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的主体与普遍的诉求:环境正义的多维张力与进路
2021-03-24王芳毛渲
王芳 毛渲
摘 要:从表面看,环境正义问题表现为环境弱势群体权益与风险的失衡,是特殊群体特殊诉求的呈现。但究其根本,在特殊主体的背后却存在普遍的社会正义诉求。普遍性与特殊性在经济发展的平衡性与环境分配不公、权力结构的层级性与环境制度不公、表达渠道的通畅性与环境参与不公、信息资源的对称性与环境认知不公、身份地位的平等性与环境承认不公等之间形成了多维张力。环境正义的实现,需要在张力的平衡中寻找多元进路。
关键词:环境正义;特殊主体;普遍性诉求;不平衡;社会关系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21)03-0091-07
当代关于环境正义的研究,学术界普遍认为源自西方环境正义运动的兴起。20世纪70、80年代发生在美国的拉夫运河(Love Canal)事件和沃伦(Warren County)抗议是环境正义运动的标志性事件,两次事件的参与主体分别是美国普通民众、少数族裔和低收入群体,通过对所在社区承受严重的有毒废弃物污染造成环境风险的抗议,要求平等地享有环境权益,在健康安全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自此之后,种族之间、职业之间、性别之间、地域之间等环境正义问题开始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形成了不一样的主体与不一样的环境的特殊正义问题,进一步引发人们关于特殊群体特殊环境利益诉求的思考。
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考,环境正义将环境伦理学的视域从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关怀逐渐拓展至对人类内部因自然环境而导致的群体分化与差异的关怀。然而,在这些有差异性的特殊群体特殊利益的表相背后,是否存在更深层次的正义缺失问题?环境正义的实质,究竟是某一群体特殊正义缺失还是普遍性正义的缺失?从差异性主体到普遍性缺失的思考,将会带领我们对环境正义进行更深入的理解,同时也有助于对中国环境正义问题的进一步研究深耕。
一、特殊主体环境不公的面相描绘
从总体上看,因环境不公而受害的群体似乎是一些特殊的群体,主要表现在不同种族、不同性别、不同职业和不同地域之间的差异性,存在着如下环境不公的面相。
(一)种族之间的环境不公
1982年沃伦运动的爆发推动了人们对种族之间环境不公现象的关注。这场运动后,各研究机构和学者相继展开了对“环境种族主义”的研究,其中最具影响的是1987年联合基督教会种族正义委员会公布的《美国的有毒垃圾与种族》。报告指出,60%的非洲裔和拉美裔美国人生活在有废弃垃圾场的社区,商业性垃圾处理站与少数族裔人口的分布呈现正相关。表面看,因肤色不同而导致的少数族裔被差异待遇在美国具有普遍性,种族之间环境正义诉求表现为特殊种族对于环境公正分配的特殊诉求;但是从更深层看,这些弱势群体所遭遇的环境不公又并非仅仅出自于特殊的种族性,种族之间所诉求的也并非仅仅是环境公正。正如在沃伦抗议中,州政府考虑将填埋场选址在沃伦郡的原因,是因为“这里的居民主要是在政治上和经济上都处于无权地位的黑人和穷人,有色人种容易欺负”[1]。因此,较之种族的特殊性,在环境弱势群体中,还有更多的诉求张力。
(二)性别之间的环境不公
对性别之间环境不公的关注来自于生态女性主义者。在生态女性主义者看来,女性本质比男性更接近自然,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女性与自然具有同源性。由此,女性社会地位的失衡与人与自然的失衡也具有同构性,均源自于社会关系中的父权原则。为此,生态女性主义者指出,以父权思想为主导的发展思想对资源与环境构成破坏,在破坏自然权益的同时,也破坏着女性的社会关系。正如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的乡村,由于环境的恶化,女性取得干净水源以及捡柴的地方离家越来越远,使得女性必须耗费更多时间与体力从事家务[2]。研究表明,在我国农村地区,许多地方更是出现了“农业女性化”[3]现象,妇女要承担修梯田、植树造林等诸多环境事务,这一现象是由于现代性别分工的不同导致妇女在农村的滞留而产生的。总之,生态的失衡与女性地位的失衡,使得生态女性主义者不断强调女性的环境诉求。与此同时,他们指出,“在对妇女、有色人种、儿童及穷人的不合理统治与对自然的不合理统治之间,存在着重要的联系” [4]。可见,生态女性主义并非仅仅出于环境的诉求抗争而声讨男性统治还是女性统治的问题,从更深层看,他们是在声讨社会的非正义统治秩序与支配结构。
(三)职业之间的环境不公
由于工作场所、工作性质等因素,一些职业的工作者往往会遭受更严重的环境风险与危害。早在产业革命初期,随着城市化的发展,污染等环境问题开始涌现时,恩格斯就对英国工人阶级的生活环境状况进行了描述,指出“一切能污染空气的东西都聚集在那里”[5]410,恶劣的环境导致了伤寒病、热病、流行病等在工人中的蔓延。时至今日,职业差异造成的不同环境影响依然未见消褪。在美国,“每年大约有2500万工人在工作场所不同程度地受到有毒物质的侵害”[6]。在日本,高速经济发展期导致的四大公害病(水俣病、新泻水俣病、疼痛病和四日市公害哮喘病)中,受害最多的职业群体分别是渔民、半农半渔民、农村的经产妇[7]。在我国,在城乡二元结构的作用下,由于社会分层和社会断裂的场域背景,农民成为环境的弱势群体。总之,职业之间的环境不公,看似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面相,但差异性的弱势职业主体,却呈现与社会精英阶层无关的普遍态势。
(四)地域之间的环境不公
从地域上看,国家之间、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在环境利益分配与面临环境危害上也存在不公现象。国际上,发达国家在發展中国家开发产业的同时也进行着“生态殖民”,将污染重、能耗大的行业企业转移至发展中国家和落后地区,甚至对这些地区直接进行“公害输入”。据联合国商品贸易统计数据库统计,从20世纪80年代初至2018年我国固废进口禁令颁布前,全世界超过70%的废塑料和37%的废纸都出口至中国[8]。在国内,一段时期以来,我国区域之间存在着“资源东送、污染西进”的不平衡关系,西部地区在为东部发展提供能源资源的同时,不仅未能充分享受到东部发展带来的社会福利,反而成为“最少受惠者”。同时,我国城乡之间也存在“产品进城、污染下乡”的偏移现象[9],农村相较城市,在环境治理重视程度、投入上存在巨大差异,环境风险与日俱增。这些问题,均为差异性地域增添了新的环境诉求。
随着人们认识的发展,环境正义运动的主体正扩展至更广泛的范围,有学者清晰刻画出这些特殊群体的面貌特征,指出“后发国家、劣势民族、落后地区、弱势群体已经无可置疑地成为环境污染的承载体”[10]。也有学者指出,只要他们的环境权被剥夺了,那么他们就都是环境正义所要关怀的对象[11]。在环境正义问题中,弱势群体的特殊诉求各有其表现,以主体的差异性指向了环境正义问题的事实性存在,并在不同的社会关系中体现出不同的意义。然而,在特殊群体不公正的环境待遇背后,是特殊正义问题的呈现,还是普遍社会正义的缺失?环境正义,究竟是特殊群体的特殊诉求,还是普遍性的正义诉求?
二、特殊问题中的普遍张力
当作为特殊主体特殊诉求的环境正义问题逐渐普遍化发展,考虑到决策人群的理性选择,普遍性与特殊性的正义张力就开始显现。哈特指出,“同样情况同样对待”本身不能作为行为的确定指引,在其之上有一个特别条件,即“就现有目的来说,何时有关情况应被视为同类的,什么差异是有意义的”。就环境正义问题而言,在共同的环境利益与危害面前人们理应被视为同类,这是不影响“同样情况同样对待”的有意义因素,但其却成为有差异的特殊群体。然而,在特殊性差异背后,又是何种因素导致了这些主体不能被“同样对待”而流为特殊?特殊性中的普遍特质,或者说是这种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张力问题,回答了这些主体为什么不能被“同等对待”,这是环境正义的核心本质,也是解决环境正义问题的良药。正如大卫·哈维所指出的,“这些运动是为了回应生态稀缺性、生存威胁以及对长期生活方式的破坏等等事件而出现的。但是,就像环境正义运动一样,象征的维度、争取权力的斗争、争取承认和尊重的斗争,以及更重要的,争取从物质短缺和被他人压迫中解放出来的斗争,必然发挥强有力的作用”[12]。
(一)经济发展的平衡性与环境分配不公的张力
一般意义上讲,环境分配指环境善物与环境恶物的分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环境利益(如风景、有河流灌溉的农场土地)的平等分配,另一方面则是环境危害、风险与成本(如靠近有毒废弃物的倾倒场所、受到侵蚀的土壤)的平等分配”[13]535。这里存在着两种逻辑,一种是肯定性的获取逻辑,另一种则是否定性的处置逻辑,而所谓环境不公意味着肯定性环境善物获取与否定性环境恶物处置的失衡。大多数情况下,影响环境分配不公的首要因素是经济因素而非通常理解的种族主义,“财富在顶层积聚,而风险在底层积聚”[14]的效应正是其表现。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其一,由国家与地区要素禀赋结构的不同所导致。在原材料—产品—废弃物的链条中,发达国家和地区,凭借较高的资本密集度和财富水平,占据全球价值链高端环节,通过对他国环境资源的利用提取产品的高附加值,成为环境善物的享有者;欠发达国家和地区则处于价值链中低端的加工组装环节,生产高资源环境成本、低附加值的产品,消耗环境资源的同时处理“环境剩饭”废弃物,承受资源与污染的双重压力。其二,环境成本作为经济活动的外部化成本,具有可转移性。“最低成本”和“最小抵抗途径”原则,使得环境阻力弱、土地与劳动力价格低、垃圾处理与污染成本較低的地域成为污染型企业与废弃物工厂建厂选址的首要选择。从污染成本、补偿费用等视角来看,贫穷国家和地区由于低污染和低收入水平,污染的边际成本更低,为环境成本转移提供了看似合理的借口。其三,在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的作用下,经济发展梯度引领了差异化的环境发展路径:处于经济上升期的发达国家和地区,追求环境发展质量,主动降低发展速度、调整产业结构;处于经济爬坡期的欠发达国家和地区,更看重发展速度和规模扩张,大量承接产业转移。这进一步推动了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国家、地区和人群的“近视效应”,促使他们为短期经济境况的改善牺牲环境权益。更有甚者,对“污染——索赔——继续污染——继续索赔”的模式孜孜以求[15],毕竟,相较于环境危害,人们更倾向于生存的尊严与收入的保障。
多重因素作用推动形成了“经济条件与环境资源的利用成正比,却与环境污染责任的承担成反比”的格局,聚积成为环境问题上的“马太效应”。换句话说,经济梯度与发展差距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环境分配的不均衡。正如戴维·哈维所言,“任何问题一旦按照货币交换的不对称(特别是以成本效益分析)来安排,穷人和边缘人也就输掉了比赛”[13]446。由此,经济水平较低的国家、地区和人群不可避免地成为了环境弱势群体,但这与他们因为缺少财富而承受的其他的不平等并没有什么两样。有学者一针见血地指出,“即使没有污染问题需要处理,他们与较为富裕的同胞相比,仍然生活在相对不充足的住房、享用相对不充分的饮食、有更少的交通便利和不那么充分的卫生条件”[16]。
(二)权力结构的层级性与环境制度不公的张力
环境资源作为公共物品,很大程度上受到政策的天然影响,由复杂权力关系的嵌套形成的不平等权力结构,制约着环境制度的公平性,造成在权力结构中占优势地位的群体,受到政策倾向性与战略选择性的保障,在环境制度上占据了同样的优势地位;而一些长期在权力结构边缘地带的群体,在环境政策制定、制度安排中会被有意或无意地忽略,进而产生明显的环境制度落差。
在全球事务中,不合理的权力关系与权力结构导致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环境话语的差异性,进而造成了环境制度不公。发达国家多主导与自身利益关切的环境议题,如全球变暖、臭氧层空洞、生物多元性消失等,而与发展中国家关系密切的环境议题,如与发展有关的环境问题等,往往难以成为国际事务的重要议题[17]。权力结构的不平衡加剧了弱权国家的边缘地位,正如圭亚那外交部长克莱蒙特·罗西(Clement Rohee)所言,“我们来自小经济体,结果却处在一个实际上已被较富裕的发达国家劫持进程中被完全边缘化的地步”[18]。这进一步导致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但有区别”的环境责任原则难以真正施行。如作为制造业大国,中国在为世界提供商品的同时,却承担了本应计算在进口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在不平衡的国际机制的作用下,呈现出“发达国家消费,中国污染”的境况[19]。
在我国国内,尽管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城乡之间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但在现实发展中还是存在不同的政策倾向与制度安排。其一,城市在乡镇的重要人事任免中拥有直接控制权,致使城乡之间处于单向度强制性权力控制体系中,造成了农村的弱权地位。其二,我国环境保护行政机构只设立到县级,乡镇级政府环境管理职权部门存在缺位现象[20]。2017年公布的《2015年环境统计年报》显示,2015年,全国环保系统机构总数14812个,而其中乡镇环保机构仅有2896个①,且绝大多数的环境保护机构分布在县级以上的城市中。在这样“城市偏重”的制度结构与体制安排下,在既有环境资源和要素无法满足所有地区和人群需要的条件下,城市可以利用其政治权力,借助所指定的工具理性,优先占据绝大部分资金、人员、设施等环境要素;而农村由于处于相对较弱的权力结构中,难以拥有与其资源消耗相应的环境要素配置,在面临环境风险与危害时,形成“管不了”或“无人管”的困境[21],对环境不公问题只能选择默认或接受。
(三)表达渠道的通畅性与环境参与不公的张力
如果说,权力结构在环境事务中关系到自上而下强势权力群体的环境利益保障,那么,环境决策中民主参与渠道的通畅性,则关系到弱势群体自下而上的环境利益表达,是环境程序公正的重要影响因素。
西方社会中掌控资本的群体借助资本权力取得了话语权,在环境参与中占据强势地位,他们可以动用所拥有的社会资源,充分表达话语、参与环境决策过程,对决策结果产生直接影响。而弱势群体在表达利益时,由于话语权的缺失,自身声音微弱,往往需要依靠政府和大众媒体的话语,“如果政府和媒体都不为他们说话,他们自己很难具有有效地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手段”[22]。而由于资本叙事的插入,媒体在很大程度上成为资本的助推器,这进一步增强了弱势群体的环境参与壁垒。
在我国,受差序格局的影响,居民在遭受环境危害时,如果其他条件相同,选择抵抗或沉默更多程度上取决于他们所在的社会关系网络以及该网络的疏通能力[23]。因此,如果缺乏有效的社会关系,人们就难以寻求表达渠道为自己的环境利益发声。同时,相较于城市更为紧密的社会关系网络,农村缺少可借助的社会关系,加上信息缺乏、资金有限、环保非政府组织的欠缺,农民难有渠道表达自身环境话语,在环境问题上很少能为自身发声,只能成为环境政策的被动执行者。
(四)信息资源的对称性与环境认知不公的张力
信息的不对称客观上造成了行为人的有限理性,获取信息资源能力的有限性则从主观上限制了人们的环境认知水平。由于处理、避免或补偿风险信息的不平等分布,加上不同职业、不同教育程度人群之间收集、获取和理解环境污染信息能力的参差性,一部分群体成为环境弱势群体。
环境信息公开不充分、不透明造成的信息不对称,使一些群体客观上缺失了获取环境资源与避免环境风险的机会。如我国已废止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在该制度实施过程中,对于环境信息披露的各项内容、公开方式、程序等标准缺少明确规范,这就造成一些地区和企业出于成本顾虑,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理由对相關环境信息不予公开[24],或对不利环境污染信息进行有意隐瞒,由此滋生了“欺骗性转移”等环境不公问题。
同时,由于教育的分层所导致的获取环境信息能力的不平衡从主观层面推动了环境弱势群体的生成。一些地区的工人由于教育水平的欠缺,对自身在分配、拆卸、埋置处理和再加工过程中存在的重金属污染等环境风险[25]了解不够,从而成为环境受害者。我国城乡之间,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在受教育水平上的差异,也导致其在环境风险应对、规避能力上的差异性。如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和儿童,他们多数受教育程度较低,固守旧有生活习惯,对新信息、知识的认知与接受水平较低,对环境风险与危害不甚了解,不可避免地成为“弱势中的弱势群体”[26]。
(五)身份地位的平等性与环境承认不公的张力
社会身份是个体对自身或他人社会层级的一种定位。马克斯·韦伯曾指出,身份(status)作为社会对一些人或职位所得到的荣誉与名声的肯定性或否定性评价,不同于由经济地位决定的“阶级”,而是往往表现为以消费模式、生活方式和社会声誉等为象征产生于社会的某种承认[27]。一些环境弱势群体在社会生活中自身身份的不被承认或被错误承认、社会地位缺失,被人忽视、贬低甚至歧视,往往是导致其在环境事务上被不公正对待的重要原因。
自1958年第一部户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以来,我国逐渐形成了一套严格按照户口登记制度执行的教育、卫生、医疗、就业等政策差异体系,造成了城乡之间、东部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之间居民身份的差异性。同时,由于目前我国社会结构仍处于中下级阶层偏大的“洋葱头”型,还未完全形成社会中间阶层占多数的“橄榄型” [28],间接拉大了受户籍影响的身份差异鸿沟,形成了我国居民身份与权利上的二元或三元社会利益格局,进一步加剧了一些群体在环境承认上的不公待遇。如一些城市居民常常放大城市环境问题,弱化农村环境问题的严重性,甚至脸谱化、丑化农村,站在道德制高点批评农民环境意识差,认为农村的环境问题是由于农民自身原因造成的;也有人以乡村“天生丽质”为理由,认为农村环境治理不需要投入过多资源,保持原貌即可,这些都是对农村与农民身份认知的曲解或误解。与此同时,身份承认关乎对不同文化差异性、偶然性的认知,由于缺少差异特质的考量,仅仅以某一标准进行的一致性对待,常常导致了一些群体的不公正遭遇。如“近年来中国实施的一系列生态环境保护政策都是建立在农村社会之外的知识基础上的……按照外来的标准进行评判和决策”[29]。这样的问题,正是对农村、农民文化差异性不承认而导致的环境不公。
三、我国环境正义的推进路径
综上,特殊的环境正义与普遍的社会正义具有张力的平衡性,人们对环境正义的诉求建立在对更为普遍的社会公平公正诉求的基础之上。解决环境正义问题,需要从社会公平着眼,对环境正义进行多维度全方位推进。
(一)协调“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的关系,保障环境分配正义
“人们所达到的生产力的总和决定着社会状况。”[5]532环境正义问题的根本在于经济发展问题,发展在环境正义问题中占据先决位置,是环境质量提升的基础保障。正如曲格平所强调的,“第三世界广大人民所处的恶劣环境,不是发展过分造成的,而正是发展不足造成的,贫穷就是最大的环境问题”[30]。只有充分发展生产力、从根本上消除贫困,才能真正解决由于片面追求经济增长带来的环境不公。但是,粗放式发展以及仅仅依靠资源坐吃山空的发展,不仅解决不了环境正义难题,反而会落入“资源诅咒”的假说,锁定在低端资源开采产业驱动的粗放式发展道路上,加剧资源与贫困的双向恶化趋势,并进一步形成经济与环境发展的双重压力。因此,只有立足绿色发展前提,才能进一步处理好“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的关系,进而为环境正义的实现做好发展铺垫。
(二)确立平衡协调的政策导向,促进环境制度正义
习近平强调,“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环境权利与环境义务均等分配,应是善治的重要标准之一。在以人民为中心的导向下,我国政府有责任通过公共财政为社会不同阶层提供公平、均等的环境资源与服务,这不仅需要解决环境权力结构体制的不公平问题,也需要在环境政策、环境制度、环境决策模式等方面作出积极的转变。如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在基础设施、资金、技术、人员等方面存在的环境投入差异,政府需要进行积极的调控与补偿,尽可能对环境资源与风险的平衡性进行调节。又如在城乡环境差异中,需要调节城乡权力结构,弥补由于政策的倾向性而导致的城乡环境制度不公,对农村环境问题进行具体施策,在农村生活垃圾、土壤污染等环境问题上制定针对性、专门性的法律法规与指导规范,保障农民适宜、干净、整洁、美丽的人居环境。
(三)保障公众实质性环境参与权利,实现环境参与正义
完善公众环境利益表达和协商机制,使公民能够有效表达环境诉求、参与环境政策制定,是环境参与正义的应有之义。如曲格平所言:“一个有效的公众参与机制,就是一个能把在‘上街和‘下跪两个极端间摇摆的公众纳入理性、建设性参与的机制。”[31]这一方面需要理顺调查、讨论、听证、决策等相关程序设置,畅通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环境程序通道,使环境弱者的诉求得以倾诉、环境话语得以阐释。如农村相关环境政策的出台,不仅仅需要听取政府与专家的意见,还需广泛开展社会调研、畅通参与渠道、听取当地群众的意见。另一方面,也需要培育社区环境组织、环境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等中间力量,作为桥梁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全面畅通环境沟通参与渠道。
(四)拓展信息传播渠道,推动环境认知正义
保障环境认知,需要畅通信息传播渠道,这既取决于外在环境信息的公开透明度,也取决于由环境教育与环境知识决定的环境信息获取能力。为此,一方面要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使环境决策背景、决策依据、决策目标以及环境公共资金和公共物品的使用与分配等公开透明,保证公民环境知情权的完整落实。另一方面,要借助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媒体等多元化途径推动环境教育的发展,加大对环境利益主体尤其是弱势群体在环境知识、环境技能、环境法规、环境道德等方面的环境信息普及度。
(五)构建生命共同体,实现环境承认正义
环境正义的根本目的在于消除主体在环境资源利用与环境危害上的差异性。因此,破除身份与地位的障碍,认识到每个人都“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32],重塑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生命共同体关系,不仅是承认正义的需要,也是环境正义的根本诉求。这就需要理解并接受不同族群、不同文化、不同地域之间的多样性与差异性,从整体维度认知自然界—人—社会之间彼此影响与制约的关系。在这样的视角下,环境正义不应仅仅是非此即彼的零和博弈,而应是利己但不损人的共同发展模式,从“不要在我家后院”到“不要在任何人后院”是其应有的发展逻辑。在社会现实问题的不斷碰撞与发展中,环境正义将在各群体唇齿相依的关系中得以实现与完成。
注释:
① 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环境统计年报》(2015).http://www.mee.gov.cn/hjzl/sthjzk/sthjtjnb/201702/P020170223595802837498.pdf.
参考文献:
[1] 高国荣.美国环境正义运动的缘起、发展及其影响[J].史学月刊,2011(11)∶103.
[2]施奕任.社会性别、环境议题与发展研究[J].妇女研究论丛,2010(7)∶25.
[3]杨玉静.生态女性主义视角下的中国妇女与环境关系评析[J].妇女研究论丛,2010(7)∶19.
[4]Karen J. Warren. Ecofeminist Philosophy: A Western Perspective on What It Is and Why It Matters[M]. Washington: Rowman and Littlefield,2000∶1.
[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6]Patrick Novotny. Where We Live, Work and Play: The Environmental Justice Movement and the Struggle for a New Environmentalism[M].Westport Connecticut: Greenwood Publishers,2000∶41.
[7]饭岛伸子.环境社会学[M].包明智,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123.
[8]戴佳,袁烨.全球视野下的环境正义:垃圾跨境转移报道比较研究[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0(7)∶127.
[9]王泽琳,金德禄,张如良.中美环境正义问题及实践差异的比较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20(8)∶142.
[10]曾建平.环境正义——发展中国家环境伦理问题探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10.
[11]Julian Agyeman. Sustainable Communities and the Challenge of Environmental Justice[M].New York: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2005∶17.
[12]戴维·哈维.正义、自然和差异地理学[M].胡大平,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448.
[13]詹姆斯·奥康纳.自然的理由——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研究[M].唐正东,臧佩洪,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3.
[14]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M].张文杰,何博闻,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8∶25.
[15]熊易寒.市场“脱嵌”与环境冲突[J].读书.2007(9)∶21.
[16]马晶.环境正义的法哲学研究[D].吉林大学,2005∶15.
[17]程平.环境正义视域下的气候变化问题——评哥本哈根峰会中的博弈[J].理论探讨,2010(4)∶33.
[18]大卫·施朗斯伯格,文长春.重新审视环境正义——全球运动与政治理论的视角[J].求是学刊,2019(9)∶56.
[19]谭娟,陈鸣.基于多区域投入产出模型的中欧贸易隐含碳测算及分析[J].经济学家,2015(2)∶80.
[20]曹树青.法律效率价值导向下的城乡环境正义探究[J].政法论丛,2014(5)∶63.
[21]曹海晶,杜鹃.环境正义视角下的农村垃圾治理[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1)∶114.
[22]孙立平.断裂——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69.
[23]洪大用.中国环境社会学——一门建构中的学科[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275.
[24]杜万平,王夢怡.中美对比浅析我国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足[J].生产力研究,2012(12)∶162.
[25]郭琰.中国农村环境保护的正义之维[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173.
[26]王京歌.环境正义视角下的农民环境权保护[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3)∶56.
[27]许欣欣.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变迁与流动[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18.
[28]孙立平.重建社会:转型社会的秩序再造[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116.
[29]王晓毅.沦为附庸的乡村与环境恶化[J].学海,2010(2):60-62.
[30]曲格平.中国环境问题及对策[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7∶297.
[31]潘岳.告别“风暴”建设制度[J].资源与人居环境,2007(11):56-58.
[32]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J].世界环境,1983(4):4-6.
【责任编辑:张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