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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伐第三人故意在权属争议土地上所种果树的行为定性

2021-03-24黄胜孙泽林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1年2期
关键词:救济经营权王某

黄胜 孙泽林

[案情]村民张某与李某对本村集体山场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并诉诸法院。期间,无承包经营权的同村村民王某开始在该山场种植果树,张某多次异议劝阻无效。在法院判决张某对该山场具有承包经营权后,张某又要求王某停止侵权行为,并多次向村委会及相关部门反映诉求,王某仍继续种植并要求张某转让山场承包经营权。经相关部门多次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后张某将王某所栽果树砍伐。经鉴定,被砍伐果树为211株幼树、合计9立方米,价值1.5万余元。对张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果树、数量较大,构成滥伐林木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出于个人目的,以砍伐果树方式破坏生产经营,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造成损失价值1.5万余元,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速递]笔者同意第四种观点,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张某不构成滥伐林木罪。张某所实施的是砍树的行为,首先应考虑是否触及涉林个罪,这里主要考虑滥伐林木罪。因滥伐林木罪若构罪,则要求数量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起点为10至20立方米或幼树500至1000株,因此张某不构成本罪。

张某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其中,只要无正当理由,即可认定为“出于个人目的”,而“其他方法”,应当是与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相类似的毁坏财物的方法。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一般是5000元。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实际上都属于毁弃罪。79刑法將破坏生产经营罪规定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而97刑法则归入“侵犯财产罪”,这体现出立法对该罪保护法益的嬗变。现行刑法规定的破坏生产经营罪,可以说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特殊条款,即通过毁坏生产工具、生产资料进而破坏生产经营活动的,才成立破坏生产经营罪。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对涉案山场的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而涉诉,此时王某开始在该山场种植树苗。王某种树的行为,即便是取得了李某一方的同意,在山场权属未定的情况下,是存在民事侵权可能的,对于这一点,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明知,更何况期间张某对其种树的行为也多次提出了异议。在法院判决张某对涉案山场具有承包经营权后,王某的种树行为实际构成民事侵权,但其对于张某要求停止侵害的行为置之不理。而后,作为山场的民事权利人张某向村委会及相关部门反映诉求并经多次调解,因王某要求张某出让承包经营权,而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这在法律上的意义是,民事被侵权人张某尝试通过私力救济中的协商和解、社会救济中的调解来处理纠纷,体现其尽量通过合法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承包经营权,但无果。接着,张某应当诉诸于公力救济来解决问题,主要是司法救济,即要求侵权人王某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而不应当径直通过私力救济中的自决(本案体现为自己砍树)来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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