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熟人社会”背景下乡村治理的困境与路径研究
2021-03-08唐金武
唐 金 武
(安徽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0)
新时代以来,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步伐在基层社会推广与延伸,打造新乡村视域下共建共治共享的新局面需要从传统乡土社会中汲取营养。中国乡村社会由近代传统乡土农村向治理现代化的新乡村转变,也带动农村社会由传统的熟人、半熟人社会治理向法治化与规则化的社会治理转型,期间产生了诸多问题与阻碍。探寻在“半熟人社会”背景下乡村治理的新路径,从而完成脱贫攻坚,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
一、“半熟人社会”的相关问题
“半熟人社会”在近代中国乡村社会的转型过程中产生,一方面继承了“熟人社会”的“人情”逻辑,另一方面随着法制化社会的到来,汲取了“法”的养分,是研究中国乡村现状的关键概念。
(一)“半熟人社会”的产生与内涵
“熟人社会”在中国近代以来,一直延续并在广阔的乡村社会中存在与发展。“熟人社会”最早由费孝通所定义,在乡土社会中,“熟人”成为村民日常社会联系的主要途径,通过人与人的“人情”脉络相互认识,且并无法律的约束,“熟人”的信任成为实际意义上的规则[1]。费孝通将之称为“土气”,源自于乡村社会长期演变过程中,人们在交流过程中对于某些事物与规则的熟悉,而产生无法律化的相互认同的“熟人”信任。封建时代以来,“熟人社会”受到封建礼教的约束,存在诸多陋习,乡村社会发展受阻。20世纪以来,军阀混战,为谋取税收,传统自然村落被迫解体,形成一个个在“法律”约束下的行政村,“熟人社会”具备封闭性的优势随之瓦解,“半熟人社会”逐渐崭露头角。
“半熟人社会”是“熟人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转型时产生的,是一种由传统乡土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的转变,由约定俗成的“信任”关系向法律至上的规则化与法制化转变。“半熟人社会”由传统乡土社会的自然村向现代法治规则村庄过渡,“熟人社会”下的乡村被支解与合并。有学者认为“半熟人社会”产生的原因有两点:一是村民之间的联系淡薄,关系紧密度降低;二是传统组织弱化与失灵,权威性下降,权力结构上移[2]。“半熟人社会”继承了“熟人社会”的优势,贺雪峰认为20世纪末村委会是由生产大队演变而来,生产大队是“熟人社会”的典型代表,队内人们互帮互助、自由恋爱,成为了熟人共同体[3]。村委会因此也继承了“熟人社会”中“人情”脉络这一人民群众为人处世的方法。“半熟人社会”不是特定的社会形式在向法治社会过渡阶段而产生的暂时性的社会模式,但在近现代社会的发展中,逐渐成为乡村社会普遍存在的乡村类型。过渡阶段往往产生诸多弊端,对现今乡村社会的演进提供了典型的案例探究。“半熟人社会”剔除了传统“熟人社会”的“人情”与礼俗逻辑,将法治化上升为村内治理的首要手段,弱化了村民自治的能力,提高了行政属性。
(二)“半熟人社会”的表现与特性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乡村社会的发展呈现现代化的发展趋势。乡村社会由“熟人社会”向法治化社会转型,“半熟人社会”在转型的过程中产生,是一种非成熟性的社会形态,长期存在中国乡村内部。贺雪峰1999年在江西安村考察时发现,村民在投票选举时,往往投给村中比较知名的人或者与村民有紧密联系的人,究其原因,一方面由于宣传与信息传播手段落后,村民不熟悉其他村干部;另一方面与村民有联系的教师、协税员等,村民比较熟知,选票较多,导致最终投票趋于该类人群[4]。“半熟人社会”呈现出一种畸形的乡村治理过程,在转型过程中由于利益价值、权衡利弊等未能形成完善的规范,导致乡村社会带来了弊大于利的结局。部分唯利是图、急功近利者在乡村社会稳稳把控乡村社会的实权;而漠不关心者,远赴他乡融于大城市的建设中,为生计而奔波,失去传统社会中家的“向心力”,继承了现代社会法治的“离心力”。
传统“熟人社会”是以村庄为单位,而形成的一种聚集式的居住。贺雪峰认为传统乡村社会有三类:一是以江西宗族村庄为代表的团结型村庄;二是以皖北小亲族村庄为代表的分裂型村庄;三是以湖北荆门原子化村庄为代表的分散型村庄[4]。三类村庄表明了大多传统乡村社会存在着以“熟人社会”为背景下的“人情”关系的联系方式,宗族关系与血缘联系成为村庄联系的主要动因。但随着行政村的推广,权力重心的上移以及富人治村、中农治村等村民自治方式的创新,“半熟人社会”的特性愈发明显,“熟人社会”的特性逐渐消退。“半熟人社会”的特性主要表现在村民生活方式的急速转变,价值观念的模糊等,造成乡村内部混乱,社会治理理论难以推行。
二、“半熟人社会”背景下乡村治理的困境
“半熟人社会”由于传统礼俗文化中的封建性与落后性、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以及乡村“熟人社会”的持久性与长远性,一直长期存在,难以根除,左右乡村地区治理模式的推进,给乡村治理带来根本性的困境。“半熟人社会”缺乏传统“熟人社会”中“人情”与礼俗的优势,也缺乏法治社会中完善的法律机制,在乡村社会的现代化推进中,阻碍了乡村经济、政治的发展。
(一)乡村治理行政化,基层政权滋生腐败
在现代乡村社会,居于领导地位的是乡镇政府,上传下达,是乡村社会的绝对领导者。在以乡村治理指标为考核对象的前提情况下,乡镇政府往往迫于压力折返于上层领导与乡村村委之间,获取一种定向的平衡。在以乡村自治为主的村委会未能发挥自治组织的优势时,乡镇政府为了考核指标往往干预地方事务,从而导致乡村社会治理流行行政之风。
乡村治理是以自主性治理为主,发挥地方性治理能力,按照自我特色发展相关领域的产业。但在实行自治的过程中,所借助的是“乡政村治”模式,即乡镇政府所要实行的相关政策与法令需要通过乡村自治组织来实现[5]。乡镇政府不能直接干预乡村自治组织工作,所以需要将自身所拥有的行政权力给予乡村自治组织来完成,即村委会来实现。这种权力的简单过渡,也表明村委会并不是简单的自治组织,是具有类似政府实权的“执行者”,而非完全“自治者”。在权力过大化的村委会中伴随“半熟人社会”信任的联动,则催生贪污与腐败,缺乏行政治理。
在以村委会为领导乡村治理的社会转型下,“半熟人社会”的弊端凸显。第一种,急功近利者则会依托于村“两委”中的“熟人”进入村级单位,参与乡村治理工作,该类人群往往趋于金钱与利益的驱使,失去对于职业责任的把握。第二种,对于已经在村“两委”任职的基层工作人员,部分人由于权力的给予,造成对于贪欲把控不足,官僚化的思想滋生,这对于乡村治理工作则是毁灭性的打击。“半熟人社会”在乡村工作者人群中存在普遍现象。一方面是传统“熟人社会”的影响已经深远持久,很难在现有的制度中剔除;另一方面是社会转型的不彻底性,“半熟人社会”一直潜移默化的存在于乡村社会中,并没有消失殆尽。在新时代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视域下,“半熟人社会”依旧存在在基层社会中,屡禁不止的“人情”关系脉络,弊端无限放大,成为贪污腐败的工具,“秘书帮”“石油帮”“山西帮”等官僚群体,拉帮结派,成为阻碍现代社会前途的毒瘤。利益与联系网络的背后是“半熟人社会”的“人情”关系,现代法治社会的红线失去了该有的严肃性。
(二)乡村社会关系淡薄,人民群众缺少联系
弗里曼认为传统乡村社会村民以乡村生活文化为纽带,在20世纪以来,村内危机加剧,促使传统宗族关系开始重新组合,形成新的组合体,虽村民对于葬着祖先的土地有认同的感情,但现实需求决定了村内青年需要外出务工[6]。传统乡村社会内部以“人情”为基础的社会关系逐渐淡薄,人口流失,乡村“空心化”日趋严重,村民联系减弱。
电子信息时代,由于信息、交通、科技、利益等多种因素交叉影响,个体与集体脱钩,集体利益不再居于主导地位,以血缘关系为主导的传统宗族式乡土社会中,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优势在现代化的推进中消散,“熟人社会”中地缘与血缘的传统联系机制在近现代的乡村推进中逐渐被替换。在传统的农耕文明中,乡村人民所关注的信息资源少,娱乐项目不足,农民常以串门活动为主,成为乡土社会村内交流与联系的主要途径。在现代工业社会中,生活水平的提升,娱乐项目急剧增多,贫富与利益差距变大,村民竞争成为乡村社会新的交流热点,因此,减少了村民内部“人情”的交流。个体间的差距加剧,滋生攀比心理,村民矛盾也随之产生,“半熟人社会”特性凸显,传统乡土逻辑中的“熟人”联系逐渐冷谈,反之法治化的社会治理成为乡村治理的热门。
近年来,乡村社会的主体“两委”,多以外聘人员为主,与村民关联度低,属于陌生人范畴,加剧了村民对于乡村归属感的流失,“半熟人社会”逐渐形成,乡村的实际治理者偏向于基层党组织,而非村民本身。习近平指出“无论农村社会结构如何变化,无论各类经济社会组织如何发展成长,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地位不能动摇、战斗堡垒作用不能削弱。”[7]乡村社会治理工作需要规范基层党组织的聘任工作,近年来乡村社会“空心化”愈发严重,村中以老人和小孩居多,在脱贫攻坚的关键贫困县、贫困村则以鳏寡孤独者居多,基层党组织工作任重道远。越贫困的乡村社会,人口的流失越严重,一方面,在特大城市、一线城市的向心力的作用下,大部分青壮年流入其中,成为了城市的建设者与现代技术的享用者。另一方面,乡村社会缺乏人口的支持,社会关系支离破碎,社会秩序失衡,社会运转难以维持。因此,基层党组织聘用选拔需要偏重于地方人才,提高治理者与村民之间的“人情”联系,才是乡村社会整体化推进的关键,而非单一化的向法治社会转变,发掘乡土文化中的“乡情”是留住乡村人才的关键。
(三)乡村治理机制老旧,村内管理缺乏创新
传统乡村社会任职方式的老旧与监督机制的缺失,给21世纪以来的乡村社会带来了诸多问题。以1999年《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为参照,2019年版本新增乡村治理一栏,乡村治理成为基层党组织工作的主要目标之一。习近平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的讲话》上指出,随着经济社会稳步扎实推进,以村落或自然村聚集式的村庄会逐渐消亡,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但关键是哪些村消亡,哪些村整治,农民意愿如何,才是乡村治理的关键[8]。在20年乡村发展中,乡村社会的整治与合并是否如约进行,传统思想的村民能否适应新的环境,是检验乡村社会机制的试金石,是基层党组织工作成功的标志。20年乡村治理的缓慢推进,凸显了乡村治理机制的滞后性,传统乡村治理机制在现代市场经济的热潮中畏手畏脚,缺乏应有的应变机制。一方面,部分乡村自治组织未能有效把握发展机遇,延缓了乡村社会的现代化路程。另一方面,不作为的乡村自治组织在“半熟人社会”的转变过程中,逃避上级地方政府给予的任务,无视下级乡村社会发展的需求[9]。在乡村治理中未能发挥自治组织的自主性与灵活性,缺乏对社会与市场变动的把握,背离了自治组织建立的宗旨。村内领导干部缺乏对乡村的热爱,多以工作为目的推卸责任,即“半熟人社会”的无“人情”原则,成为乡村发展的弊端。
在近现代中国乡村社会改革的进程中,西方民主式的经验成为中国乡村治理模式构建的前提与参照。解决西方式民主与中国式传统文化下的乡村治理差异,寻找平衡点,是借鉴学习的关键点。地域性的文化与制度的不同,民族价值观的异同,对乡村治理下的民主概念有不同的见解与看法。西方民主式解决问题的方法,在近代以家长制为传统,以及国家经济赶超式的快速发展下的中国并不适合[10]。寻找适应中国的乡村治理模式,前提条件是解决“半熟人社会”这一过渡条件,在吻合中国传统乡村文化的基础上,创新乡村治理机制。
三、“半熟人社会”背景下乡村治理路径研究
“半熟人社会”是基于中国传统乡村文化中“人情”逻辑的相互信任以及在向法治社会转变过程中法律的严肃性的相互作用下产生的过渡阶段,拥有传统乡村文化中邻里互助的“信任”,也有法制化社会中陌生人的“漠然”。这一过渡阶段滋生了治理主体的官僚化、行政化,以及乡村治理滞后性等诸多问题,乡村社会现代化的道路抉择,要想在新时代的发展中拔得头筹,打造乡村治理共建共治共享局面,则需要对“半熟人社会”乡村治理的路径进行综合探析。
(一)构建多元共治下的乡村治理体系,剔除单一领导制
徐勇认为近代以来县级政府机构日益臃肿,县级官员通过权力的扩展维系政权稳定以及绩效政绩,随意干预乡村事务,在税制改革后,更将财政资源倾斜于县级,乡、村缺乏财力的支持,导致治理能力的弱化[11]。单一化的主体领导容易滋生权力乱用的结局。乡村社会发展,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以“熟人社会”的“给予”与“亏欠”左右社会联系。新时代以来,乡村、城市普遍存在“熟人”现象,涉及工作、晋升、利益等各方面,剔除“熟人”现象的不利因素,避免“人情”联系,是乡村治理的探究路径之选。从乡村问题的源头出发,解决乡村治理主体行政化、官僚化的趋势。乡村治理主体包括村“两委”即村委会、村党支部,村民个体,地方乡镇政府等,构建多元主体下的治理模式,以制衡乡村治理中“半熟人社会”导致的权力滥用。
多元主体协同治理下,极大避免权力滥用的情况发生,起到监督与管理的作用。多元主体是治理者也是监督者,主体间交叉工作,减少一方独揽权力的机会。多元共治下的乡村治理的构建,需要发挥各个主体的作用,并产生主体间整体大于局部的效益。优化主体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工作的规范度。以单一主体为例,乡镇政府作为地域间的主体核心,是引导一切社会工作与治理走向的规划者。提高单一乡镇政府的行政水平与长远规划能力,建设服务型乡镇政府,减少按指标办事的传统僵硬式的工作方式,提高政府在地方多元共治的指挥、搭建的能力,让公益性社会组织深入乡村腹地,注入地方发展新机遇。乡镇政府提高自身行政透明化与公示化的服务质量,加大与基层社会的联系,提高多元监督的水平,打造乡镇一体化的治理与监督体系。
村委会作为乡村社会治理的实际意义上的管理者,从村委会人员的构成角度探析多元主体的乡村治理的参与效能。习近平在《在东西部扶贫协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战是靠干部群众齐心协力干出来的,外力帮扶虽然重要,但更需要激发内力作用,实行更为扎实的工作作风,艰苦奋斗,齐心协力[12]。领导干部与村民同为乡村社会治理的主体,齐力合作,多元共治。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村民广泛参与,在职能与专业化水平上,缺乏现代化的治理能力,引进知识人才与专业化人才是村委会治理的关键。村支部即基层党组织作为引领乡村社会的党性组织,拥有天然的带头模范作用。中共十八大提出:“以服务人民群众、做群众工作为主要任务,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14]服务型基层党组织的建设为乡村治理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基层党组织通过强化自身的服务体系,依托现代科学技术,创新服务体系,有效开展乡村党员带头示范、引导社会治理的正确走向。村民个体则通过村民会议以及村民代表会议参与乡村社会的治理工作。引导村民参与乡村工作,建言献策,有效监督。多元主体通过利用自身优势参与乡村社会的治理工作,交叉各自的职能工作,互帮互助,互相监督。在“半熟人社会”的背景下,个体独揽权力的全部,极易产生腐败问题。村民自治组织的行政化问题,通过主体间的权力分散与稀释,制约主体工作者的“熟人”行为。
因此,构建多元主体,协调治理乡村问题,需要发挥各主体的自身优势,打造服务一体化平台,减少主体治理的重复工作,提高乡村治理者的交流与互动,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带头示范作用,引领各主体有序参与乡村工作。
(二)构建乡村学习型社会,增强乡村内部村民联系
“半熟人社会”的发生,很大一部分在于知识文化的限制。传统的乡村礼俗文化、宗族式的乡村结构、“熟人社会”的“人情”逻辑使村民局限于乡村社会,在小农经济为主导的偏远山村,以现代科学技术为主导的新时代文化未能介入乡村内部,导致乡村现代化步伐缓慢。在贫困地区,国家实现的脱贫攻坚战的指标是“两不愁”“三保障”,“三保障”中有义务教育的落实。乡村社会脱离贫困的帽子,需要从教育入手,解决下一代村民的受教育水平,提高村民接受知识的水平与接触外来文化的力度。习近平指出,贫困地区扶贫必扶智,让贫困乡村地区的孩子接受良好的教育,是阻断扶贫代际传承的重要途径[13]。文化教育已经成为乡村社会发展与外界接触的主要途径。而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半熟人社会”很大一部分是对“熟人社会”弊端的继承,现代法治社会未能转变全体平民大众的思想,特别在乡村中老年人的思想中未能种入法律的严肃性。村民自治组织也未能有效宣传外来的民主概念与新时期的工作与处事方式。教育不仅是义务阶段的基础教育,也需对村“两委”、中老年村民以及青壮年劳动村民进行引导教育,学习时代思想。
在以基本生活需要为目的的乡村社会,青壮年以外出求学、打工为主,中老年人则以乡村生活为主,在工业社会不断同化下,种田缺乏青壮年劳力,农田逐渐荒芜,乡村社会的人口整体结构不协调。规范化的村民参与乡村治理路径有三:第一,构建基础教育、技能教育、知识文化教育、法律教育以及常识教育为一体的综合教育体系,对于各类人群实行分类教育;第二,构建学习型乡村社会,加强宣传与教育,村民自觉学习,走向自发的现代化道路;第三,加强邻里关系的构建,进行宣传与教化,开展乡村活动,让村民走出家门,放下“竞争”的包袱,构建新式乡村关系。广大乡村社会在“半熟人社会”的诱因下,众多村民难以放下“熟人社会”的习惯,法律宣传与教育是解决思想意识形态的利刃。在法律思想淡薄,法律规范不健全的乡村地区,结合地方特色设立法律条款,建设法制化学习型乡村社会。
(三)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新机制
在2019年出版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第六章乡村治理部分提及了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的新机制[14]。“三治”是从三个部分结合入手,处理乡村社会问题,让乡村管理向乡村治理过渡,充分发挥“治”的作用,这是自主性的反映。“治”不同于“管”,是一种偏向于根本问题的解决,而非管理社会问题。深化“三治”在不同领域的水平高度以及创新能力,是现代乡村社会全面发展的最有效途径。习近平在云南考察时指出,乡村建设需要结合乡村自身发展规律,保留乡村自身特色,留住青山银山[15]。乡村“三治”要结合自身属性,推动乡村社会治理模式的实施。第一,自治角度,发挥村民自治的实践水平。村民角色转换,由被治理者转变为治理者,参与乡村治理。村民参与村委会相关问题的讨论,并通过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村民自觉参与乡村治理,承担乡村事务并推动乡村发展,是乡村社会发展的主要驱动力。以“半熟人社会”为背景的村民自治,弊端也十分明显,贪污腐败,挪用资金等行为需要法律与道德来维系。第二,法治角度,法治是乡村治理的保障。法治通过严格的立法条例,制约与惩治不法行为的发生,将“半熟人社会”的缺点制约在发生的边缘。第三,德治角度,德治是对于法治的补充与说明。在儒学为正统核心思想的中国社会中,道德的约束力在近代乡村社会的作用大于法律,道德是一种潜在的法律与规范,是爱国、尊老爱幼、邻里互助等典型中华美德的庇护所。法律具有滞后性与僵硬性,在处理新问题、邻里纠纷问题方面,法律不具有典型示范性,弱于道德的约束,三者皆有互为补充之意。
“三治”有效结合是乡村治理的关键,以自治为动力,法治为保障,德治为补充的治理机制,发挥“三治”的各自优势,互为补充与约束。人才始终是乡村治理的基础与核心,积极探索乡村区域间知识型人才的挖掘与培养,在日益繁杂的大城市的向心力的影响下,人才争夺战始终是各地区发展的关键制约点,推动高校毕业生、专业技术人才回乡工作,建设优质的福利保障措施,留住人才。如何留住人才?首先,发挥德治的作用,构建以乡村为背景的乡土情怀、乡土文化,培养敢为家乡奋斗的精神品质;其次,在法治方面,建设一整套人才回归的福利保障政策,涉及住房、安家、教育、子女等各方面问题,将后勤保障规范到底,建设回乡工作绿色通道;再次,在自治方面,发挥村民自身优势,联系亲朋好友回乡工作,并为其安置回乡工作一切事宜。“三治”在人才战略问题上发挥各自的优势,“三治结合”也将三个部分整合一体,使“半熟人社会”的弊端不再凸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