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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种植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问题研究

2021-03-16李佳富李国强

现代农业 2021年1期
关键词:种植业经营主体

马 洋,李佳富,李国强

(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观察点工作中心,内蒙古 呼和浩特010010)

1 调查结果及分析

本次调查涉及11个盟市、29个旗县、53个嘎查村和242个种植业新型经营主体,回收有效问卷295份,结果如下。

1.1 专业大户居主导地位

调查涉及的242个新型经营主体中,专业大户共126个,占总体的52.07%;合作社共51个,占总体的21.07%;农业企业4个,占总体的1.65%;家庭农场20个,占总体的8.26%;其他类型的新型经营主体41个,占总体的16.94%。

图1 样本村农村种植业新型经营主体类型

1.2 经营模式呈多元稳定发展趋势

笔者对2017~2019年3年间,新型经营主体是否和相关企业或超市等主体具有产品销售、融资支持、生产资料供应和技术指导四个方面的稳定合作关系进行了调查。数据显示,在产品销售方面,2019年比2017年合作增长了14.12%;在融资支持方面,2019年比2017年合作增长了8.33%;在生产资料供应方面,2019年比2017年合作增长了6.67%;在技术指导方面,2019年比2017年合作增长了17.28%,经营模式更加多元化。

图2 样本村新型经营主体是否和相关企业或超市等主体具有稳定合作关系

1.3 行业分布主要集中于粮食作物及经济作物

从样本村种植业新型经营主体的行业分布情况来看,以种植粮食作物为主,占到了总体的79.8%;其次为种植经济作物,种植蔬菜水果相对较少,这与自治区的土地及气候状况及生产技术有较为密切的联系。

1.4 对要素和政策的需求强烈

此次调查中,针对样本村种植业新型经营主体对信贷资金、有效的农业保险、流转农地、设施农用地、生产经营人才、技术培训与服务、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信息或销售渠道和耕地集中连片9个要素和政策的需求情况进行了调查,新型经营主体对要素和政策的需求十分强烈,其中对于农业保险的需求最强,其次是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培训与服务、市场信息或销售渠道、耕地集中连片,如图3所示。

图3 样本村新型经营主体对要素和政策的需求情况

2 内蒙古自治区种植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2.1 经营主体运行管理有待加强

一是示范带动能力不强。内蒙古自治区的种植业新型经营主体总量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专业大户、合作社、农业企业和家庭农场等类型较为丰富,但是经营主体运营质量普遍不高,高水准的种植大户、有影响的龙头企业和规范运作的合作社数量较少,对农民增收带动能力不强。比如大多数合作社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下,且从业人员为5人以下,合作社自身经济实力较弱,带动能力不强。二是运行管理水平不高。主要表现在一些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内部机构设置、职责划分不够明确,产权结构不够清晰,财务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分配制度不够合理,治理方式不够民主,部分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依旧靠个人信誉维持管理。三是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就发展规模看,种植大户大多自身经济实力不强,专业合作社之间也缺乏必要的再联合,一些生产加工企业离做大做强的目标还很远,社会化服务组织尚处在起步阶段;就加工水平看,能够进行深加工的产品少,农产品加工工艺比较落后,且大多数经营主体仍处在出售原料或者加工初级农产品的阶段,在标准化生产、产品深加工、市场开拓等方面很少涉足。由此导致的种植业新型经营主体在抵御市场风险和参与市场竞争方面能力普遍较弱。

2.2 生产要素问题矛盾突出

一是用地难。一方面是土地流转困难。在调查中发现,内蒙古自治区的种植业新型经营主体对于扩大规模、开展机械化操作,规范土地性质、加强土地使用的稳定性和集中性等方面的呼声强烈,与之对应的是由于农户惜地思想、历史遗留土地纠纷等原因,导致土地连片流转困难重重,这就造成了种植业经营主体的生产规模难以扩大,需求得不到满足。另一方面是耕地质量下降。由于在种植过程中过多的使用了化肥和农药,有机肥投入不足,使得耕地土壤有机质含量下降,保肥保水性能减弱。与此同时,种植业效益较低,新型经营主体能够在养地方面投入的资金较少,对培肥地力、改良土壤的积极性不高,种植业经营主体普遍采取了传统的耕作方式,甚至部分地区采取掠夺式经营方式获取收益。二是用钱难。一方面银行贷款门槛高,融资困难。由于种植业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因此种植业新型经营主体季节性资金需求矛盾非常突出。由于没有明确的产权证书作为贷款担保,金融机构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存在不愿贷、不能贷和惜贷的情况。尤其是一些规模较小的种植业经营主体,在这方面的问题更为突出,只能主要依靠自有资金运营。另一方面种植业经营主体的年收益不稳定。种植业易受气候、市场等多种不确定因素影响,且农产品种植、加工均属于微利行业,自身资本积累速度慢,吸纳民间资本能力有限。资金困难已成为制约各经营主体发展的重要因素。三是用人难。有知识、会科学种植、会用互联网、大数据等前沿科技技术的高素质农牧民比例非常低,大部分种养大户虽然有多年的种养经验,但最新理论和科技种养知识掌握较少;大部分合作社、家庭农场大多围绕当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经营,管理人才普遍文化水平不高,对如何将产品、产业做大做强定位不清晰;一些加工型企业产品生产单一,创新能力不足,产业领军人才严重缺乏。

2.3 政策扶持保障力度有待提高

一是财政投入保障不足。首先是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投入资金不足,且个别地区仍存在“重数量轻质量,重工程轻养护”的问题,资金效益没有得到完全发挥。其次农业补贴作用发挥不足。此外,农业贷款贴息方面的政策制定和普及也需进一步加强。二是保险作用发挥不充分。虽然目前已经对小麦、玉米、大豆等种类农产品实施了农业保险,但地方特色农作物保险、农房、农机具、设施农业、制种等保险品种较少、覆盖面不足,难以形成对现代农业的强力支撑。三是地域化品牌培育力度不够。龙头企业少,大部分企业都规模小、档次低、市场竞争力和带动作用不强,生产规模和质量档次不适应产业化发展的需要,能真正代表内蒙古特色,拿得出、叫得响的地域化品牌较少。

3 种植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建议

3.1 提高组织化程度

支持和引导种植业经营主体依法组建产业协会、联合会,提升市场竞争能力。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共同出资、共创品牌、共享利益等方式开展再联合,实现互利共赢。引导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规范财务管理、职责划分、民主监督、收益分配。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农产品初加工、仓储物流、市场营销等产业,延伸产业链条,增强市场竞争力。

3.2 加大土地投入

规范农村牧区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行为,引导土地向新型经营主体集聚,提升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水平。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和工商资本参与投资土地整治、农业设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进一步简化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审批流程。同时加强灌溉渠道、通村道路、村内道路、田间道路和集中仓储、烘干、育秧等公用设施建设。

3.3 创新金融扶持

一是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加快构建新型农业补贴政策体系,加强农业补贴政策的针对性,完善对重要农产品的生产者补贴制度,切实提高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二是强化涉农信贷支持力度,引导支持金融机构把信贷资金更多地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探索土地经营权证、生产设施设备和注册商标等抵押担保的方式,降低种植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难度,缓解资金压力,为保证农业生产的顺利开展和进一步扩大生产扫除资金障碍;三是扩大农业保险的范围,发展与种植业新型经营主体生产关系密切的地方特色农作物保险险种,优化参保服务,提高勘验、理赔效率,降低农业生产风险。

3.4 注重人才培育

深入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农民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工作,建立分区域、分行业、分结构的培训和进修制度,提升种植业经营主体的素质和能力,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让技术下沉,真正培养一批“懂技术、善经营、留得住、用得上”的农业本土人才。于此同时,加强对种植业经营主体管理者的培养,技术与管理能力同步提升,强化农业经营者管理水平。

3.5 畅通销售渠道

鼓励种植业新型经营主体加强标准化生产,提高产品质量,积极开展产品品牌认证和注册工作,形成规模效益和品牌效应。积极帮助新型经营主体对接终端市场,推动新型经营主体与各类市场建立稳定、高效、畅通的产销关系,拓宽营销渠道。积极培育农村电子商务模式,指导新型经营主体利用各类信息服务平台及时了解市场信息,进一步开拓产品销售渠道。

4 结语

培育种植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种植业的新型经营体系,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针对我国国情和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阶段特征为未来农业体制机制创新和现代农业发展指明的方向,也是内蒙古自治区农业发展的重要一步。内蒙古自治区要立足资源优势,充分发挥土地、金融和人才的作用,持续加大对新型经营主体的培育力度,进一步创新政策举措,健全管理制度,完善服务机制,引导多种生产要素向新型经营主体集聚,使其生产经营能力和带动能力得到巩固提升,促进新型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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