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巴县动物运输车辆备案管理浅谈
2021-03-18周孝敏唐荣松冯仁元
周孝敏,唐荣松,冯仁元
(1.陕西省镇巴县小洋镇农业综合服务站,陕西 镇巴 723600;2.陕西省镇巴县观音镇农业综合服务站,陕西 镇巴 723602;3.陕西省镇巴县畜牧兽医工作站,陕西 镇巴 723600)
加强动物防疫活动管理是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的重要手段,而动物运输车辆备案是动物防疫活动管理的重要环节。自2018 年12 月实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以来,通过3 年的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 号》(以下简称79 号公告)对规范生猪运输车辆管理、严格生猪依法调运、加强非洲猪瘟疫情防控起到了积极明显的作用,但由于79号公告仅限于生猪运输,且由于车辆备案条件没有明确详细规定,加之地区之间开展车辆备案要求不一致等因素,动物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在立法、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加强。
1 动物运输车辆备案的历史背景
2018 年8 月沈阳发生第一例非洲猪瘟后,疫情陆续在全国多地呈跳跃式发生,根据流行病学调查,通过违法违规调运引发的疫情占比较高。为了加强非洲猪瘟疫情控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 号)等规定,2018 年10 月31 日农业农村部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就生猪运输车辆应当符合的条件和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以及如何管理进行了严格规定[1]。随着非洲猪瘟疫情的逐渐平稳,其他动物疫病如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在一些地方时有发生,为了加强动物运输活动的防疫管理,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将动物运输车辆备案提上了依法管理的议事日程,于2021 年11 月3 日向社会发布了关于征求《动物运输防疫管理办法(草案)》意见的通知。
2 镇巴县动物运输车辆备案现状
2.1 动物养殖和动物运输车辆状况
镇巴县地处陕西省南部,汉中市东南隅,南接四川省万源市、通江县,东邻安康市紫阳县、汉阴县,西北与西乡县接壤,誉为陕西省“南大门”。辖20 个镇(街道)181 个村(社区),2020 年底存栏动物170 万头(只),其中生猪38.03 万头、牛4.86 万头、羊16.4 万只、禽103.85 万只,据统计有动物运输车辆80余台,其中专门从事畜禽贩运车辆38台,
2.2 动物运输车辆备案具体做法
自2018 年12 月以来,先后通过备案的动物运输车辆达23 台次,由于镇巴县属于山区农业县,交通不便、地理屏障等客观现实原因,从事动物运输的车辆基本不符合79 号公告应当具备条件(一)项之规定:即“采用专用机动车辆,车辆载重、空间等与所运输的生猪大小、数量相适应”[2],但有大量的动物需要流通运输,尤其县域内动物移动频繁。为解决养殖者需求和贩运人困难,在车辆备案工作中,做到既坚持原则又不失灵活,对“采用专用机动车辆,车辆载重、空间等与所运输的生猪大小、数量相适应”这一规定不作硬性要求,但申请备案车辆必须做到防渗漏、遗撒,有清洗、消毒和防疫设施,并全部配备安装车辆定位跟踪系统,要求如实记录运输台账,认真做好装载前和卸载后的清洗和消毒。
3 动物运输车辆备案存在的问题
3.1 动物运输车辆备案缺乏强制性
目前国家没有出台动物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办法,79 号公告仅限于生猪运输车辆的备案管理,对于牛、羊、禽等动物的运输车辆备案缺乏约束力。
3.2 动物运输车辆备案条件不明细,可操作性差
现实中有大量的核载不足1 000 kg 的微型货运车辆从事动物贩运,按照79 号公告规定,有的1 个县甚至找不出1 台符合公告要求的车辆,因此79 号公告规定备案条件不细,可操作性不强,实际工作中可能形成有规定无法执行的困局。
3.3 地区间对动物运输车辆备案要求不一致,管理混乱
79 号公告规定的动物运输车辆备案条件在不同地方执行差别很大,有的地方除条件(一)无法全面执行外,基本能依照公告规定开展动物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工作。但一些地方动物运输车辆备案管理部门根本不执行公告规定,只要是台车,不论大小、无视条件、不按要求配备设施设备就予以备案,不但造成人为监管难度,更不利于动物运输防疫活动有效管理。
3.4 基层职能缺失,难以发挥动物运输监管作用
由于机构改革后撤销乡镇兽医站,过去从事动物卫生监管的人员有的调整岗位去干别的工作,有的由于身兼多职其本职工作沦为副业,绝大多数乡镇仅有1~2 名专门的工作人员,少数乡镇甚至没有专门人员,基层动物卫生监管职能严重缺失,近年来违法违规调运动物现象时有发生,动物运输、落地监管成为动物防疫活动管理的主要漏洞,由此引发的动物疫情给养殖业造成巨大损失,严重制约了畜牧业健康发展。
4 建议
4.1 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动物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办法,明确需要备案运输车辆的动物种类
79 号公告仅规定生猪运输车辆需要进行备案,虽然电子出证系统已将牛、羊2 种动物进行了强制关联,但截至目前其他动物运输车辆还没有明确规定要求备案,实际工作中不易操作,造成部分运输车辆不备案或不主动备案。因此应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动物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办法,明确需要备案运输车辆的动物种类,让基层执法有据可依。
4.2 应规定详细的动物运输车辆备案条件,制定可操作的动物运输车辆备案要求
79 号公告对车辆备案应当符合的条件只做了原则性规定,我国地域辽阔、地区差别较大,建议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办法充分考虑上述因素,针对跨大区和省、跨县、县内运输车辆制定不同的备案条件,比如县内运输车辆,运输距离短、活动范围有限,可以不适用“采用专用机动车辆,车辆载重、空间等与所运输的生猪大小、数量相适应”的条件,这样既兼顾地域(地区)、层级需求实际,也便于监督管理。
4.3 做好宣传引导,严格规范备案
通过张贴告示、发放明白卡、悬挂宣传标语、进场入户宣传等形式,让养殖、经营、运输及屠宰畜禽的单位和个人详细了解相关政策、法律和法规,增强人们守法经营的自觉性,引导畜禽贩运人将符合条件的车辆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在运输动物时不使用未经备案的车辆。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制定详细的动物运输车辆备案办事指南并在办公场所公开,确定受理、审核、发证环节人员岗位职责,根据“放管服”精神,按照“一次办、马上办”的要求,明确各环节办理时限,做到依据、条件、程序、办理期限等全面公开透明,同时将申请人提交的动物运输车辆备案信息表等相关材料、核实信息等记录整理存档备查。
4.4 加强动物运输车辆监管
一是加强动物运输台账管理,在办理动物运输车辆备案时,要向申请者告知台账管理制度要求,并督促承运人及时、详细记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号码、动物数量、运载时间、起运地点、到达地点、途径路线、装载前及卸载后清洗、消毒及运输过程中的染疫、病死、死因不明动物处置等情况。二是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协同联动机制,在车辆备案现场审查、产地检疫出证、指定通道监督查验、屠宰场进场查验、落地监管查验等环节,加强对动物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重点查验运输车辆是否经过备案、动物车辆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装载前和卸载后是否对车辆进行清洗消毒、是否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否按规定安装车辆定位跟踪系统等相关情况,做到全过程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