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电网调峰市场与电能量市场耦合运作模式探讨
2021-03-24王鹏任冲李信王世杰姜楠
王鹏,任冲,李信,王世杰,姜楠
(1. 国家电网公司西北分部,西安710048;2. 广东电网有限公司广州供电局,广州510060;3. 陕西秦岭发电有限公司,陕西 渭南714206)
0 引言
当前随着新能源规模不断扩大,电网调峰矛盾日益突出,调峰市场构建已成为焦点问题。文献[1 - 4]立足于省级电网,分别从省内调峰需求、机组调节性能、考核补偿和交易方式等方面进行了探讨;文献[5]立足于省间交易,针对省间低谷调峰市场,分析了调峰提供方的调峰成本和受用方产生的效益;文献[6]提出多区域互联系统考虑大规模风电接入下的热电联合调度模型;文献[7 - 8]结合东北区域电网大规模风电消纳的实际需求,介绍了东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的设计目标、基本原理、市场规则、实践情况等。上述文献为深化西北电网调峰市场建设提供了有益参考。
当前西北电网调峰市场是传统意义上的“离线”市场,基本运作原理是以日前预估的“弃风弃光电量”作为需求边界,火电厂进行单边报价并排序形成“出清价格”,产生的市场费用由新能源电场按发电量占比分摊,如图1所示。
图1 当前西北电网调峰市场基本运作原理Fig.1 Basic operation principle of current peaking market of Northwest Power Grid
调峰市场从时间维度上分为日前市场和日内市场[9],日内市场是以日前市场为边界,针对日内富裕新能源电量,仍按照上述的报价排序来出清;从地理维度上分为省内市场和省间市场,省内市场优先于省间市场运作,省间市场以省内市场为边界,针对本省无法消纳的富裕新能源,由邻省来进行报价排序并出清。从而形成了完整的“日前+日内”、“省内+省间”调峰市场体系。
鉴于“离线”调峰市场以日前计划出力(省间市场)或50%额定容量(省内市场)作为设定的补偿基准,并不通过实时配置来确定,因此易产生市场补偿边界不清、调节资源错配问题。本文旨在探索调峰与电能量市场的在线化耦合模式,实时计算调峰贡献量,即时反馈调节效果,实现各级市场的有序衔接。
1 当前“离线”的调峰市场模式存在问题
1.1 调峰和电能量市场边界不清,补偿基准混淆
对于省内调峰而言,西北电网“两个细则”[10]定义了火电机组额定容量50%以上常规调节部分的补偿标准:以100%额定容量为补偿基准,向下调节到70%的调节部分(图2左上区左斜线)为第一档常规调峰贡献电量;以70%额定容量为补偿基准,向下调节到50%的调节部分(图2左上区竖线)为第二档常规调峰贡献电量。
西北电网省内深度调峰市场[10]则定义了额定容量50%以下的深度调峰补偿标准:以额定容量50%为补偿基准,向下调节到40%的部分(图2右下区右斜线)为第一档深度调峰贡献电量;额定容量40%再向下的调节部分(图2右下区竖线)为第二档深度调峰贡献电量。可以看出,省内调峰市场默认以火电机组额定容量的50%,作为调峰市场和电能量市场的边界。
对于西北电网省间调峰市场[11 - 12]而言,是以日前计划出力为补偿基准,向下调节到50%的部分(图2.2左斜线)为第一档省间调峰贡献电量;以50%额定容量为补偿基准,向下调节到40%的调节部分(见图3竖线)为第二档省间调峰贡献电量;额定容量40%再向下的调节部分(图3右斜线)为第三档省间调峰贡献电量。可以看出,省间调峰市场默认为以火电机组日前计划出力,作为调峰市场和电能量市场的边界。
可见,当前无论省内还是省间调峰市场,都是采用提前预设的方式确定调峰市场与电能量市场间的边界,而并非基于实时计算的基准,因此存在不同程度的“过补偿”或“欠补偿”现象。省内和省间市场在同一调节区间还可能存在补偿“重叠”的情况。
图2 西北“两个细则”和“省内深度调峰市场”火电补偿基准示意图Fig.2 Schematic diagram of Northwest “Two Rules” and “Deep Peaking Market in the province”thermal power compensation benchmark
1.2 将全部新能源视作“负荷”承担付费,未体现其“电源”属性
从系统平衡角度讲,新能源预测出力实质上承担了“电源”的作用。只有新能源实际出力较预测偏小,才起到反向“负荷”的作用。而当前调峰市场由全部新能源承担付费[13],未区分新能源不同部分所对应的不同属性,因此有失偏颇。
1.3 纯“下调”市场,未体现“上调”市场价值
当前“离线”调峰市场默认只在弃风弃光情况下启动,所以只有火电给新能源提供“向下调节”的单一品种,未体现系统正平衡不足时火电“向上调节”的市场价值[14]。
1.4 当前模式结算效率低,市场反馈慢
当前调峰市场采取的是“日前出清、日内执行、月后结算”的模式,结算结果一般到月后才能公布,发电主体对参与调峰市场调节的“感知”迟缓,不利于形成改良调节效果的有效反馈。
由此可见,上述问题根源在于当前调峰市场采用“离线”模式,使得调峰市场和电能量市场间界限模糊,未能实现协调运转。所以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清晰梳理调峰和电能量两级市场的边界,统一补偿基准,实现“在线”耦合运作。
2 调峰市场和电能量市场的供需关系梳理
在新能源预测边界下,火电用于平衡实时用电负荷和联络线计划的出力,应作为满足电能量市场的火电基准出力。于是,新能源预测出力和火电基准出力就作为电能量市场的供应方,实际用电负荷及联络线计划作为电能量市场的需求方。
火电在基准出力上的再调节(大概率是深度调峰),就体现为对新能源偏差部分承担的调节[15]。因此火电在基准出力上的再调节部分作为供应方,新能源实际较预测的偏差部分作为需求方,纳入到调峰市场范畴。详见表1。
表1 电能量和调峰两级市场的供需方关系Tab.1 Relationship between supply and demand in the two-level market of electric energy and peaking
对于新能源偏差有2种情况。
1)实际高于预测的正偏差。此时新能源预测出力全部参与电能量市场的平衡;而实发高于预测的正偏差部分,则需要启动向下调节的“负调峰市场”来平衡,如图4所示。
图4 新能源正偏差情况下的两级市场对应关系Fig.4 Correspondenc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levels of market under the condition of new energy positive deviation
2)实际低于预测的负偏差。此时新能源实发出力全部参与电能量市场平衡;而实发低于预测的负偏差部分,则需要启动向上调节的“正调峰市场”来平衡,如图5所示[16]。可以看出,正调峰市场(或称“备用市场”)弥补了当前模式只有“下调”市场的不足,充分反映了“上调”市场的价值。
图5 新能源负偏差情况下两级市场对应关系Fig.5 Correspondenc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levels of market under the negative bias of new energy
3 对当前“离线”调峰市场模式改进的思路
需要说明的是,对当前“离线”调峰市场的改进,并不是要改变日前、日内报价出清的操作流程。当前日前报价排序出清决定日前中标主体,日内报价排序出清决定实时中标主体的做法仍然保留。需要改进的只是在实时层面对火电机组基准出力的确定、对调节贡献量的实时计算和结算反馈,这样才能实现调峰市场与电能量市场的在线耦合和有序衔接。
3.1 火电机组基准出力由“日前计划确定”改为“实时在线配置”
如上所述,火电机组调峰基准不应按日前计划提前设定,而应在实时边界下在线配置。
对于日前调峰市场而言,火电机组计划出力就是满足电能量市场后、进入调峰市场前的基准出力。如图6所示。
图6 日前调峰市场的火电基准出力示意图Fig.6 Schematic diagram of the benchmark power output of the peaking market a few days ago
到了实时层面,保持新能源预测值和联络线计划不变,只将“日前预测负荷”更新“实时负荷”,并根据AGC预定策略重新分配火电机组出力,即得到各火电机组在实时层面承担电能量市场后、进入调峰市场前的基准出力,如图7所示。这个基准出力就作为各层级调峰市场的唯一基准,解决了当前模式下基准不统一的问题。
图7 实时调峰市场的火电基准出力示意图Fig.7 Schematic diagram of thermal power benchmark output in real-time peaking market
将火电机组基准出力由“日前计划确定”改为“实时在线配置”有2个优点:1)找准了反映实时调峰和电能量市场的真实边界,解决了采取机组50%额定容量或日前计划出力为基准的“过补偿”或“欠补偿”问题;2)统一了省内、省间市场的补偿基准,实现两级市场的无缝衔接,解决了“重叠补偿”的问题。
3.2 火电机组调峰贡献电量由“出清目标认定”改为“实时积分计算”
当前“离线”调峰市场执行的是“日前出清目标认定”法,即默认日前计划出力这个基准未变,机组最终出力与目标出力的差额即为少调节的量。其根本问题仍是默认日前计划基准在实时不会发生变化。
按照上述思路,基准出力改为“实时在线配置”后,“日前出清目标认定”法就不再适用,必须实时计算火电机组积分贡献电量。具体操作如下。
在确定实时基准出力的基础上,再将“日前新能源预测出力”更新为“实时新能源出力”。此时火电机组较基准出力产生的积分电量,即为对新能源偏差部分的调节贡献,纳入到调峰市场范畴,如图8所示。
图8 进入实时调峰市场后的火电机组调节贡献示意图Fig.8 Thermal power unit adjustment after entering the real-time peaking market contribution diagram
火电机组调峰贡献电量改为“实时积分计算”的优点有:一是能够精确反映火电的实际调节贡献效果;二是针对新能源正负偏差,能清晰区分出向上和向下两个方向的调峰品种,从而解决了当前模式只有“纯下调”品种的局限性。如图9所示。
图9 火电在调峰市场中的向上、向下双向调节示意图Fig.9 Schematic diagram of up down bidirectional adjustment of thermal power in the peaking market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由“日前出清目标认定”向“实时积分计算”的转变,并非取消日前和日内调峰市场出清,因为日前和日内调峰市场的中标主体仍需要通过报价排序来确定,只不过日前、日内中标主体的具体贡献都要通过“实时积分计算”而非“日前出清目标认定”来确定。
3.3 调峰市场模式由“事前出清+事后结算”向“实时计算+事中反馈”转变
当前调峰市场模式的基本流程是发电主体日前报价、排序出清,日内执行、月后结算。操作流程繁琐,周期长,结算效率低,对市场主体反馈慢。为提高调峰市场运作效率,应改为“实时计算+事中反馈”的新模式,使发电主体灵敏地“感受”自身调节效果[17],促进良性调节。
4 实现调峰市场和电能量市场耦合运作的具体操作方法
4.1 实时计算火电机组基准出力并积分调峰电量
如上所述,用“实际用电负荷”替代“预测用电负荷”,即可得到火电满足电能量市场后、进入调峰市场前的实时基准出力。如式(1)—(2)所示。
P计划火电总基准出力=P预测用电负荷+P联络线计划-
P预测新能源-P水电
(1)
P实时火电总基准出力=P实际用电负荷+P联络线计划-
P预测新能源-P水电
(2)
在水电出力不发生变化时,可得出火电总基准出力的变化量如式(3)所示。
ΔP火电总基准出力=P实际火电总基准出力-P计划火电总基准出力
=P实际负荷-P预测负荷
(3)
将这个变化量按系统预定的AGC策略分配到每台机组(为叙述方便,本文采取平均分配方式),即得到每台火电机组进入到调峰市场前的基准出力曲线,如式(4)—(5)所示。
ΔP火电机组i=ΔP火电总基准出力/n
(4)
P火电机组i调峰基准=P火电机组i计划+ΔP火电机组i
(5)
于是该机组实际出力与基准出力之间形成的积分量,即为该机组在调峰市场的贡献电量。用Q代表积分电量,t代表统计周期,机组为i,对应所在的控制区内有n台机组。于是正调峰市场电量计算如(6)所示。
(6)
相应地,负调峰市场电量计算如式(7)所示。
(7)
4.2 向省内深调市场和省间调峰市场的同步传递
以电能量市场为枢纽,向下调节延伸到“负调峰市场”,向上调节延伸到“正调峰市场”,就形成了“负调峰市场-电能量市场-正调峰市场”的各层级完整市场体系[17],如图10所示。
图10 各层级调峰市场边界及传递触发图Fig.10 Peaking market boundary of all levels and delivery trigger map
当省内负调峰能力用尽仍无法满足负调峰市场需求(新能源消纳)时,则启动“省内深调市场”和“省间负调峰市场”;当省内正调峰能力用尽仍不能满足正调峰市场需求(电力平衡)时,则启动“省间正调峰市场”。
对于提供“省间负调峰”的省而言,不仅要计算满足自身电能量市场的第一级基准出力(负荷变化),还要计算满足自身调峰市场的第二级基准出力(新能源变化)。机组在第二级基准上再开展的“下调”服务,才应纳入到省间负调峰市场的范畴。
为与第一级基准出力的变化量ΔP火总区分开来,采用ΔP′火总代表第二级基准出力的变化量。ΔP′火总相较ΔP火总而言,不仅考虑实际负荷偏差的影响,同时也要考虑实际新能源偏差的影响。将ΔP′火总按照AGC预定策略分解到机组,得到每台机组的ΔP′火i, 也就得到了每台机组负调峰市场的基准出力。具体如式(8)—(9)所示。
ΔP′火总=P实际负荷-P预测负荷+
P预测新能源-P实际新能源
(8)
ΔP′火i=ΔP′火总/n
(9)
当ΔP′火总<0时,对应为启动省间负调峰市场。积分电量计算公式如式(10)—(11)所示。
P火电机组i省间负调峰市场基准=(P火电机组i计划+ΔP′火i)<
P火电机组i计划
(10)
(11)
当ΔP′火总>0时,对应启动省间正调峰市场。积分电量计算公式如式(12)—(13)所示.
P火电机组i省间正调峰市场基准=(P火电机组i计划+ΔP′火i)>
P火电机组i计划
(12)
(13)
4.3 实时计算调峰市场价格并反馈给调节主体
设B代表额度。需求省机组为i,共有n台。提供省间调节的机组为j,共有v台参与。假设需求省第一级基准出力在[70%,100%]之间,按照“两个细则”对应补偿标准为0.007 元/kWh;提供省间负调峰省的第二级基准出力在[50%,70%]之间,按照“两个细则”对应补偿标准为0.035 元/kWh。设省内深度调峰市场在[40%,50%]部分的调峰出清价格为SN1,40%以下的调峰价格定为SN2。省间调峰市场在50%以上的价格定为SJ1,[40%,50%]的价格定为SJ2,40%以下的调峰价格取为SJ3。则考虑省内常规、省内深调和省间调峰的负调峰市场总额度如式(14)所示。
(14)
用该额度除以新能源正偏差总电量,即得到新能源正偏电量承担负调峰市场付费的度电成本[18]。如式(15)所示。
(15)
考虑到新能源波动性较强,正偏差总量应按照统计周期内,每个产生正偏差的新能源电场的偏差量比例来分摊到个体。用l代表本省的新能源电场,共有w个。每个新能源电场的付费计算如式(16)所示。
(16)
对于正调峰的情况,仍设本省的第一级基准出力在[70%,100%]之间,对应补偿标准为0.007元/kWh;提供省间正调峰省的第二级基准出力在[50%,70%]之间,对应补偿标准为0.035元/kWh。如式(17)所示。
(17)
这样该额度除以新能源的负偏差电量,即得到新能源承担正调峰市场付费的度电成本。如式(18)所示。
(18)
正调峰市场对应于新能源负偏差电量。即应按照统计周期内,每个产生负偏差的新能源电场的偏差量比例来分摊到个体[19]。设l代表新能源电场,共有w个。每个新能源电场的付费计算如式(19)所示。
(19)
这样就形成了基于正、负调峰市场付费度电成本的价格信号并即时反馈主体,达到了实时形成需求、实时计算贡献量、实时反馈价格引导、实时配置资源的成熟市场目标。
5 算例
设某系统由X1—X5 5个风电场和H1—H5 5台火电机组组成(火电机组均为容量300 MW,最小技术出力150 MW)。按新能源“整体正偏”、“整体负偏”两种情况,以及“本省提供深调”、“临省提供负调峰”和“临省提供正调峰”5种典型情况进行分析。
5.1 情况一:新能源整体正偏
由于实际负荷较计划增加50 MW,于是第一级基准出力就是每台火电计划出力各增加10 MW,达到260 MW。考虑到新能源实际出力较预测增加100 MW,每台火电目标出力应达到240 MW,于是新模式下调峰市场贡献量相应为(24-26)×10=-20 MWh,负值代表负调峰贡献。而原模式以机组额定容量作为起补基准,计算每台机组调峰贡献量为(24-30)×10=-60 MWh。可见,原模式存在明显“过补偿”的情况。
新能源整体正偏情况详见附表1。
5.2 情况二:新能源整体负偏
由于实际负荷较计划增加50 MW,第一级基准出力仍为260 MW。但考虑新能源实际出力较计划减少50 MW,这样每台火电的目标出力达到270 MW,于是新模式下调峰市场贡献量为(27-26)×10=10 MWh,正值代表正调峰贡献。而原模式下仍以火电机组额定容量作为起补基准,对应每台机组的调峰贡献量为(27-30)×10=-30 MWh,体现的却是负调峰贡献,存在不对应性问题。
新能源整体负偏情况详见附表2。
5.3 情况三:深度调峰市场
由于实际负荷较计划增加50 WW,于是第一级基准出力达到190 MW。考虑到新能源电场实际出力较计划共增加250 MW,这样每台火电的目标目标出力就达到140 MW,低于最小技术出力150 MW。于是新模式下从190 MW基准减到150 MW的部分,就是常规负调节市场贡献量,即(15-19)×10=-40 MWh;而深度调峰市场贡献量为(14-15)×10=-10 MWh。原模式下虽然也以150 MW作为机组深度调峰的起补基准,但对于常规负调峰市场贡献量的计算,却是以额定容量作为起补基准,这样每台机组常规负调峰市场贡献量为(15-30)×10=-150 MWh,存在明显过补偿现象。
深度调峰市场情况详见附表3。
5.4 情况四:提供省的负调峰提供情况(详见附表4)
若提供省自身未开展深调,则相应省间调峰需求可传递到该省。这样需求省下调50 MW的需求通过联络线传递到提供省,使得提供省的联络线计划值由原来的-100 MW叠加到-150 MW。
设提供省的也由5个风电场和5台300 MW火电机组组成。由于实际负荷较计划增加100 MW,于是第一级基准出力仍是在5台火电机组平均计划值上各增加20 MW,达到190 MW。考虑到提供省自身新能源电场实际出力较计划共增加50 MW,这样每台火电的第二级基准出力达到180 MW。最后考虑联络线计划下调至-150 MW后,各机组平均目标出力应为170 MW,每台机组恰好较第二级基准出力下调了-10 MW,实现了下调需求的传递和分解。
而若按原模式运作,火电调峰基准为日前计划值170 MW,低于新模式下的第二级基准值180 MW,因此原模式存在“欠补偿”现象。
提供省的负调峰提供情况详见附表4。
5.5 情况五:邻省提供省间正调峰市场
对于发生正调峰的需求省而言,由于实际风电全部为0,普遍低于预测,导致火电理论出力均高于额定容量,每台机组超出30 MW,共有150 MW的上调量需求,要通过联络线传递到提供省,使得提供省的联络线计划值由原来的100 MW叠加为250 MW。
设提供省的情况也由5个风电场和5台300 MW火电机组组成。由于实际负荷较计划增加50 MW,于是提供省第一级基准出力是在5台火电机组计划值上平均各增加10 MW,达到240 MW。考虑到提供省自身新能源电场实际出力较计划共增加50 MW,这样每台火电的第二级基准出力为230 MW。最后考虑联络线计划上调50 MW至250 MW后,各机组平均出力应为260 MW,每台机组恰好较第二级基准出力下调了30 MW,从而实现了上调需求的传递和分解。
邻省提供省间正调峰市场中需求省的正调峰需求情况见附表5,提供省的正调峰提供情况见附表6。
6 结语
本文旨在构建调峰与电能量市场的在线耦合模式:通过在线分割调峰和电能量市场边界,形成火电统一基准出力;即时计算积分贡献量和调峰市场价格直观反馈收益,促进发电主体改善调节效率;通过理清“省内调峰市场”和“省间调峰市场”的边界和启动传递条件,实现有序衔接。最后通过分析5种典型市场情况,验证了基于电能量和调峰市场耦合运作的新模式,在准确体现市场价值、提升调节效率和促进主体调节积极性方面具备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