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监察法到监察官法
2021-03-25杨尚东
杨尚东
古人云:成事之要,关键在人。实现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关键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尽管2018年颁行的监察法已经对监察官制度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依法确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然而囿于其并没有对监察官的职责、义务、权利、监督等各方面做出更细化的规定,致使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监察官制度改革迟迟没有落地。因此,制定监察官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落实宪法和监察法规定的重要举措。
持续推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党的十九大以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已经显现出多方面成效,加强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保持和强化了惩治腐败高压态势,进一步健全了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程中,必须保证配套法律法规要跟上,要制定同监察法配套的法律法规,将监察法中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具体化,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法规体系。
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官制度,是党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出进一步部署。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对监察人员的综合素质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在监察官制度落地之际,提高监察官人员准入标准,加强对监察官监督已成为必然趋势。
监察官法以宪法和监察法为依据,突出政治性、法治性、规范性、专业性,围绕打造高素质的监察官专业化队伍作出了一系列细致的规定。提高监察官的履职尽责能力,目的是为国家监察事业发展注入活水动力,保证水源之清澈,促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进而推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持续取得显著成效。
确保监察权依法规范行使
监察官法是一部保障法,明确了对监察官的职责、选用、任免、管理、监督等规定,这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提供了法律保障。
总则第四条强调“监察官应当忠诚坚定、担当尽责、清正廉洁,做严格自律、作风优良、拒腐防变的表率”,明确要求监察官要严格加强自我约束。第五条明确“监察官应当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概括了监察官履职的总体要求。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监察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监察官的监督制度和机制”等要求,确保监察官执纪执法权的规范正确行使。
将监察官履职要求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明确权力边界、严格内控机制,强化自我约束、加强外部监督,有利于促进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监察权。
以法律形式明确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强调严格准入、择优选用,这有利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增强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使选拔出的监察官均政治过硬、本领高强。
为反腐败斗争夯实法治保障
监察官是开展反腐败斗争的中坚力量,这把利剑决不允许被腐蚀,否则将带来更为严重的危害。打铁必须自身硬,防止“灯下黑”,成为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加强自身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关于“谁来监督纪委监委”的问题,答案越来越清晰。
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天然的保险箱,监察权也要关进制度的笼子。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必须保证监察官队伍的政治性、法治性、规范性、专业性。正因其“监督者”身份,监察官法从监察官的准入条件至管理监督惩戒等,均突显了对监察官高于其他公职人员的严格要求。
其中第七章专章规定对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规范监察机关工作流程,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依法处理对监察官的检举、控告,充分发挥特约监察员监督作用,规定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等监督措施,以及明确监察官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从法律上构筑起对监察官的监督制约体系,促进监察官提高自身免疫力,始终在受严格监督约束的环境中工作。
进一步健全完善监察法律体系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建设不断加强,出台了一系列标志性、关键性、基础性法规制度,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不断提高。
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持续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一个重要目标是推动反腐败工作法治化,强调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监督、防治腐败。党中央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明确国家监委就是反腐败工作机构、监察法就是反腐败国家立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不断提升。
监察官法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将监察官履职要求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体现了更为严格的要求,进一步丰富了国家反腐败立法。监察官法的出台对于健全、完善监察法律体系有着重要意义,是从队伍建设上总结提炼的监察体制改革成果,有助于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为确保反腐败斗争取得最終胜利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监察法学院监察法教研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