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苏州市食品生产监管工作的探讨
2021-03-16山珊
山珊
摘要:本文简要分析苏州市食品生产企业基本情况,对当下食品生产企业监管现状进行探讨,分析监管工作中的优势与不足,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食品生产监管现状,存在问题,对策措施
分类号:TS207.3;TS201.6
苏州市食品生产以全面落实“四个最严”和“四有两责”为目标,创新工作思路、强化监管效能、突出工作重点、优化服务措施,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守好食品安全底线。近年来,苏州市食品生产安全总体形势稳中向好,为苏州市群众饮食健康安全做出了积极贡献。为进一步推进苏州市食品生产监管工作,分析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探讨相应的对策措施,加强食品安全质量管控,不断提升苏州市地产食品质量安全总体水平,现对苏州市食品生产监管工作状况进行简要分析。
一、食品生产行业总体情况
1、产品类别分布
根据国家市场总局2020年2月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1],苏州市食品生产企业覆盖了全部32个食品类别(见图1)。其中,速冻食品、糕点、饮料生产企业数量位列前三。全省唯一一家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惠氏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0年落户苏州工业园区。
2、区域分布
截至2020年底,苏州市1531家食品生产企业区域分布情况从多到少依次为:吴中区、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常熟市、相城区、张家港市、工业园区、虎丘区、张家港保税区、姑苏区(见图2)。其中太仓、昆山临近上海,近年从上海迁入的食品生产企业较多,企业数量呈现显著增长趋势;姑苏区近年因古城改造、厂房租赁成本上涨等原因外迁企业较多,企业数量呈现逐步下降趋势。
二、食品生产监管工作情况
在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的大背景下,苏州坚持“双随机、全覆盖、控风险”的理念,采用“四不两直”的方式,加强日常检查、许可跟踪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突出对“四重一大一小”的监管。
日常监管实现“两个强化”:一是强化风险管控。对近年来抽检不合格信息和已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汇总分析,梳理确定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由苏州市局联合县(区)局开展飞行检查,“一事双查、一查双责”,既能对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情况进行核查,又能对监管人员日常监管履职的情况进行核查。二是强化集中整治。以问题为导向,针对高风险食品开展靶向抽检,最大程度提升专项整治工作成效。开展重点食品专项整治,以质量分析会、专题培训为抓手帮助企业查找问题,核查企业落实整改情况,结合企业人员考核、成绩公告等工作,整治成效显著。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苏州市食品生产监管工作总体形势平稳,但也存在一些亟待改进的问题。
1、部分食品质量安全有待进一步提升
部分食品类别技术含量不高、入行门槛低,行业内企业层次两极分化严重,数量上以小企业居多,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企业管理水平不高,没有完善的检验检测手段,不重视培养技术人才和运用先进质量管理体系,如:桶装饮用水、糕点等。少数企业法制观念和质量意识比较淡薄,内部管理松懈,不能持续保持必备的许可审查条件和食品安全控制要求,存在一定程度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我国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需求不能得到满足。[2]
2、监管力量薄弱,工作超负,难以满足监管需要
苏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工作覆盖面广,需监管的主体数量多,监管的环境相对复杂,导致监管力量相对不足。基层监管人员,除了食品生产监管,同时肩负着食品经营、食品抽检、药品、产品质量等其他工作,每个监管干部往往都会疲于应付上级工作要求,容易失去工作重心,致使顾此失彼。有调研表明,普通公务员从刚接触食品监管工作到完全熟悉此工作,至少需要两年全职工作时间,专业知识学习的难度较大,而近年机构改革期间基层监管人员流动性较大,不利于专业人员的培养。
3、監管难点多,难以提升监管工作成效
虽然食品上的法律、法规、标准等复杂繁多,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新的问题难点也层出不穷,致使相关部门的政策法规更迭频繁,标准相互矛盾、对应的法规欠缺等问题也屡见不鲜,日常行政执法中也常会处于有据难依、无所适从的尴尬境地。据不完全统计,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涉及近20 部法律、近40 部行政法规,还有近150 部规章[3],但面对一些疑难问题,也时常找不到明确的处罚依据。例如: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对成品进行批批留样;企业出厂检验原始记录不规范或不完整等。
四、建议措施
1、提升监管信息化水平
以信息化建设为契机,加强以互联网为基础的信息化监管,将食品安全监管原则性规范落实为具体措施[4],建立移动执法平台,建立健全基层网格化监管,推动监管工作系统化、可视化和智能化。
2、推行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鼓励大型企业主动实施GMP、HACCP、SSOP、AIB等国际先进质量管理体系,促进食品行业产业转型升级。整体提升食品生产行业质量安全管控水平,宣贯良好生产规范理念,细化自查要求和具体实施方案,督促企业对标有关要求开展自查整改,补差补短,逐步推动企业全面实施良好生产规范。
3、优化监管“双随机”方式
坚持问题导向,“双随机”检查做到随机不随意。建立健全“双随机”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动态更新管理。开展靶向监管,对高风险产品、投诉举报反映问题集中的产品、被纳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企业等问题突出的产品和生产主体,可列为必查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4、完善监管社会共治体系
在以往信息公开的良好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监管计划、检查情况、抽检结果等监管信息的公开力度,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信息的整合与分析[5]。在现有的食品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基础上,及时曝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关注社会舆情舆论,及时回应群众最关切的突出问题。同时强化监管成果的宣传,稳步提升食品生产监管工作的公众服务满意度,切实增强广大群众对食品安全的参与感和获得感,使人们能彻底放心,实现食品安全的目标[6]。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2]周德翼 杨海娟:食物质量安全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与政府监管机制[J].中国农村经济,2002(6):29-35;
[3]陈锦 王振平:中国食品药品监管[J].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现状分析,2005(6):16;
[4]周应恒 王二朋: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一个总体框架[J].改革,2013(4):19-28;
[5]任常菲 李滢倩 王潇: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现状及改善对策[J].食品安全导刊,2019(24):129;
[6]郭彦希:食品质量安全检测与监督工作[J].食品界,2017(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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