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不得强行接管年迈父母的财产
2021-03-08代敏郑若翀
代敏 郑若翀
母亲不堪家暴申请保护令
林某多年前与丈夫离异,独自将女儿王某抚养长大。王某结婚成家后,林某一直独居在自己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的A房屋内,每月有退休金8000余元。近年,王某也离异并带着两个年幼的孩子生活。
2020年春节,王某将母亲接到自己家。之后,王某提出让母亲将银行存款交给其保管,还要求母亲搬到自己家中常住,把A房屋用于出租。林某不同意,母女两人发生争吵。2020年5月7日,林某要求回自己家,王某不同意并抢走了母亲的手机,后林某趁王某不注意偷偷离开。当晚,王某怒气冲冲地来到母亲家,对母亲大声谩骂,砍断固定电话线,持铁锤砸屋内东西,用菜刀大力剁砧板,威逼林某同意搬出A房屋。5月13日,王某请搬家公司强行搬走了A房屋内的家具电器、按摩椅、保健床垫等林某常用的物品,还更换了A房屋门锁。林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王某对民警称母亲有精神病,家庭纠纷不需要警察处理。
2020年6月8日,无家可归、多方求助无果的林某向香洲区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起诉王某物权保护纠纷,要求王某不得对其施暴及騷扰,归还强行拿走的手机、房产证、家具电器等财物,停止侵占A房屋。
女儿申请复议,母女各执一词
经审查,香洲区法院于2020年6月9日为林某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王某不服,申请复议,要求撤销保护令。王某称其要求母亲一起居住、代管母亲财产是为了保障母亲的财产安全,以免母亲被保健品推销人员欺骗;拿走房产证,是为了不让母亲被骗将房屋拿去抵押借款搞传销。但是母亲不听劝告,自己不得不“教育”母亲。林某则称自己没有抵押借款搞传销的打算。
法官辨法析理,女儿当庭认错
承办法官对王某释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王某强行要求母亲搬到自己家中居住、侵占母亲房屋,是侵犯老年人财产权的违法行为。而其谩骂、恐吓、打砸物品、抢走手机等行为已经构成家庭暴力。如果违反保护令再犯,法院将依法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措施。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承办法官又对林某进行了劝说,倡导其理性消费,在合理限度内购买保健品。
最终,香洲区法院裁定驳回了王某的撤销保护令申请。王某三日内返还强行拿走的林某的物品,一年内不干涉林某的生活,不进入A房屋。
说法 老年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独立支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对自己的财产有独立支配权,成年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父母的财产权。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以为父母好为由对老人实施谩骂、威胁、殴打、限制人身自由、暴力夺取财产等家庭暴力行为。当子女侵犯自己合法权益时,老年人也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摘自《人民法院报》)(责编 悬塔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