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自由原则的中国化探察
——以冯契为例
2021-03-11王向阳王晓莹
王向阳,王晓莹
(中央民族大学,北京 100081)
自由作为人类亘古以来的价值追求之一,无论在人文领域抑或是科学领域皆有对此的不同考量。人文领域以人的身心自由为考察标准实施于政治、历史、哲学等不同的分支学科,科学领域亦以人的自由为指导在物理、数学、计算机等不同学科中探索自然规律。自由何以可能?自由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如何产生并成为人类永恒的价值标准之一?不同学科有不同的回答,但其中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首次正确地揭开了自由的神秘面纱。以往的大多数哲学家关注的重点在于探寻自由是什么,而马克思所关注的重点在于自由何以可能。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在人民群众化“自在之物”为“为我之物”的过程中指出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辩证发展历程,并进一步创造性地揭示人类由必然王国进到自由王国的正确路径。故而,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自由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考察中国哲学史上关于自由的思想和学说,促进中国哲学史中自由思想和自由学说的现代转化与发展是否可能?可以预见,这不仅对当前批判对待和吸收西方自由思想和学说与马克思主义自由理论中国化具有促进作用,也对培养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实现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一、马克思主义自由原则的产生与形成
“自在”和“自为”的概念首先由黑格尔提出,但在黑格尔的思想体系中,“自在”和“自为”是概念发展的不同阶段。在“自在”阶段,概念所包含的逻辑、内容等均未呈现,处于尚未显现的状态,而到了“自为”阶段,概念本身包含的逻辑、内容经过发展皆能为人们发现与运用。黑格尔对“自在”与“自为”的使用主要是在概念辩证法的范围当中,属于主观辩证法,还未与客观辩证法、实践辩证法相结合,但其为马克思、恩格斯提供了创造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基础。康德提出“自在之物”的概念并认为“自在之物”是主体所不能认识和把握的。康德在其《纯粹理性批判》中区分了现象与物自体,现象是主体能够感觉且予以分析的领域,而现象之后的物自体则是主体所不能认识的,因为它超出了经验的范围。
马克思对前人概念的使用进行了创新,他将自在与自为归于主体领域,即自在是主体对其精神或意识尚未觉醒的阶段,而自为则是主体能够对其精神或意识进行把握并依据自己需要进行调整的阶段。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世界上只有尚未认识的事物,没有不可认识的事物。故而,马克思将“自在之物”与“为我之物”归于客体领域,“自在之物”与“为我之物”的区分是以客体为对象,“自在之物”是指作为整体的人类尚未接触到或探索到的事物;“为我之物”则是指人将自己的力量对象化,具体是在把握事物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将自己的目的与事物发展的规律相结合,进而从呈现人的力量的客体领域中去直观人本身的力量。化“自在之物”为“为我之物”的过程是合目的与合规律的统一,并且二者的界限是动态变化的,并非固定的。化“自在之物”为“为我之物”的过程就其本质而言,是主客体相互作用不断发展的过程,呈现为主体对客体认识的加深和对客体的不断超越。正是在主客体限制与超越的发展过程中,主体“自由”的能力不断提升且其范围不断扩大。
马克思主义自由原则的精髓在于它是以“人”为中心,把自由的基础放置在劳动之上,从追求现实自由角度出发,以实现人的解放为目标。在化“自在之物”为“为我之物”的过程中,以人或人类社会核心的主体的自由不断在劳动的过程中呈现,劳动的对象化过程即是人类本质对象化的过程。这种自由是人所特有的自由,而非其他动物的自由,这是由于劳动是人所特有的实践方式。一般意义上的自由,是人的意志能够自主决定其意识及意识所展现的行为。泡尔生认为:“意志自由之语,有二义,心理学之义及形而上学之义是也。前者之义,谓己之意志,为决意及行为所原因之能力;后者之义,则谓意志及特别之决定,无他原因也。”[1]但无论是心理学之义还是形而上学之义,似乎不能全部包括自由的内涵,诸如近代启蒙思想家们所提出的“为自由而奋斗”的口号,便是把自由作为目的而非手段;同时,自由除内在能力大小而有自由程度大小之分外,还有更根本的原因即外在因素对主体自由意志实现的障碍。一般而言,自由与否,并非由于个人能力高低影响自由的实现,而是社会集体是否已承认并创造环境帮助人们个性发挥,帮助人们自我完善与自我实现。所以,杜威指出:“自由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是发挥个人潜力和促进社会发展的条件。”[2]就人类社会而言,自由是相对的,强制与自由相对而存在。社会是由无数个体所组成的大集体,这是自由的集体形式,而强制是社会个体共同认可并服从的。强制与自由的关系是人类社会各个领域皆存在的关系问题,此关系在政治社会领域体现为法律、在文学艺术领域体现为规定。故而,强制范围与自由领域的界定涉及自由原则的制定,而自由原则是体现人的理想并符合现实可能性的根本性原则,它体现在各个具体领域。自由原则是对自由的规范,具体指符合人类目的和符合社会规律的真善美等价值意蕴。
化“自在之物”为“为我之物”的过程具体展现为主客体相互作用,在这个过程中自由呈现为个体的自我实现与自我完善或者由个体组成的社会整体福祉的增进,即一种个体的善和社会的善。一方面,客体对主体具有限制作用,即对主体实现其自由的自我完善和自我实现有限制作用。而客体对主体的限制对其自由价值的实现不完全是负面影响。当今,人对自然的无节制索取致使人与自然和谐的局面不断被打破,自然也对人类进行着惩罚,诸如全球气候变暖、水土流失等。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客体对主体限制的负面影响,由于自然界与人类社会中“自在之物”的存在,使主体不能完整把握其规律,造成人类社会中的迷信、疾病等问题,不利于主体自由实现。但这种限制能不能消除?显然是不能消除的,这是由于客体所包括的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是不断发展的。那么,主体为了提升其自由的完善与实现,必须不断超越这种限制。
主体对客体具有超越作用,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和社会发展要求主体不断超越客体的限制,从而实现更高的自由。无论是个体或人类社会随着其经验的积累与追求自由价值目的的深入,对客体的限制不断超越,即不断使“自在之物”转化为“为我之物”,主体的自由原则亦即真善美不断完善。诸如新能源的开发、政治制度的改革、人工智能的创新等都是主体对客体限制的不断超越,而这些是在真善美等自由原则的指导下所获得的。在主体对客体的不断超越中,“自在之物”不断转化为“为我之物”,真善美等自由原则的呈现亦不断鲜明。
在限制与超越的辩证发展过程中,限制具有客观性,超越具有主观性,在化“自在之物”为“为我之物”的过程中,限制不断被超越。但同时我们应当看到虽然超越是主体发展的必然要求,但限制对主体知识和智慧的增长亦有促进作用。对二者关系的处理涉及真善美等自由原则的实施,因此,在超越的同时我们应当对限制的特点和影响综合考虑。综上,在社会实践基础上化“自在之物”为“为我之物”的过程中,主体对客体的超越是个体和人类社会的必然要求,如何在超越与限制的矛盾中不断提升自由价值,则需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并立足实践结合已有中西方哲学史中的智慧,从而对此作出回答。
二、冯契对马克思主义自由原则的转换、会通与创造
当代著名哲学家冯契先生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基础,综合西方哲学和中国传统哲学通过将美学纳入中国传统哲学的范畴之中,将培养自由人格作为中国哲学史上的重大问题进行探索。他运用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对中国哲学史的自由思想和学说进行重新思考和诠释,从认识论、伦理学和美学三者对立统一的角度探讨人的自由何以可能以及自由人格理想的培育问题。这不仅促进了中国哲学史中自由思想和自由学说的现代转化和发展,同时也是马克思自由原则中国化和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哲学会通的一次理论尝试。
自由原则是主体化“自在之物”为“为我之物”的过程中处理限制与超越的关系所提出的,是人类社会和谐发展的根本原则之一。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在实践过程中用不同的特有方式掌握世界,用理论思维的特有方式来掌握“真”,主体的自由活动需要符合主体和客体的本质及其规律,从而形成了具有科学性的知识观念;用宗教和实践精神特有的方式来掌握“善”,主体自由活动需要具有正当性或合理性,主体通过把道德本质落实为道德实践实现对人本质的真正占有,形成价值的观念;用艺术的方式来掌握“美”,主体在自由认识和改造客观对象的同时,能动地审视对象,直观到人能创作的本质力量,获得和享受美感,形成审美的观念。求真、明善和审美对应科学理想、道德理想和艺术理想,三者构成的自由原则是对社会集体和谐发展可能性进行总结的价值体现。求真,对应科学理想,即能够维持人们生存和促进社会集体前进的知识;明善,对应道德理想,即对社会集体中人与人、人与集体之间所应遵循的规范与美德;审美,对应艺术理想,是指社会发展过程中反映人们要求个性自我实现和自我完善的艺术表达。在化“自在之物”为“为我之物”过程中自由原则的呈现与完善,真善美的统一是自由的最高境界。正如冯契所说:“为我之物以真善美统一为理想目标,知、情、意统一的人格,达到理想境界,也就是真善美统一。”[3]82
求真,即对真理的向往与追求,在真理构成的知识中体现了人们超越限制追求自由的愿望。真理构成的知识既有理论知识也有具体实践的知识,但任何知识的形成与运用都是“以得自现实之道还治现实”[4],而此中之“道”即是理论知识。爱因斯坦曾指出:“求真,便要运用理论思维。”[3]511理论知识的形成离不开理论思维的运用,而理论思维主要由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组成(1)辩证逻辑是冯契在对马克思主义深入学习和理解的基础上,进而对人类在社会实践过程中的科学成就和理论成果背后逻辑规律进行分析获得的结果。辩证逻辑是指在认识的螺旋式上升过程中人们运用对立统一规律去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涉及主体、客体及主客体交互作用等不同领域。辩证逻辑的对象即包括理论层面也涵括实践层面,是对人们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思维规律的总结。。西方古代侧重形式逻辑的发展,而中国古代则具有悠久的辩证逻辑历史。辩证逻辑的运用是中国古代人民在化“自在之物”为“为我之物”过程中取得辉煌成就的重要原因。中国古代对辩证逻辑的重视主要表现在宇宙论、认识论和方法论等方面。在宇宙论方面,将宇宙视为变化发展的有机整体。西周末年,伯阳父指出“天地之气”分为阴阳,是宇宙有机整体论的萌芽。而后《管子》指出,“有气则生,无气则死,生者以其气”[5];荀子指出,“天地合而万物生,阴阳接而变化起”[6],以上都是将宇宙视为有机整体的气一元论。在认识论方面,主要表征为人们通过经验的积累运用辩证思维分析事物和指导生产生活。《周易》即古代人民为了更好地生产和生活,而对自然、社会和人自身的观察、模仿与运用。例如:“一阴一阳之谓道。继之者善也,成之者性也。”[7]它将客体分为阴阳两个对立的部分,且阴阳虽然对立但二者共同构成了道。由阴阳所构成的道并非是静止的,而是动态变化的和不断发展的。辩证思维还表现在荀子所提出的“辨合”与“符验”,即从现实中获取理论知识及运用理论知识进行综合分析,同时,理论知识还要通过事实来验证。在方法论方面,人们自觉地对辩证思维中双方的特点和内容进行分析,以求揭示事物的变化发展方向。老子“反者道之动,弱者道之用”命题的提出,表现出辩证逻辑的否定原理和“正言若反”的表述方式[8]。先秦思想家对辩证思维的探索对当时及后世人们的生产生活具有重大影响。魏晋时期“体用”之辩、宋代“理气”之辩等,不断提升人们的辩证思维能力和处理生产生活的水平。
明善,即人们的道德理想,或者说是人们在化“自在之物”为“为我之物”的过程中,对人与人及人与社会应如何相处这一问题的回答和在这一过程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规范。善的界定与具体内容是随着社会实践的变化而变化的,具体而言,是由不同时代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所制定的,这也就是封建道德、社会主义道德和资本主义道德等不同道德体系存在的原因。但不论何种道德体系其面对的对象是在实践基础上的人性,即主体个性的解放和社会团结所展现的自由。在中西方历史上,人们对人性及其所要求的自由理解不同,故而形成表现自由原则的善的内容亦不同。在中国古代,人们重视自觉而忽视自愿,即道德是先验的,是人们的理性所必须遵守的。对此,还形成了关于人性的不同学说。孟子提出“性善说”,主张人皆有良知良能,后天经过教化能培育并养成良好的德性,使人天生具有的德性得到恢复。孟子的人性说一般称之为“复性说”,后世王阳明亦持此说,主张“致良知”。与此相对,荀子主张“性恶说”,认为人的本性是不善的,需要通过后天的礼法和教育进行改造。这一思想为后世王夫之继承并发扬,他提出“性日生日成”,此即“成性说”。但无论“复性说”或“成性说”,都有对人性善恶的先天预设。这一预设在中国当代,依然发挥着作用,其对中国人人格的养成和民族精神的形成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们也应当看到,他们的预设是对人自由意志的忽略,而自由意志的缺乏是造成近代以来民众独立意识缺失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西方,原罪说是其关于人性的主流思想,其中包含意志自由的因素,即人们信仰上帝或不信仰上帝皆是出自其自由选择,这导致了人们对上帝的信仰往往是自愿而盲目。自愿是信仰上帝时每个人能够自愿选择,唯此上帝的奖赏才有意义;盲目是指其容易走向唯意志论,而绝对的意志自由将会导致社会集体的混乱,诸如法西斯主义和乌克兰分裂等。而在中国古代人们自觉践行礼教的规范,但其意志上却并非是完全自愿的。
马克思主义指出人们从必然王国过渡到自由王国,需要立足社会实践,无论是元伦理学或规范伦理学抑或美德伦理学皆不能忽视人们的社会实践即事实环节,同时应考虑到人们的主观能动性。换句话说,即在化“自在之物”为“为我之物”的过程中,人们制定道德规范体系既要考虑人们的实践活动又要注重人们的意识活动,使自愿与自觉相互统一、辩证发展。
审美,即人们艺术理想的体现,涉及哲学、美术、文学和绘画等。审美活动属于美学领域,包括鉴赏与创造。鉴赏与创作过程中审美的出现是以知识和伦理为前提的。鉴赏或创作的艺术作品涵括了人们的知识积累与道德取向,即在艺术作品中体现的艺术理想是对人们实践活动和道德规范的反映。换句话说,如果艺术作品不能展现人们的知识追求与道德取向,只是“为艺术而艺术”,那么这样的艺术作品是不能传之久远的。真正的艺术作品通过再现人们在化“自在之物”为“为我之物”过程中展现的本质力量和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以意境或典型性格来直观人自身的。对于艺术理想,中国古代的美学侧重于意境的表达,而西方侧重于典型性格的表达。中国侧重意境表达,是由中国的社会性质所决定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长期存在,使人们借助诗词曲赋等有限的语言去表达其内心无限的意与情。而典型性格即由典型环境中的典型人物所表征的这一表达,在中国出现较晚,在清初及以后才成熟,表现为戏剧和小说的繁荣。与此相对,西方的典型性格理论自古希腊的悲剧开始较早地发展了典型性格理论,近代以来,随着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的影响,对人的自由与尊严的推崇,更加促进了这一理论的发展。
无论是中国的意境理论抑或西方的典型性格理论皆是人对艺术作品鉴赏和创作所体现出来的,是特殊环境下人们对其本质力量的直观再现。近代以来,中国在外来侵略背景下,个体对自我实现和自我完善的要求与追求真善美的理想促进了个体意识的觉醒,诸如李大钊提出个性解放与大同团结的主张、毛泽东提出能动的革命论等。
综上,真善美自由原则对个体或社会集体求知、明善和审美的要求,均需立足于社会实践,在化“自在之物”为“为我之物”的过程中实现主体对个体的超越,从而使人们能够从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三、冯契对马克思主义自由原则中国化路径的理论探索
化“自在之物”为“为我之物”必须立足于社会实践,只有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自由原则的真善美才能呈现与完善。马克思在《神圣家族》中指出:“既然人的性格是由环境造成的,那就必须使环境成为合乎人性的环境。”[9]培育体现自由原则的真善美是时代和社会的共同选择,作为自由原则对象的人性是在环境中形成的,而这个环境涵括自然环境的意蕴,但更多侧重社会环境的营造,即能够改造人性的家庭、学校等社会环境。社会环境是主体在化“自在之物”为“为我之物”的过程中将人的本质力量施加于客体所形成的,因此,在主体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不断超越客体的过程中,应当将符合真善美内容的目的施加于客体。中国历史上的“孟母三迁”“凿壁借光”等典故,无不是主体将道德目的对象化为环境,使环境成为利于自己人性发展的要求。
因此,培育体现人性自由原则的真善美,既需要客观社会条件和集体的帮助,也离不开个人主观能动性的发挥。故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时代背景下,社会集体加强对各层次各类型教育的关注是必须的,同时教育应以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为前提。个体应努力将自身对真善美的追求与社会发展相结合,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相结合,从而实现自身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诚如冯契指出:“在自然与人、对象和主体的交互作用中,实践与教育相结合,集体帮助与个人主观努力相结合,是培养人的一般规律,也是我们今天培养共产主义自觉人格的必由之路。”[3]127
自由原则是人道原则的根本原则,而人道原则是社会治理和社会发展的总原则,故而自由原则是影响社会发展的根本性因素之一。马克思主义的自由原则阐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社会发展和自由之间的关系,明确了人类社会的价值追求和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是马克思主义自由原则的具体体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自由是有鲜明价值取向的。这种取向既要符合马克思主义自由原则又要与中国传统自由思想的理念结合起来,同时也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过程中不断丰富和完善。因此,马克思主义自由原则中国化既是当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然要求。化“自在之物”为“为我之物”中自由原则的实现与完善需要立足社会实践。在实践中不断呈现和完善自由原则,这需要主体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不断超越客体的限制。在这个过程中自觉追求和培育自身的真善美,从而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实现人的解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