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下商业银行的影响与对策研究
2021-03-12徐政
徐政
摘 要:近年来,我国税法为了逐渐实现与国际接轨,进行了一系列的税制改革,自2016年,全面实施“营改增”以来,对作为纳税人的商业银行而言,也是一场深远的变革,本文分析了“营改增”对商业银行产生的影响,并进一步提出了政策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商业银行;影响与对策
一、引言
为了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我国启动了渐进式的“营改增”税制改革。2012年将上海作为首批“营改增”税制改革试点,而后继续在全国各行业内推广实施。2016年5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全面实施“营改增”的税收文件,将最后一批包含金融业在内的四大行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彻底完成了营业税转变为增值税的税收体制变革,这一变革打破了我国增值税和营业税长久并行的税收体制,随着“营改增”改革的完成,营业税也正式退出了我国税收舞台。
二、营改增下商业银行纳税模式变化
“营改增”作为结构性减税工程,原则上是确保行业整体税负下降或不上升,但税制改革必然会带来一系列的变化。商业银行在增值税税制下,除了一些农村金融机构在满足相应的条件下可以选择按3%的征收率简易计税外,其他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服务业,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适用6%的税率,改变了原营业税税制下5%的税率。“营改增”税制改革不但引起了税率的变化,而且计税方法也与以往营业税下大不相同。营业税为价内税,其应缴税额为收入额直接乘以营业税率;而增值税为价外税,其在计税时要将营业收入换算成不含税的收入额,乘以适用的增值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进而扣除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得出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在征免税范围上,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很大程度上沿袭了原营业税税制下的优惠政策,同时明确了原营业税税收体系下存在争议的一些问题,将90天以内的应收未收贷款利息收入、票据贴现利息收入纳入征税范围,体现出了宽税基的纳税形式。
三、“营改增”对商业银行产生的影响
(一)对税负的影响
为了实现平稳过渡,“营改增”方案一方面沿用了原营业税体系中的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吸收了增值税体系的核心理念,采用增值税进项抵扣的方式,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从而避免原双重税制下重复征税的问题,企图实现为企业减税降负。但对商业银行来讲,其经营范围有别于一般的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主要由贷款利息收入,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入及金融商品转让收入构成。贷款业务收入在商业银行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其所对应的存款利息支出并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并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完全打通抵扣链条。而且商业银行为智力密集的服务型产业,人力成本较高,但在业务及管理费用中占较大比重的员工工资及福利费等人力成本并不能抵扣,此外,业务招待费、用于免税和非应税项目的费用支出、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支出亦不允许进项税额抵扣。虽然增值税体系下将购入固定资产及不动产纳入了进项税额抵扣的范围,但商业银行重服务轻资产,如果不是新设立网点的情况下,很少购入固定资产及不动产,总体看来,其能够取得的进项税额非常有限,可抵扣进项税仅有手续费及佣金、业务宣传费、租赁费等少数几项支出。再加上除农村金融机构可以选择按3%的征收率简易计税外,其他商业银行增值税率相较原营业税率上升了1%。所以,“营改增”全面实施以后,成本收入比较高的商业银行流转税负反而会上升,不同的个体类型,其减税效果亦不相同,除国有商业银行减税效果明显外,其他商业银行税负不降反增。
(二)对财务管理成本的影响
在原有的营业税制下,只要取得真实合理的发票即可,但现行增值税税制进项税额可抵扣,对发票管理尤为严格。对商业银行来讲,应加强对供应商、客户的涉税信息管理,做好信息收集整理工作,以合理分辨交易对手类型,判断能否向对方开具或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商业银行作为销售服务的一方,要避免开票信息错误,虚开增值税发票;同时作为获取服务的一方,要根据供应商的身份类型,区分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并根据供应商提供的业务类型,判断其开具的发票类型,税率是否准确无误,以便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票。由于不同的行业类型税率不尽相同,再加上税收条款繁多,发票认证后才可抵扣,增加了发票管理的成本。
增值税全面实施后,加大了对财务核算的难度。原营业税税制下只需将应缴纳的营业税金列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这一个科目,而现行增值税税制下,将涉及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等明细科目,其中应交增值税下又设置有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等9个明细科目。此外,增值税税制下要求用于免税项目或简易计税项目应单独核算,有些商业银行因为无法单独区分取得的专用于这些项目的进项税额,直接将取得的全部进项税额按以上项目收入额占总收入的比重转出,导致取得的进项税额未能最大程度上抵扣,税负上升。为满足增值税税制下价税分离及会计核算的要求,必须对商业银行现有的财务系统及前台业务系统进行完善或改造,系统建设成本也不得不有所增加。
此外,“营改增”成功实施以后,在现实中不乏有些商业银行员工缺乏对财务知识的理解,一味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供应商提升开票价格将税负转嫁至购货方,无形之中增大了购货成本。增值税税制的复杂性决定了必须提升财务人员素质,加大对员工的财务培训,人员管理成本也有所上升。
(三)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由于税收体制发生变化,核算规则也将随之变动,进而将影响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的相关要素发生变动。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不含税销售额才可计收入,分离的税款应计入应交增值稅科目,原税制下计入了营业税金及附加。故相较原营业税税制,同等销售额下,将引起利润表中收入下降,接受劳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下降;资产负债表中资产下降,负债上升。由于商业银行取得可抵扣的进行税额有限,其大部分收入要计算销项税额,可能会引起收入下降幅度大于成本下降的幅度,导致利润减少。
四、政策建议
(一)政府角度
我国开创了“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先河,然而这场改革仍在探索中,国际上尚无成功的经验可借鉴。“营改增”税制改革时间不久,各项税收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税制改革后商业银行的增值税税负并未明显下降,一是税基范围较之前较为宽泛,二是可取得的进项税额抵扣有限。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减税降负,应积极优化商业银行的税制结构,按收付实现制,以扣除应收未收利息后的收入作为征税范围,进一步扩大商业银行增值税抵扣范围,探索其存款成本能够抵扣的征税模式,实现其打通抵扣链条的初衷,或对确实无法抵扣进项税的对应收入项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如:降低增值税税率或实施免税等。
(二)企业角度
首先,做好税收筹划,以税务引导业务,优先发展国家税收政策鼓励或扶持的业务,充分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其次,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增强财税人员财务素质,加强员工培训,建立专业的人才队伍,加强发票管理,对于大额采购或长期供货单位,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筛选质量可靠且价格适中的一般纳税人为供货商,从而满足增值税税制下进项税额抵扣的需求;再次,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大数据平台等网络技术手段,努力实现业务系统、财务系统与税务系统的精准对接,使得业务核算精细化,一方面区分减免税项目,最大程度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将进项税额在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之间明确区分,做到能抵尽抵;最后,转变经营战略,尽可能扩大中间业务收入,以“成本优先”为原则对非核心业务外包给专业机构,进而扩大进项税额抵扣的范围。
五、结语
总之,要实现真正的减税降负,需要政府和商业银行自身共同努力,政府需要不断完善税收政策,商业银行自身需要尽早完成经营转型,加强人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实现业务精细化管理。
参考文献:
[1]徐全红.营改增减轻了中国商业银行的税收负担了吗?—基于16家上市商业银行数据的分析[J].金融论坛,2019(7).
[2]张春海.银行业从“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总获益了吗?—基于上市商业银行税收负担面板数据的实证分析.[J].当代金融研究,2019(4).
[3]李瑞波.“营改增”对银行业的影响及应对研究[J].金融会计,20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