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如何正确行使权利(外1则)
2021-03-11赵环宇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组织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对《条例》实施的组织领导,抓好学习宣传,开展经常性党员义务和权利教育,认真履行党员权利保障工作职责,完善制度机制,强化执行落实,激励党员自觉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1党员如何正确行使权利?
《条例》将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明确细化,划出权利行使的边界,促进广大党员全面知悉和积极行使权利,为更好地保障党员权利奠定了坚实基础,有利于发挥党员主体作用,激活新时代广大党员干事创业的新动能。
明确行使权利的前提。党员要正确认识义务与权利、责任与担当、行使权利与遵守纪律的辩证统一,把履行义务、担当责任、遵守纪律放在第一位,切实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要按照党性原则行使权利,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要增强党的观念和主体意识,将行使党章规定的权利作为对党应尽的责任,向党组织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敢于担当、敢于负责,遵守纪律规矩,正确行使权利。
树立行使权利的意识。《条例》第二章章名由“党员权利”改为“党员权利的行使”,把重点落在“行使”二字上,并用13个条文细化党章规定的8个方面党员权利,明确了党内知情权、接受党的教育培训权、党内参加讨论权、党内建议和倡议权、党内监督权、党内提出罢免撤换要求权、党内表决权、党内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内申辩权、党内提出不同意见权、党内请求权、党内申诉权、党内控告权13项权利。预备党员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享有同正式党员一样的权利。
《条例》要求,党员要本着对党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积极主动地行使权利,充分发挥党员主体作用。
把握行使权利的边界。党员行使权利不是随意和无限制的。《条例》在细化党员权利的同時,划出了权利行使的边界。党员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党员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理、处分要求,应当通过组织渠道,不得随意扩散传播、网络散布,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党员行使党内申辩权时,要实事求是地对被反映的本人问题向党组织作出说明、解释。党员行使党内被选举权、党内请求权和党内申诉权时,都要“经过规定程序”或者“按照规定程序逐级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2党支部如何更好地保障党员权利?
《条例》在“保障措施”一章中系统规定了20项党员权利保障措施,对党员权利的保障更加充分全面、有力有效。党支部担负着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的职责,可从完善工作机制、规范组织生活、抓实日常工作等方面,严格落实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法规制度,着力打通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最后一公里”,切实保障党员正常行使各项权利。
在完善工作机制中保障党员权利。党支部开展工作,必须有健全的机制,要把保障党员权利的要求贯彻到党支部工作机制之中。
一要完善议事决策机制。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通过调研、论证、咨询等方式,充分征求党员意见,在党内凝聚共识、汇集智慧。坚持民主集中制,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重要问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表决。表决前应当充分讨论酝酿,表决情况和不同意见及其理由应当如实记录。对于存在重大分歧的,应当在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启动决策程序。
二要完善党务公开机制。按照规定确定党务公开的内容、方式和范围,保障党员及时了解党内事务。党的重要会议召开后,按照规定将会议内容和精神向党员传达,为党员提供阅读党内有关文件的必要条件。作出的决议决定,要按照规定及时向党员通报。
三要完善意见征求机制。利用多种形式,为党员参加党的理论和政策讨论、发表认识体会、提出意见建议提供条件。注重汇总研究党员意见,用以加强和改进党的工作。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安排,组织党员参加讨论。对于党员的建议和倡议,应当认真听取、研究,合理的予以采纳;对于改进工作有重大帮助的,应当对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给予表扬。支持和保护向组织讲真话、报实情的党员,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本人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其歧视或者进行追究;对于持有错误意见的党员,应当进行批评、帮助、教育。在被巡视巡察和检查督查中,保障党员反映意见的权利。
四要完善民主监督机制。严格落实党内民主监督各项制度,畅通监督渠道,支持和鼓励党员发扬斗争精神,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对于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的有关处理、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恰当处理,并给予负责的答复;保障检举控告人的权益。
五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把党员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正确把握党员在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的性质和影响,给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处理,保护党员担当作为的积极性。对于经核查认定党员受到失实检举控告、确有必要澄清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控告失实的具体问题进行澄清。
在规范组织生活中保障党员权利。党的组织生活是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的基本方式,要在规范党员大会、党小组会、支部委员会会议和组织生活会等组织生活中,保障党员权利。
一要发挥组织生活的教育作用。保障教育培训权利,“三会一课”应当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按照规定、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深入开展党的创新理论教育,加强党性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注重了解和掌握党员的学习需求,提高学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党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和集体学习时间不少于32学时。
二要规范组织生活开展。按照规定召开党员大会、党小组会、支部委员会会议和组织生活会,开展谈心谈话,组织民主评议,保障党员参加学习讨论、议事决策,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工作,健全流出地、流入地党组织沟通协调机制,保障流动党员正常参加组织生活、行使党员权利。
三要严格执行选举制度。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进行选举时,要严格、规范执行选举制度规则,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党员在党内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到场,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
在强化教育管理监督中保障党员权利。党支部负责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要把保障党员权利切实贯穿到教育管理监督各项工作之中。
一要强化责任追究。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员,可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责令赔礼道歉,以及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等方式给予处理;情节较重的,按照规定给予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党纪处分。对党员不正确行使权利,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二要做好被依法留置、逮捕和受到处理、处分党员的有关工作。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应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教育引导受到处理、处分的党员正确认识、改正错误,放下包袱、积极工作。对于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应当正常使用。
三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对于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不得扣压。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或者指定有关党组织进行复议、复查,并给予党员负责的答复。
四是做好党内关怀帮扶。关心党员思想、工作、学习、生活,对于党员提出的请求应当及时受理,合理合规的应当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当说明情况,不属于党支部职责范围的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
(文:赵环宇)
(漫画:简雨)
(责任编辑:徐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