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浙冷链系统引发的对食品可追溯体系建设状况的分析及建议
2021-03-06柳泉伟
◎ 柳泉伟
(金华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浙江 金华 321000)
1 我国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状况
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简而言之就是一种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帮助实现食品顺向可追踪,逆向可溯源,风险可管控的体系。该体系能帮助人们了解食品从田间到餐桌的所有过程,增强群众对食品消费环境的信心;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以通过该体系高效实现召回问题食品、查清事故原因、追查事故责任等目标。
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初就开始对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进行初步尝试,在1995年实施的《食品卫生法》中规定了包装食品必须标识相关信息。2001年,我国开始着手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此后,各部门、各省市开始陆续构建食品安全追溯体系。2010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已选择了58个试点城市开展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201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中首次写入了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然而截至2020年底,我国尚未建立真正意义上的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安全追溯未取得跨越式进展。
2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必要性
①法律层面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作出了要求。②保障群众基本权利的要求,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群众重视,群众有权利对其所购买的食品(产品)进行全方位了解。③保障食品行业规范、持续、健康发展的要求,近年来各类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是解决相关问题的途径之一。④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水平,降低食品安全风险的要求,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能够帮助提升食品监管水平,及时发现并处理食品安全事故。⑤现实的迫切需要,我国应对新冠疫情开展的“物防”工作充分证明了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必要性。
3 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存在的问题
3.1 缺少法律法规支持、统一追溯标准及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各部门、各级政府也根据各自的食品安全职能,在不同行业、不同层面制定了相关标准并建立溯源系统,如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的“中国条码推进工程”、农业农村部的“农垦农产品质量展示追溯平台”、商务部建立的58个肉菜流通追溯体系试点以及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实施、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建设的国家食品(产品)物联网示范工程——国家食品(产品)安全追溯平台。此外,部分社会市场主体也建立了自己的食品安全追溯平台、体系(如飞鹤、合生元、多美滋等企业),或者第三方食品安全追溯平台,如农产品质量安全社会化追溯平台、食品追溯平台、乳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等。但是上述体系、平台缺乏追溯标准的统一性以及兼容性,导致食品追溯信息得不到共享,难以形成有效的食品安全追溯链。
3.2 缺少对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持续投入
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将成为今后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基础,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建立和正常运行需要不断投入人力和财力,这主要依赖于政府的推动和支持。目前,建设的食品安全追溯平台普遍存在重建设轻运维的问题,后期运行维护的资金大部分来自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这就导致市场主体建设食品安全追溯系统的意愿不高。
3.3 相应的配套技术、设施不完善
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是一种复杂的电子数据体系,它需要依靠条码编码、配套设备通过信息采集、信息存储和记录、信息分享等技术手段让信息随着食品供应链传输,以形成有效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到目前为止,相关的配套设备与技术手段并没有得到大规模应用,在开设了试点的城市,可追溯终端的使用和推广程度也不高,这与部分追溯技术或工具成本昂贵,难以大规模推广有关。
3.4 生产者、消费者对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的认识不足
农户和食品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重要主体,对大部分经营规模小而散的农户、企业以及大部分消费者来说,他们对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功能、价值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的认识不足;或者即便有足够认识,由于可追溯食品相比于普通食品增加了额外的信息属性,相对而言成本更高,售价也更高,当食品品质相差不大的情况下,消费者不愿意花费更多的金钱去购买可追溯食品额外的信息属性,企业也不愿意投入更多成本去构建食品追溯体系。现实中,大部分消费者在日常消费过程中购买了可追溯食品往往也不会查询食品追溯信息,这就削弱了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存在的意义。
4 强化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措施
4.1 强化顶层设计
加快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相关法律法规、追溯标准的制定,以明确食品可追溯的对象、方法、信息、环节、主体、法律责任等内容,让食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有法可依,有标准可循。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明确各部门在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中的责任,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和平台,实现食品追溯信息的多级共享、互联互通。
4.2 加大投入力度
政府应加大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立、运行、维护过程中的投入,将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向源头延伸,保证能够有效对源头企业、产品进行追溯;加大对纳入体系内企业的扶持和补助力度,提高企业开展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积极性。
4.3 完善系统架构
完善与国际接轨的条码编码等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标识,寻找成本更低的食品可追溯体系建设方案,抓好配套设施改造、追溯系统运行维护、物联网查询系统的建设等工作,同时尝试推广多种食品可追溯终端(手机APP、电脑网页、菜场超市内的查询机等),满足不同年龄层群众的需求。
4.4 加强宣传普及
加强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宣传,加深群众对食品安全追溯的认知。要让企业对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有更深的了解,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除了能够实现顺向可追踪,逆向可溯源,风险可管控外,还能够降低企业问题食品召回的成本,从根源上杜绝食品行业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发生,更有利于企业食品的对外出口等。借助媒体、网络的力量让食品安全追溯理念深入人心,引导消费者关注食品追溯领域,进一步拓宽可追溯食品的市场需求。
5 关于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及建议
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以及科技的日益更新,人民群众对食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必须持续下功夫推进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并将食品安全问题整治联合行动走实走深。各级政府部门应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追溯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逐步推进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推广统一标识系统,引导企业规范编码,发挥政府对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引导和支持作用,加大食品安全追溯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的认知度。①推进“统”的步伐。由省级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制订全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和地区食品安全追溯编码规则、数据源、标识物等标准,从宏观上统一起来。②加大“建”的力度。以索证索票为基础,结合地域特点和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采取以点带面的办法,有序推进各地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③加强“融”的深度。借助浙江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在部分城市探索实施统一平台,方便查询食品安全信息;结合全省食品安全问题整治联合行动进展情况,联合公布一批违法违规案件、联合出台制度机制、联合提升整治实效。
5.1 成立工作专班,全动员压实工作责任
组建“重点食品”大检查工作专班,专班成员涉及19个基层所以及食品科、餐饮科、稽查大队等7个相关科室。实行网格化管理,“双下沉”落实工作,班子成员按联系所和分管线开展指导和督查,各基层所分片包干。科所联动对照检查清单,对农贸市场、大中型超市、餐饮单位和食品冷库等单位一一排查。人事科、稽查大队、纪检组人员组成督查组,对各辖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全覆盖督查,并将督查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5.2 对标对表落实,全覆盖排查重点主体
根据省局出台的疫情防控高风险冷链食品“物防”工作指南,滚动推进农贸市场、大中型商超、餐饮单位、食品冷库等市场主体的全面检查。已经对辖区内90家农贸市场、99家大中型超市、201家餐饮单位、81家食品冷库等“重点主体”开展了疫情防控食品安全大检查,出动执法人员11 286人次,检查“重点主体” 10 084家次。执法人员对检查发现无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溯源倒查产品来源;对未严格执行场内销售制度,消毒、通风、清洁等防控措施不到位,未依法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销售记录等相关制度的经营单位倒查主体责任,累计责令改正745家次,立案查处13起。
5.3 推广“浙冷链”系统,全链条监管食品走向
依托“浙冷链”食品追溯系统,供应链首站“进赋码、出扫码”,下游经营者“进出扫码”,消费者“扫码查询”,实现了从供应链首站到消费环节的闭环追溯管理和全链条管控。通过现场指导、集中培训等方式,加快推进“浙冷链”赋码进度,要求经营主体对“浙冷链”二维码做到“应赋尽赋、应扫尽扫”。实行“浙冷链”系统专人负责制,由专人处理系统报警提醒信息,并及时向各基层所通报未及时入库的经营单位名单,做到每日报警提醒的记录当日清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