向东北的迹象开始断裂于康熙七年。由于奉天开垦民人的大量流入,引发了旗民之间耕种土地划界的矛盾。于是,康熙帝废弃了《辽东招民开垦令》,并对出关者进行了严格的限制。除此之外,他更是两次实施了旗民垦区划界,希望借此避免旗、民杂处,缓解旗、民之间经济以及司法方面的矛盾,进而保障旗地优势。乾隆、嘉庆年间,则对封禁政策完全的继承并发展,不只是限制出关开垦,前往黑龙江从事贸易的行为也受到了严格的限制。

道光、咸丰年间,随着鸦片战争的爆发,清政府实力大大减弱,与康乾盛世时代无法比拟,外加沙俄势力对东北虎视眈眈。除此之外,为讨生活出关的民人大量流入黑龙江地区。清政府为了解决上述内忧外患,不得不解除对东北的封禁政策。遂于同治、光绪年间,相继设立了呼兰厅、绥化厅,管理民人的相关事务。最终形成了旗民分治的双重管理体制。

2.华夷观念

清朝作为一个少数民族政权入主中原,统治全中国。无论是从人口数量,抑或是影响力均受到了极大的挑战。为了巩固统治,强化政权,统治者们选择接受并学习汉文化,以此达到拉拢汉人的目的。但选择接受并不意味着统治危机的消除。随着统治者对汉文化的深入学习,常见于史书中的“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华夷观念亦甚深的刻印在统治者心中。因此,清朝历代统治者在其统治过程中,对汉族的猜忌及防范心理亦随处可见。康熙帝曾言:“汉人心不齐,如满洲、蒙古数十万人皆一心,朕临御多年,每以汉人为难治,以其不能一心之故。国家承平日久,务须安不忘危”[21]。可见,自古生存在白山黑水之间的满族,身为少数民族政权的统治者,“自以为异族入主中原,猜忌之心未泯”[22]。在这种心理作用下,统治者对于本族的发祥之地——东北地区,采取了不同于他地的独特保护措施。一方面,为发展东北地区,需要民人的农耕技术,鼓励其出关开垦荒地。如发布的《辽东招民开垦令》,但这并不代表完全的信任与信用。因此,在另一方面,统治者亦采取相对应的防范、抑制措施。如旗民分治的管理体制正发挥着这样一种功能与作用。其管理体制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民族分离的政策,旗人与民人拥有不同的经济权利、司法权利以及受教育的权利。从户籍的角度来说,旗籍亦远远优于民籍。

(二)发展过程

1.军府制——旗民分治

受到沙俄侵扰东北的影响,统治者为保护边疆地区,于康熙元年设置了镇守辽东等处地方将军,康熙四年改设为镇守奉天等处地方将军。相较于奉天地区形成军府制的时间来说,黑龙江的军府制形成时间更晚。从地方志的相关记载中可发现,关于宁古塔将军的最早记载出现在《盛京通志》康熙二十二年志中,而乾隆十二年志中则最先出现了关于黑龙江将军的相关史料[23]141。按《黑龙江述略》:康熙二十三年,清政府出于保卫边疆不受沙俄侵扰而设置了黑龙江将军,自此形成了军府制。初镇守于瑷珲后移驻墨尔根。康熙三十二年迁置于齐齐哈尔,定为黑龙江省[24]29。

但随着东北封禁政策的逐渐放松,“民事日繁,迭次设官增制,渐进而为民政制度”[24]173。辽东地区最先设置了专门管理民人的机构,于顺治十年即设置了辽阳府,负责管理民人开垦及相关事务。其次为吉林地区,于雍正四年设置永吉州、泰宁县和长宁县。而黑龙江地区民署以及民官的设置开始于咸丰、同治年间,主要受到了以下几方面因素的影响:

首先,从关内以及奉天、吉林地区迁移来的大量民人所引发的社会问题是推动黑龙江地区开启民政制度的重要因素。黑龙江将军在申请设置呼兰厅理事同知的奏章中谈到:“呼兰所属蒙古尔山等处闲地,招垦以来,烟户增多,虽皆殷实良民,寓地谋生,自图永业。而往来商贩游手随之,遂不免良莠兼杂,户婚田土以及命盗案件,亦以日繁……请援吉林省属伯都讷成案,设呼兰厅理事同知一员,管理赋课刑名,及旗民交涉事件”[24]29。紧随其后,黑龙江将军又申请设置绥化厅理事通判,同样是为了解决因大量民人迁移该地而带来的土地和刑事问题。

其次,受清朝流放政策的影响,黑龙江瑷珲、齐齐哈尔等地为主要的流放地,因此该地存在相当数量的因罪迁徙至此的流人,使得当地形成了不益于统治的社会氛围。“向来发遣人犯,安插于此,至今渐多。此辈原系匪类,凶恶习成,岂能悛改,其子孙亦未必能成善类。而本处无知少年,或为其诱,流染匪僻,废坏风俗,所关甚大”[25]。乾隆元年,谕:黑龙江、宁古塔、吉林乌拉等处,若概将罪人发遣,则该处聚集匪类多人,恐本地之人,渐染恶习,有关风俗[26]。可见,雍正、乾隆年间发落至黑龙江地区的流人所引发的社会问题就已经引起了统治者的注意。随着流人数量的不断增加,旗署对其管理易显得力不从心,设置民官、民署势在必行。

第三,由于奉天、吉林地区土地矛盾日益严重,大量开垦户从奉天、吉林地区迁移至黑龙江地区。三城相望,粮产富饶,商贾因之麋集,汉民居户不下十有余万[24]31。与康熙年间“断瓦残垣、一片狼藉,战前村镇不复存在”[27]的荒凉场面形成了鲜明对比。因此,为了解决以土地田产和司法判决为表征的社会问题,同时也为了安置移民,清政府于同治元年设置了呼兰厅,光绪十一年添设绥化厅。随后由于以侵蚀东北为目的而修建的东清铁路的开通,“关内农垦商贩、佣工络绎东来,不绝于道”[23]163。于是,光绪三十年,又在黑龙江东南部陆续添设民官。因而在黑龙江完全实行省制之前,陆续增添府、厅、县等行政建置。至清末,黑龙江已设有二府、三厅、一州、四县。

(二)旗民分治权力结构

清朝统治内部对于黑龙江是否增设民官就曾引起巨大的争议。黑龙江籍的官员以保护根本重地和保障旗人生计为由,极力地阻止开屯。上述因素必然处于统治者的考虑之中,但若将其视为根本原因,未免显得过于浅薄。按《黑龙江述略》:广民屯必增民官,久而改建行省,将旗营等诸内省驻防,举数百年权利,拱手而去,非仅区区一城之得失也[24]53。可见其阻止开屯和设民官的根本目的,即为了保证八旗统治优势。但随着时代、社会环境的变迁,统治者们所担心的情况逐步变为现实。可想而知,设置民官的举措受到了极大的阻力,但当迫于形势不得不顺势而为时,极大地限制民官、民署权力的行为就不难理解了。

在民官、民署设置初期,权力的天平是倾向于旗署的。厅官虽号有司,而旗营武员,积势久重,遇有讼情,强则一力把持,弱则颜居间,不能不依违从事[24]31。可知,在旗民分治推行的初期,民署、民官权势弱于旗署、旗官,并不具备完全独立处理民事的权力。在旗人问题方面更是无权约束管辖旗人、无权受理旗人案件。光绪三十四年,黑龙江省实行省制,旗民分治的管理体制随即终结。

四、黑龙江地区的民人

民人,满语为irgen。最初仅指“百姓”或“属民”,后来专指“汉人”[9]。与以满族为主要成员的旗人相对立。按《钦定大清会典》中关于民的解释:“土著者、流寓入籍者、八旗消除旗档者、汉军出旗者、所在安置为民者”。因此,拥有“民”的身份主要存在上述五种情况。再按黑龙江具体的社会情况分析,该地区的民人,除了政府鼓励招恳前来的民户外,其他成员则主要为流民与流人。流民主要指受到战争、疫情、灾荒等因素影响,从一个地区前往另一个地区经营生活的群体。流人则多指因违反国家法律而被发配此地的群体。

五、黑龙江地区民人科举相关问题

(一)民人科举概况

清朝统治者入关后对中原文化极为推崇,表示:读圣贤之书,则耳濡目染,渐至于心领神会,晓然于事理之是非事。君必能知大义,临事亦必能知大体,即其限于材质不能成大事者,亦可娴于礼教,明于廉耻,凛然不敢妄为而不失[28]。但是统治者对黑龙江地区的汉文化教育态度却显得即为暧昧,科举考试的发展亦呈现出滞后性。黑龙江地区的学务既不能与其他内地的省份相比,与奉、吉相比亦是极为落后。夙以武功著于世,科举时代应试者寥寥[29]卷25。同治九年,在奉天府府丞兼学政王家壁的奏请中可窥见,黑龙江地区教育落后的主要原因为,“边荒广远,人情朴厚,所重尤在将才,故不以文义为急”[10]卷34。因此,从总体上来说黑龙江地区的固有观念和地理位置极大的束缚了该地区旗、民的受教育水平及科举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民籍读书肄业者总在五六百名上下……应试文童仅有一百四十二名”亦可说明该地科举发展的落后性。

科举考试在黑龙江推行的时间较晚,黑龙江设置之初并无学额。直至同治年间,才设置了满军旗与汉军旗的学额二名,分别归入满字号、合字号取中。但民童由于“往地未设抚民官”[10]卷24,因此,长期以来黑龙江并无民童应试。直至光绪年间设呼兰理事厅同知时,黑龙江始有民童应试,但并未设置取进定额。可知此时,民籍各童前往吉林考棚应试受到了种种约束,致使大量民童应试者裹足不前,进而造成民籍学额虚悬。从“江省旗民文武童生就呼兰厅应初试,录送奉天院试,无府考。即附入奉天府学管束”、“兼之年荒饥馑,用费不赞其离城,河水阻隔”[30]等史料记载,亦可明了黑龙江地区民人在参加科举时的诸多不便。吉林将军将此事上报,希望解决民籍各童无学官的问题,同时还希望可以将民童交付于附近旗员管辖,并由其造册呈送将军。以此破格之举来鼓励和推动更多的民童参与科举考试之中。最终,于光绪五年,增至黑龙江民童文学四名,武学二名,并于该地分设各学臣等,拟请于呼兰厅专设呼兰厅学,特设学正一员,通省旗民诸生均归管束[10]卷24。改变了此地无学官,学务由奉天学正统一管理的局面。光绪十一年,设绥化理事厅通判后,呼兰厅和绥化厅分别取进,学额并未增加,归入贝字号取中。

综上,在黑龙江地区民人科举问题方面,无学官、无学额、无取进定额的局面在清末时期得到了改善。但光绪三十四年,黑龙江实行完全的省制后,该地亦逐步发展新式学堂教育。可见,对于黑龙江的民人来说,科举的发展相对滞后,民人的参与感亦较弱,仅清末时期得到了短暂发展。

(二)科举相关问题

与旗人相比,民人在取进名额、入仕途径选择方面都受到了更为严格的限制。同时,考试内容方面的难度也更大。

黑龙江地区于康熙五十八年建设墨尔根八旗官学。同治初年,定旗人学额二名。而民人科举发展虽然起步晚,但其发展速度较快。民籍文生出现于光绪四年,按定额取进。但在光绪十四年,以呼兰、绥化两厅民童应试者各有百五六十名,视初设呼兰厅时,增至一倍有余[24]51。于是将军恭镗公上奏申请增加绥化厅的民籍学额,且不与呼兰厅分额。光绪十六年,在上述基础上,二厅民籍各增文学名额一名;光绪十八年,二厅各增武学名额一名;光绪二十一年,二厅文学名额再增一名。不断增加的学额,一方面可以看出统治者逐渐重视黑龙江民人科考问题。但是,“惟民童照满合号每五六名取一名未免过优”又暴露出取进规则对旗人的偏向性;另一方面亦可明晰民籍应考者数量逐渐增加,原有的学额已无法满足现有需求。若论其原因,则是民人入仕途径单一所导致的。

“民人”在大多情况下指拥有民籍的汉人。出于清朝统治者的防范心理,民人入仕的途径主要为科举考试。可相比之下,旗人的入仕途径选择却丰富的多,如军功、挑选侍卫制度以及笔帖式。科考方面亦出现了有益于旗人的翻译科和分榜制。

待科举考试向满洲子弟开放后,“满洲、蒙古识汉字者翻汉字文一篇,不识汉字者作清字文二篇”[31]18,此举则为后世出现翻译科的考试内容提供了历史依据。除此之外,清廷还实行分榜制度“满洲、蒙古生员、笔帖式应同一榜,汉军生员、笔帖式,汉生员、监生应同一榜”[31]19。显然,此时的科举增加了适合或有益于满洲子弟的考试内容,并制定了相关具有倾向性的制度,以便宜于满洲子弟读书入仕。因此,民人在学额设定、入仕途径、考试内容等方面均面临着不同程度的压制情况。

综上所述,黑龙江地区民人科举发展起步晚,始于光绪四年。在黑龙江实行完全的省制之前,民人科举发展在旗民分治的管理体制下虽遇到多重阻碍,但由于奉天府学正、吉林将军、黑龙江将军多次上奏申请拟照长春厅、伯都纳厅酌定学额、增设学官,以达到维持风化、兴文教的目的,该地民人科举依然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六、结语

在黑龙江地区,清朝统治者迫于大量民人迁入的事实,推行了旗民分治的双重行政管理体制。其根本目的即为了保证八旗的绝对统治优势,尤其是在被视为龙兴之地的东北地区。旗民分治的管理体制下,经济、政治以及文化等方面均呈现出“旗优于民”的局面。因此,一方面,旗民分治必然导致科举考试的优势倾斜于八旗;另一方面,科举考试作为入仕进而成为统治阶级的重要途径,同样发挥着巩固旗民分治的效用,从而进一步强化八旗统治地位与统治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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