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更好融入“一带一路”建设中
2021-03-09陈向国
自我国政府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后,在我国政府的倡议下,国内企业积极在带路国家投资兴业。这其中就包括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企业。廖爽给出的数据很是亮眼,“根据商务部的最新统计,2020年1~10月,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对57个国家非金融类直接投资983.4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4.8%,占同期总额的16.3%,较上年同期提升3.6个百分点,一批绿色、低碳、可持续的合作项目持续推进,我国清洁能源企业在参与国际清洁能源产业链体系分工合作方面具有非常广阔的发展空间。”那么,如何更好地融入“带路”建设之中?廖爽给出了如下建议。
宏观、中观重分析,微观重“架构”
“我们建议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应主要从宏观政策环境分析、中观产业环境分析及微观具体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入手,综合判断特定国别、特定市场的投资价值、合作模式及潜在风险等。”廖爽说。
“宏观政策环境分析即考虑东道国政局及社会整体是否稳定,是否有因政策变化引起项目的暂停或终止,是否已充分了解东道国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劳工标准及环境保护等各个有可能带来潜在风险的宏观因素。”廖爽说。在以上方面做好了充分准备以后下一步怎么做?廖爽建议,企业可以建立自身的国际市场风险评估体系,从东道国政治、社会及经济风险等各环节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相信可以从很大程度上规避很多棘手的硬性问题。
“中观产业环境分析主要是指适用于当地支持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的多边政策及国内的相关产业支持政策是否完善。”廖爽以东盟国家市场为例给予分析说明。之所以选择东盟市场为例,是因为“我们一直视东盟为周边外交优先方向和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重点地区”。要做好东盟市场中观产业环境分析,其一,要清楚两个重量级区域合作文件。一是2020年11月《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即RCEP的签署对进一步推动我国与东盟国家实现区域内开放合作,稳定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贸易、促进投资具有重要意义;二是《2016-2025年东盟合作行动计划(APAEC)》,要对其内容了然于胸。该行动计划提出到2025年可再生能源在东盟区域一次能源消费占比达23%,加之东盟相关国家在光伏、风电领域的资源禀赋等,东盟市场无疑成为我国清洁能源产业对外投资合作的关注重点。其二,洞悉国内外融资渠道。一是要关注双边合作基金,如中国欧亚经济合作基金、中非发展基金等,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以财务投资人身份参与相关地区清洁能源领域项目投资,为企业提供金融、市场和管理等方面的增值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对冲财务风险,解决融资手段单一,融资成本高等问题。二是多关注其他多双边合作机制及对外援助项目等,真正在大的机制框架下实现“抱团出海”。
“对于东道国本身的中观环境,我们通常关注如FIT、税收政策(包括外资企业投资相关税收、设备进口、购售电、企业所得税、预提税等)、利润回收政策(很多项目建成后运营期长达20-30年)。”廖爽说。
微观项目层面关键看“架构”。“首先是融资架构,因为这直接决定了项目的资金安全和内部收益。第二,融资模式应与税收筹划相结合的架构。”廖爽分析道,随着境内企业的国际化视野越来越开阔,运用的市场化手段也越来越丰富:包括境内贷款直接支付、全球授信、内保外贷、境外发债等模式纷纷出现。他认为,一个有效的投资架构应该将融资模式和税收筹划做到有机统一,企业应综合考虑我国、投资东道国以及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国的相关税务影响并贯穿于架构搭建的始终。比如,在投资东道国为印度的情况下,基于印度与毛里求斯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国企业通常可以选择设立位于毛里求斯的中间控股公司,间接控股印度子公司的股权架构,从而享受退出阶段的税收利益。
利用工作机制、平台助力企业更好“走出去”
廖爽表示,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作为国家级的双向投资促进机构,在清洁能源产业的投资促进工作方面将充分发挥我局的外向型工作职能,利用我局现在负责的中国—中东欧国家投资促进机构联系机制、中英地方联合工作组、中墨企业家高级别工作组、中国—东盟合作圆桌会、中国—葡语国家经贸合作论坛投资工作小组及等多双边机制及与54个国家和地区的94家投资促进机构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和我局负责的境外中资企业商会联席会议机制等工作渠道,不断为国内清洁能源领域企业有针对性的投资促进工作,促进国内企业深入了解重点国别宏观市场,中观产业发展情况并适时推荐投资项目信息。同时,也将积极引导国际国内相关投融资、法律税务规划及其他第三方服务机构加入支持清洁能源企业“走出去”的队伍中来,为我国清洁能源产业与其他国家更好开展互利合作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