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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间文学艺术版权保护

2021-03-10孙静贤

艺术科技 2021年2期
关键词:法律体系版权保护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对精神文化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但是作为人民主要精神文化来源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问题却很少受到重视。一方面,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被篡改歪曲,没有得到很好的传承与保护;另一方面,西方通过文化渗透逐渐同化我国传统文化,使许多传统文化失去本来面目。但是国内没有成熟的法律体系对其进行保护和限制,导致出现各种纠纷问题,本文试图从法律层面讨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版权保护;法律体系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1)02-00-02

1 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及价值

1.1 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

民间文学艺术是从英语单词“folklore(民俗学)”通译而来的[1],该词是一个组合词,单词“folk(民间)”和“lore(学问)”共同构成该词的含义。英国考古学家汤姆斯率先将其称为“部族文化”“部族传统”。该词在我国流行开来并被使用源于日本学者对其的翻译。

对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定义,翻阅各种资料可以看出,在不同时期其有不同的范围和内涵,这导致在法律方面对民间文学艺术下一个清晰明了的界定是异常困难的。虽然我国出台过各种法律或条例,但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没有具体可行的政策。绝大部分专家学者觉得,民间文学艺术是在特定的地域环境中,一个部落或部族所创作的能够反映与之传统相吻合的作品形式。这些文学艺术作品不一定以文字为载体,更多地以口授面传的形式历经数代,代代相传。

1.2 民间文学艺术的价值

在文化方面,民间文学艺术的形成和人们的生活方式密不可分,比如北方的秧歌、西北的号子、南方的山歌等。这些都是人们在几百年漫长的岁月中,在生活和劳动的过程中,从自身对周遭的感悟中提炼出来的。我们每一个人必然被打上地域的烙印,同样,我们从小浸润的文化也带给我们心灵的给养与感情的寄托。当我们谈论具有自己地域特色的文化时,我们不自觉地就会记起自己的历史,记起过去。正是这些文学艺术慢慢演变成为文化的一部分,塑造了我们今天丰富多样、各具特色的中华文化。如果没有文化,或者我们全盘接受西方文化,那么我们的心灵将会是一片荒芜,且没有归属感[2]。2005年,韩国“江陵端午祭”成功申遗,得知这个消息的时候,国人是愤怒的。端午节是中国流传了几千年的节日,这让我们产生了自己家的宝贝被人盗窃的感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我们文化中重要的一部分。

民间文学艺术在长期的社会发展中,与社会金融结合得愈发紧密,在全球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民间文学艺术展现出巨大的商业价值。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商业化的今天,被广泛用于民俗文化旅游、工艺品制造、音乐改编创作等各个领域。民间文学艺术曾经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受西方发达国家观点的影响被认为是公共财富,人人都可以对其中的一部分或全部进行使用。商人更是看到了其中的巨大商机,利用富有特色的素材进行作品创作并获得著作权的保护,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相反,文化和信息相对闭塞的民间却不知道这些消息,这种不公也让我们意识到了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版权保护的重要性。

2 与一般作品之比较

2.1 两者的不同

首先是创作主体不同。因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通常是集体所作且年代久远,所以具体到某一个创作人是很困难的,也是不现实的。著作权一般作品中除不知创作者以外,其他都可以知悉具体的作者,认定方面一般不存在困难。其次是客体范围不同。著作权法对一般作品进行了各种分类,将不同的作品纳入不同的类别,如具有美感的文字设计可纳入美术作品的范围,小说属于文字作品,此外还有雕塑作品等不同分类。民间文学艺术主要的传承方式是口传心授,所以其范围难以界定,这也导致了混乱的局面。由此可见,两者的范围是不一样的。再次是表现形式不同。民间文学艺术的主要表现形式为手工艺、戏曲、民谣、流传的民间故事等。一般作品表现形式有表演艺术作品、图形作品、摄影作品等。最后从国内外立法来看,两者的法律保护期限不同。单独作品的保护期限是作者生前及死后50年,合作作品的保护期限是最后一位作者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大部分国家以及相关国际公约没有对此作出具体要求。

2.2 两者的联系

一是非物质性。知识产权和财产所有权的区别是,财产所有权是一种有形的财产权利,而知识产权是无形的,这决定了知识产权的非物质性,这也是知识产权具有的最本质的特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具有这种特性,具有一定的非物质性。二是可复制性。知识产权可以说是一种抽象權利,现在知识产权可以被定义,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知识产权可以通过一定的载体被表现出来,比如书籍,书是智力成果的载体,其可被复制发行。同样,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是可以被复制的,这也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商业价值的前提条件。比如,具有民族艺术特色的工艺品,在流水线机器化生产的今天,可以被大量生产复制。三是法定性。民法典规定了“物”的保护,知识产权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由于其具有非物质性的特殊性,无法直接适用民法对物的直接规定。这时,权利人对这类作品的保护就必须依赖法律的相关规定。

3 域内外立法比较

3.1 国内现状

在立法方面,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到国务院制定的规章条例都有涉及保护的条款,但目前为止,我国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我国地域广阔,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多的省份,民间文学资源丰富,所以有不少省份根据本省的现实状况制定了与之相匹配的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率先以专门性地方法规的方式规定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此后,贵州、宁夏、广西等民族众多的省份也先后推出相关立法。从以上介绍可看出,我国并没有统一的专门性的法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版权,现有国家的立法具有局限性。地方性立法虽然具有专门性且适应性也较强,但是不具有普遍适用性。由此可看出,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立法是分散式的,中央没有统一的法律,多个地方政府有专门条例,所以这一块的特别立法还处于空白地带。

在司法层面,在实践中,具体的相关案件争议的焦点一般在权利主体问题和改编者的法律地位上。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使案件在具体适用法律时非常棘手。大部分人涉及此类纠纷时选择司法,以期解决问题,但由于法律的缺失,只有少部分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主张,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从法律的威信方面以及法律所具有的定纷止争的作用来看,明确相关的法律显得格外重要。

究竟怎样才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切实有效的保护呢?许多专家学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对观点进行总结梳理后,发现主要集中在以下两方面。观点一指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著作权一般作品具有共性,两者综合对比会发现高度吻合,著作权的相关条文当然适用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需额外立法。观点二聚焦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个性上,其虽承认两者的共性,但不意味着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适用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该创建一个全新的保障体系,设立新的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由此突出其个性,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遇到纠纷时有专门法律适用,保障其长远、高效、平稳发展。

3.2 国外立法实践

世界各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障也进行了大量的立法实践,《伯尔尼公约》《突尼斯公约》都是较早涉足版权保护的法律文件。20世纪60年代生效的《罗马公约》也对保护问题的细节进行了补充。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被纳入邻接权保护的体系,对此的保护更具有明确性。纵观域外各个国家地区的立法活动,鲜明的分歧横立在经济发达的国家与经济不发达的国家之间。世界上大部分的发展中国家要么被西方文化入侵,要么曾经是西方列强的殖民地。这些发展中国家都有久远的历史,当然也拥有丰富的民间文化艺术。在民族文化兴起的今天,经济不发达的国家意识到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重要性并积极立法。国际上大部分的法律法规都由发展国家率先制定,旨在逐步推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发达国家对此则比较消极,与其国情有关,西方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投入了很大的精力,或许民间文学艺术并不发达,所以无须花费太多精力。

4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版权保护的问题及措施

4.1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版权保护的问题

4.1.1 主体不明确

主体不明确是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版权过程中明显存在的问题,我国相关现行法律缺乏明确的及行之有效的方法与策略[3]。我们国家是一个传统的熟人社会,古代的矛盾也是在熟人社会中进行调解,这种根深蒂固的思想使出现问题时大家首先想到的不是司法,而且群众法治观念缺失,说明我国普法教育也是需要推进的。民间文学艺术是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于集体的作品,但大家对版权保护并没有相关的概念,这也是法律缺失的一部分原因。我国现在未建立具有明确针对性的法律及法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产生纠纷、寻求保护时,法律上缺少明确的规定和要求。根据现行法律,在司法中具体实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时,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之一是主体认定,国家、民族、族群……都有学者专家主张。不同主张的出现,说明我们国家的法律没有对其进行明确的规定,这就给版权的保护带来了困难。

4.1.2 保护对象不明确

在我们所熟知的著作权中,一般作品的保护对象可分为文学作品、口述作品、摄影作品等。而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来说,其分类大部分都是学者进行的,我国并没有对其进行严格的分类,也就谈不上对其所含对象进行保护。没有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分类,就没法设立相关的适用标准,在实际适用相关法律时,会导致边界模糊、适用混乱,不利于在实务中正确处理此类事件。

4.1.3 改编者法律地位不明确

在现在文化大爆炸的时代,许多传统文化走出原本闭塞狭小的空间,我们对各种自己不熟知的文化传统津津乐道。这些民间的文学艺术作品能够大范围的传播,除了现在便捷且影响深远的传播平台外,也少不了改编者对传统的改编。改编者对传统的民间文化艺术进行一定的改编,使它们更加符合时代变迁,或者将原汁原味的文化展示在大众面前。但是,在我们对传统进行了一定的了解后,背后还有一个突出的问题,改编者的法律地位如何呢?这些问题都需要我国法律解决。

4.2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版权保护的措施

4.2.1 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主体

得以流传作品源于创作者的积累,人们在保留作品的同时,又在此基础上增添、删减、润色,进行再创造。我们在看到作品日臻完善的同时,也要考虑到背后的忧虑——主体判断的困难。所以出现纠纷时,作者的身份认定显得很棘手。基于此,笔者认为,法律应明确规定,根据一定法律解释的方法,认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是群体或者地区,甚至是一个民族。

4.2.2 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

一套完整高效且能良好适用的法律的建立,首先需要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上文提到,一般作品的分類是比较明确的,所以其在适用时出现的作品类型可以很好地归类适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应作相应调整,这样才能保证法律适用时不会出现混乱。

4.2.3 明确改编者的法律地位

对改编者法律地位的认定,可以参照著作权法中的相关法条。个人认为改编者具有双面性,有优秀的改编者,同时也有恶意的改编者。在对改编者的法律地位进行明确的同时,对那些恶意歪曲篡改、丑化贬低原作品的改编者也要进行相应的处罚。

5 结语

中华民族拥有灿烂且多样的文化,在历史的长河中,我们拥有广袤的土地、众多的民族,我们的民间文化艺术作品如繁星闪烁,照古耀今。西方通过发达的科技、酷炫的电影进行文化输出,对我们的传统文化进行了一定的蚕食;我们的邻国韩国也对我国文学艺术作品进行加工并宣称是其所有。因此,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显得更加重要,新时代我们更要坚持文化自信,让法律为文化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 张静雅.论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D].山东:山东大学,2010:12.

[2] 郑成思.中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研究[J].知识产权文丛,2004(1):27.

[3] 陈浩.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保护策略[J].艺术品鉴,2019(27):5.

作者简介:孙静贤(1992—),女,山东东营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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