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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反支配的权力体系:关于权力反腐败理念的新阐释

2021-03-16

南风窗 2021年4期
关键词:行动者宏观支配

构建反支配的权力体系:关于权力反腐败理念的新阐释

吉林大学行政学院 彭斌

本文节选自《政治学研究》2020年第5期

从权力类型的角度分析,腐败主体所占据的支配性权力实际上体现为三种亚类型的支配,即,主体间的支配、行为上的支配和结构性支配。所以,在反腐败斗争中,党和政府既要否定腐败主体和其他行动者的主体间支配与行为上的支配,也要否定各种结构性的支配。从主体间的关系上讲,反腐败就需要否定那些被赋予职权的行动者之间存在着人身依附、宰制或庇护的关系,防止某些行动者通过各种“圈子”“派系”“山头”“码头”来扭曲正常的政治规矩与上下级关系。从行为的角度分析,反腐败就是预防和惩治某些行动者在议程控制、决策制定与执行过程中将不合法的主张以公共决策的形式贯彻实施,防范他们将其职权管辖或影响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异化为自身控制的私人事务。从结构上讲,反腐败就需要优化社会结构,避免社会两极分化,防止某些社会成员掌控着强大的经济资源并将其作为支配他人的力量,以致他人尤其是公职人员产生被剥夺感,形成认同腐败的偏好与价值观念。由此可见,权力反腐败的新理念体现出通过构建反支配的权力体系来系统性地治理腐败的思路,它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拓展反腐败的领域、范畴与机制。

在反腐败过程中,党和政府所生产、激活和运用的反支配权力不仅是一种影响力,而且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力量。在腐败现象中,腐败主体所以能够通过议程控制、决策制定或执行等方式实施腐败,原因就在于其占据的支配性权力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力量,能够将其意志强加于其他行动者,使其他行动者做某些本来不愿意做的事情。因此,在反腐败斗争中,党和政府所生产、激活和运用的反支配权力也必须具有相应的强制力才能约束和惩治腐败主体。在现实社会中,由于党和政府在反腐败行动中所塑造的反支配权力与腐败主体实施腐败所占据的支配性权力都有强制性,所以,他们所生产、激活和运用的反支配权力的强弱就成为决定反腐败斗争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反支配权力越强,反腐败成功的可能性就越大。在这种意义上,党和政府只有通过完善各项制度安排、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动员群众参与等方式塑造出尽可能强大的反支配的权力体系,才能在反腐败斗争中取得全面胜利。

需要指出的是,在反腐败过程中,构建反支配的权力体系既不能被等同于塑造多元化的权力体系,也不能被认为是确立分权制衡的机制。在学术界,有观点认为,西方国家的政党竞争体制、分权制衡机制与司法独立等在不同的部门、机构或组织之间确立起竞争关系,彼此制约与监督,因而能够保障公职人员廉洁从政。不可否认,上述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扩大民众参与权力运作的范围,使个别行动者难以完全控制某项决策的制定与执行,有利于预防或惩治腐败。但问题在于,那些彼此间存在制约与监督的部门、机构或组织也是具有自身利益的,可能会通过议程控制、决策制定与执行等方式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激起政治献金、操纵选举、利益集团游说等行为,甚至蜕变成制度化的政党、寡头或集团分肥机制,或者导致不同机构间相互否决的现象,因而不能从根本上治理腐败。从反支配权力的角度分析,多元化的權力体系与分权制衡机制在一定意义上能够预防和抑制腐败的原因在于,它在一定程度上构建出反支配的权力体系;而它不能完全有效地治理腐败的原因也在于,它不能全面地构建出反支配的权力体系,不能彻底地否定主体间的、行为上的尤其是结构性的支配。从根本上讲,多元化的权力体系与分权制衡机制是西方社会结构的产物,它在本质上属于一种维护各种结构性支配的权力体系,因而不可能根治腐败。

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下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治理

中山大学国际金融学院 李力、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温来成、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应用经济学系 唐遥、中信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 张偲

本文节选自《经济研究》2020年第11期

本文的研究结果表明:第一,普通企业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的风险冲击都会带来经济下行压力的增大和违约风险的增加,两类企业的风险冲击是中国经济波动的重要来源,二者分别能解释GDP增速变动的14%和3.39%。第二,扩张性的货币政策在促进经济繁荣的同时也带来了企业杠杆率的攀升,增大了融资平台企业的债务风险。在常规货币政策的基础上,引进基于动态准备金调控的逆周期宏观审慎政策能够有效地抑制企业债务规模,显著降低融资平台企业的违约风险,但是加强宏观审慎监管也会带来小幅度的经济下行压力。第三,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相互搭配能有效增进社会福利,且与信贷资产质量挂钩的逆周期“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明显优于单一准备金制度。

本文的研究对于中国加强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政策的协调配合,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具有一定的政策参考价值。第一,我国应充分认识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以及普通企业的风险冲击在中国经济波动中的重要性,将融资平台和企业信贷的违约风险作为重点防控领域,把化解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作为当前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关键。一方面,要加大对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风险治理,在逐步打破地方政府对融资平台隐性担保的同时,加快推进融资平台的市场化转型,对严重资不抵债的融资平台依法重整清算,坚决杜绝融资平台“大而不能倒”而导致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不断积聚。另一方面,应该配合做好一般企业的债务违约风险的化解处置,加强对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加快不良资产“出清”并严密监控新增信贷资产的质量,以有效化解存量债务风险并控制增量债务风险。

第二,中国应该继续健全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政策的“双支柱”调控框架,加强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政策的协调搭配,在发挥货币政策的逆周期调节的同时不断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以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一方面,中国应该坚决避免“大水漫灌”式的货币政策,以防止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杠杆率的进一步提高而加剧债务风险。如果政府需要在经济下行期出台扩张性货币政策以稳定就业和促进经济增长,此时必须辅之以相对从紧的宏观审慎政策,以抑制信贷规模的过度扩张和潜在违约风险的上升。另一方面,中国也必须认识到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在短期内也会对实体经济活动带来一定程度的下行压力。因此,在运用宏观审慎政策整治金融乱象,化解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的同时,也要适时地对货币政策进行预调微调,以适度缓解实体部门面临的信用紧缩压力,保证实体经济流动性的合理充裕。

第三,中国应该在坚持宏观审慎的原则下进一步落实“差别化监管”。在全面、客观评估商业银行各项贷款业务的信用风险的基础上,对高风险机构或者高风险贷款业务采取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一方面,宏观审慎监管应该密切关注信贷资产的流向。对于流向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等高风险领域的贷款,应该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新发放融资平台贷款的条件,控制商业银行对融资平台的新增贷款。另一方面,将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适用的宏观审慎监管要求与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状况等指标挂钩。在不放松对资产质量状况较好的商业银行的监管的同时,应该对资产质量较差、不良贷款比率较高的金融机构,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管。中国应该通过这种“差别化监管”机制,逐步引导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的合理流向,以确保新增贷款更多地流向普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并防止资金过度进入融资平台等高风险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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