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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研究
——以“狗绳绊倒老人事件”为例

2021-03-08宋熹曈上海市淞浦中学

消费导刊 2021年19期
关键词:大白白色主人

宋熹曈 上海市淞浦中学

一、引言

2020年8月,广东省佛山市一老人在街道边停留时,一只白色的大狗从其身边飞奔而过,白狗身上拖着的绳索瞬间将老人绊倒,致使老人头部着地。随后被救护车拉至附近医院进行抢救,最终因医治无效死亡。从视频画面中可以看到,在老人倒地之后一名小女孩追上白狗之后离开事故现场。随后,根据记者的报道了解到,那名小女孩只有12岁并非白色大狗的主人,且白狗约40公斤左右。事发前,白色大狗是由小女孩用绳牵引的,但因为小女孩力气不及白色大狗的力气,根本拉不住它才导致白色大狗挣脱后发生了该起惨剧。这起意外事件引起了许多人的关注,但是却有不同的观点。有些人认为造成这起事件的主要原因是狗主人管理疏忽导致女孩将狗牵走酿成悲剧;还有些人认为这件事件的主要原因还在女孩身上,她私自牵走别人家的狗导致老人被绊身亡。那么,针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事件,侵权责任如何认定及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则是本案的焦点问题。因此,本文以该事件为切入点,以相关法律规定为基础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相关责任问题进行研究,进而对本事件中的责任承担问题进行分析。

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概述

(一)家庭饲养动物的概念

不管是《民法典》,还是《侵权责任法》均未对家庭饲养动物给出一个明确的概念。目前学界认为,家庭饲养动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该动物为某个特定的人所有或占有;其次,该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在一定程度上对它具有控制的能力。[1]由此可见,家庭饲养动物是指在家庭范围内,依靠家庭成员喂养而生存的,与家庭成员有密切关系且能够为家庭成员的生产、生活所服务的动物。比如,猫、狗、家禽、家畜等。

(二)家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概念

我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第1245条至第1251是有关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承担认定规则。而有关家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问题,主要规定在第1245条、第1246条、第1247条以及第1251条。其中,第1245条对饲养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作了一般性规定,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饲养动物给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饲养者或管理人只有在证明被害者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才能不负责任或减轻责任。除此之外,应当承担责任。第1246条规定了违反管理规定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减轻责任的条件,即受害人有故意行为。第1247条则规定了因禁止饲养的动物侵权导致的责任承担问题。第1251条则是宣示性规定,即饲养动物不能违法,违反公德,妨碍他人生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家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指,家庭饲养的动物给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三、家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赔偿责任的认定

(一)侵权责任承担主体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因为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动物的实际占有人或控制人。然而,在实践中,实际管理人和饲养人之间存在着分离,比如,狗绳绊倒老人事件。在这种情况下,侵权责任承担主体需要在不同的情况下进行探讨。一些学者从两个层面界定了饲养人和管理人的范围。[2]第一层面是以日本和德国的立法为基础,从饲养者或管理者自身利益出发,对动物危险进行实际控制。在动物看管人的定义上,强调了接管合同的两个要素和看管人的独立性。例如,动物寄养机构。第二个层面是从我国相关立法对责任承担主体范围的解释,即只要动物处于被实际控制状态,就应纳入《民法典》第1245条的范围。[3]责任承担主体还应区分饲养人和管理人是否是同一主体。当饲养人和管理人是同一主体时,可以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是,当饲养人和管理人不是同一主体时,按照第1245条的规定,实际的动物管理主体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因在于当饲养人不在实际控制动物时,他们对动物危险的实际控制力下降,应当适用一般过错规定。如果饲养人有过错,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共同承担不真实的连带责任。所谓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个人基于不同的原因违反对同一个民事主体应该负有的法定义务,且需要对同一个损害后果进行赔偿,只要其中一个债务人的履行就可以使得全体债务归于消灭的责任形式。那么这么多人之间所负有的责任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本文认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首先当饲养人和管理人是同一个人时,按照第1245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可。饲养员和管理人如果不是同一个人,主要看动物是由谁来管理和控制的。如果饲养人对动物脱离管控有一定责任时,需要与实际管控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比如,就上述案例中,该大白狗的主人明知道女孩管控不了大白狗仍同意由女孩来管控,那么大白狗的主人应该与女孩一起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如果女孩是在未经大白狗的主人同意的情况下,偷偷牵走大白狗时,狗的主人不承担侵权责任,全部侵权责任应该由女孩来承担。

(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典》中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类的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而言,应该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有侵权行为存在。饲养动物给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是动物自身的独立行为,不是饲养人和管理人的直接行为,例如,怂恿饲养的动物对他人进行侵害的行为。如果有这种行为,就可能是构成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但是,不可否认,动物自身的致害行为与饲养人和管理人的管理是否恰当有一定的关系。概言之,侵权行为是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

其次,有损害事实存在。饲养动物对他人的伤害行为必须建立在动物本能行为的基础上。无论是动物的自主行为,还是受到外界刺激后的侵害行为,客观上都必须造成被害人有实际的损失存在。这也是法院判定具体赔偿的基础。

此外,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被害人受到损害的事实必须是饲养人或管理人饲养的动物造成的,损害的客观事实与饲养动物的侵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概言之,饲养动物实施的侵害行为是因,客观上造成的损害事实是果。

最后,饲养人或管理人存在过错行为。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这种过错行为,可以是因为其疏忽大意造成的,也可以是其放任不管造成的。此外,受害人或第三人的不恰当行为,可能造成损害事实的发生。

就上述案件而言,通过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首先,大白狗由于奔跑的本能带动绳索绊倒老人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其次,老人因狗绳被绊倒后死亡属于损害事实;再者,老人的死与大白狗拖绳跑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最后,对于大白狗的临时管领人女孩而言,她有过错存在,因为狗是从其手中挣脱的。至于大白狗的实际饲养人是否有过错的问题,本文认为要考量女孩牵走大白狗时,大白狗的实际饲养人是否知情。如果知情,则需要与女孩一起承担过错责任;如果不知情,则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三)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

首先,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没有存在过错却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根据法律规定,也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则。[5]换言之,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是只要损害结果发生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典》第1245条,属于一般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被损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减免责任。原因在于饲养的动物对他人实施的损害行为,主要是由于动物的本能和随意性造成的,有时候还表现为自卫反击的行为。不管饲养的动物出于哪种原因,饲养人或管理人都必须承担侵权责任。事实上,饲养人或管理人自身并没有过错,基于公平原则的考量。法院还规定了饲养人或管理人的两种免责事由,一是由于被害人的过错导致的损害结果。比如,上述案件中,如果老太太故意挑逗女孩牵的白色大狗,结果被白色大狗咬伤,那么这个责任就应该由老太太承担。二是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比如,女孩故意挑唆宋某的狗去咬老太太,结果老太太被咬伤,那么这责任应该由女孩来承担。但是,饲养的动物对他人实施侵害的,如果饲养人和管理人与被侵权人、第三人都存在过错的情况下,需要根据各自的过程程度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由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属于特殊类型的民事权利侵害行为,受害人的损害结果是由饲养的动物造成的,在面对饲养动物时,受害人往往属于弱势者,在此过程中很难保存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是被饲养的动物所侵害,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再让受害人举证就显得极其不公平。故应该将举证责任倒置给饲养人或管理人,有他们来提供有利害关系的证据,如果无法举出免除或减轻自己责任的证据,则就认定其为损害赔偿的主体。就上述案件而言,举证责任主要由女孩和饲养人来承担,对于女孩而言,显然无法证明自己有应该免除或减轻责任的证据;而对于饲养人而言,如果能够举证证明大白狗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女孩偷偷牵走的,那么饲养人就可以免除责任。

四、结论

综上所述,对前述案例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在此次事件中针对白色大狗致使老太太死亡的结果。司法实践中针对责任承担的问题,我们应该从以下角度进行责任判定:首先,需要确定女孩和白色大狗的主人是否有过错存在。通过视频我们可以发现,女孩肯定对白色大狗造成的结果承担责任。至于其作为一个未成年人的孩子需要承担多大的责任。需要对狗主人的过错进行判定。如果狗主人明知女孩管控不了白色大狗的情况下,仍明示或默示其将狗牵走,那么狗主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如果女孩是在狗主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牵走的,那么狗的主人则可以免责。然而现实生活中,老太太的家人并没有追究女孩和狗主人的责任,虽然对于女孩和狗主人而言没有任何经济损失,但是该事件也应该让所有饲养动物的人而言有所警示。我们在养宠物的同时,一定要对宠物进行严加看管。

就目前社会,家庭饲养的动物对于人们的生活而言,已经不再单纯的是个小宠物了,而是具备了情感依托的价值。家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问题不管是过去还是在将来都会发生,只不过是随着我国相关法律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家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纠纷会更容易被解决。但是作为普通老百姓而言,我们一方面要对家庭中饲养的动物进行妥善的看管和照顾;另一方面要明确饲养动物可能存在的潜在法律风险,在日常生活中尽可能的避免类似事故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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