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型法学教育推进现代学徒制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研究
——以广东省高职院校为例
2021-03-08杨咏婕
杨咏婕
(广东南华工商职业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0)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高等职业教育有必要顺应就业市场的客观需求调试教育教学模式。现代学徒制是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新思路、新举措,较适应高职院校的教育模式。高职院校推进现代学徒制,将影响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现代化发展进程。落实到具体的专业教育,例如在现代学徒制教育教学改革模式中,企业的主动性与参与度、教师的能力、学生的选拔机制、学生的培养过程及评价机制都会影响高职院校如何确定高素质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培养思路,这是当前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对“开展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的现代学徒制试点,完善支持政策,推进校企一体化育人”做了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提出“开展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的现代学徒制试点”。这意味着在高等教育中推行现代学徒制已经成为我国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重要战略,相应的,在高职院校的应用型法学教育中推进现代学徒制进行校企合作联合培养是符合国家教育整体思路的,也是符合专业发展的具体诉求的。
一、应用型法学教育推进现代学徒制的制度支撑
我国高等教育法第五条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党和国家更重视法治文化建设和法治队伍建设。高等院校的法学人才培养应当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在教学中“高度重视实践环节,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大力加强实验、实习、实践和毕业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特别要加强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等重要环节”[1]。不论是法学专业的本质特征还是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思路都十分重视学生应用型技能的培养,因此,当下部分普通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都在改革应用型法学教育教学,其中一种教育教学改革方式就是运用现代学徒制模式与企业进行联合培养、协同育人。
目前,国家有《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教职成〔2014〕9号)等文件鼓励高职院校进行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实现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目标。广东省制订了一系列文件推动现代学徒制,例如《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建现代职业教育综合改革试点省的意见》(粤府〔2015〕12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大力开展职业教育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粤教高〔2016〕1号)、《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及《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9年第二批省高职教育现代学徒制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等,从制度层面加大高职院校校企协同育人力度,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
二、应用型法学教育推进现代学徒制符合企业需求
广东省现已完成第一批全省高职教育现代学徒制试点立项工作,现在正在进行第二批全省高职教育现代学徒制试点的申报工作。两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有截然不同的工作思路及校企合作的模式,笔者认为,两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都是符合企业需求的,关键是找寻到适合的企业。
第一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是“传统的先招生再招工”现代学徒制,是高校与企业自学生入学之日起进行联合培养,待学生在校学习两年后到企业进行双导师在岗实地带教的实训学习,学生毕业后由企业和学生进行双向选择,与企业签署劳动合同并就业,即促进在校生就业的人才培养模式。第二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是“新型的先招工再招生”现代学徒制,是由企业先行招工,再与高校联合招生,学生(员工)不离开工作岗位,由高校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送教上门等灵活教学模式进行培养,最终通过双导师共同评价确认学历,即提升在岗员工学历的人才培养模式。
面对两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应用型法学教育均十分适合,并符合企业的现实需求。以广东南华工商职业学院为例,该校与公证处、仲裁委员会、大型律师事务所合作,对在校生进行的司法辅助人才培养,是符合法律行业的市场需求的,企业较乐意为学生提供就业岗位,最终达到第一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促进在校生就业的目的。同样,该校与广东省押运行业龙头企业合作,联合对在岗的高中毕业并有提升学历意愿的员工进行学历教育,符合第二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提升在岗员工学历的目的。由此可见,高职院校应用型法学教育推进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不论是第一批还是第二批,都是符合企业客观需求的。
三、应用型法学教育推进现代学徒制符合教育发展战略
在应用型法学教育教学中推进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是遵循现代职业教育人才成长规律的,该项人才培养工作应当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工学结合、知行合一。[2]校企双方应当坚持岗位技能为本、职业能力为重、职业素养并重的校企合作、联合培养新思路,在此基础上实现从招生到培养,再到就业的链条式深度产教融合。校企双方还应当以法律行业细分市场所需求的职业能力培养学生(或员工)为总体路径,将行业需求的技能、职业标准、职业道德、职业资格证书等融入课程与考核,且作为职业规划、终身发展的培育基石,培养学生成为专业发展、全面发展、终身发展的高素质高技能的应用型法学人才。
由此可见,应用型法学教育推进现代学徒制是符合教育发展战略的。以广东省高职院校的应用型法学教育教学为例,首先,应当坚持发挥校政企协各方面的优势,按照广东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及法律行业就业市场纵向岗位设置的客观情形,综合并科学地规划,保证现代学徒制试点专业的教育培养工作取得实效。其次,应当以应用型、技能型、实操性法律教育内涵建设为重点,注重学生的职业技能与素养的双提升,校企共同提高现代学徒制试点专业的办学质量和水平。最后,坚持“合作共赢、职责共担、资源共享、长期合作”的工作原则,以学生(员工)为本,校企融合,保障学生(员工)双身份、打造双平台育人环境、建设双主体教学师资队伍,实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目标。[3]
四、应用型法学教育推进现代学徒制的具体举措
应用型法学教育应当以法律行业的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培养最专业的应用型辅助法律人才为目标,借助现代学徒制的实践到理论培养模式,校企合作共同培养复合型、应用型、专业化、职业化的法律辅助人才。应用型法学教育推进现代学徒制,需要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先导,以资源共享、共通共赢为基础,突出人才培养中心地位。通过现代学徒制平台的培育和建设,不断加强和深化校企间的合作交流,充分发挥和利用彼此的教师、教学实训和学生实践基地等方面的资源优势,与行业专家共同确定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共同设计课程体系,共同开发高水平的模拟教学教材,共同组织教学团队,共同建设并依托应用型法学教育实践基地,构建常态化、规范化的应用型法学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和长效机制。[4]
在具体举措上,首先,应当采取灵活的教学方式,解决现代学徒制学生(员工)在岗学习的现实问题。由于学生(员工)具有双重身份的特殊性,高校应当以企业在岗培养为主,探索混合教学模式,例如采取线上教学、送教上门、周末集中授课等方式。开展学分制管理改革工作,学生持相关考试证书可以申请免修免试,换算相关课程学分。
其次,有必要类比化对接现代学徒制学生(员工)的教务管理与全日制在校生的教务管理。例如,建立定期检查、及时反馈的质量监控机制,保障现代学徒制教育教学质量。学生作为企业员工不容易进行集中管理,加大了管理难度。班主任或辅导员不仅应该通过网络平台或者与小组长交流重视学生的实习情况,还有必要亲自深入企业,切实了解学生的具体工作状况,并不断与企业导师开展交流活动,畅谈管理体会,以此实现齐抓共管、协同配合的管理目标。
再次,有必要为现代学徒制学生(员工)建立学习管理档案,安排专人定期检查学生(员工)学习实践情况,全程跟踪管理其学习实践过程。及时采集学生(员工)从入校到毕业期间各个阶段的数据,跟踪调研毕业后的学生(员工),横向和纵向比较参与现代学徒制试点的学生(员工),然后综合分析教学实施效果。
最后,建立双方共同参与的现代学徒制考核评价机制。根据应用型法学专业的特点,合理分配学生(员工)工作态度、实训表现、理论考核成绩和专业技能考核成绩所占比重。根据岗位的实训考核标准,合理设计各种评价表格,从学生(员工)在岗位实训期间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掌握程度、学习态度、实训表现、岗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职业素养等方面,制定岗位技能考核指标和评分细则,对岗位群进行技能达标考核。[5]考核成绩的好坏将与学生能否按时获得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密切相关。
五、结语
高职院校应当深入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服务发展、就业导向的理念,在校企深度合作的基础上,以培养学生的职业精神和职业技能为核心,以建立校企联合招生招工为突破口,以建立稳定的校企“双导师”联合传授知识与技能为关键,逐步建立现代学徒制的高技能人才培养机制,培养出具备多方面知识和技能的适应市场需求与企业要求的应用型法学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