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文化协同进化理论的基本问题研究
2021-03-07于书
于 书
爱德华·奥斯本·威尔逊在他20世纪80年代的著作《基因、心灵与文化——协同进化的过程》中尝试创新地提出了基因—文化协同进化理论,并结合社会生物学想要以此来解决一直以来困扰学界的解释生物如何发展出利他主义,并形成高级社会组织的问题。威尔逊并不完全反对目前仍占有重要地位的广义适合度理论,但是认为其只能解释部分的利他性行为,而人类的大部分利他性行为是互惠利他行为。基于亲缘选择的无条件利他行为是人类利他性行为的基础,由基因决定,以此为基础,人类社会进化出了复杂的互惠利他性行为体系。最终,通过文化,人类将互惠利他性行为进化到了极致。所以威尔逊认为人类进化的整个系统是由基因和文化协同来完成的,人类文化在生物学指令的作用下遗传、形成并发展,相应地,人的生物学特征也会因为回应文化的进化被基因进化所改变[1]。
一、文化基因偏向曲线和后成法则
相对于生物基因,一组或者多组可传递的行为,心智品与加工品称之为“文化基因”。威尔逊在书中对其的定义是:一个文化基因是一组相对同质性的加工品、行为或心智品(在现实中很少或完全没有直接对应物的精神结构),它们或者无一例外地分享一种或多种被选定其功能重要性的属性状态,或者至少分享在给定复集合(polythetic set)一定范围内持续再现的此类属性状态[2]。而我们人类是如何处理这些文化基因的呢?这里就有必要引出整个协同进化理论的核心概念——后成法则。所谓后成法则,是指由生物基因所规定的一整套生物性程序,生物基因和文化基因都必须按照这套程序的规则进行“组装”,但是在组装的过程中,后成法则却又和一系列的背景条件产生互动和相互影响,最终决定成品的最后形态。这种在后成法则的约束下,受其他外部条件影响而决定采用一种文化基因而不是另一种文化基因的可能性分布,我们称之为“选用偏向曲线”或简称为“偏向曲线”。
基因—文化协同进化理论的核心就是后成法则。与传统观点无法处理由基因进化到文化发展之间的“黑箱过程”不同。基因—文化协同进化详细描述了这个过程,首先是由基因决定的后成法则,然后是在后成法则干预下的个体行为,再由个体行为到对文化基因的选择,整个过程清晰明了。从理论上来说前两步属于自然科学领域,第三步则偏向于社会科学的研究领域。后成法则限制了个体行为,而个体的选择则决定了文化基因的优胜劣汰,最终优势文化帮助个体生存下来,从而影响种群的延续和基因的遗传[3]。由此我们可以确定的是,对基因—文化协同进化的分析越是精确,基因进化和文化进化之间的界限就越发模糊,甚至趋向于同化。基因—文化协同进化也可以用来解释一种非社会性学习的现象,即当一个个体在与种群内的其他个体缺乏接触的情况下,他依然可以处理信息,并在几个可替换的行为范围内做出选择。尽管后成过程中没有得到任何种群内其他成员所做出的选择的信息,最终个体还是可以进化出和同一种群内的其他成员基本相似的行为模式。
二、基因—文化协同进化的运作模式
问题的关键是如何从后成法则调节基因进化与文化进化的工作中获益。威尔逊认为,这些法则是在两种互补模式的不断去往反复的作用下进化的。即基因同化和文化基因同化。所谓基因同化是指,在基因传递与社会环境的互动中,选择正确的一系列文化基因并且良性发展的个体和种群最终胜出,淘汰掉做出其他不适宜环境选择的基因传递,达到基因遗传的统一的情况,基因同化虽然表面上看只是基因传递与社会环境的互动,实际上由于同一种基因传递下的对文化基因的选择的概率和模式相对固定,所以也间接地造成了文化基因的优胜劣汰。而文化基因同化则是指在相对稳定的基因传递系统中,当基因同化造成文化基因的优胜劣汰发生时,文化基因会本能地倾向于填满生物基因所决定的后成法则所允许的所有空间,所以总会有全新的文化基因产生并加入到竞争中来。(所以也可以说,文化基因同化普遍会跟随在基因同化之后发生。)而当某些个体或者种群在某些情况下选择了更加适宜社会环境的新产生的文化基因时,这些更好的新的文化基因就会最终替换掉那些旧的,过时的文化基因进入整个种群的文化基因系统,对整个种群的文化基因菜单产生影响,达到同化的目的。相应的生物基因传递中的选择倾向曲线,也最终会被改变[4]。
基因同化和文化基因同化两种模式的往复互动,最终造成了整个后成法则的变化和进化,也就造成了人类的进化。在每一个时代之中,每一个文化基因都会经由后成法则的“过滤器”进行清理,如果它是合适的,就会保持相对稳定的遗传下去,经过一代又一代这种稳定性就会写入生物基因之中,成为生物性的自然选择。而每当有创新的文化基因加入的时候大多数情况是会被这种稳定的模式淘汰掉的,只有在社会环境产生改变或者真的更加适宜的新的文化基因加入的时候,文化基因同化才会发生,从而打破旧有的稳定性,产生新的稳定性[5]。
同时,纯粹的基因或者文化的一元传递在现实中不可能存在。当后成法则规定能且只能选择同一组文化基因进行组装,无条件排斥其他所有文化基因时,可称之为纯基因传递。这种遗传中,文化将不起任何作用,一切由生物基因决定。在非文化生物中,这种遗传方式非常普遍,称之为固定行为型。和我们传统意义上的“本能”的定义十分相似。但在现实中,作为“文化”生物的人,其生物基因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产生新文化,不然就不会有“文化”本身产生,所以不可能存在人的生物基因只对一组文化基因适配的情况。
纯文化传递指当所有可选的文化基因都以同等的概率被选择,完全平等,丝毫不受到生物基因的影响,完全移除了个体生物性的各种形式的倾向性。在这种遗传进化中,人类完全抛弃了所谓的“本能”“本性”之类的东西,从生物性中解放出来,达到一种纯粹“理性”的状态。但由人的生物性本质可知,人类对文化传递的依赖是经由非文化、原文化的过程,经过简单学习,模仿等进化而来的。所以人类不可能毫无倾向性无差别地开始他们的发育行为,他们的直系祖先必然会预先设定好后代的学习模式,通过生物基因给他们打上遗传的印记和添加抑制,诸如对特定的刺激产生适应性的偏好等。即使是后天人为制造一种纯文化传递的环境,其本质也是一种间接的生物本能需求到文化影响的倾向性干预,毫无意义[6]。
三、基因—文化传递理论的验证
基因—文化协同进化是指,个体在发育和发展的过程中在生物基因遗传和后成法则的约束下,对有两个以上的多个文化基因按照不同的概率进行选择,其概率由生物基因遗传决定又受到社会、环境影响。而受社会、环境条件的影响并不是说,概率大的文化基因就一定会被选上,也不是说,概率小的就一定没有机会,相反,由于个体的独特性和其经历不可复制性,各种组合和选择都是可能存在的。而在发育完成的过程和之后发展的过程中,被选上的文化基因,个体依照其效用,有用,无用,或者危险等又对生物基因的遗传产生影响。有可能之前备选概率大的文化基因已经不适合现在的环境了,而之前选择了备选概率小的文化基因的个体,意外地发展得很好,个体就会把其经验写入自己的生物基因之中遗传下去,从而影响后代在选择文化基因时的倾向性。这种变化,威尔逊称之为后成法则的变化,是不可避免地发生的。那么如何证明基因—文化协同进化理论是成立的呢?威尔逊认为只要满足四个条件,就能证明其理论是可行的[7]。
第一,是有必要证明非统一的后成法则的普遍存在,至少也要是常见的存在。后成过程被定义为基因与环境在发育期间的相互作用,使得基因通过后成法则的表达的总过程。威尔逊把后成法则按照作用模式分为两大类。
一是后成法则是指从感觉过滤引导到知觉的偏自动化的过程,这一种类的后成法则更加类似于本能和直觉,受到更多的遗传因素制约,确实存在且对人类心灵的运作发挥了重要的制约作用。
二是后成法则主要包括特征评价与决策程序,更加的灵活多变,受到环境的影响更多,这一等级的后成法则通过记忆、情感反应及决策过程的感知评价,使得个体倾向于优先传递特定的文化基因。
第二,后成法则必须能与基因变异联系起来,或者至少要证明基因变异是存在的。威尔逊提出,在谱系分析和对异卵、同卵双胞胎的标准化比较研究中,几乎每一种认知与行为类别的研究都可以提供基因变异的证据。
第三,证实人类中群内的文化实践和基因合适度之间存在关系。虽然一些实践的长效性还没有经过准确的验证,但是是事实上这种关联已经被证实广泛地出现在了人类种群的行为类别之中,并且导致了种群继承的文化基因最终出现好与坏的差异。比如人类对玉米和蚕豆的食用习俗就可以作为较好的例证。
第四,存在一种分子和细胞机制,能够直接把基因与认知发育连接起来。这种链条已经被证实广泛出现在动物物种感觉接受和行为研究的资料之中。
最后,就像威尔逊所说的那样,“人类社会生物学与传统的社会科学的最终胜利,都将在其各自公理的基础上正确解释及预测文化的趋势”。文化进化理论的研究是所有进化论的终点。我们需要利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已有的所有成果,拼尽全力地去达到这个终点,而前提是我们能够平等地全面吸取整个科学学界营养,无论是自然科学的成果、方法,还是社会科学的成果、方法都是关键的、不可或缺的、决定性的,这是一切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