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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综述

2021-03-05何伟

信息通信技术与政策 2021年2期
关键词:数字化数字经济

何伟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北京 100191)

0 引言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经济、科技、文化、安全、政治等格局深刻调整。数字经济成为全球大变局下可持续发展的新动能。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测算[1],2019年全球47个主要国家的数字经济增加值规模达到31.8万亿美元,占GDP比重增长41.5%,对全球经济的贡献持续增强,发展数字经济也逐渐成为各国的重要战略部署。新冠肺炎疫情(简称“疫情”)全球大流行使这个大变局加速变化,面对更加不稳定、不确定的世界经济复杂局面,数字经济展现出顽强的韧性,远程医疗、在线教育、共享平台、协同办公、跨境电商等服务广泛应用,对促进各国经济稳定、推动国际抗疫合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做大做强数字经济,已快速上升为我国重大战略部署。5年来,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取得显著成效,但也面临新问题、新挑战。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对“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提出新要求,明确提出要加快数字化发展。在承上启下的关键时期,有必要对“十三五”以来我国数字经济发展成效、问题及“十四五”发展趋势进行系统的梳理和展望。

1 “十三五”期间我国数字经济整体实现新跃升

“十三五”以来,我国数字经济发展成效显著。数字经济规模跃上新台阶,从2015年的18.6万亿增长到2019年的35.8万亿,占GDP的比重从27%上升到36.2%,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更加凸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数字经济大国[2]。我国数字经济在政策、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字化治理、数据价值化、数字贸易、国际合作和助力抗击疫情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发展质量显著提升。

1.1 数字经济政策日渐完善

我国数字经济发展政策逐渐完善。在国家顶层设计方面,党中央高度重视发展数字经济,将推动发展数字经济上升为国家战略。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建设网络强国、交通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2020年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国家出台了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明确了我国发展数字经济的愿景目标和发展路径,对完善数字基础设施、推动产业数字化转型、拓展数字化公共服务、加强数字化治理、提升数字化发展引领能力、推动全球数字经济交流合作等重点领域做了系统性部署,为统筹推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营造了良好环境,提供了根本遵循。相关部委也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战略,相继出台了《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稳定并扩大就业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上云用数赋智”行动 培育新经济发展实施方案》《关于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等政策举措,为各领域推动数字经济提供了指引。

各地方立足本地比较优势,因地制宜细化落实。绝大多数省市都出台了数字经济相关的发展规划、指导意见、促进条例、实施方案,如《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关于全面推进上海城市数字化转型的意见》《广东省建设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工作方案》等。这些特色鲜明的地方政策在推动数字化产业生态集聚、融合创新发展、数字化技能人才培养等方面推出不少硬招实招,进一步激发了数字经济创新发展活力,引领带动了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1.2 数字产业化支撑能力更加坚实[3-4]

1.2.1 网络供给能力全球领先

我国已建成全球规模最大的光纤和4G网络,千兆光纤加快推广。全国所有地级市建成光网城市,光纤用户占比超过93%,远超OECD国家26.8%的平均水平。建成全球最大的5G网络,5G基站达70万个,占全球的比重近七成,5G终端连接数超过2亿。

1.2.2 信息普惠成效日益凸显

固定宽带和移动流量平均资费较2015年降幅均超过90%。资费水平大幅下降有效促进了宽带用户的普及,目前固定宽带家庭普及率达到91%,移动宽带用户普及率达到96%,较2015年均提升了近40个百分点。正是依靠这一先进普惠的通信网络,使得我们经受住了2020年疫情期间网络流量爆发式增长超过50%,武汉等地区增幅甚至超过60%~70%的考验,很好地保障了数字化发展和抗击疫情。

1.2.3 信息通信产业持续稳定发展

基础软件生态加快构建,一批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企业创新发展,奠定数字经济坚实基础。

1.2.4 数字技术创新稳步推进

数字技术部分领域实现了跨越式发展,5G标准必要专利占比全球第一,语音、图像和人脸识别等人工智能重要领域专利数量全球领先,国产CPU与国外先进水平差距缩小。

1.3 产业数字化发展加速渗透[5]

产业数字化向更深层次、更广领域探索,数字技术带动传统产业产出增长、效率提升的作用进一步强化,产业数字化在数字经济中的主引擎地位进一步巩固。

1.3.1 新技术应用快速推进

“十三五”期间,各类新技术的产业应用快速推进,其中5G技术的应用快速启动和发展非常典型,如装备制造、工矿、交通、港口等垂直领域与5G融合应用创新日益活跃,自2018年举办首届“绽放杯”应用大赛以来,项目由首届的330余个增长到第三届的4200多个,其中1300余个参赛项目有了较为成熟的解决方案,开始进入商用落地阶段。

1.3.2 服务业数字化继续高速发展

“十三五”期间,我国网络零售高速增长,从2015年的3.88万亿元增长到2020年的11.76万亿元,增长超过3倍,规模优势进一步扩大。特别是2020年疫情发生以来,在线教育、网络支付、网络直播、网络视频等数字化新模式加速创新扩张,2020年上半年的增幅相比2019年同期分别高出48%、22%、21%、12%,成为带动新型消费的重要力量。

1.3.3 工业数字化快速推进

“十三五”期间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生产设备数字化率和数字化设备联网率分别达到45.9%、39.4%,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和关键工序数控化率达到68.7%、48.7%。全国具有一定行业、区域影响力的工业互联网平台超过70个,连接工业设备数量达4000万台套,工业APP突破25万个。

总体来看,“十三五”期间,我国产业数字化规模从2015年的13.8万亿元增长到2019年的28.8万亿元,占数字经济比重从74%增长到80%,对数字经济的贡献进一步增大。

1.4 数字化治理能力不断提升[6]

“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数字化治理水平不断提升,有力促进了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1.4.1 服务升级,数字政府建设取得成效

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共发布超过1400多个数据共享服务接口,近2000项群众和企业办事常用数据被列入部门数据共享责任清单。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整体上线试运行,接入地方部门360余万项服务事项和一大批高频热点公共服务。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汇聚各地区政务服务事项数据2800多万条、政务服务办件数据5.51亿条、总访问人数10.4亿人,注册用户1.35亿。各地区“一网通办”“异地可办”“跨区通办”渐成趋势,“掌上办”“指尖办”逐步成为政务服务标配。

1.4.2 简政放权,降低数字经济准入门槛

取消和下放了一批行政许可事项,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面推行“一网通办”。例如,电信业务申请材料缩减50%以上,审批用时缩短25%,有效激发数字经济市场活力。目前,我国增值电信企业数量超过9万家,总规模是2015年的3倍。

1.4.3 放管结合,规范数字经济发展秩序

持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基本形成了以“双随机、一公开”为手段、以信用管理为基础、以重点监管和专项监管为补充的新型监管机制,实现了由“严进宽管”向“宽进严管”转变。

1.4.4 筑牢底线,强化数字经济安全保障

坚持以为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网络基础设施与数据安全保障、深化技术手段体系建设、提升网络综合治理能力,全面提升网络安全保障水平。

1.5 数据价值化试点破局[8]

党中央高度重视数据要素发展。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数据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十九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基础和战略性地位,为加快数据要素发展、发挥数据要素资源价值指明方向。“十三五”以来,全国及各地积极推进数据价值化发展,取得初步成效。

我国已初步构建出较为完整的数据资源体系,包括数据采集、数据整理、数据聚合、数据分析等环节。数据采集可根据需要收集数据,数据整理包括数据标注、清洗、脱敏、脱密、标准化、质量监控等,数据聚合包括数据传输、数据存储、数据集成汇聚等,数据分析是为各种决策提供知识或决策支持服务而对数据加以详细研究和概括总结的过程。具体来看,我国已在数据采集、数据标注环节形成产业体系,如数据标注产业相对集中于京津冀、成渝、长三角三大区域,已孵化出河南郏县、山东菏泽鄄城县、河北涞源县东团堡乡、贵州百鸟河镇等数据标注村和数据标注园区。

数据交易流通率先发展,现有数据确权主体主要有政府指导类、行业机构类、数据服务商类、大型互联网企业4类。以政府为主导,通过指导建设平台、设立数据交易所等方式推进数据确权。国内对数据定价的探索主要依托大数据交易平台,大致有可信第三方定价、自动计价、拍卖式定价、自由定价、协议定价、捆绑式定价6类定价方式。“2+14”交易机构格局初步形成,其中“2”指筹建中的雄安大数据交易中心、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14”指14个已建数据交易机构如上海数据交易中心、东湖大数据交易中心、浙江大数据交易中心等。

1.6 数字贸易创新发展持续加速

在全球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大背景下,基于数字技术开展的线上研发、设计、生产、交易等活动日益频繁,极大地促进了数字贸易的发展。数字贸易在服务贸易中的主导地位逐步显现,ICT服务、其他商业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是数字贸易增长的关键动力。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UNCTAD)数据显示[9],2015—2019年全球数字贸易(出口)规模从25260.4亿美元增长至31925.9亿美元,年平均增长6.0%,超过同期货物贸易(3.5%)和服务贸易(5.3%),在服务贸易中的占比从50.5%上升至52%。特别是疫情发生以来,各国均采取严格的措施限制人员跨境流动,严重影响了旅行、运输等需要人员流动和面对面接触的服务贸易,却也为在线教育、在线医疗、云计算服务外包等数字贸易发展带来新机遇。

随着数字技术与经济社会的深度融合,传统全球治理机制大幅增加对数字治理问题的关注,并参与全球数字规则塑造。如世界贸易组织将与数字相关的贸易问题纳入服务贸易规则,并最终启动单独的电子商务谈判进程;同时,双边和区域性机制保持活跃,持续创设全球数字治理规则;自由贸易协定在全球数字治理规则上的影响日益显著,在数字领域树立了一系列新的原则和标准,对未来全球数字治理规则的塑造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近年来,我国数字贸易发展提速。在政策方面,《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数字贸易政策密集出台,围绕数字贸易的发展、开放和监管三大领域展开部署。UNCTAD数据显示[10],2015—2019年我国数字贸易规模从1794.4亿美元上升至2718.1亿美元,年平均增长11.4%,在服务贸易中的占比从27.4%上升至34.7%。数字贸易推动经贸格局变化,有利于促进国际国内双循环。

1.7 数字经济国际合作深入推进

1.7.1 双多边数字经济合作深入开展

2016年,杭州G20峰会通过了《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这是全球首个数字经济合作倡议。自此,数字经济成为全球经贸合作的重点议题和重要领域。5年来,我国持续参与G20数字经济部长会议,推广数字经济发展经验,维护我发展利益,推动数字合作不断深化。此外,我国也积极参与金砖、中欧、中俄、中国东盟等双多边数字经济发展合作,取得越来越多共识,达成越来越多务实合作。

1.7.2 深度参与国际数字规则制定

以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制定为例,我国对内通过完善立法、先行先试工作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数据跨境流动管理的机制建设。一方面,《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进一步明确数据出境规则。其中,确立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监管范围是“因业务等需要,确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在《网络安全法》规定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基础上进行了拓展。另一方面,积极探索构建数据出境可行路径。为了进一步加快数据跨境流动的先行先试工作落地,我国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等多个文件,为跨境数据流动的落地实施明确具体范围。面对复杂的国际形势,我国对外致力于通过加强国际合作,积极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多双边合作机制。2020年11月15日,我国与东盟10国,以及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共15个国家正式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其中明确了电子商务项下各成员方制定数据本地化和数据跨境流动政策的基本原则。RCEP的签订为全球实现数据跨境流动破局、构建数据跨境流动体系提出了亚洲方案,将有利于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数据跨境流动方面建立更深层次、更广范围的合作机制。

1.8 数字经济成为应对疫情冲击重要动能

(1)数字经济成为缓解疫情冲击、带动经济增长的重要选择[7]。

一是数字化新模式迅猛发展,有力地保障了居民消费。线上内容产业迎来发展新风口,游戏、阅读、视频等线上内容消费需求激增。前置仓电商平台弥合供需缺口,受疫情影响,居民减少户外采买活动,转为线上采购,以即时配送生鲜货品为特点的前置仓电商平台打通了供需两端,解决线下菜市场、超市开业不足、生鲜储备不足、人员接触等问题。

二是线上远程协同模式大范围推广,保障复工复产复商复学。在线协同办公打破工作空间限制,阿里钉钉、腾讯会议、电信天翼云、联通云视频、移动云视讯、华为WELINK等提供多用户免费不限时视频会议服务。远程诊疗缓解医疗服务压力,腾讯微信、京东健康、百度等新增免费问诊等医疗服务。在线教育方式有望向学历教育渗透,除了传统的在线课外辅导、特长教育等,疫情正推动各级学校开展在线化学习实践。

三是数字化手段助力疫情防控和政府治理。我国凭借在数据技术领域积累的领先优势和强有力的组织保障能力,广泛应用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在疫情监测分析、病毒溯源、防控救治、资源调配等公共卫生和应急管理方面起到重要支撑作用。疫情发生后,以大数据为代表的数字技术加速向政府服务和治理各领域渗透,相继涌现健康码、不见面审批、一网统管等典型应用场景,政府治理的数字化、智慧化等特征愈发明显,数据驱动的治理模式加快形成。

(2)尽管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迅速,取得了明显进步,总规模稳居世界第二,但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有不少差距。

一是在技术产业方面,关键核心技术、新型基础设施等基础支撑能力仍然薄弱。我国在核心芯片、智能传感器、生产控制软件、工业互联网等方面与国际先进水平差距较大。

二是在融合应用方面,不充分、不均衡问题突出,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程度有待提升。特别是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相对缓慢,企业对数字化转型的重要性和规律性认识不足,量大面广的中小企业欠账较多,工业生产的网络化、智能化程度仍然偏低。

三是在数字治理方面,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尚不完全适应数字经济发展需要。我国数字营商环境有待优化,办证数量总体偏多。监管机制、监管手段亟需创新,条块分割等传统管理机制、监管手段已不适应数字经济融合发展的需要。国内数据确权、开放、共享、交易、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尚不完善,数字人才缺口大。

四是在发展政策方面,当前国外形势发生巨大变化,国内发展也进入新阶段,有了新任务新要求,数字经济发展政策体系和推进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2 “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展望

数字经济是创新变革极为迅猛的经济形态。“十四五”期间,数字技术将加速群体突破,数字化转型将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加速推进,信息革命正向新高度、新阶段持续跃升[10]。数字经济将深刻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运行和国家治理的方方面面。必须预研预判未来发展形势,以更充足的战略准备、更高超的战略思维、更强大的战略定力、更广阔的格局视野,迎接数字经济发展的机遇、应对严峻挑战。

2.1 新发展格局为数字经济提供广阔发展空间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对新发展格局作出重大工作部署,明确指出要“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新发展格局的构建立足于扩大内需的战略基点,使生产、分配、流通、消费更多依托国内市场,提升供给体系对国内需求的适配性,形成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更高水平动态平衡[11]。“十四五”期间,生产、消费、分配与流通环节将会进一步打通,促进产业数字化升级,催生新需求和新供给,为数字经济发展营造广阔空间。数字经济正成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经济复苏和科技创新的新动能,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与数字经济的相互促进下,数字经济将成为重振经济的关键动力。

2.2 数字化转型的深度和广度将大幅提升

“十四五”期间,数字化转型受疫情冲击短暂下行后,会进入全面扩张、深度拓展的加速发展新阶段[12]。从超短期看,数字化转型有一定程度的减缓。在疫情冲击下的短期内,企业会因收入降低,导致数字化投入能力下降,拖累转型步伐。受疫情冲击,2020年全球IT投资IDC估计下降2.7%,Gartner预计下降7.3%[13-14]。从中长期看,一旦从疫情中恢复,数字化转型将快速反弹进入加速发展轨道。疫情倒逼转型意愿、需求、供给和环境等方面大幅改善。根据洛桑国际管理学院全球数字化业务转型中心统计数据[15],在2020年3月—6月,数字化转型在企业中的优先顺序总体处于不断提升趋势。数字化转型已经成为各国、各企业的共同选择,叠加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加快成熟,全球经济社会各方面都将经历深刻的数字化转型,数字化转型的广度(席卷各行各业)和深度(从外围到核心业务流程)将得到极大拓展。

2.3 政府治理的数字化进程将全面提速

随着数字技术的深化应用,政府数字化转型将在“十四五”期间进一步加速升级,转型着力点将从政务服务拓展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治理、突发事件应对等多个领域,全面推动现代化治理能力的提升。从技术能力看,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将加深应用,依托其开展的政府治理场景进一步增加。从数据能力看,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政务数据打通共享仍是政府数字化转型的重点突破领域,少数走在前列的省份将加大数据开发利用,探索进行海量数据的智能分析。从协同能力看,政府数字化转型将更多纳入外部主体参与,打造“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良性数字治理生态。从服务能力看,依托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等,政务服务将更加关注个性化需求预测、服务主动对接等。此外,随着数据使用需求增加,政府在个人隐私保护及数据安全等领域面临压力加大,数据安全、防止信息滥用将成为政府数字化转型的重点关注议题,相关法律规范及管理举措将进一步加强。

2.4 数字经济法治建设进一步补充和探索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四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当前,我国在网络安全保护、网络信息服务、网络社会管理等重要领域的互联网法律框架初步构建完成,《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关键立法已经出台或正在加紧制定中。“十四五”期间,我国互联网法治建设将从细化重点法律制度、协调整体立法体系、探索新技术、新应用立法等方面进一步充实法律制度,提高整体治理水平。同时,全球主要国家都在加快数据治理[16-17],为应对复杂的国际形势和数字全球化的需要,我国可以从数据跨境流动问题入手,积极参与和制定区域性规则,加强国际多双边合作和沟通机制建设。

3 结束语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提出要“加快数字化发展”,并在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时代背景下,对发展数字经济作出了系统部署。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遵循技术产业变革和数字化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把握机遇,加强统筹协调,在完善政策设计、强化技术创新、深化数字化发展、推动开放合作等方面持续发力,不断拓展数字经济发展新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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