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传统法律价值观研究
2021-03-07何静
何 静
法律价值观是指人们对法律作用的基本看法和态度,体现的是人的现实需求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它是法律文化的核心内容。各国在生产力水平、文化传统、社会条件等具体国情方面存在差异,这种差异性塑造了各具特色的传统法律价值观。俄罗斯传统法律价值观是在社会历史演变中产生的,体现着俄罗斯民族共同的法律意识和价值追求。从时间跨度来看,它主要是指从古罗斯到俄国十月革命期间的法律价值观,这种价值观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糅合了法律、宗教、政治等多种文化因素,深受东正教、专制制度、农奴制、公社制度、同心同德思想等俄罗斯传统文化要素的影响。
一、道德中心主义
宗教是俄罗斯的文化之源,也是俄罗斯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命题。基督教从拜占庭来到古罗斯,不仅作为一种宗教,还作为一种思维方式、道德原则和生活方式,塑造了俄罗斯民族的民族性格和世界观,深刻影响了俄罗斯人民的法律意识和价值倾向。在东正教信仰与传统道德相互作用下,俄罗斯传统法律文化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种对法律的特殊态度,即法律价值从属于更高的宗教道德价值,这种现象被称为“道德中心主义”,它是俄罗斯传统法律价值观的最显著特征。
“俄罗斯人从来不盲目崇拜法,从来不相信它是完美的,依靠法也达不到至善,俄罗斯将法看作次要的,认为信仰和心灵救赎才是第一位的”[1],这种法律价值观是定位在道德宗教的坐标系内的,其中法和道德是在对立的框架下发展的,良法和恶法的区分标准是基于正义和良心,即与真理的符合程度。因为法本身不具有神圣性和权威性,仅仅是实现真理的工具,而且这个工具的有效性还时常受到质疑,“法律不可能与科学真理、道德圆满、宗教圣物这样的精神价值相提并论。法律的意义是较为相对的,法律的内容部分是由变化不定的经济或社会条件所创造的”[2]。
二、国家主义
在俄罗斯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中,俄罗斯人吸纳了东方的集权方式以及由此衍生出来的对国家权威的崇拜,将掌握最高权力的国家视作实现社会和国家政治稳定的基本前提,国家至上被认为是衡量一切法律制度的价值标准。俄罗斯统治者更是以东正教为思想基础,将专制制度、农奴制和军事强国主义结合在一起,将国家凌驾于社会和个人之上,强调国家权力对个体权利的绝对支配,宣扬以国家利益为神圣本位的国家主义价值观,“数百年的农奴制统治给俄罗斯人打上忍耐和顺从的印记,而千年的东正教和村社生活造就了俄罗斯人自动交出个性自由和责任,服从于集体、国家、政权及其代表者的倾向”[3]。
国家主义在维护俄罗斯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是社会普遍认同的思想引领,还是整个民族凝聚力的核心,它使统治者能够调动全社会资源来抵御外敌入侵,遏制分离主义势力,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这使得国家主义在俄罗斯传统法律文化中根深蒂固,至今影响着俄罗斯人的法律价值取向。在20世纪90年代激进西方化的社会改革失败后,俄罗斯社会中传统的国家主义意识形态开始回归,以国家作为社会生活的中心的思想依旧影响当代俄罗斯人的价值观。
俄罗斯传统法律文化中国家主义倾向强调个人权利必须绝对服从国家权力,极易割裂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对立统一关系,因而也对俄罗斯法治进程产生了诸多消极影响。在俄罗斯传统法律文化发展过程中,社会法律制度不完善,市场经济水平低,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盛行,这些因素从根本上制约了公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因而无法通过对立的公民社会和国家来限制国家权力。在国家和个人利益的价值天平上,个人本身的价值和权利不得不处于从属或次要的地位,而且个人习惯于将国家人格化,为得到国家的恒常庇护而盲目服从国家权威;与此同时,由于缺乏程序的监督和约束机制,国家行政权力的无序性和随意性无法为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划定合理的界限,这使个人正当利益容易成为所谓的国家利益的牺牲品。
三、权力至上主义
“权大于法”是俄罗斯传统法律文化的区分性特征之一,这种权力至上的法律价值观本质上是由“人治”的治理方式决定的,法并不是社会权力的基础,而是实行专制和维护统治的手段和工具,法律体现的是高度集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实际上,国家主义推崇的是国家权力,也是以权力至上为价值基础的思想体系。俄罗斯权力至上价值观与四个多世纪的专制独裁史密不可分,早在莫斯科公国时期,大公们继承和发展了蒙古的集权专制制度,对内压制分歧,对外抵御外敌入侵,从而实现国家统一,正是在这一个时期权力至上的法律价值观得以确立。18世纪改革中,彼得一世既继承了东方专制传统,又吸收了西方的君主专制经验,一方面赋予国家神圣的宗教使命,即建立笃信宗教的“真理的国家”,沙皇是上帝指定的人民的代理人;另一方面使皇权取代教权,东正教会不再干涉世俗生活,只能依附于帝国政权;自彼得一世改革之后,法律通常被视为沙皇的意志,沙皇集立法、司法、行政和宗教等各种权力于一身,凌驾于教权和法律之上。然而,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真理论”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必然催生官僚主义、特权主义和形式主义等权力腐败现象。
权力至上的价值观在俄罗斯人对自身地位的弥赛亚式意识中得到进一步强化。“弥赛亚”源自希伯来文“Mashiah”,原指古代希伯来人举行的一种特殊的宗教仪式,即宗教首领传达上帝的意志,将膏油涂在受到上帝认可的祭司或君主的头上,这意味着这些被涂油的祭司或君主能够得到上帝的庇护,他们也将能够直接与上帝沟通。俄罗斯民族的弥赛亚意识萌芽于公元10世纪的基辅罗斯时期,后来发展为俄罗斯思想的核心理念之一,这种理念深深地融入到了俄罗斯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在俄罗斯人看来,俄罗斯民族是上帝选中的民族,它承担着拯救全世界的特殊神圣使命;沙皇代表整个民族和国家,是所有人的“父亲”,他的权力来源于神意,理应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因此,沙皇是整个弥赛亚意识的核心,是实现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共同精神纽带。弥赛亚意识构建了“民族、国家和沙皇三位一体”家国同构模式,使俄罗斯民族心理上逐渐形成了沙皇即父亲、沙皇即国家的认同,赋予权力代表者以无条件的价值。
四、法律虚无主义
虚无主义一词来源于拉丁文“nihil”,原义是“一无所有”,表达的是主体对某种价值观、规范、观点、理想等的否定态度。在社会思想发展史中,虚无主义代表一种否定一切人类通行观念的观点或价值观,即否定任何权威,否定存在普适性的道德标准和价值模式,“虚无主义原是一种欧洲的现象,但传到俄国同其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相结合,又成了一种地道的俄罗斯现象”[4]。俄罗斯法律虚无主义是虚无主义的一种特殊类型,是指消极看待法、法律和法治,否认法的社会作用和价值的思想学说。这种思想学说深深地植根于俄罗斯民族的历史文化土壤之中,展现出较强的生命力,成为了俄罗斯特色法律文化基因之一,“俄罗斯虚无主义的产生的根源在于俄罗斯传统观念,具体是由俄罗斯专制集权统治、几个世纪农奴制的经济制度、不健全的法律体系、独特的社会生活方式等诸多因素决定的”[5]。
在俄罗斯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虚无主义首先体现为对法律持无所谓或散漫的态度,这与道德主义中心价值观和封闭孤立的公社生活方式有关。自中世纪至19世纪中叶,公社是农民最重要的自治组织,也是国家在农村的行政机构,且具有一定程度的司法权力,公社成员自出生之日起就在公社原则之下生活,他们明确区分“国家”和“世界”这两个概念,其中世界代表公社,在公社内部他们依据东正教内在真理生活,这种内在真理实际上是公社内部的宗法制和习惯法,与此同时,恶劣的地缘政治环境迫使他们需要统一国家的庇护,需要国家与外部邪恶势力作斗争,捍卫全民族利益,但国家是依据外在真理(官方法律)运行的,它构成外部生活条件,而且在很多时候国家的外在真理并不总是和内在真理是一致的,这为法律虚无主义乘虚而入提供了适宜的土壤。
俄罗斯法律虚无主义第二种表现形式是人们在现实生活中看不到通过法律来达到社会公正,进而实现最高真理的可能性,因此,他们不信任国家现行法律,主动寻求宗教道德或其他力量来保护自身权利,摆脱不公正法律的迫害。这种观点的最典型代表人物是列夫·托尔斯泰,他直接将法律与道德对立起来,几乎全盘否定法律的积极作用,主张用道德来替代法律,在他看来法律仅仅是一部分人统治和剥削另一部分人的工具。除了上述两种形式之外,俄罗斯法律虚无主义还可以体现为人们将国家现行法律自动视为“恶法”,对其始终怀有一种本能的抗拒心理,对立法、司法和执法的官僚更是持敌视态度。人们外部行为层面上的“奉公守法”并不意味着认可和遵循法律至上原则,而是建立在法律的强制性和威慑力的基础之上;在内心心理层面上,他们蔑视甚至破坏国家现行的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在很多情况下他们全然不顾及是否跨越法律的界限。
综上所述,俄罗斯传统法律文化是在经历几千年文明发展史的影响下形成、积累和流传下来的,是积淀深厚的整个俄罗斯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兼具包容性和矛盾性特征的欧亚型法律文化是建立在东正教思想、公社制度、农奴制经济体制和集权专制政治基础之上的。这种类型的法律文化中的法律价值观以道德主义、国家主义、权力至上主义、虚无主义等思想为价值标准,这些法律传统如同血脉一样,贯穿了俄罗斯数千年的法律文化发展史,早已深深嵌入民族意识和思维模式,成为俄罗斯民主与法治建设的心理基点和文化支撑,至今影响着当代俄罗斯人的法律行为模式和国家的法治建设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