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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时期 医药物流变化与趋势展望

2021-03-07张凌辉

物流技术与应用 2021年12期
关键词:十四五医药药品

文/ 张凌辉

中国医药物资协会医药商业分会秘书长

10月28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十四五”时期促进药品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对我国药品流通行业“十四五”期间高质量发展提出明确要求,涵盖完善城乡药品流通功能、着力提升药品流通能级等6项重点任务。

强化药品供应链与物流系统建设,是其中的重点内容之一,如明确要“加快建立布局合理、技术先进、便捷高效、绿色环保、安全有序的现代医药物流服务体系,提升由区域物流中心、省级物流中心和地县配送中心构成的全国医药物流网络的服务功能,发展多层次的药品供应链物流网络”。

并且,要加快农村药品流通网络建设,包括“以县域为中心、乡镇为重点、村为基础,继续加快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逐步完善县乡村三级药品配送体系,支持药品流通企业与第三方物流、邮政、快递等进行市场化合作,参与城乡药品流通的第三方企业要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于药品储存、运输等环节的有关规定”。

此外,该文件还提出“加快发展现代医药物流,加强智能化、自动化物流技术和智能装备的升级应用。推进区域一体化物流的协调发展,探索省内外分仓建设和多仓运营。鼓励第三方医药物流发展,推动药品冷链物流规范发展,构建便捷、高效、安全的现代医药物流体系。推动建设一批标准化、集约化、规模化和产品信息可追溯的现代中药材物流基地,培育一批符合中药材现代化物流体系标准的初加工仓储物流中心”。

从商务部的文件可以看出,行业主管部门对医药流通业物流体系的建设非常重视,并且有意识推动医药物流领域的可持续发展。那么,在“十四五”时期,在新冠疫情防控常态化的形势下,我国医药物流行业又会发生哪些变化呢?

全国层面从事医药三方物流将有法可依

截至目前,我国已经有超过400家药企获得了各地省级药监部门认可的从事药品三方物流业务的备案,但是由于在全国层面尚无支持现代医药物流企业从事药品三方物流业务的法规,因此现有从事医药三方物流业务的企业只能在其所在省区内开展三方物流业务,不允许跨区经营。同时,由于各地药监部门对医药三方物流业务的监管规定不同,这也导致同样的业务在不同省份面临不同的监管政策,给企业的经营带来困扰。

11月12日,国家药监局在其官网发布《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第10条【批发企业许可条件】规定: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其储存药品的仓库还应当具备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拣、上架、出库等操作的现代物流设施设备;经营范围包含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的,企业质量管理人员中至少1人具备主管检验师资格“。同时,该文件第46至49条,也明确规定从事“委托储存运输”所需的条件和监管要求,并明确“接受持有人和药品批发企业委托储存的,有符合现代物流条件的药品储存场所和设施设备。”

可以说,如果《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能够顺利出台,相当于企业在全国层面从事药品三方物流业务将在法律层面再无障碍。

统一尺度的现代药品物流标准需尽快制订

如前所述,当前我国的药品物流标准差异太大:在一省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的当属各省级药监部门出台的标准;所在省份从事医药三方物流业务的企业必须达到药监部门的标准,否则不得从事医药三方物流业务。但是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各省情况不一,企业发展阶段不同,导致标准千差万别,给企业带来的投资要求也大不一样。

从行业引导的角度而言,中国医药物资协会于2018年发布我国首部涉药物流团体标准《现代医药物流储运管理规范》,由中国医药物资协会医药商业分会负责推广,截至目前已经有近130家药企达到了该标准的试点水平。从有关标准管理的法规而言,达到这一标准的医药物流企业即可在中国医药物资协会数千家会员之间开展医药物流业务,在我国各类涉药物流标准中适用范围最广、反响良好。

如果《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能够在2021年底顺利出台,则我国亟需统一各省级药监部门的药品现代物流标准或指导规范,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各省从事医药三方物流业务的企业按照同样的准入门槛、经营标准、质控标准从事业务活动,才能确保我国医药三方物流业务能够有序、健康地发展。

同时,针对医药物流行业的特点,还需要进一步的细化和补充各项可执行的标准,才能确保医药物流领域的健康。据悉,中国医药物资协会医药商业分会已经在会员企业中征集“医疗器械物流储运管理规范”(暂名)、“医药物资应急配送体系建设规范”(暂名)、“医药物资电商物流中心管理规范”(暂名)、“生物制品储运管理规范”(暂名)、“现代医药物流中心自动化设备管理规范”(暂名)五项团体标准的起草单位。相信随着上述标准的制订工作得以实现,能够有助于行业的发展。

医药物流将越来越柔性化和智慧化

商务部的文件,明确鼓励加强农村药品物流体系建设,完善县乡村三级药品配送体系,也支持“加快发展现代医药物流,加强智能化、自动化物流技术和智能装备的升级应用”。同时,由于疫情的影响,我们医药电商业务尤其是B2C电商业务得以快速发展,其年交易规模已经接近2000亿元人民币。据医药物流自动化研究机构上海通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预测,我国医药电商业务年销售规模不出三年将超过5000亿元人民币。

与传统业务不同的是,医药电商业务的特点是品类非常多、订单金额小、拆零化非常严重,并且对配送的及时性要求越来越高。上海通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受托调研显示,我国医药电商B2C业务的平均订单金额不超过80元,平均订单行数不到2行,并且城市O2O业务的增速明显。如果要满足我国农村百姓以及基层医疗机构的医药电商需求,则专业医药物流中心不仅仅要投入自动化、智慧化的物流软硬件设备,还要在管理上下功夫,要能够支持线上业务临时紧急爆单的情况;同时,还必须建立一支高效、低成本、数据可追溯、质量可控的医药产品终端配送体系。

从我国医药物流领域的现状来看,终端配送体系已经是明显的短板,未来三年亟需提升。同时,更多的智慧化物流设备和储运软件功能需要得以验证和运用,比如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医药物流中心在使用各型号货到人拣选设备、四向穿梭车、无人AGV机器人、高速数智化分拣机等,药品拣选、医疗器械拣选等场景得到验证,相信这些设备在医药物流行业的应用将越来越普及。

医药物流多仓联动将进入快车道

目前,我国有各类医药批发企业约14000家,有各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2.75万家,各类器械经营企业近百万家,这些企业的药品、器械都要通过物流环节进入最终的消费与使用终端。在国家药监局颁布的《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也明确了药品经营企业可以跨省辖区设置仓库。可以说,无论是从医药物流业务还是政策法规的角度而言,医药物流云仓多仓联动已是未来已来的现实。

目前,我国只有4家头部药企基本建立了覆盖全国大多数省区的医药物流体系,但是其内部软件系统仅仅在金融财务、业务ERP层面实现初步打通;医药物流体系还不能做到全国数字信息共享、订单流转、数据追溯。

对于我国数百家现代医药物流企业而言,其现代化也仅仅停留在企业仓储作业的自动化和内部信息的初步共享层面,更谈不上在全国建立医药物流网络体系。中国医药物资协会医药商业分会从2018年开始筹划建设全国医药物流云仓网络,2020年开始建设医药物资应急配送体系,2021年启动全国医药物流云仓多仓联动建设工作,其核心目的就是通过信息化平台手段将不同现代医药物流企业的仓库WMS软件对接起来,实现在协会建设的医药物流云仓网络内数字信息共享、跨区域物流订单一键转接、订单信息全网可追溯等效果,进而将物流信息与供应链金融业务结合起来,解决参与企业的三方物流业务开发、固定资产盘活和订单融资等需求。

从行业发展趋势来看,这种由专业的行业协会牵头、具体企业以项目合作的形式参与的多仓联动体系建设工作,将有效推动我国医药物流网络体系的建设,会比较贴近市场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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