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解说类短视频的版权保护困境及对策探讨
2021-03-16王玉婷刘洁
王玉婷 刘洁
摘 要 近年来,影视解说类短视频在短视频市场上占据重要位置,但在现行的著作权法下,影视解说类短视频却引发了一系列的版权保护问题。著作权随着媒介发展不断扩张,而二次创作者权利保护法规却仍处于传统版权时代,制度发展失衡导致版权规制失灵;同时合理使用条款存在多方面缺失加大了司法部门判案难度,使二次创作与著作权之间矛盾愈发激烈。对此,应推广“线上宣传+线下观影”的新型合作模式,引导二次创作者从自身出发寻找版权新出路;兼顾二次创作者、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调整合理使用原则,可借鉴“四要素检验法”建立完善的综合评判制度,以求在司法实践中帮助判断是否符合合理使用;充分利用数字版权管理与合理使用制度的互补性,发挥平台把关人作用,力求在各个环节解决版权保护问题。
关键词 影视解说短视频;二次创作;合理使用原则
中图分类号 G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6-0360(2021)22-0001-06
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9.89亿,其中,短视频用户规模为8.73亿,占网民整体的88.3%①。短视频平台在短短几年的时间内实现了快速的市场扩张。然而在市场迅速发展的背后,短视频行业侵权事件频频发生,其中影视解说类短视频侵权问题尤为突出。所谓影视解说类短视频,是指将电影的主体剧情结构加以凝缩并附加视频创作者的主观评价,通常以解说、分析、评价以及戏谑、批评等形式出现在各大短视频平台的视频内容,作品时长短则3~5分钟,较为专业具有一定深度的达20~40分钟[1]。因为这类作品的内容常会涉及影视剧集的原创画面内容与情节,影视解说类短视频常常会陷入侵权纠纷。对此,笔者认为在知识共享的互联网时代,保护著作权人和二次创作者合法权力的同时,平衡好二次创作者与著作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是促进内容创作市场稳定繁荣发展的关键。为此,本文将通过梳理短视频时代版权保护领域出现的问题,通过剖析版权保护出现问题的原因,试图给出符合时代背景和互联网环境下的相应对策。
在2019年1月—2020年10月期间,12426版权监测中心针对10万多名原创短視频作者的1 000多万件短视频样本进行了网络版权监测,累计监测疑似侵权链接1 602.69万条,其中在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体育赛事、动漫等类型4 894件作品中,共监测到短视频疑似侵权链接1 406.82万条②,影视解说类短视频侵权已成为短视频侵权问题的重灾区。面对如此频发的侵权问题,我国行业监管与司法审判部门若不予理睬,市场上盗版、侵权现象将层出不穷,著作权人利益受损;若采用“一刀切”政策,一味打击二次创作,势必会影响短视频市场的发展。因此,在知识共享的互联网时代,传统版权保护法律条例如何适应新的市场需求,相关部门如何恰到好处地处理二次创作者、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已成为版权保护领域亟需解决的问题。
1.1 二次创作对著作权的冲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其中明确提及著作权人享有保护作品完整权(作品不受他人歪曲、篡改的权利)、改编权(改编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权利)、汇编权(将作品或片段通过选择或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等相关16项权利。一旦使用者对作品的使用与传播行为对著作权人的16项权利造成影响,且不符合合理使用原则,即构成侵权。
纵观目前影视解说类短视频市场,影视解说类短视频的创作模式是建立在对已有的影视作品内容、画面、情节的拼接重组,若相关画面未获得著作权人授权,即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汇编权。部分影视解说类短视频从原作品的画面出发,却在创作过程中表达了与原作品截然不同的观点,涉及对原作品的吐槽、戏谑,即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改编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同时,影视内容制作方认为,用户对影视作品的消费大多是一次性消费,很少重复观看。但影视解说类短视频创作者在二次创作时,将影片核心内容透露给观众,这样的做法无疑是对电影的剧透,使电影失去原有的神秘感,让片方损失部分观众,受到经济损失[2];而且二次创作者通过剧透他人原创内容吸引高额流量,通过广告植入等方式进行流量变现,获取高额的商业利益,这种建立在损害片方利益基础上的二次创作早已超出了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严重地冲击了著作权人的相关权益。
1.2 合理使用原则难以保护二次创作者的权益
从古至今,创作活动就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任何作品都无法脱离前人的智慧凭空产生,若无前人作品的启示和借鉴,创作就如无源之水,无土之木。合理使用原则实质上是著作权限制制度的一种,其明确规定在12种情形下,二次创作者在不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且注明作品来源的前提下,可以不经许可免费使用他人作品。面对我国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及作品传播享有垄断性权利的情况,合理使用原则能为他人学习、欣赏、创作自由提供保护。其中合理使用原则第二点指出:“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符合合理使用原则③,这让合理使用原则成为影视解说类短视频创作者受到侵权起诉时的最佳抗辩理由。
但在众多涉及著作权纠纷的法律案件中,合理使用原则却难以保护二次创作者的相关权益。本文选取在影视解说类短视频侵权案例中较具代表性的两个案例进行分析,被告方均以合理使用原则作为抗辩理由,但在司法判决中合理使用原则却因超出适当引用必要性限度、替代效应、影响原作品市场等各种原因很难保护二次创作者免于处罚(见表1)。再细看2020年著作权法最新修改条例,本次修订对于“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著作权合理使用情形,增加了“合理使用”的原则性限制,即“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可在影视解说类短视频创作过程中,介绍原作品是外衣,评论原作品才是创作者创作的实质,二次创作者通过在短视频平台发布相关评论内容必然会导致部分观众改变消费行为,从而损害著作权人的相关利益、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可见,以“介绍、评论某一作品”为表现形式的影视解说类短视频,虽在合理使用原则保护范围内,却悖于合理使用的原则性限制,那么此类二次创作者的合法权益究竟该如何得到保障?
1.3 我国司法部门在版权保护工作中困难重重
2020年,我国各级法院受理案件总数3 000多万起,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各类案件301万件④,然而前文提及12426版权监测中心在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间累计监测疑似侵权链接就有1 602.69万条,这表明我国有限的司法资源恐难以彻查短视频市场如此庞大的侵权现象。同时,我国著作权法缺乏对合理使用原则的统一判定标准,进一步加大了司法部门判案难度,为达到公平审判的目的,法院常借鉴国际公约中的“三步检验法”与美国著作权法中的“四要素检验法”进行判案。有观点认为此做法造成立法指引与司法判决的错位,使判决结果超越权利人的合理预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立法的权威与司法的公正[3]。目前在维护司法权威与公正判案中,我国相关司法部门难以两全,无疑加大了其版权保护工作的难度。
互联网经济兴起,新兴行业的盈利模式不断发生变化,利用热点内容获取巨额流量从而实现较高的商业转化,成为影视解说类短视频账号持有者主要的获利方式,但是这种生存方式极大地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相关权益,加剧了侵权问题发生。除此之外,在大数据、虚拟、知识共享的版权环境下,任何法律漏洞与不适时的条例都会直接造成严重的市场问题,短视频平台作为产业链末端的最后把关人,没有完善的版权审核制度也将加速市场侵权行为的发生,增加相关司法部门版权保护工作的难度。
2.1 二次创作侵权判定标准不适时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一切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从制作程序及作品内容来看,影视解说类短视频并非只是将影视片段进行简单拼接,而是选择最能展现剧情走向的画面片段进行重组排序,在隐去原作声音和字幕后加上创作者对影片内容的理解与评论,由创作者独立剪辑合成。创作过程体现了创作者对影片内容的独特审美,符合“独”与“创”的作品定义标准,属于国家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二次创作作品范畴。但这并不意味像影视类解说短视频这样的独创性作品不会涉及侵權问题。因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除了判断作品的独创性外,二次创作者获取原影视作品画面的渠道是否合法、有无通过作品获取利益都是判定二次创作作品是否侵权的重要依据。
然而随着大数据时代到来,传统二次创作侵权判定规则显然已无法适应网络环境下作品使用的多变情形。首先,在知识共享的“互联网+”时代,作品常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计算机中,并在虚拟网络中实现传播。网络作品素材多如牛毛,作品传播速度迅速,提升了用户在二次创作时向权利人支付报酬的困难程度。传统二次创作侵权判定标准要求创作者在二次创作时必须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无疑增加了短视频二次创作者的时间成本与经济成本[4]。这种“先授权后使用”的传统支付手段在创作者和权利人之间筑起了一道无形的墙,是造成创作者侵权的最重要原因。其次,各大短视频平台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纷纷出台观看量提现、广告分成等激励政策鼓励用户创作。以西瓜视频为例,每一万播放量,创作者可以获得5元左右的补贴,高质量的原创内容则可获得12元左右的收益,除此之外,西瓜视频还会将用户在“搜索结果、个人主页和作者发文动态”渠道中产生的播放量都将计入到作者的广告收益计算中。二次创作者虽能从主观上避免作品直接获利,但却很难杜绝作品产生其他间接收益。可见在网络信息时代,一直延用传统的二次创作侵权判定标准不仅不合时宜,还更易促使二次创作者为逃避法律追责,朝着地下化、隐蔽化方向发展,从而加剧二次创作者与著作权人之间的矛盾冲突。
2.2 合理使用原则发展失衡
伴随数字作品的普及,著作权保护范围由传统领域逐渐向网络空间扩张,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即是互联网时代著作权人拥有的全新版权保护权利。对此新权利,我国还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旨在对其进行更好的保护,其中第四条除了允许权利人采用技术措施来保护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外,还明确禁止他人规避、破坏技术措施,也禁止帮助规避技术措施行为。可见我国著作权人权利范围不但随着媒介新形态持续扩张,而且技术保护措施的规定也再次强化了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保护。反之,合理使用原则作为一种对著作权限制的制度却仍处于传统版权时代,存在着法律界定模糊、制度过于封闭、缺乏统一评判标准的问题。合理使用原则存在严重缺失,无法应对著作权快速扩张下对二次创作者权利的挤压。制度发展失衡,是导致著作权规制失灵的重要原因。
2.2.1 合理使用原则界定模糊
细看我国“合理使用原则”,相关条例在第二点明确指出:当作者以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为目的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授权也无需向其支付报酬地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虽然此法律条文已对创作者引用目的做出限定,但并未在相应法律条款中对“适当引用”做出任何程度限定或情况说明。那么究竟创作者在二次创作中引用原作画面占比多少符合“适当引用”?引用到何种程度不构成侵权?均不能从法律条文中找到清晰依据。推出合理使用原则的本意是希望消除作品创作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冲突,促进作品市场传播,却因模糊的法律界定无法为二次创作者提供明确的引用程度指引,造成了二次创作者在面临侵权问题时无法可依的局面。
2.2.2 合理使用原则过于封闭
另外,我国著作权法仅将12种具体情况纳入“合理使用原则”的保护范畴,很难适应科技发展带来的新变化。短视频市场上也有部分影视解说类短视频,虽然使用原作图像、音频等,但是不对原作品进行“介绍、评论、说明”,这类短视频的核心目的就是为了供广大民众浏览欣赏,不属于合理使用原则规定范围内的任一情形。对此现象,相关司法部门若一味地因其不符合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况就将其判为侵权,不仅将限制二次创作者的创作自由,还会对短视频市场造成不小的冲击,未免过于封闭。反观一些文化输出大国,国家为保障文化创作的自由度,通常会采用灵活、开放的合理使用原则。以美国为例,其只规定了合理使用原则的评判要素,而并未在法律中罗列具体使用情况,这种开放的评判体系能够确保合理使用原则的灵活性,保障文化创作的自由。相比之下我国合理使用原则较为封闭,若具体适用情况不能根据时代变化进行及时调整,将很难适应新的时代发展需求。
2.2.3 合理使用原则缺乏统一评判标准
由于合理使用原则缺乏统一的评判标准,致使我国法院在面对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常出现“各自为政”的现象。其实,中国作为国际著作权保护条约《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三步检验法”已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默认的审判方式。但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将“三步检验法”作为司法部门判案的判定标准明确写入相关法律条文中,为法院的司法审判带来了困惑。
为了克服法律局限性使案件审判更加公平公正,法院通常会将“三步检验法”与“四要素检测法”混用来保障案件的公平性,但法院的这种做法却超出了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我国法律从未提及类似审判标准,缺乏法律的支持,法院的审判工作常常会受到质疑,审判结果也往往会超出预期,有损我国立法权威。正是因为我国合理使用原则无法应对技术带来的新现象,法院只能另辟蹊径以求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却又因此举损害了我国司法的权威,形成恶性循环。可见我国合理使用原则必须根据时代的进步做出调整,来缓和因著作权扩张而失衡的利益关系,发挥利益平衡的作用。
2.3 短视频平台版权保护力度甚微
库尔特·卢因(Kurt Lewin)的“把關人”理论认为,消息从传播链条开始向外延伸扩展,在各个“门区”被公正无私的规定或者是“把关人”的个人意见决定是否被允许进入渠道或继续在渠道里流动[5]。UGC平台作为连接传者与受众的终端,在内容传播过程中本质上是一种前置的、拦截式的把关。平台作为产业链末端的把关人,可以在内容发布前按照一定把关标准对其进行过滤拦截,这种把关行为将对短视频市场规范发展起到直接作用。
但细看国内四大主流短视频平台涉及著作权的相关规定(见表2),平台虽在用户服务协定中多次提及著作权内容,对引用他人内容、授权平台版权、违约行为等进行详细阐述,但在条例中并无出现任何关于侵权后的惩罚措施。此类用户协定对用户的传播效果、规范力度均不大,大多是平台方对发生在平台上侵权行为的免责自保,无法从根本上抵制侵权行为。
主流短视频平台审核方式以机器审核为主,把控内容精度无法与人工审核相提并论,存在可规避性审核盲区。以抖音为例,在初次审核中平台主要采取机器检测,以视频画面、标题、关键词作为审核的重要标准,只有在机器检测过程中发现违规或疑似违规内容才会转入人工检测进行二次审核。这就意味着创作者只需通过为视频增加背景图、将关键词用拼音代替等方式即可让涉及侵权问题的视频通过机器审核,顺利进入市场。虽然平台设有二次审核与用户举报制度,但在版权保护领域仍存在巨大空缺,无法彻底解决侵权问题,平台对版权保护力度甚微。
3.1 推广互惠互利的新型商业合作模式
推动影视解说类账号与影片方的内容合作,有利于形成新的产业矩阵,促进影视行业健康发展。2021年2月9日,头部影视解说类短视频账号“毒舌电影”在抖音官方账号开设名为“八星送福,恭贺新春”的新年贺岁片专栏,首次以九宫格的形式展现春节档即将上映的8部影片。在其经典的创作过程中,毒舌电影采取多种方式与影片主创建立联系,让主创自然而然地成为影片讲解员,亲自为观众讲解影片内容。毒舌电影在当日发布的作品共计获得821.4万播放量,创下自身单日最高播放量记录。
这种新的合作模式不仅能为影视解说类短视频账号提供获取影视市场热点内容的合法途径、弥补账号在内容上的短缺;也能利用影视解说类账号强大的市场影响力反哺影片方的宣发需求,为片方提供强有力的短视频宣发阵地。影片方可以通过影视解说类账号进行垂直领域宣发,在不涉及泄露影片核心内容的前提下将内容触及目标受众,从而帮助片方获得更高的商业转化率。这种互惠互利的商业模式,有助于形成“线上宣传+线下观影”的商业闭环,影视解说类短视频账号与片方强强联手,能够更好地激发我国影视行业发展新活力。
3.2 可借鉴“四要素检验法”,建立完善的综合评判制度
清晰的法律条款是保障市场规范运行的基本前提。面对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原则判定方法的空缺,可以引入美国版权法中的“四要素检验法”进行弥补。“四要素检验法”从使用目的及性质、使用版权作品性质、所引用部分占完整版权作品比例和比重、使用行为对于版权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造成的影响这四个因素出发判定创作者引用是否符合合理使用原则,构建了一个多方面、全方位的评判体系。相较于“三步检验法”和著作权法详细列举的12种合理使用情况,“四要素检测法”提出的考量因素具有明晰、较强的包容性以及灵活性的优点,更能灵活地应对复杂多变的市场问题。
回顾谷阿莫作品侵权案,谷阿莫在抗辩时提及自己的创作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和合理使用范畴,创作目的仅是为了评价作品[6]。如果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单从创作目的出发,谷阿莫二次创作行为的确不属于侵权范围,但因谷阿莫讲解导致无法上映的4部影片,市场损失高达8位数,谷阿莫的创作行为直接侵犯了片方的商业利益。为了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应尽快完善著作权法中界定不清的模糊地带,可借鉴“四要素检验法”建立一个完善的综合评判体系,从多角度、多方面提供判定标准,切莫让连接创作者与使用者之间的桥梁变成禁锢内容传播的枷锁。
3.3 推广数字版权管理与合理使用制度之间的互补审核方式
从技术层面入手,推动数字版权管理(Digital Right Management,DRM)与合理使用制度的互补审核方式,不仅能够有效地护著作权人利益,还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消费者合理使用权益。日前,DRM技术凭借在数字内容的创造、生产、传播、销售、使用等整个生命周期内,对版权进行管理和保护,有效地保护了版权人的相关利益,却同时侵犯了消费者部分合理使用的权利,导致其与合理使用制度之间矛盾突出。但这并非否认两者在版权保护领域没有任何互补的可能。
目前在学界已经提出一些操作性较强的技术方案来推动两者的互补融合,例如系统预定模式、第三方授权使用模式、混合模式及合理使用过程控制模式[7]。系统预定模式是用来解决用户的合理使用权无法被识别和表达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无论如何尝试,预定明示授权使用都会失败的情况。第三方授权使用模式主要是通过第三方受理、审查和批准消费者的合理使用要求,该第三方机构必须具备双方都认可的、有资质的,以此来避免系统授权僵化以及版权人滥用许可权限制消费者合理使用的权益。“混合模式”指系统预定模式和第三方授权使用模式的混合模式,这种模式具体表现为上层是“第三方授权使用模式”,下层是“系统预定模式”,这样可以实现在规避两者缺陷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实现消费者的合理使用权益[8]。“合理使用过程控制模式”是指在非授权的状态下,可以让作品使用者行使其正当的合理使用权,同时也可以对使用者的使用行为特别是侵权行为进行恰当的监控,通过这种模式实现版权方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最大化。通过推廣数字版权管理与合理使用制度之间的互补审核方式,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消费者合理使用权益。
3.4 平台做好内容的“把关人”
作为短视频产业链末端的最后把关人,平台对内容的严格把关将有效遏制短视频市场侵权的发生[9]。
首先,各大短视频平台急需提升机器AI审核的智能化程度,加大内容审核力度,不以MD5抽帧检测法作为平台二次审核的方式,而应联合原创方建立完善的版权库,以随机抽取视频片段为二次审核方式,将片段与版权库中的视频、音频进行逐一比对,判定视频内容是否涉及侵权。这样的审核方式能够提升机器的判断精度,减少发生侵权问题。
其次,平台应推出严格的处罚制度,让侵权者付出高昂的侵权代价。“Copyright strike”版权警示是全球最大视频网站YouTube建立的一套严格的侵权处罚制度。当用户侵权收到3次版权警示后,系统会终止账号以及任何关联的频道,用户上传到频道的所有视频将被移除,并且用户将无法创建新频道。我国视频平台处罚力度过轻,面对侵权作品只会处以限流、删除视频的惩罚,这种不痛不痒的处罚力度,让影视作品侵权成了无本万利的买卖。对此,我国视频平台方应该建立严格的处罚制度,加大侵权的犯错成本,才能遏制平台侵权事件发生。
纷繁复杂的短视频市场对原有著作权体系造成冲击,我国版权保护困境是著作权无法适应现有市场环境的具体表现。如何平衡二次创作者与版权方的利益对推动文化创作繁荣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二次创作侵权判定标准作为判定是否侵权的重要准则,制约着影视类解说的发展,限制了部分优秀的二次创作的出现,打击了二次创作者的热情;另外,合理使用原则发展失衡也无法有效地应对著作权扩张。因此,不仅要对二次创作侵权判定标准做出适时调整,也要清晰地定义合理使用原则,配合其他版权法的规定,有效应对影视解说类短视频版权保护的困境,推动影视类解说短视频的良性发展,实现二次创作者与版权方之间的利益平衡,从而为文化建设做出贡献。
注释
①数据来源于《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第47次报告http://www.cac.gov.cn/2021-02/03/ c_1613923423079314.html。
②数据来源于 《2020中国网络短视频版权监测报告》https://www.sohu.com/a/437215434_99928127。
③参见《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④数据来源中国新闻网https://baijiahao.baidu.com/s?i d=1693673146954562808&wfr=spider&for=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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