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患者隐私是应有之义
2021-03-08刘振宁
刘振宁
2020年12月23日,北京市顺义区警方接群众报警称,其家人信息在多个微信群中泄露传播,对生活和工作造成影响。经警方调查,某航空安保有限公司员工刘某在工作期间,将用于筛查密接人员工作的患者初步流调报告,私自拍摄并发至微信群内,导致患者及其家属、同事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手机号码等隐私信息泄露。12月24日,顺义公安分局依法对刘某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近期,部分地区的疫情有反弹迹象,各地有关部门为遏制疫情形势,无不付出了巨大努力。如公布疑似患者行程轨迹,寻找大量的密切接触者。这一系列付出在控制疫情、保护公众权益方面效果突出。但却不乏有部分人基于一些目的擅自散布病例或疑似密切接触者乃至其家人的个人隐私,其行为不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甚至可能加剧恐慌情绪,无利于疫情防控。
隐私权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家庭住址、身份证号、职业、家庭成员等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都属于个人隐私。他人不得擅自将其所知悉的这些隐私信息加以散布传播,否则将导致被害人的生活难以安宁,甚至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处于暴露和危险之中。
每个人都享有隐私权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基本法律常识和规则,是妇孺皆知的道理。《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不得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除非有法律明确规定,或者为了公共利益,或者经权利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隐私。譬如,公安机关为抓捕逃犯,可以发布含有嫌疑人详细信息的通缉令,法院可以公布老赖照片和姓名等信息。还有,某些人一旦成为新闻人物或公众人物,其隐私权也应让位于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但对于普通人而言,即便其患有传染病或是疑似感染者,其所患疾病和个人信息也属于不能随意散布的隐私。《传染病防治法》禁止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攜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违反者,轻则可能受到治安拘留,重则触犯刑法,还可能面临民事赔偿。
此外,如果患者的隐私可以被随意泄露散布,不仅患者本人的安全难以保障,其周边居民也会产生恐惧和担忧。再者,在隐私泄露忧虑下,一些人即便罹患传染病或成为密切接触者,也可能隐瞒不报,进而带来更大的隐患,反而不利于疫情防控工作。当然,有关部门开展的流动轨迹调查和发布行动轨迹报告,是在隐去当事人个人信息的情况下进行的,不存在侵犯隐私问题。
总的来说,疫情防控不是牺牲个人隐私的借口,保护患者隐私也是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护个人权利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