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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族自治区域民族意识的变迁及引导

2021-03-06张三萍

关键词:民族意识中华民族民族

张三萍, 金 秋

(武汉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武汉 430070)

只要存在民族和民族共同体,就会形成以民族自我认同为核心的民族意识。何为民族意识?国内外的学者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概括而言,可以将民族意识界定为反映和认识民族生存、交往和发展及其特点的一种社会意识,是民族群体对自身存在、发展和价值观的认识。其内涵包括两点:“其一,它是人们对归属于某个民族共同体的意识。其二,它是人们对本民族生存和发展、各种平等的权利、荣辱、得失、安危、利害等等的认识、关切与维护。”[1]民族意识的核心要素是民族的自我认同意识,它通过各种有形的物质和无形的精神现象表现出来,语言标志、服饰特征、居住方式、饮食特色、民俗禁忌、民族节日、利益分配上的利己主义倾向、文化交往上的排他性行为等等是民族意识的表现方式。民族意识是把双刃剑,如果不加以合理引导,它的变迁可能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民族自治区域民族意识发生了一定的变化,这些变化有哪些表现形式?引起这些变化的原因是什么?这些变化会带来什么样的社会影响?如何引导民族意识的发展?本文综合国内的相关研究,尝试对上述问题做出一些思考。

一、 改革开放以来民族自治区域民族意识的变迁及表现形式

在现代化的进程中,必然存在全球化和本土化、世界化和民族化并存的趋势,这是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一方面,各民族随着交流的增强,逐步从国家、地域之间分隔的状态走向技术、社会交往和交流的全球化及政治文化观念的全球化。全球化也即是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世界历史,“各民族的原始封闭状态由于日益完善的生产方式、交往以及交往而自然形成的不同民族之间的分工消灭得越是彻底,历史也就越是成为世界历史。”[2]但是另一方面,各民族又是通过本土化和民族化才能加入到世界现代化进程之中。因而,全球化和本土化、世界化和民族化始终是并存的两种趋势。

上述规律在我国民族自治区域现代化进程中的特殊表现就是,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加快,特别是改革开放40余年来,我国民族自治区域在加快实现现代化、步入全球化行列的同时,民族化在意识、心理上的反映方式之一,就是民族意识存在不断增强的趋势。这一现象已为许多研究者所关注,如赵新国博士指出:“民族意识在西部大开发过程中,所引起的对本民族利益的关注,以及民族文化受到的冲击等,都会促使少数民族的民族意识增强并趋于旺盛。”[3]78又如王希恩也认为:“市场经济推动民族意识普遍增强,对民族的历史和文化表现出兴趣。”[4]而乌小花则通过抽样调查得出结论:“民族意识的增强是现实趋势。”[5]民族意识增强主要表现为民族边界意识更加明晰化,民族自我认同和归属感增强,对民族群体的积极态度以及民族卷入程度提高。这些特点可以从如下现象中得到体现:

其一,维护本民族经济利益的意识增强。改革开放是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的必然选择,我国改革开放40年来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得到全面发展也充分证明改革开放是实现民族共同发展的必由之路。但是,在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法则下,民族个体更关注民族整体的生存、发展权利,具有强烈维护本民族经济利益的愿望和倾向,以致频繁发生基于族际权益基础上的利益冲突。以甘肃省为例,该省与陕西、四川、青海、新疆、内蒙古、宁夏6个省区接壤,民族地区的边界线长达8628公里。省内民族地区之间以及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大量存在土地及边界争议。在河西走廊的4个自治县中,裕固族自治县与邻省和周边县市有7118平方公里的地域争议,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与青海省有90平方公里的地域和资源争议,蒙古族自治县与周边新疆、内蒙古、青海三省存在边界、草原和矿山纠纷。又比如,2001年在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相邻牧场的蒙古族、藏族牧民发生争夺草山的纠纷并造成不良后果[6]。上述纠纷和冲突并不仅仅是基于个人权益上的冲突,而是上升为族际层面上的利益冲突。民族利益冲突的频繁发生,表明了民族边界意识的明晰化和维护民族经济利益的意识强化。

其二,民族自尊自信意识增强。民族自我认同是民族意识的最主要内容,“寻根热”表明民族自我认同的增强,是民族自尊自信意识增强的集中表现。“寻根热”是指有些少数民族成员由于复杂的社会历史原因放弃了原来的族别。改革开放以来,这些人的民族分界意识凸显,强烈要求恢复自己的族称,愿意做少数民族。还有些少数民族的支系,出现强烈要求成为单一民族的动向,如云南纳西族的摩梭人,彝族中的部分人,要求重新识别民族,界定其为单独的民族。

其三,民族自主意识增强。民族自主意识是一个民族的人民要求当家作主,积极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管理本民族的内部事务的权利意识。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华民族进行艰苦的革命运动过程中,对于是用邦联制还是单一制统一中国,进行了长时间的探索。最后,根据中国国情和各民族的具体特点,选择了单一制的形式: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各族人民,并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即国家在宪法和宪法性法律中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设立民族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通过制度安排,消除了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实现了民族平等。

改革开放以来,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发展水平得到有效提升,经济实力得到大幅度的提高,与此同时,民族自主权也得到增强。在这种情况下,个别地区的一些少数民族成员不满足于本民族在现行的国家政治权利分配格局中的地位,要求获得更多的民族政治权利。此外,民族自治地区的非自治民族的权利意识和自主意识也有所增强。在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等自治机关的主要领导职务依法由实行自治的民族成员担任,因此,民族自治地方内的非自治民族所具有的影响力及其所获得的利益保障可能无法和自治民族相比,这种情形随着改革开放中自治权的进一步实现以及机会增多而变得更加突出,刺激了非自治民族的自主意识。

综上所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族自治区域民族自我认同意识、民族分界意识、发展意识、以族际为单位的权利意识等呈现出不断增强的趋势。

二、 改革开放以来民族自治区域民族意识变迁的原因

引起民族意识变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民族交流和交往增多,突显出民族文化的差异性。埃里克森说:“族群是经由它与其他族群的关系而确定的,并通过它的边界而明显化。”[7]各民族因文化的不同而具有清晰的边界,文化的不同又通过民族交往的增多而凸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确立了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各民族不同程度地进入市场体系中。市场经济的开放性使人口迁徙和社会流动加快,民族间的交往、交流不断增多,有研究者根据详实的调查资料得出结论:“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的工业化和社会城市化的发展,人口地理迁徙和社会流动加快,各地的民族分布和构成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民族交往和关系也发生着变化。”[8]54民族交往和交流的增加使人们日益认识到自身和外部的差异,导致民族身份和自我认同感增强。

第二,民族自治区与其他地区的发展差距激发了民族意识。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族自治区的社会经济文化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是由于自然条件和历史形成的原因,民族自治区与其他地区的发展差距仍然存在。改革开放的政策在为民族自治区经济发展注入活力的同时,却由于市场经济的“马太效应”,使部分民族自治区与其他地区的差距进一步扩大。首先,民族自治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表现为民族自治区大都处于我国西部地区,与我国中东部发达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很大。根据2015年上半年27省公布的数据来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的8个地区为:上海、北京、浙江、江苏、广东、天津、福建、山东,其中没有一个属于民族自治区。其次,民族自治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表现在各民族自治区间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比较5个民族自治区经济发展的情况,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情况要高于其他几个地区,广西自治区次之,排名最后的是西藏自治区。民族之间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之间的差异,以及对这种差异的族际基础上的解释,激活了民族意识,使各民族采取集体行动争取自身权益。

第三,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扶助计划对民族意识的影响。为了贯彻马克思主义的民族平等原则,维护各民族的团结,党和国家为民族自治区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的倾斜政策。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地区成为扶贫开发计划的重点扶持对象,国家制定了发达地区对口支援经济、社会、文化各方面比较落后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举措:西藏被整体列入国家重点扶持范围,全国支援西藏地区;北京帮扶内蒙古自治区;山东支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建帮助宁夏回族自治区;广东援助广西壮族自治区。这些政策和计划的执行促进了民族的繁荣发展,体现了党对民族发展的特别关怀。但长期的倾斜和帮扶政策使人们十分关注民族身份,久而久之也强化了个体的民族意识。

第四,大众传媒带来互动性质的变化,为民族意识的呈现和身份建构提供了新的来源。现代大众传媒种类繁多,特别是电视和网络的普及,为人们打开了通向外部社会的窗口,让人们见识了更加广大的社会,又意识到不同民族之间的差异。大众传媒使人们的社会关系跨越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各个不同民族的生存样式同时呈现、纳入人们的感觉体验中,使人们的社会体验和民族认同感一同发生变化,“电视进入西部社会的时期,恰逢新一轮民族主义浪潮爆发时期,这必然强化人们的民族意识。”[8]57

三、 民族意识变迁的双重社会影响

民族意识具有认同性、向心性、自主性、稳定性及作用上的两面性。这些特征决定了民族意识增强对民族发展、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双重的。从积极方面来看,民族意识增强有利于维护民族的存在和延续;民族意识增强可以增进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成为团结本民族的精神纽带;民族意识增强还可以培植民族自尊心、自信心、责任感和自强不息精神,从而促进各民族繁荣、发展;民族意识增强也有利于良好民族关系的建立:随着各民族逐渐认识到自己民族和兄弟民族的共同命运、共同利益,意识到民族团结对各民族共同繁荣、协同发展的意义,从而增强了民族团结的意识,有助于协调民族间的关系,促进民族团结。

从消极方面看,不断增强的民族意识可能成为民族问题发生的思想根源,成为影响民族自治区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

第一,民族意识过度增长的可能后果就是形成地方民族主义。

在民族意识与地方民族主义的关系问题上,首先要强调的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族意识变迁表现出来的主流是健康的,它对民族发展起着积极的影响。其次还要认识到,民族意识不能等同于地方民族主义。民族意识与地方民族主义在内涵上有本质的区别,民族意识与民族自我认同感、分界意识、利益感相联系;地方民族主义则是把本民族利益凌驾于国家利益或其他民族利益之上,关注本民族利益而忽视其他民族利益。只有民族意识消极功能的极端发展才导致地方民族主义。

地方民族主义背离马克思主义民族观,背离社会主义民族思想,背离全民族利益。地方民族主义对民族自治区社会稳定的不利影响主要表现为:民族关系上的孤立主义,反对民族间的团结和合作关系,把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上升为族际间的冲突和矛盾,对其他民族和文化抱排斥态度。地方民族主义进一步发展,其极端表现就是分裂主义,一是反对党的统一领导,以民族主义分裂党;二是与国外的民族分裂主义相勾结,破坏国家的统一。

第二,民族意识过度增长还有可能带来民族意识与国家意识的冲突,从而威胁到民族自治区及国家的社会稳定。

在多民族的国家,每一个民族都至少存在两种认同意识,一种是民族认同,一种是国家认同。国家认同即各民族对所归属的政治共同体的认识。当民族意识和国家意识相一致时,各民族会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一旦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发生冲突,就会给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带来严重后果。

世界绝大多数的多民族国家,都存在国家疆界与民族边界的异质性。也就是说,在多民族国家,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并不总是一致,他们之间存在着张力甚至冲突[9]。世界上所有的多民族国家都面临着一个怎样把国内不同民族对于本民族的认同提升和整合到国家层面的国家认同问题。应该看到,我国各族人民从总体上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自己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身份和国籍,他们拥护党的领导,积极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有研究者对全国32个少数民族村寨进行实证调查,得出的结论是:“西南少数民族具有较高的国家认同意识。”[10]还有研究者以西藏的大学生作为样本,对藏民族的民族意识和国家意识现状进行了实证研究,得出的结论是:在国家意识问题上,藏民族认可中华民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身份和国籍。

但是,在国家意识和民族意识的关系问题上,应该引起我们重视的问题是,如果民族意识增强超越了一定的限度,就会导致民族认同超越国家认同的状况。相关的调查研究显示:被调查者对自己的民族身份的认同和民族文化的偏爱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他们具有强烈的民族认同感和归属意识。比起国家认同来说,有些被调查者对国家的认同还缺乏深刻的情感体验和认知自觉上的自豪与主动持守,对国家的认可与肯定“缺乏基于中华民族文化、价值观念上的梳理、消化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发展上的自觉和内省。”[11]这种倾向引起了研究者们的注意。有研究者指出,如果对民族意识的发展不加引导,以至于民族意识与国家意识发生分离或冲突,将会带来一系列现实问题:首先,会增加国家的法律、制度、政策在民族自治区域贯彻和实施的阻力。如果民族意识超越了国家意识,人们对国家的法律、制度就会出现抵触情绪,如此也就不利于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的贯彻执行。其次,出现分裂的思想和行为的可能性加大,威胁到国家的统一和领土的完整。其三,为境内外的分裂主义分子和敌对势力分裂国家提供了可乘之机,容易使非民族问题民族化,增加了民族问题解决的复杂性[12]。这些问题的存在将会严重影响民族自治区的社会稳定,甚至威胁到国家统一和安全。

四、 对民族意识变迁的合理引导

民族意识的消极作用要求对民族意识变迁加以合理引导,正如龚永辉教授所言:“民族意识得到良性调控,民族问题就得到妥善解决。”[13]民族意识变迁的合理引导就是要让民族意识的发展变化发挥增进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维护民族的存在和延续、促进和谐民族关系建立的积极作用,消除民族意识增强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

2015年9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见基层民族团结优秀代表时指出:“要高举各民族大团结的旗帜,在各民族中牢固树立国家意识、公民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最大限度团结依靠各族群众,使每个民族、每个公民都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共享祖国繁荣发展的成果。”[14]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为民族意识的引导指明了方向,用国家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公民意识引导民族意识变迁的方向,是处理民族意识问题的基本原则。具体而言,可以从如下方面引导民族意识的变迁:

第一,整合民族意识与国家意识。

国家意识是指各民族基于对祖国的历史、文化、国情等的认识和理解积淀而形成的一种国家主人翁责任感、自豪感和归属感。国家是国家主权、国家政治结构及作为国际政治生活主体的统一。国家不仅是经济共同体、文化共同体,同时也是政治共同体。国家更多具有政治学意味,以政治单位的面目出现。政治利益是维系民族共同体的纽带和基石。无论不同的人类群体在文化上有多么巨大的差异,对于共同政治利益的追求可以使它们很快达成共识,进而在实现共同政治利益的同时融合形成一个新的民族共同体。

著名的民族学专家熊锡元指出:“祖国意识和爱国意识的增强,有助于克服民族意识中的消极因素。”[15]整合民族意识和国家意识,就是要确保国家认同在民族成员的诸多集体认同形式中处于最高的层次。国家作为一种满足个体成员对于秩序和安全需要的最重要的实体,对于个体具有逻辑上和学理上的至高无上性。民族发展离不开对民族利益的维护和权利的保障,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所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6]民族利益是引发民族意识强化或弱化的根本原因,而国家是实现民族利益的最为有效的方式,只有依赖国家的政治力量,才能实现民族利益。

整合民族意识和国家意识还应使各民族认识到,中国是各民族共同缔造的国家,国家肯定了各民族的政治地位,尊重各民族的政治权利,国家政权由各民族共同掌控和分享。在这种多元一体的政治框架中,民族利益和国家利益是一致的。

应该指出的是,整合民族意识和国家意识并不是要用国家认同替代民族认同,用国家意识取代或去除民族意识,而是从法律和政治上保障各民族语言、宗教、文化等异质性要素生存和发展的权利,通过利益分配和权利保障确保民族个体成员对国家的忠诚。

第二,统一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各民族的民族意识。

国家以政治单位的面目出现,这一特点不否认国家的民族内涵,国家通过民族来确定疆土、人口和主权,通过共同的价值、历史和象征性行为表达集体的自我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里的“统一”既有主权和领土意义上的统一,也有集体自我意识的统一。作为多民族国家统一的中国,其集体自我意识就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早在1939年,毛泽东就提出了“中华民族”的概念。他在《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一文中,以“中华民族”为开篇,指出:“我们中国现在拥有四亿五千万人口,差不多占了全世界人口的四分之一。在这四亿五千万人口中,十分之九以上是汉人。此外,还有蒙人、回人、藏人、维吾尔人、苗人、彝人、壮人、仲家人、朝鲜人等,共有数十种少数民族,虽然文化发展的程度不同,但是都已有长久的历史。中国是一个由多数民族结合而成的拥有广大人口的国家。”[17]

著名的社会学家费孝通通过对中华民族形成历史的考察,对中华民族的内涵进行了概括。他指出,中华民族是多元一体的格局。“多元”是指中华民族从起源上看,是由多个民族经过长期的发展而形成的;“一体”是指中华民族内各民族在密切联系和交往中,各民族间的差异得到尊重和包容,共识增加,形成多元一体的民族共同体。中华民族是代表中国境内各民族总称的一个概念,中华民族包括了汉、满、蒙、回、苗、瑶等56个民族。

“中华民族”的形成有着悠久的历史,费孝通将这个形成过程上溯至3000年前,以若干民族汇聚成的华夏族为中心,将周围的其他民族吸收进来,形成今天的中华民族。“中华民族”是各民族经过接触、联结、融合而形成的各民族相互依存、相互交融又各具个性的统一体。中华民族经历了一个由自发到自觉的形成过程。历史上,历朝历代都采取各种有效的政策,维护了“中华帝国”作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领土疆域和“中华民族”作为一个多民族整合体的多元一体格局的形成和发展[18]。从近代开始,中华民族的形成由此前的自发阶段进入自觉阶段。近代中国,在共同对付西方列强的过程中,各族人民认识到必须实现民族的大联合,才能抵御列强的欺压。由此,中华民族发展成自觉的民族实体,梁启超所谓的大民族主义,实为“中华民族”同义词。梁启超说:“吾中国言民族主义者,当于小民族主义之外更提倡大民族主义。小民族主义者何?汉族对于国内他族是也。大民族主义者何?合国内本部属部之诸族以对于国外之诸族是也。”[19]

“统一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各民族的民族意识”并不是用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同化各民族的民族意识。中华民族的本质含义是基于历史形成的多民族交往和整合的民族关系,将各民族凝聚成为一个多元统一、有共同国家认同的现代民族共同体。中华民族意识强调的是“多元而统一”,强调的是“三个离不开”意识,即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互相离不开。

第三,用公民意识引导民族意识。

在现代社会,个人的身份是多重的,这一点已为国内外学界所认同。美国的政治哲学家塞缪尔·亨廷顿认为:“个人有多重身份,……包括归属的,地域性的,经济的,文化的,政治的,社会的以及国别的。”[20]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印度的经济学家、政治哲学家阿马蒂亚·森也认为,一个人的公民身份、居住地、性别、阶级、政治立场、职业、宗教等等,使其归属于不同的群体,每个人同时属于这许多个群体。身份认同感有助于加强人们之间联系,如加强同一社区的成员、同一国家的公民或者同一宗教的教友之间联系的牢固性。但是,认同感同样可以使人排斥许多“其他人”。阿马蒂亚·森认为,20世纪40年代在印度爆发的印度教徒和穆斯林之间的骚乱,源于宗教身份这种单一划分的观念。现代社会,许多冲突和暴力同样受单一身份幻象的影响,人们根据宗教立场来划分世界,却忽略了看待自身的其他方式,如阶级、性别、职业、语言、道德或政治立场[21]。

承认人的身份的多样性,就需要在无法避免的不同身份间根据各自的切合性和相关性进行选择。对于民族个体而言,民族个体成员的身份包含公民和民族文化身份双重属性,公民身份主要是政治性的,民族文化身份是文化性的。对于民族自治区域的各民族来说,民族心理层面应当从民族意识走向公民意识。美国学者菲利克斯·格罗斯认为,国家有两种不同类型,一类是公民国家,建立在政治纽带之上,其核心制度是公民权;一类是部族国家,把政治认同与种族身份联系在一起。在现代的多元国家,政治认同与种族纽带之间被明确分开[22]。这也就是说,现代国家建立在共同宪法和平等公民权基础之上,公民意识应该成为最核心的群体自我意识。

公民意识的确立并不否认民族身份认同。公民身份表示个体作为国家合法成员的资格,具有政治-法律性质;民族意识是国家政治框架中的亚文化群体的意识,具有文化-心理性质。公民意识包括公民政治意识、公民社会责任感和公民道德人格,其核心是权利义务意识和法律观念。国家基于法律规范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公民的权利实现提供了制度化保障,这些制度化的保障也同时保证了公民基于民族身份基础上的各种权益。通过国家体制维护公民的权利,这是对民族生存和发展平等权利的最有力保障,而不是对民族身份的背离和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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