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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生态理念对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启示

2021-03-22刘曌曌

现代商贸工业 2021年12期
关键词:生态文明建设启示马克思主义

刘曌曌

摘 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一个个令人惊叹的伟大奇迹,但是在这一工业化进程中对自然资源的无节制索取,使得资源环境受到巨大威胁,追求经济同保护生态的矛盾尖锐,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我国资源环境方面存在的短板以及生态建设所面临的挑战。因此,当前我们迫切要求从马克思主义生态理念中吸收其精华的部分,找寻解决生态建设困境的方法。本文通过回归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并对其核心内容进行分析,在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的指导下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促进我国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启示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1.12.002

1 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内容概述

在人与自然界的联系中理解自然。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手稿》中曾指出“人靠自然界生活。……所谓人的肉体生活和精神生活同自然界相联系,不是说自然界同自身相联系,因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与自然的关系不是相互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的。人的产生发展离不开自然界,人类起源于自然界,是一定阶段下人与自然的活动的产物。人与自然的过程也就是劳动的过程,人类通过劳动由古猿进化成原始人,由原始人进化成现代人类,在这一过程中人类从自然界获取生存生活所需的物质资料。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是自然生态系统中的重要成员,与其他自然生物统一于自然整体,因此,要从人与自然整体性方面把握自然,应该要像爱护自己一样爱护自然,做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在遵循客观规律的基础上改造自然。马克思实践的观点认为,人类对自然的认识是由无到有、由知之甚少到知之甚多的一个过程,是波浪式前进和螺旋式上升的过程。自然界的产生和发展具有其客观规律,它本身不受人类主观意志的影响,是一个客观的存在。人类在对自然界进行利用改造时,必须首先对自然有敬畏之心,尊重自然界的发展规律,在认识和把握规律的基础上利用规律对自然加以改造。否则,人类如果对自然无穷的索取,对自然造成严重破坏,那么必然会遭到自然的报复。恩格斯曾在《自然辩证法》里表明了自己的观点,“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会对我们进行报复。”人改造自然的主观能动性也要受到自然的影响与制约。在人与自然的交往中,我们应该时刻铭记,决不能贪图一时的利益而破坏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而是尊重自然与人类需求结合起来对自然合理改造,以求自然发展的可持续性。

在社会主义制度的条件下与自然和谐共生。马克思、恩格斯通过深入剖析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一方面对资本主义制度条件下带来社会经济上的进步一定程度上给予肯定,但是更多的是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进行批判否定,认为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是充满着野蛮、残酷的血泪史。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家追求剩余价值的最大化,这种必然性规律始终贯穿于资本主义生产的始终,在这一过程中,资本家极致注重利益的态度使得在生产过程中只顾眼前利益对自然无穷索取,忽视了人与自然关系的协调发展,这不可避免地对自然生态造成了重大影响,生态危机问题严峻、人与自然关系十分紧张。马克思认为,人的发展规划要以自然发展规律为依据。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的发展可以从大局出发,既考虑了人类发展对自然的基本需要,又考虑了自然发展的可持续性,可以充分高效利用资源,能够有效克服片面追求剩余价值的弊端,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2 我国生态建设面临的困境

2.1 社会公民生态意识淡薄,消费主义盛行

社会上大多数人对我国的总体印象还停留在“地大物博,资源丰富”的传统理念上,因而在生活中人们忽视了对自然资源的节约和保护,对资源的利用效率也比较低,虽然当前人们对环境保护有了一定的意识,但是落实到行动上时依旧存在不足,思维和行动严重脱节。另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人们消费心理异化,在消费中人们更多的是追求物质财富的享受而忽视了精神层面的消费,在消费上看中的不再是商品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统一,而是更多看中商品带给人的虚荣感,在不理性消费观的作用下带来了许多不必要的消费,马克思对此深刻指出“奢侈是自然必要性的对立面。必要的需要就是本身归结为自然体的那种个人的需要。”社会的发展不可避免地离不开对自然的索取,但是消费型消费、浪费型消费和过渡型消费已然对生态系统造成了严重的破坏,这必然違背了自然的必要性。恩格斯也曾表明自己的看法“消费需要与人类本性的自然需求相称、与生态环境的承载力相匹配。”当前人们的生产方式以及生活方式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还有所差距,生态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如果居民不加强生态意识,不对消费型消费、过度消费和浪费型消费传统的消费理念进行调整转变,那么消费的生态化就很难实现,这将会对中国乃至世界的资源、环境、生态方面带来巨大挑战。

2.2 生态系统遭到破坏

在过去几十年高速的经济增长情况下,我国生态系统面临巨大的压力,涌现了一系列的生态问题,一方面,自然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严重,比如大气污染、水资源短、土地沙化、耕地退化等,尽管这些问题都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是生态系统仍然面临严重威胁,比如生态多样性受到威胁等。根据最新的数据显示,我国需要重点关注和保护的物种中,有3612种植物物种的数据缺乏,941种脊椎动物的数据缺乏。另一方面,自然灾害的增加也对我国的生态系统造成破坏。在过去的一年中,气象灾害、地震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灾害、草原灾害等灾害的频繁发生使得生物种群会受到损害,一定程度上会对自然生态的相对平衡产生影响。总的来说,在中国过去工业化快速发展的时期,环境问题、生态问题集中显现,使中国生态建设的难易程度和复杂性显著增加,虽然在近几年政府采取了一些积极的政策措施来缓解我国的生态压力,但是当前生态系统严重弱化、退化甚至丧失的问题依旧突出,我国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仍还未得到根本扭转。

2.3 生态建设法律保障体系不健全

虽然我国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到了“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之中,也对相关的法律进行不断调整完善,比如在《环境保护法》的修订中政府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做出了相关明确规定,同时也加大对违法人员的惩治力度,从整体性上更加注重发展的可持续性。尽管如此,当前我国生态建设法律体系仍不健全,尤其在地方性法律法规的建构中仍然存在不足,在此基础上各个地区在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实施中缺少法律法规的指引,进而影响到生态文明建设的整体性。生态建设法律保障体系不健全也体现在执法过程中,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不严、监督不当的现象仍然存在。执法主体通常在出现危害生态系统的这一后果时才有所作为,往往不能及时跟进生态环境的变化,执法工作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以上方面存在的问题都不利于我国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3 马克思主义生态观下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

3.1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生态化产业体系

习近平主席使用了“绿水青山”和“金山银山”来做比喻自然资源价值与物质经济增长的关系,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既要将生态优势转变为现实的经济优势,又要以经济发展促进生态建设,为实现这个目标就要从构建生态产业体系着手,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是要求各级相关政府对严重破坏生态的落后企业产能进行淘汰,在企业准入门槛条件上要严格审查其清洁标准、排放标准等,不断优化产业结构。第二,我国要大力推进循环经济,优化产业布局形成合理化的生态产业链,从产业源头改进我国的生产方式。要根据生态产业学原理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建设循环经济示范城市的试点工作,在产业集群区内推动企业一体化,形成园区各企业可以共生的生态网络。第三,要利用好科学技术在绿色化生产的作用,加快可再生能源的研发,减少对煤、石油等非可再生能源的消耗,对企业内部生产方式进行改进,探索符合生态文明要求的新发展模式,推动经济生态化、生态经济化。

3.2 坚持以人为本,培养公民生态保护意识

以人为本,就是要关注人、了解人、尊重人,以人的需要和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马克思认为,人的存在具有双重性质,一是人的自然属性;二是人的社会属性。就人的自然属性而言,马克思指出:“人类源于动物界这一事实决定着人类永远也摆脱不了兽性”。作为以自然属性存在的人,就应该在人与自然的实践中学会尊重自然规律,按照规律去认识自然、改造自然、利用自然。就人的社会属性来说,马克思也认为“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就要求作为人还需要与社会发展要求相符合。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公民同时扮演着参与者和受益者的角色。为此,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就需要重视公民参与生态建设的要求和意愿,通过宣传和教育两大体系引导公民形成绿色的生活方式,做到绿色消费、勤俭节约,在全社会营造一种绿色环保、低碳节约的氛围。同时还要加强生态道德教育,使公民认识到当前的生态危机,让公民意识到生态建设不仅是政府的责任,更是每一位公民的责任,不断增强公民的主人翁意识,从过去生态建设的消极接受者变为主动者,充分调动公民在生态建设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凝聚各方力量以最大合力建设生态文明。

3.3 加强法律建设,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无规矩不成方圆,只有加强对生态文明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才能以健全的法律法规有效预防或约束破坏生态系统的行为。当前我国在法律体系的构建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生态文明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应当立足于我国可持续发展现状和更好适应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在不断变化着的生态状况中适宜调整生态建设的法律法规,以法律为保障建设“美丽中国”。第二,要建立健全生态法律,既要注重国家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和补充,也要注重地方性生态法规的建设。具体来说,要进一步扩大法律法规在生态方面覆盖的广度和深度,在生态文明法制建设的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各个环节不断完善。对此不仅要做好《环境保护法》修订后的相关系列工作,例如根据最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细化,明确执法主体的权责。而且还应当给予地方政府更多的立法权限,为当地的生态建设提供指引,使生态文明建设符合地方实际、具有地方特色。生态文明法制体系的建设是一个复杂的、不断前进的过程,只有不断完善我国生态法制建设,用制度来守护绿水青山,我国的生态问题才能得到有效解决。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張荣华,王绍青.生态马克思主义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启示[J].环境保护,2017,(06):52-55.

[5]雷结斌,胡伯项.论马克思主义生态观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启示[J].求实,2013,(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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