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下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研究
2021-03-07闵秀红朱长根李俊晶
◆闵秀红 朱长根 李俊晶
“大数据”时代下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研究
◆闵秀红 朱长根 李俊晶
(江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江西 330013)
现阶段,随着互联网技术在全球范围内的发展,我国也迅速进入了大数据时代。在科学技术发展迅猛的背景下,个人信息的保护成为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而在这样的环境中如何保护个人信息,也是亟待解决。因此,本文就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内涵进行简要说明,并对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和相关保护策略进行初步阐述。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及对策
大数据由于其特殊性,在个人信息的搜集上具有快速性和精确性,为了避免个人信息发生泄露,在大数据时代如何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因此在大数据发展的同时,我们应该对人们行为进行规范,以此减少技术方面的安全隐患,从而方便人们的生活。
1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内涵
要对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开展保护,则要先明确“个人信息”的具体内涵,只有明确了个人信息的概念,才能具有针对性地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目前,我国还尚未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但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个人信息的定义有所规定,例如我国的《网络安全法》在第42条和第76条就对个人信息有相关规定,这主要是从自然人的身份来进行确定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7年颁布的相关条例中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应当由身份识别信息和活动信息组成[1]。
由于对个人信息的定义存在不同理解,因此对其进行保护的范围和角度也就有所差异,现阶段,我国对个人信息的规定可以分为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两种,以此来识别个人的基本信息和身份信息。从信息的角度出发,其所包括的范围不仅可以单独进行识别,而且还能与其他信息进行配合,例如隐私身份、私人空间等,这属于个人信息的范围。只有相关信息具有个人信息的性质和特点,个人的身份才能得到保障,在一定程度上才具有法律保护[2]。
在大数据时代,相关的技术对人的个人信息造成影响主要是在于信息保护的对象是个人,同时由于大数据发展的需要,必须对人的信息进行采集。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在大数据技术发展的同时增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是应该考虑的问题。但在具体实施中,技术的发展与信息的保护存在一定的矛盾,同时也面临着相关的法律问题,因此,这对矛盾注定是一对长久的矛盾。
2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
(1)对个人信息形成冲击
个人的信息及相关的权利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在内容上属于自然人的私有生活,在对自然人的私生活进行必要的保障时,也能使用个人信息的相关权利获得救济,因此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主要目的在于对个人的私生活进行合理的保障。在大数据尚未普及之前,个人信息及其私生活的概念相对明确,但在大数据发展的同时,其概念已经逐渐发生变化,由于大数据在技术上尚且不够完善,因此不会对个人信息的关键词汇进行屏蔽或保护,从而使得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的保护与传统的保护存在一定的矛盾[3]。
(2)个人信息核心逐渐淡化
目前,大数据在技术手段上还无法做到高度智能化,因此在收集信息时会对其周边信息进行跟踪,这使对象信息在被收集的同时也有一部分非对象信息被收集,并且该信息属于公共范畴还是私人范畴也无法进行明确的界定,在这种状况下,数字化模式下形成的有关信息和其他信息间的界限往往相对模糊,无法在内容上形成差别。同时,由于大数据信息具有更换相关信息的功能,会导致个人信息的边界不具有明确性,从而容易与其他信息相混合,并且这种状况会随着大数据的演化而进一步发展,这种缺陷并非人为,而是由于技术上存在漏洞。在这种情况下,大数据技术的操作人员可以在极其隐秘的情况下获得个人的信息,并对相关隐私进行侵犯,针对这种现象,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则会导致个人信息公开化、商业化[4]。
(3)个人信息界限不断淡化
在大数据的发展下,通过技术手段对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并将其作为大数据框架之下的服务,信息所覆盖的部分包括个人的隐私信息、敏感信息等,在个人无法知道信息被窃取的情况下,会给当事人带来严重的后果。因此,大数据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个人的隐私,但更重要的是对个人信息形成关联,在对信息进行处理时出现一些新的问题。如果对大数据背景下的个人信息进行限制,则会对大数据及其技术的发展造成阻碍,但如果对个人信息过于保护,例如采用禁止搜索等手段,则无法对信息进行合理保护,同时也无法开展信息的流动,使法律的制定处于悬空状态。所以从某种角度来看,法律在不断增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使信息流通的速度在降低。但大数据时代人们的个人信息很容易丧失保护,当事人进行维权的难度也在不断增加,随着个人信息界限的淡化,这会引起多方在利益上的矛盾,增加法律维护的成本。
3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优化路径
(1)完善相关立法
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是其他保护工作的前提,只有在法律上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明确,对个人信息的范围和权益进行规定,才能在大数据发展的前提下对个人信息进行有效保护,对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应用进行规范,同时也能威慑到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5]。
(2)加强监管机制
大数据时代使得信息的传播速度非常迅速,并且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虽然这能够有效提升信息传播的速度,并且给信息需求者带来诸多便利,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个人信息泄露的速度,虽然我国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出台了相关规定,但这需要相关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以此完善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要建立相应的监管机构对个人信息进行监督和管理,其监督的范围要广泛覆盖社会各个方面,避免个人信息的泄露。而监管机构的设立应该由行政机关着手设立,由于行政机关具有行政权力,同时国家作为行政机关的权力赋予方,可以为行政机关提供切实的权力保障,使行政机关的执法更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不仅可以对企业和相关单位进行有效监督,还能对个人形成信息保护的震慑力。
(3)举证责任分配
大数据时代的数据覆盖的范围非常广泛,信息数据不受到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在涉及信息侵权或泄露时,其处理程序也相对复杂。首先,在对侵权方或泄露方进行起诉时,要明确相关的对象,而侵权者或泄露者的违法行为和违法结果也相对较难确定,并且由于侵权方或泄露方具有较强的信息掌握能力,在进行关于个人信息的诉讼时,起诉人先要找到明确的被告人,以此进行诉讼环节[6]。而在大数据时代,信息传播往往经过诸多环节,所涉及的人员也很杂乱,因此很难对被告进行确定。因此,可以通过举证责任分配的方式,请求网络服务平台对侵权人或泄露人的信息进行提供,从而开展相关诉讼活动。
(4)建立个人信息保护机制
由于大数据对信息的处理具有隐蔽性,因此其对个人信息进行侵权和泄露的发生率很高,因此,在大数据发展的大背景下,对个人信息开展切实的保护就变得相当重要,要建立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机制,才能实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这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要对个人信息收集行为进行监督,很多时候个人信息的侵权往往是由个人主动提交形成的,这使得网络信息与个人信息发生关联,对个人的信息和隐私造成泄露和侵害。因此,法律应该明确规定,信息需求平台或者信息管理员在需要收集个人信息时,应要求用户提供的信息在合理范围之内,信息提供的范围不能超过法定范围,否则就会造成侵权行为。同时信息收集平台应该积极参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行为当中,为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驾护航。二,法律应该要求个人在必要时采取匿名行为,相关平台不能强制要求个人公布相关信息,是否需要对个人信息进行采集,需要遵循相关的制度,否则视为违法[7]。
综上所述,在大数据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其技术在为人们提供便利的同时,个人信息也在面临着侵权和泄露的风险,因此,针对这种行为,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防止发生信息泄露事件,推动社会向好发展。
[1]薛小飞.大数据时代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问题及对策[J].银行家,2021(04):42-46.
[2]马鸣瑞.大数据环境下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21(08):58-59.
[3]任建英,任曹静.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法律问题研究[J].数字通信世界,2021(03):261-262.
[4]娄宁.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和对策[J].公民与法(综合版),2021(02):32-36.
[5]董雪琪.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J].经济师,2021(02):57-58.
[6]赵正东,王乃冬.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侵权及保护问题探索[J].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54(01):116-122.
[7]杨巨兵.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探析[J].法制博览,2020(36):29-30.
2019年度江西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规划项目“大数据背景下B2C电子商务中个人信息保护研究”(编号:JC19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