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金契丹女真婚姻制度研究综述*
2021-03-25那玉
那 玉
(辽宁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旅游学院,辽宁 大连 116081)
辽、金两朝是由契丹、女真建立的少数民族政权。契丹、女真在建立国家之前,皆处于氏族部落发展阶段,待步入阶级社会后,为适应统治阶层的需要,部落中衍生出了世婚制。随着汉文化的深入影响,结合北方少数民族的特殊婚俗,契丹、女真逐渐呈现出多元化的婚制特点。自20世纪70年代起,国内学者就已关注到契丹女真的婚姻制度问题,并于20世纪80、90年代,形成学术争鸣的新局面。近年来,此问题研究层层深入,不断涌现出新的研究成果,主要围绕着契丹女真婚姻形态、“收继婚”等重大问题展开讨论。现将学界研究成果进行整理回顾,综述如下。
1 契丹女真婚姻形态研究
1.1氏族部落时期的契丹婚姻形态。关于契丹族的婚姻形态,史学界尚存争议,我国学者主要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氏族外婚制、部落内婚制”,此观点以向南、杨若薇为代表。向、杨二人《论契丹族的婚姻制度》认为契丹族从见于历史记载的公元389年到公元916年建立国家时,一直处于原始社会的父权制时代,与社会发展阶段相应的婚姻制度,是实行着严格的部落内婚制和氏族外婚制。[1]赵光远在《试论契丹族的青牛白马传说》一文中,同样指出契丹族是严格禁止氏族内部通婚的外婚制集团,部落是实行内婚制的集团。[2]上述观点得到学界的广泛认同,如白滨、李锡厚《辽金西夏史》[3]7,程妮娜《契丹婚制婚俗探析》[4],宋德金《辽金妇女的社会地位》[5],张邦炜《辽宋西夏金时期少数民族的婚姻制度与习俗》[6],杨富学《契丹媵婚制考略》[7],夏宇旭、赵玮彬《辽金契丹女真婚制婚俗之比较》[8]等。此外,还有部分学者引用“青牛白马”神话传说,来解释说明契丹族的婚姻形态。如刘梓、胡健《辽代婚姻状况浅析——以皇族耶律氏和后族萧氏为中心》根据《契丹国志》的记载:“昔相传有男子乘白马浮土河而上,复有一妇人乘小车驾灰色之牛浮潢河而下,遇于木叶之山,顾合流之水,相遇为配偶,与为夫妇,并生八子,此其始祖也”[9]1,认为契丹族很早就已开始实行氏族外婚制,即两个不同世系的氏族之间互相通婚。[10]140-141
第二种观点是由蔡美彪提出的部落外婚制。蔡美彪《契丹的部落组织和国家的产生》(《历史研究》1964年第5、6期)同样引用“青牛白马”神话传说,得出的结论却与上述第一种观点大相径庭。他指出契丹部落的祖先,是出自以白马和青牛作为象征的两个氏族或部落。蔡氏后又于《中国通史》(第六册)再次阐述八子分八部说。他认为契丹八部之间有着互为兄弟的血缘关系,他们共同的男祖先,是来自以白马作象征的氏族,以青牛作象征的氏族是属于八部以外的另一个部落,和八部通婚姻。[11]3但大多学者针对蔡美彪“八子分八部说”的观点持反对态度。如陈述《契丹政治史稿》阐明古八部的关系,不是同父的八子,只是邻近的诸部族。[12]33赵光远《论契丹族的青牛白马传说》认为青牛白马故事关于契丹始祖八子为八部的说法,虽反映了八部之间的血缘关系,但这是一种歪曲的反映。[2]58
第三种观点是以孙进己为代表的胞族外婚制。孙进己《契丹的胞族外婚制》认为氏族外婚、部落内婚与部落外婚这两种说法,都不能阐明契丹婚姻制度的实质,契丹的婚姻制度,应为胞族外婚制。他指出凡是同一胞族的各氏族,不论是同部或异部,都不能通婚;凡不是同一胞族的各氏族,也不论是同部或异部,都可以通婚。契丹族的婚姻制度就属此种。[13]
除上述三种观点外,李桂芝认为契丹实行“同姓不婚”制度。她在《辽金简史》第六章第二节中提道:“早期契丹人经历过族外婚制,即一个部落分成互相通婚的两个氏族或两个半边(胞族),随着社会的发展,外族的加入,部落的重建等等,严格的族外婚制遭到了破坏。但氏族部落时期婚姻习俗的残余却保留了很久很久。受这种传统的影响,契丹人始终奉行着同姓不婚的原则,即所谓‘同姓可结交,异姓可结婚’。”[14]182
1.2 氏族部落时期的女真婚姻形态。学界对于女真族的婚姻形态研究已达成共识,即氏族外婚制和部落内婚制、部落外婚制。王可宾《女真国俗》提道:“在氏族部落时期,氏族外婚制和部落内婚制,是一般的婚姻准则。建国前的女真人,在氏族外婚和部落内婚这一习俗继续存在的同时,出现了新的部落外婚习俗。部落外婚制,也是氏族外婚制的一种形式,只是把禁婚和通婚的范围扩大了而已。”[15]3-4韩世民《辽金时期女真氏族制度新论》认为女真人在氏族社会,实行氏族外婚、部落内婚制,一个比较稳定的氏族社会每个氏族都有相对稳定的通婚对象。[16]杨琳《“崇儒重道”之策下金朝婚姻习惯法的演进与调适》指出,金朝建国前,婚姻习惯法领域初步摒弃血缘婚,女真氏族实行早期的氏族外婚制与部落内婚制,经过进一步的演化,又形成部落外婚制。[17]此外,孙进己[18]119、夏宇旭[8]76、贾淑荣[19]等学者也赞同此观点。
综上,学界对于女真族婚姻形态的探讨达成一致见解,而在契丹族的婚姻形态问题上则各持己见。就契丹族的婚姻形态问题,笔者更倾向于第四种观点,即“同姓不婚”。首先,第四种观点是囊括第三种观点的,都是同姓氏间禁止通婚。其次,第一种观点与第二种观点相互对立,在固定的时间范畴,即公元三八九年至九一六年契丹国家的建立,两者对立,其中必有一点为误,或是两者皆误。笔者认为,契丹族内部是一个不断变革的过程,随着契丹族的自身需要与不断演变而呈现出不同的婚姻形态,是比较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即契丹族的婚姻形态是动态的,而非静止。契丹族在由氏族部落时期过渡到部落联盟时期时,是部落内婚制、氏族外婚制的婚姻形态。随着部落之间的交往,对于部落内婚的限制渐渐松动,部落外婚成为氏族外婚的发展与延续,也是辽朝建立国家之前,部落联盟制存在的必要条件。所以可以理解为,契丹族婚姻形态的演化过程是由严格的氏族外婚、部落内婚制到部落外婚制,而在这一演化过程中,都在遵循“同姓不婚”原则。
2 契丹女真“收继婚”的研究
“收继婚”在古代北方诸民族当中非常普遍,匈奴、突厥、乌桓、鲜卑、吐谷浑、羌、契丹、女真、蒙古等阿尔泰语系诸民族中皆有“妻后母,报寡嫂”的习俗。[20]614对于辽金时期契丹女真“收继婚”的研究,尚未出现研究专著,只是在整体辽金史研究或是通论性的婚姻家庭生活研究中多有述及。如董家遵《中国古代婚姻史研究》[21]3、张博泉《金史论稿》[22]117、王可宾《女真国俗》[15]14-19、李桂芝《辽金简史》[14]364、朱瑞熙《辽宋夏金社会生活史》[23]358-359、都兴智《辽金史研究》[24]258-259等。
“收继婚”是一种奇异的结婚风俗,这种风俗,各地的名称不很相同,有的叫做“续婚”,有的叫做“转房”,有的叫做“挽亲”,它的含义,即寡居的妇人,可由其亡夫的亲属收娶为妻。[22]3主要分为“妻后母”与“报寡嫂”两种形式[25],“报寡嫂”又称为“执嫂”又作“逆缘婚”[26]。史学界对于辽代契丹族“收继婚”的表现形式尚无争议,而关于金代女真人是否真实存在“妻后母”的接续婚形式,研究者有不同的看法。[25]259-260
2.1 女真“收继婚”存在形式之争。邓荣臻在《金代女真族“妻后母”说考辩——兼论女真宗族接续婚》一文中指出,“妻后母”说之依据带有片面性,并且缺少论据。[27]针对之前学界广泛引用的史料论据徐梦莘《三朝北盟会编》和宇文懋昭《大金国志》中内容相近的文字:“父死则妻其母,兄死则妻其嫂,叔伯死则侄亦如之。故无贵残,人有数妻”[28]17,615,邓荣臻认为这个记载并不可信。原因是《三朝北盟会编》多得自于异域传闻,而《大金国志》又是抄袭于《三朝北盟会编》,故二者皆不可尽信。此外,邓荣臻进一步对“宗”、“族”二字分别进行释读,并赋予特定的含义,进而将《金史》所载“宗族”寓意为父亲那一辈的同出一祖的兄弟众人,故而,他认为《金史》中“旧俗,妇女寡居,宗族接续之”[29]1518的记载,不能作为女真族存在“妻后母”习俗的证据,而应当理解为:“女真族妇女在丈夫死后,只有与他丈夫同出一祖的兄弟们有权把她娶为妻子。”
针对邓荣臻的观点,王叔言在《北方文物》发表的《女真“妻后母”复议》一文中,对邓文三处论点进行一一反驳,并列出女真族存在“妻后母”的合理性条件。[30]王叔言认为邓文对《三朝北盟会编》“传闻失实,不尽可凭”的认识有失偏颇,并指出《会编》的材料史源得自曾至女真或熟于女真族情者,也当有直接来自女真使节的口述。如此难得的材料,不能轻易否定。又举文惟简的《虏廷事实》作为“妻后母”存在之依据。同时,对邓文释义的“宗”字进行反驳,通过《金史》所载“诏遣阿里虎归父母家”与“归宗”两处行文,得出《金史》所言“宗”字并非仅指“同出一父的兄弟”这一特定含义。此外,他认为女真人,包括“妻后母”在内的接续婚的出现和流行,是基于对私有财产和继承权的关切。为了使这些财产和人力依旧保留在原有的家族内,最好的办法就是让她在族内转房,由同宗的族人接续收继。他还进一步指出,在女真故地,直到后金时期,“妻后母”之俗也并没有完全绝迹。另外,都兴智《辽金史研究》同样认为女真社会此前是流行妻后母、伯母等形式的错辈“收继婚”习俗的。
2.2 契丹“收继婚”成因之研究。关于契丹女真“收继婚”的成因问题,学界渐渐兴起“财产继承说”[27]87的主流观点。其中以王叔言《女真“妻后母”复议》为代表,上文已述及,现不赘述。持相同观点的还有,程妮娜《契丹婚制婚俗探析》[4]233,岛田正郎撰、何天明译《辽代契丹人的婚姻》[31],田旺杰《中国古代民族“收继婚”探讨》[32],刘代霞《从黄西厢看女真婚俗对金代婚姻观念的影响》[33],齐伟《辽代汉人墓志中体现的契丹婚俗特征》[21]618等。近年来,贾淑荣发表的两篇文章《北方游牧民族”收继婚”俗中的女性——以辽金元为例》、《女真人婚姻习俗的历史演变》同样认为,“收继婚”在很大程度上与财产观念和民间继替制度密不可分。[34]此外,周莎《收继婚的法理探析》[35]13、黄祯《北方几个民族民事婚姻习俗——“收继婚”习俗研究》[36]22-24、刘筝筝《宋夏金时期的婚制婚俗研究》[37]49-50等多篇硕士学位论文均引用此观点。
综上,关于契丹女真“收继婚”的成因问题,主要为“财产继承说”的观点得到学界广泛认同,同时,对辽代契丹族“收继婚”的表现形式业已达成共识,而在金代女真族是否存在“妻后母”接续婚形式的探讨上,学者们看法不一。学界在研究女真族“收继婚”问题时,仅停留在惯用的部分史料上,若要解决这一问题,还另需新史料的佐证。
3 契丹女真世婚制的研究
辽金时期皇族与后族之间皆实行世婚制,即契丹皇族耶律氏与后族萧氏奉行两姓世婚制、女真皇族完颜氏与“婚姻九家”实行多姓世婚制。关于世婚制的研究,学界主要集中探讨世婚制的成因及其作用等方面,且取得较为丰硕的研究成果。
3.1 辽朝建国后的契丹婚姻。向南、杨若薇《论契丹族的婚姻制度》认为,辽代的两姓世婚制,是一种政治行为,是一种借新的联姻来扩大自己势力的机会。利用嫁娶以联合异姓,在当时为切要之务。[1]155这一观点引起诸多学者的共鸣,如田广林《论契丹社会的等级婚姻》[38],岛田正郎撰、何天明译《辽代契丹人的婚姻》[34]1-3,刘梓、胡健《辽代婚姻状况浅析——以皇族耶律氏和后族萧氏为中心》[10]141,张国庆《世家大族联姻背景下的辽朝政治生态》[39]83-87等。就辽代世婚制“不限尊卑”的问题,齐伟《辽代汉人墓志中体现的契丹婚俗特征》一文还补充说明,辽朝统治下的汉人受契丹人婚俗的影响,汉官阶层的婚姻也多有不限尊卑的现象。[21]612《契丹国志》所载:“复赐后族姓萧氏。番法,王族惟与后族通婚,更不限以尊卑。”[9]221这一规定限定了辽代皇族的通婚范围,甚至出现近亲通婚的现象。但看似严格的世婚制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皇族与后族之间的世代联姻关系渐渐有所松动,如辽世宗二后中甄氏为汉人,辽穆宗皇后世系不明,足以说明辽统治者在试图冲破世婚制的束缚。
日本学者岛田正郎撰、何天明译《辽代契丹人的婚姻》将辽代世婚制严谨概括为:“契丹族在辽代所遵奉的是表面上耶律、萧两姓间的相互婚姻,即作为族外婚一般形态的所谓‘二族连世通婚组织’的一种形式。”[34]2常志永《辽代契汉通婚的态势与影响略论》指出,从契丹到大辽,其历朝王后基本出自萧氏。[26]85
辽代开国后,在位皇后共计14位①[40]。除辽世宗皇后甄氏与穆宗皇后族系不明外,其余皆出自萧氏。辽穆宗皇后萧氏的族系问题,早已引起学界的关注。蔡美彪《辽代后族与辽季后妃三案》指出,此后身世难详,但绝非出于述律氏家族,还是很清楚的。[41]关于辽世宗皇后甄氏的研究,林鹄《辽世宗朝史事考》认为《辽史》所载“世宗妃甄氏,后唐宫人,有姿色。帝从太宗南征得之,宠遇甚厚。生宁王只没。及即位,立为皇后”[42]1321-1322承袭于《契丹国志》,汉人甄氏“立为皇后”实不见于辽末耶律俨《皇朝实录》与金陈大任《辽史》,但康熙年间辽代石刻的出土,证实了汉人甄氏为后的历史史实。[43]林鹄纠正了《契丹国志》所载世宗随太宗入大梁得甄氏的错误说法,他认为甄氏当在后唐灭后因某种机缘没入契丹,为兀欲所得。李月新《辽世宗皇后研究》认为甄氏应来自中原汉地,在936年至947年之间被耶律阮抄掠进入了契丹腹地,并且在947年之前即已成为耶律阮的妻子。[44]此与林鹄观点契合。
3.2 金朝建国后的女真婚姻。王可宾《女真国俗》认为女真宗室完颜与异姓部长和贵族的世婚,始见于“金昭祖娶徒单氏”,时间当在献祖绥可之时。并指出这一婚制是原始婚姻的遗风,也是巩固政治联盟的手段。[15]11-12持相同观点的学者,还有张邦炜[6]120-122、贾淑荣[20]68-69、李玉君[45],李忠芝[46]等。此外,李忠芝《金代完颜氏世婚制研究——以皇室、宗室为中心》硕士论文系统地阐述了金代女真世婚制的形成、发展及衰落过程,并对世婚制的特点及作用略有探讨。[47]24-29
从《金史》“国朝故事,皆徒单、唐括、蒲察、拏懒、仆散、纥石烈、乌林答、乌古论诸部部长之家,世为姻婚,娶后尚主”[31]1528的记载中,可以看出,异姓世婚制一直贯穿金代始终,但这种通婚原则也在逐渐被破坏,其中以金章宗、金宣宗立后事件为标志,并引起学界关注。闫兴潘《文化融合与金代“后不娶庶族”婚姻旧制之崩坏—以章宗和宣宗立皇后事件为中心》详尽地讨论了金朝世婚制的演变过程,并对金章宗、宣宗二帝立汉人为后的史实进行分析,说明女真传统旧俗在面对汉文化潮流冲击中处于弱势,打破传统的世婚制是女真族顺应民族融合的选择。[48]
金章宗、宣宗皆欲立卑微汉人为后,结果唯宣宗成功立后,究其原因,闫兴潘认为政权的严重危机和朝廷初至汴京的混乱政治局面,客观上减轻百官对立后问题的阻碍,为成功立后提供了相对有利的条件。他在另一篇文章《金代赐姓问题研究》中指出,金宣宗将汉人王氏赐姓温敦氏一事,避免因习惯法的破坏而招致朝臣的反对,从而体现出金宣宗承认女真族特权、承认皇室与女真贵族大姓之间的婚姻习惯法的妥协策略。[49]周峰《金朝赐姓考述》一文系统地将金朝不同阶段的赐姓情况根据对象进行阐述,其中涉及到金宣宗为立后将汉人王氏赐姓温敦氏一事,按《金史·百官志》[31]1229-1230温敦氏为白号之姓,作者认为赐予白号之姓,很可能是较为尊贵之姓。[50]这大概可以从当时金朝统治者所认为的“正统德运”角度探讨,金朝在反辽灭北宋之后,以金德立国行事,色尚白,赐予王氏为白号之姓,在提高其尊贵地位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利用德运问题减少百官的阻挠,使朝臣隐晦的承认立温敦氏为后的合理性。
综上,学界关于辽金时期世婚制的研究较为成熟,汉文化冲击下呈现出的变化特点是学界近年来研究的焦点。林鹄等诸多学者对《契丹国志》所载辽世宗皇后甄氏的身世来源进行了纠正,指出甄氏应因后唐灭后入辽,而非世宗入大梁所得。而辽穆宗皇后萧氏的身份问题,仍然是学界努力解决的问题之一。辽世宗、穆宗,金章宗、宣宗的立后行为,是契丹、女真帝王在多民族文化融合的背景下,对辽金时期传统旧婚制的挑战,同时反映出契丹女真民族在面对多重文化冲击时的妥协。
4 小结
综上所述,辽金史学界对于契丹女真婚制问题的研究,愈加完善。学者们利用现存资料,对契丹女真族的婚姻形态进行梳理与界定,并且指出世婚制习惯法在契丹、女真建立国家前后的变化过程。这些研究成果都有利于深化对辽金时期婚姻制度的认识。但需要注意的是,学界对于女真族“收继婚”问题的探讨,仅局限于惯用的部分史料,若要充分证明女真族确实存在“收继婚”这一原始残余婚制,还有待于新史料的发现与运用。从横向来看,辽代史料较之金代匮乏,如在探讨辽穆宗皇后萧氏的族系问题时,因囿于史料,未能完全了解皇后萧氏的身份,关于这一问题,若能将契丹文字资料与石刻材料相结合,则答案将更趋于明朗化。
[注释]
①王善军《辽太宗皇后考》(黑龙江民族丛刊,2005年第5期)认为辽太宗先后有两位萧姓皇后,辽代开国后在位皇后共计15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