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初禁令与文化冲突
——清朝女性社会地位浅析
2021-03-08杨倩海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海南海口571158
杨倩 海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海南 海口 571158
近年来,对于中国女性史研究越来越受到学界重视。一些学者提出,中国女性史并非是一部苦难史,女性在中国历史上占据着至关重要的位置。而中国女性史研究的方向,缠足史研究是不可忽视的一部分,缠足史的演变过程可以反映出在男性话语权之下中国古代至近现代女性的社会地位与话语权的变化。深入分析清初剃发令政策成功和禁缠足政策失败两者背后的联系与区别,有助于了解当时历史条件下女性在社会中的真实处境。
一、剃发政策
辫发是满洲民族历史文化传统之一,是满族男性最显著的标志。金太宗时期曾大面积推行过剃发政策。据《大金国志校证》卷5《太宗文烈皇帝三》记载,金太宗于天会七年对其领内汉人下令,“是年六月,行下禁民汉服及削发不如式者死”。满族作为金人后裔,继承了辫发传统的同时,从入关之始也对所统治区域的汉民实行剃发政策。大致认为剃发政策是对汉民身体与心理的征服,用以削弱汉族反抗意识以巩固自己的统治。同时此政策也是维护满洲民族文化传统的策略,并“借以扭转汉文化一家独大的局面,使满族在双方文化平衡的基础上达到政治上的稳定统治”[1]。据清世祖实录卷五顺治元年五月所载“予前因歸順之民、無所分別。故令其薙髮、以別順逆”以及卷十七顺治二年六月中记载“註冊各處文武軍民、盡令薙髮。儻有不從、以軍法從事”等可以看出清初推行剃发政策的原因以及推行中的严苛[2]。
古代汉人对头发极为看重,严格遵循孝经“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中国上古五刑之一的髡刑,是将人头发和胡须剃除的一种人格侮辱性质的刑罚。在几千年的文化历史传承中,汉族人民赋予头发的特殊意义早已根深蒂固,剃发意味着背叛传统。明末士人将这一政策视为奇耻,如顾炎武有诗云“华人髡为夷,苟活不如死”;《小腆纪传》有“负国不忠,辱先不孝;宁求速死,发不可剃也!”之记;同书另有杨廷枢留下“砍头事小,剃头事大”之句后被施以斩首之刑的记载[3]。《吴江两节妇传》中老大的丈夫跟随明朝遗民起事,不知是死是活,两妇“使志达往侦之,亦被执,令薙发,不从,遂见杀”,可见底层民众对剃发政策的抵触程度。
尽管遭遇顽强抵抗,但时至康熙二十二年,清朝收复台湾后,剃发政策就可谓已正式完成,清朝初期的统治者们至少在表面上已经圆满地实现了想通过剃发政策所达到的政治目的,表面上保持且延续了满洲民族传统文化,从官员到百姓,都主动或被动地接受了这一结果。特有的发式成为民众生活中的最普通的景象,且逐渐成为中华民族在有清一代最显著的特色。汉族、满族的男性们在表面上没有分别,不会有人再因发式去分辨是“夷”是“夏”,两者都成为中华民族的历史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4]。与此同时清初统治者们积极吸收儒家治国思想,为大清两百多年的基业打下基础。
二、禁缠足政策
关于缠足的起源有多种说法,如源于商、周、汉、晋、唐等,但大多并不可信,“大量证据表明五代以前中国女子是不缠足的”[2]。然“始于纣五爱妃妲己……然此乃耳食相传,经史并无此说也”,将缠足的行为托古是想为女性缠足陋习披上中华上千年传统文化的外衣,将不缠足行为定义成违背古训,来反对近代不缠足的行为[3]。令人唏嘘的是,缠足虽起源于五代,历经唐、宋、元、明等朝代,以小脚为美的思想从并不多见逐渐发展至深入人心,至屡禁缠足的清朝才步入最鼎盛时期。
缠足十分残忍,《镜花缘》中所记曰“始缠之时,其女百般痛苦,抚足哀号,甚至皮腐肉败,鲜血淋漓。当此之际,夜不成寐,食不下咽,种种疾病,由此而生。”康有为在《戊戌奏稿》中亦写到“乃乳哺甫离,髫发未燥,筋肉未长,骨节未坚……屈指使行,拗骨使折……或加药水,日夕熏然,窄袜小鞋,夜宿不解,务令屈而不伸,纤而不壮,扶床乃起,倚壁而行。”可见缠足是在女子孩童时期进行,特别是四五岁时,胫骨较软,便开始缠足,若年纪稍大一些,就缠不到最小,就不“美观”了。
清初缠足禁令的颁布原因,于剃发令也多有相似之处。除了认为改变装束等是对祖先的不敬和满族服饰更加实用之外,清朝统治者担心改装易服会造成政局的不稳定。清入关之前就已经颁布禁止缠足的条令,“若有效他国衣帽,及令妇人束发裹足者,是身在本朝而心在他国也”,不许形式上的“心在他国”,不许有崇洋媚外之意。这种仿效行为在统治者眼中非常危险,可致民心“生变”,并且清政府于崇德、顺治、顺治、康熙、乾隆、嘉庆、道光年间均有颁布禁缠足政策。清政府始终都未认可缠足,但纵观清朝禁止缠足政策是“以康熙七年为转折点,之前禁治下女子缠足,之后禁八旗女子缠足”[3]。清初非但没能将缠足禁止,在清中后期,缠足这种扭曲的审美已经被满族妇女所向往。
严令禁止之下缠足更趋繁盛。原因中男性的审美观占了非常重要的地位。清人李渔的《闲情寄渔》中写到,在挑选女性脚时不仅要求脚小,并要“由粗以及精,尽美而思善,使脚小而不受脚小之累,兼收脚小之用”。而在古代男性的绝对话语权之下,此种畸形审美观影响了整个社会对女性足部大小所存在的偏见,因此也就引出了此政策实施中的其它障碍。首先是不缠足很难婚嫁。《采菲录》开篇就指出利于婚配是缠足的要因之一,谚语有“疼儿不疼学,疼女不疼脚”之语,“皆利于婚配之念致之然也”。《缀珍录》中对此种现象更是描述得淋漓尽致,如对于士族家庭的小女孩来说,在她们换掉乳齿时双足就会被缠起来,因为有一双小脚才可以定下好亲事。农家为提高女儿的身价为其缠起双足,如若找到“好婆家”,便能改变一家命运。然而农家少女缠足后也未必能脱离劳动生产,像挖河泥再运到田中当肥料这种工作需要家庭中女性的帮助,即使不必去协助如此辛苦的工作,纺纱织布也将是农家妇女生活中不可能缺少的一部分,所以“缠足无法使妇女脱离繁重的劳动”[4]。其次女性也在影响之下认为小脚是一种美的体现,女性与女性之间也存在“同辈聚处,俯视裙下,独不如人...而怨父母不早为缠小者”的现象[6]。不易婚嫁和易被嘲讽使得禁缠足充满障碍。
三、尘埃落定——快速的成功和缓慢的失败
剃发政策使汉族传统文化受到冲击,必定会遭到激烈反抗。一些学者认为,因男性需要“抛头露面”容易被发现所以剃发令能快速成功,而女性“深居闺阁”更容易保留下缠足习俗;并且剃发令的成功是民族融合的一种表现形式,辫发的演变体现了满、汉民族的融合过程。如果说剃发令的成功是汉族传统文化向满族文化传统的妥协,那么禁缠足政策的失败是否可以认为是满文化向汉文化的低头呢?《采菲录》中对保留缠足的原因中有这样一段话“坚守本族风俗,为我汉族特性……虽无拒与异族同化之明文,而一般汉民实寓以小足与异族区别之心理”,故虽在残酷的现实面前屈服于剃发令,但也用坚守女性小脚来“保护风俗”。缠足在清朝得以存留甚至更加繁盛的诸多因素中,或许面临“外夷”入侵时,明朝遗民的的尊严并不允许女性解放双脚这一原因可占一席之地。清初和清中后期不断重申的禁止满族女性学习汉族女性的缠足禁令,也是清朝统治者们害怕自身统治受到威胁的表象。禁缠足政策与剃发政策,在非汉族统治的有清一代有着一定程度的政治文化意义。
总之,缠足禁令未能将此时因缠足备受摧残的中国女性解救出来,令人唏嘘不已。晚清、民国时期诸多资料显示,缠足要禁止还是要继续的讨论权与决定权仍然掌握在男性知识分子手中,但此时中国女权意识已经开始崛起,女性对自我认识更加清晰,一大批女性为广大女同胞谋求身体和精神的双重自由而不停奋斗。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对女性精神和肉体都倍加摧残的缠足陋习才彻底消失在历史的长河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