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新抚:释放司法善意,护航民企发展
2021-03-08穆静
方圆 2021年3期
穆静
近日,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检察院就民营企业家刘某高利转贷罪一案,召开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议,本次听证会邀请了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邮储银行部门经理、人民监督员三人作为听证员,公安机关办案人也应邀参加听证会。
经查,刘某于2013年至2015年期间,以给其门市房装修为由,通过抵押门市房产向抚顺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抚顺县支行,多次申请贷款后转贷他人,获得高额利息。刘某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依法构成高利转贷罪。
承办检察官在办理该案时,了解到刘某是多家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案发后又有经营项目正在进行,鉴于此种情况,检察官多次实地走访、调查刘某经营企业的规模、纳税金额、雇用人员数量,并耐心对刘某讲解金融犯罪对国家经济发展的危害,促使刘某认罪、悔罪并全额退缴赃款。经过检察官联席会议的讨论,认为刘某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赃款,拟对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决定召开公正听证会议,听取各方意见。
在公开听证会议上,检察官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详细介绍,全面阐述了案件性质和拟作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听证员和公安机关办案人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實后开展案件评议并发表意见,一致同意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该院检委会在充分考虑全案事实证据以及听证会意见的基础上,最终对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一直是抚顺市新抚区检察院工作的“重头戏”,在办理刘某案时,该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坚持保护民营企业和“少捕慎诉”的价值导向,深入了解并充分考虑刘某正在经营的其他项目对于地区经济以及企业职工就业的影响,通过案件表面挖掘到案件背后的深层次内涵,杜绝“案子办了,企业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