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测试技术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中的应用
2021-03-22何一挥陈黎
何一挥 陈黎
摘 要: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章“证据”中专门设置两节规定了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在争议中发展的心理测试技术,作为审查言词证据的科学方法,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过程中的应用日益广泛。在近期办结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运用心理测试技术协助检察官排除无辜、甄别真凶,防止了一起错案的发生。在实践中,应坚持科学精神,严守专业规范,注重团队协作,加强检技融合,真正发挥心理测试技术在辅助检察官审查判断言词证据,增强检察官对特定案件事实的内心确认方面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心理测试 审查起诉 防止错案
心理测试技术,从最初介入犯罪侦查进行测谎,到如今已发展成为一种独特有效的涉案信息调查手段和审查言词证据的科学方法,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过程中的应用日益广泛。近年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根据全市各级检察机关业务部门的委托,年均办理心理测试案件50件左右,其中大部分测试需求发生在审查起诉阶段。本文以一起典型案例为视角,分析心理测试技术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有效应用。
一、基本案情
2018年6月24日凌晨3时许,张某报警称在某优麦歌厅门口,其朋友曲某在炒面摊与人发生口角,后被边上一名男子砍伤(双方此前并不相识)。经鉴定,曲某遭外力作用致拇指近侧指骨粉碎性骨折以及掌骨完全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公安机关通过周边道路监控(案发现场监控未提取到)、逃离现场轨迹等技侦手段锁定孙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经查,孙某某有两次犯罪前科(2006年1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0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被害人曲某、报警人张某分别于2018年9月12日和2019年4月24日从一组证件照中辨认出孙某某系当时拿刀砍人的男子。2019年7月26日,外省某市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抓获,并对其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到案后始终否认上述犯罪事实,称案发时其与几个网友在炒面摊附近的东北烧烤吃宵夜,去买炒面的是一同吃宵夜的网友杨某,杨某回来说,他和人打起来了,还用刀砍了对方,之后大家就各自跑了。而杨某坚称,案发时孙某某和他一起在炒面摊买炒面,与他人发生争执,孙某某被对方打倒在地爬起来后,在炒面摊上随手拿了一把刀,朝对方乱砍。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2日,安排被害人曲某对孙某某和杨某进行了照片(证件照)辨认,曲某仍坚称案发时拿刀砍伤其的人为孙某某,并称对砍伤自己的人印象特深,当时对方只有一人,没有其他人在场。炒面摊老板余某仅证实打斗过程,未辨认出案发时拿刀砍曲某的人。在审查批捕阶段,由于被害人曲某和报警人张某已回原籍,不便来上海做笔录,检察官电话联系了曲某和张某,二人均明确表示案发时砍伤曲某的人是犯罪嫌疑人孙某某,而且孙某某和杨某在相貌和身材方面差异明显。综合当时全案证据情况,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于2019年8月30日被批准逮捕。
审查起诉阶段,孙某某依然坚称其未拿刀砍人,杨某仍指证砍伤被害人的系孙某某,在其他证据没有变化的情况下,承办检察官决定借助技术手段辅助审查涉案人员的言词证据,遂委托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孙某某、杨某进行心理测试。
二、测试过程
本案对于被害人被砍伤的事实没有争议,争议的焦点为加害人究竟是谁,为准确编制测试题目,首先根据笔录,制作各方陈述比对表:
随后,根据案情,制作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分析表:
结合“比对表”和“分析表”,确定测试嫌疑人孙某某的题目如下:
1.他(指被害人,下同)被砍时,你在现场吗?
2.事发时,你拿过炒面摊上的刀吗?
3.是你拿刀砍了他吗?
三个问题按照事件发生的时间先后和逻辑顺序排列,易于被测人理解,且能互相印证。在问句的形式特征方面,符合“闭(只能回答是或否)、短(尽可能简短、明确)、少(避免多点多相关)、后(刺激点靠后)、纯(客观叙述,不用形容词等修饰性词汇)”的特点[1]。
如果孙某某通过测试,则需测试杨某,“拿刀”和“砍人”的问题与测试孙某某的对应,以便互相印证:
1.事发时,你拿过炒面摊上的刀吗?
2.是你在炒面摊砍伤人的吗?
3.事发时,你亲眼看到孙某某砍伤人的吗?
三、测试成效
2019年10月31日,两名心理测试鉴定人前往看守所对嫌疑人孙某某进行了测试,测试后,四名鉴定人对测试图谱进行独立评分,得出如下意见:
鉴于嫌疑人测试前已经历过数次讯问,其辩解曾多次遭受合理性质疑,图谱评分仍能达到+3[2]左右,再结合被测人临场表现分析,大家一致认为,其在拿刀和砍人的问题上诚实回答的可能性很大,遂向检察官如实反馈。
2019年11月2日,两名鉴定人对杨某进行了测试,测试后,四名鉴定人对测试图谱进行独立评分,得出如下意见:
综合分析两名被测人测试情况,四名鉴定人一致认为,拿刀砍人者应为杨某。
检察官得知測试结果后及时向公安机关作了反馈,2019年11月6日,公安机关再次联系被害人曲某,让其对孙某某进行第三次照片辨认,对杨某进行第二次照片辨认,被害人依然指证系孙某某砍伤自己;报警人张某未联系上。2019年11月8日(心理测试6天后),公安机关再次传唤杨某,这次杨某承认案发时砍伤被害人的不是孙某某,而是他自己。同日,炒面摊老板余某在一组免冠生活照中辨认出案发时砍伤人者系杨某。2019年11月10日,公安机关再次安排被害人曲某在一组20人的生活照中进行辨认,被害人辨认出当时拿刀砍人者系杨某。至此,在案发后一年四个多月,案件真相大白。
四、判决情况
鉴于本案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生重大变化,证实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故意伤害被害人曲某的证据出现矛盾,公安机关将本案撤回,并于2019年11月9日释放孙某某。同日,杨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之后,杨某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5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2020年2月26日,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对杨某以故意伤害罪向区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4月15日,区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五、办案思考
(一)坚持科学精神
自从世界上第一台现代测谎仪于1921年制成以来,测谎技术始终在争议中发展,对待心理测试技术,我们应当秉持科学的态度,“万能论”和“无用论”都有失偏颇。与其他刑事技术针对“有形物质”的鉴识不同,心理测试检测的是犯罪过程在被测人记忆里和心理中的痕迹,其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实案测试准确率难确定、对谎言判断的间接性[3]以及适用范围的有条件性[4]。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5月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心理测试技术工作程序规则(试行)》第三条规定:“心理测试结果用于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我们认为,该条文对心理测试结果的效力定位符合心理测试技术目前的发展状况和办案实际。
(二)严守专业规范
以本案为例,初看案情和现有证据,感觉就是一个有前科劣迹的嫌疑人酒后好勇斗狠而伤人,被害人、证人的指认,以及嫌疑人急于“逃离”上海的举动似乎也印证了其就是凶手。然而,作为辅助检察官审查言词证据的心理测试鉴定人,应当保持“中立”,切忌将一些已知信息和被测人的行为表现轻易地认定为说谎的线索。试想一下,如果测试人员对被测嫌疑人怀有偏见,对测试结果抱有确认其说谎的期待,那么这种偏见和期待很容易导致在测前谈话、开发准绳、测后评图等各个流程中不自觉地做出不利于被测人的举动和评价,偏离测试程序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从而影响结论的客观性。在本案中,嫌疑人率先离开现场而后离开上海的行为,可以解释为“畏罪潜逃”,也可能是“害怕讲不清楚被冤枉”;其“突然想到要回家照顾孩子”的辩解,可以被认为是站不住脚的,也可能是百口莫辩情况下的一种情绪宣泄。诚实者或许因担心被冤枉而产生的恐惧感,就很容易与说谎者担心被识破的恐惧感相混淆。[5]因此,测试人员要始终以平和开放的心态,秉持严谨求实、独立客观的原则,严格按照测试原理、规则方法、测试标准实施心理测试检验。
(三)注重团队协作
测谎技术是人机结合系统,是一系列的分析、诊断和判断的过程。虽然在评价过程中使用了测谎仪器,但是,培养测谎员一套完整的思维方式和体会更多的经验,比昂贵的设备和仪器更准确、更有效、更重要。[6]测试人员虽然都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人民检察院心理测试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但不同的年龄、性别、工作经历和人生阅历等等对测试人员看问题的角度会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通过组建心理测试办案团队,使多名测试人员对编题、开发准绳、拟定测前谈话提纲、图谱打分等关键环节进行充分交流、甚至互相质疑,能够起到“会诊”案件的效果。实践表明,经过这种“批判式论证”的团队协作,互相取长补短,能够有效避免“奥赛罗谬误”[7],有利于测试结果更加客观准确。
(四)加强检技融合
本案的成功办理,源于检察官主动运用心理测试技术辅助办案的意识,体现了检察业务与检察技术的融合。心理测试在侦查阶段主要用于“破案”,而在起诉阶段主要用于“审查证据”,以协助检察官在办案中保持客观义务。[8]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章“证据”中专门设置两节规定了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由此可见,对言词证据的审查与认定,是检察官办理审查起诉案件的重要内容,从本案的办理来看,心理测试技术作为一种对言词证据进行可信度评估的科学方法,在辅助检察官审查判断证据,增强其对特定案件事实的内心确认,发挥监督纠错作用方面成效显著。
[1] 参见刘洪广、周琳:《科学测谎技术》,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1页。
[2] 图谱打分-6到+4是无结论,即无法判断被测人在这个测试问题上是否说谎。心理测试人员的意见分为“有说谎显示,无说谎显示,无结论”三种。当然实践中图谱分值是个参考,还要根据具体案情和测试时的行为表现等综合考虑,最后得出对测试问题是否说谎的结论。
[3] “几乎有关测谎仪的一切都争议重重,但有一点是所有使用测谎仪的人都同意的,那就是测谎仪无法直接测谎。测谎仪所测的只是自主神经系统的唤醒信号,即一个人因情绪波动所产生的生理变化。只有当这些情绪与当事人的言行出现不符或者当事人似乎正在编造言辞时,这些信号才能被推断为说谎的信号。”——参见[荷]ALDERT VRIJ著,韩春梅、张磊、刘远译: 《欺骗与测谎——陷阱与良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18页。
[4] 例如,进行测试须经被测人同意;被测人心理、生理具备测试条件;测试场所的环境(温度、湿度、隔音、亮度等,看守所测试要去除被测人戒具等)符合测试标准;案件中可以作为“相关”问题的情节是否足够等等,不顾这些限制条件强行测试,则会导致测试意见错误或无效。
[5] 参见[美]保罗·埃克曼著,邓伯宸译、徐国强校:《说谎》,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139页。
[6] 参见靳跃:《靳跃讲心理——13堂心理判断与审讯谋略课》,中国检察出版社2014年版,第183页。
[7] “诚实者可能因為某种压力而表现出说谎者的神情,抓谎者如果未能考虑到这一点,就很容易发生奥赛罗谬误。这种错误最典型的例子首推莎士比亚的戏剧《奥赛罗》中的情节……苔丝德蒙娜的恐惧与痛苦,落在奥赛罗的眼里全成了她乍闻“情人”惨死的反应,更使他相信她的不忠。奥赛罗不知道的是,假如苔丝德蒙娜是清白的,她仍然会表现出类似的情绪:痛苦和绝望。”——同前注[5],第139-140页。
[8] “检察官客观义务,是指检察官超越控方立场,坚持客观公正”“检察官为履行打击犯罪的职责需成为热情的控方当事人,又因客观义务而应当冷静的、无偏倚的司法官”——参见龙宗智:《中国法语境中的检察官客观义务》,《法学研究》200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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