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研究
2021-03-07张燕峰
张燕峰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传统优秀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深刻影响。在新时期下,要对其保护主体予以明确。这样才能充分解决传统保护中出现的问题,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基因的有效保护。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的构成单元
本文所说的主体是相对于客体——被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的个人或群体,“非遗”项目传承人属于传承主体,论述不归于保护主体之列。
文化遗产保护主体没有直接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当中,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其可以通过传承圈外关联,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创造更好的条件。细分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关键主体,具体表现为:
(一)政府职能部门
政府职能部门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主体,我国政府职能部门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的遗产保护,在实际保护中采用联席会议制度体系,结合非物质文化保护需要,在文化部牵头带动下,多个部门都参与到非遗保护工作当中,这为后期保护工作的开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学术界
学术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涉及两种形式:其一,直接参与形式。采用该形式进行保护管理时,学术界会挑选相应的专家,通过组建保护工作委员会的形式参与到非遗保护工作当中。其二,间接参与形式。该保护模式下,学术界主要发挥学术讨论、论证、研究的作用,其研究结果可为政府制定相应的非遗保护决策提供参考。
(三)商界
商界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具有较强的敏感性,这与商家保护作用的“双重性”有较大关系,若商家发挥积极作用,则能避免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破坏,提升保护效果。当时若商家一味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时,就会产生消极影响及作用,此时一些商家的行为可能会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现阶段,受市场规律影响,文化遗产出现了商业化运行的特征,旅游休闲产品表演展示、民间工艺品开发、影视剧制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化发展的重要表现。在商业转化当中,其关键主体涵盖了影视集团、文化公司、开发公司等商业体。
(四)新闻媒体
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主体之一,新闻媒体界能通过宣传、普及的方式,实现对社会公众的有效引导,这样社会公众不仅会主动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中,而且会勇敢地同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斗争,这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促进全社会成员自觉参与到非遗保护工作当中。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的作用
(一)政府部门职能
政府本身具有国家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生态建设的职能,在国家文化建设中,政府职能部门直接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整个保护阶段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为:法律规范保证、资金筹措运作、政策体系完善、组织机构建设等[1]。
受商业化运作的影响,有较多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失去了原真性特征,这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变色,走味的问题较为突出。新文化背景下,政府职能应得到充分的发挥,积极开展具有包容性的文化遗产保护政策,进而提升保护效果。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顺利开展,首先应确保其保护资金充足,除中央政府财政预算、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外,民间资助、专项彩票收入等均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重要来源。从资金应用现状来看,这些资金的投入和使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的局面。但是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还存在明显的资金短缺问题,这需要政府职能部门加大保护资金投入力度。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从法律层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约束,有利于提升改善保护效果。目前我国虽然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但其理论研究仍然滞后,这对立法工作的进场造成了较大影响[2]。
相比于其他保护主体,政府职能部门本身处于强势地位,这使得在文化遗产保护中容易出现主客位关系混乱的问题,即政府职能部门容易弄混传承主体与保护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官俗”取代“民俗”,致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受较大破坏。
(二)学术界的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学术界的职能发挥具有间接性的特点。但相比于其他保护主体,学术界发挥的作用是无可替代的。其一,非遗保护工作本身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综合性和复杂性,学术界能通过多项资料来深化理论研究,从根本上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分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和方法,探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规律,这对于后期保护工作的开展具有积极作用。其二,在本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学术界还能积极地引入国外相关的非遗保护经验,通过学习先进理念、先进做法,能有效地指导本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其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而当前政府职能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经验不足、专业知识缺乏等问题,此时学术界的研究可为政府决策提供一定咨询和指导,这充分保证了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有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商界的作用
参与商业性经营及产业化开发是商界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两种主要方式。市场经济下,一些商业企业认识到了非遗的价值,并主动参与到非遗的开发工作当中。这些商业主体主要是以经纪人的身份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成品的经销,其经营过程本身不会对文化遗产传承造成伤害。产业化开发是商界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另一种形式。现阶段,一些商家投资刺绣、蜡染、印染生产,这种大机械化生产的方式对刺绣、蜡染、印染手工艺技术造成较大冲击,影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另外,电影、电视等现代艺术形式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中具有突出优势,从电影《花木兰》、大型芭蕾舞剧《牛郎织女传说》等作品的发行可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商业化、产业化开发中还存在文化资源流失严重的问题。
虽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也能够实现一定的经济价值,但是开展这项工作的最终目的并不是为了取得经济效益,这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商业性开发的主要矛盾所在。新时期,应正确认识商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双重作用,实现商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自身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四)新闻传媒作用
作为一个民族文化的精华所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丰富的科学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艺术价值及历史认识价值[3]。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人们能较为深入地了解当地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或艺术形式。在新经济系统的背景之下,很多人对于经济效益的追求远远超过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很多传承者为了追求经济效益摒弃了传统工艺,这在一定层面上会严重阻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新时期,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职能,积极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宣传工作,这样能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促使人们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同时新闻媒体应注重典型报道,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者事迹报道,使得更多的群体接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并主动地参与到保护活动当中。
三、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的素养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知识素养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属性是非常鲜明的。在开展保护工作的过程中,应尽可能地保留其相关素养与知识水平。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应正确认识传承的内容、传承时限和传承形态,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的有效评估,并对其蕴藏的范畴进行有效挖掘,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定量、定性分析。另一方面,保护主体应积极开展专业培训,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法,从认定、传承、保护等多个环节进行技术优化,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整体效果。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知识素养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所涉及的内容非常广,仅靠单一的专业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其需要融合民俗学、建筑学、表演艺术、民间文学等多方面的内容。此外,保护主体还应知晓人类学、民族学、宗教学、考古学等层面的价值理念,这样才能适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展的需要,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整体效果。
(三)非遗工作者应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和职业素养
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时,还应注重以下要点的把控。其一,应注重选择道德品质高尚的工作者参与非遗保护,避免保护者处于经济利益考虑,擅自更改非物质文化遗产工艺内容或技术内涵。若工作人员能抵制住商业诱惑,按照传统工艺保护“非遗”时,能最大限度地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另一方面,在工作人员职业素养培养中,应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的工匠精神,要求相关工作人员在非遗保护中能秉持敬业、专业的态度,对各种复杂工作进行标准化、规范化处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创造良好条件,实现非遗传承与保护的有机统一。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顺利开展,取得良好保护成果,需要多个保护主体的共同努力来实现。充分发挥各个主体的职能,这样能有效消除“官俗取代民俗、伪民俗取代真民俗、伪遗产取代真遗产”问题,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质量,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传承与弘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