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好生活视域下优质受教育权的逻辑机理和实现路径
2021-03-05唐淑艳龚向和
唐淑艳 龚向和
摘 要:优质受教育权是保障“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之权利话语的转换。人民对美好生活的現实性需要是人本身发展的需要,优质受教育权是实现这种需要的基础。优质受教育权根源于人的社会属性要求,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为优质受教育权提供了内生动力。优质受教育权是新时代人民对美好教育生活需要的一种权利诉求,国家负有积极为每个公民提供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教育的义务。国家通过物质给付义务、教育服务义务和制度保护义务的履行来推动、促进、保障优质受教育权的实现。
关键词:优质受教育权;逻辑机理;国家义务;美好生活
中图分类号:G5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448(2021)06-0128-09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新时代社会矛盾的转型,习近平同志号召全党把人民向往的美好生活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美好生活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鲜明主题和初心本色。教育是创造美好生活的根本途径,人民对美好教育生活的需求体现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教育改变生活,教育的主要价值目标是衡量生活质量的标准,保障人人拥有美好生活的能力。自2017年至2021年,我国政府工作报告依次提出“要办好公平优质的教育”[1](P33),“发展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2](P35),“发展更加公平更有质量的教育”[3](P34),“推动教育公平发展和质量的提升”[4](P21),“发展更加公平更高质量的教育”[5](P32)。可见,相比2017年,2021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有了比较明显的变化;我国政府工作报告对教育的要求是从“有质量”到“更有质量”,再到“更高质量”。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了高质量发展阶段。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了“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的政策导向,高质量的教育体系有了更高的目标。我国政府不仅关注教育资源的“数量”,更加强调教育资源的“质量”,逐步明晰了未来教育发展的着力点是保证每一名孩子都能享受到高质量的教育,培养具有创造美好生活能力的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美好生活的迫切需要。让“每个孩子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政策需要转化成法律保障目标,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其应有的权利才能转化成实有的权利。
优质受教育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即每一名孩子都享有优质受教育权,已经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和重视。“公平优质受教育权是中国社会进入新时代转型升级的受教权3.0版,是融入公平与优质两个并重属性的新一代受教育权,是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教育生活需要的权利诉求。”[6](P50)优质受教育权是一个整合概念,是贯穿各个教育阶段的,对高质量的教育公平起着促进和决定性的作用,也是美好生活的重要保障,高质量建设体系的最终目的就是保障人民美好生活的实现。优质受教育权既是新时代人民实现美好生活的重要手段,也是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首要追求。基于“基本权利-国家义务”的基本理论,国家负有积极为每个公民提供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教育的义务。美好生活视域下优质受教育权的实现应以国家义务的履行为最佳路径。
二、美好生活视域下优质受教育权的生成逻辑
美好生活体现了一种人本价值观,人民对美好生活的不断追求是一个永恒的主题,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的过程也是美好生活的生成过程。随着人民生活需要从量变到质变的升级,受教育权也相应地升级换代。优质受教育权的生成逻辑始于新时代人民物质文化需要向美好生活需要的转变,根源于人的属性需要,是驱动个人追求美好生活的动力源。优质受教育权来源于人民追求美好生活的内生动力。
(一)美好生活是对人全面发展需要的深层关照
美好生活的主体是生物意义上的每个人,每个人不仅是美好生活的享有者,而且是美好生活产生的源泉。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蕴含了人民对享有自由、平等和发展权利的追求。如果人的基本需求得不到满足;不仅个人的美好生活不能实现,也会影响社会全体或他人的美好生活状态。贫困的生活往往容易产生负情绪性格,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美好生活是一种高品质的生活,既离不开对低层次的物质生活的满足,也蕴含了自由平等有尊严的生活,自由、平等也是人的基本属性。马斯洛将人的需求层次理论依次分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自我实现需求是最高级别的需求。这些需求之间并不是“全有或全无”的关系,不同的个体对不同层次的需求有不同的追求。马克思理论认为个人发展的最高状态就是自由全面的发展。美好生活质量的改善主要依靠个人能力的提高,个人能力是美好生活应具备的能力。美好生活视域下的个人应有自主地发展个性、品质和多方面能力的自由,国家负有尊重这种自由的义务。“受教育者满意是满足自身对美好教育的需要,是对自己全面成长的认可;……”[7](P125)
一个缺乏个人能力的人不能很好地利用新技术,争取到稳定的工作、获得可观的收入,无法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参与政治活动,因而无法实现美好生活。“个人能力本质上就是一种自由。”[8](P13)美好生活从本质上来说就是满足人的美好生活需要,人的能力是人在需要的驱使下为满足需要表现出有效的力量。不同层次的需求贯穿了人的一生,个人能力是不同层次需求在不同的阶段得以持续性实现的基本保障。英国哲学家伯特兰·罗素认为:“适当的教育可以有效塑造本能的技能。”[9](P89)个人能力的增长不但影响其享有美好生活的条件,也影响其在经济扩展中享有现实的机会。教育是打破阶层壁垒、提高个人能力最好的工具。个人能力的成长需要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重视儿童的早期教育是个人能力提升的关键环节。美好生活视域下的优质受教育权具有促进个人能力提升、稳定社会功能的重要作用。“优质教育在全过程中保障个体自主的、有尊严的存在,为日后每个孩子提供更多可能的就业和学习的机会和机遇。”[10](P4)优质受教育权遵循人在不同教育阶段的自然特质对其进行培养,有助于个体更好地追寻与创造更美好的生活,进而升华价值观的善向。
(二)优质受教育权根源于人的社会属性要求
“人的社会属性是人的本质属性,指在生產和生活实践活动的基础上建立的相互关系。”[11](P97)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在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社会属性源于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人民对美好生活的不断追求是动态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也在不断提升。“人必须在社会中存在和发展,美好生活的持续必须以经济社会的发展为基础。”[12](P52)人的社会属性包括人的行为和人的意识,人与动物的特质最大区别是人对生活意义的向往追求。人的社会属性必然会影响和制约人的自然属性,人的社会属性并不排斥人的自然属性,它们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人人生活地位平等”的公平原则造就了人民不断追求美好生活的愿望,没有人类社会就没有美好生活。美好生活强调个人、集体以及社会的统一。个人遵纪守法、社会和谐发展、国家维护公平正义是美好生活实现的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为美好生活的实现提供了科学路径和精神支撑。美好生活本身是一种社会状态,实现的前提是社会整体的进步,在此基础上落实为人人享有的状态。公平正义是社会关系追求的最佳状态,美好生活的应有模式就是在共享发展成果的同时彰显出公平正义。
教育是提升个人能力最有效的途径,优质受教育权是人民美好生活实现的前提,享有优质受教育权本身就是美好生活的一部分,每个人都应享有优质受教育权。优质受教育权保障的是一种公共教育资源分配的正义性,是经济上和社会上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脱离贫困的有效通道。根据道格拉斯·雷的公平理论,公平的实现并非在形式上基于所有人相同的对待,教育的公平不仅仅是教育机会的形式公平,还包含教育起点、过程及结果的公平。根据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优质的教育资源应该平等地分配,除非不平等的分配是因为对个人有利。优质受教育权是个人对美好生活追求的社会属性使然。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不充分是社会贫富差距越拉越大的根源,是美好生活实现的巨大屏障;教育的平衡和充分发展是促进经济平衡和充分发展的动力,也是美好生活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人民美好生活愿望的满足需要国家公平合理地分配公共资源,人民对美好的教育生活追求就是教育公平正义的充分实现。优质受教育权是培养有责、有德、有能的公民,技能的快乐体验可以塑造品质和美德,引导公民自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积极承担各项应尽的社会责任。不能享有优质受教育权的公民意识不到公平观念,缺乏公民责任感,容易膨胀,自私残酷,很难捍卫自己的权利,同时也不会尊重和维护别人的权利。优质受教育权的结果体现在公民的道德行为习惯、科学素养、公共秩序与社会文明程度等人文精神上。
(三)优质受教育权来源于人民追求美好生活的内生动力
“内生动力又叫内驱力,是指人由于生存发展需要而产生的自发动力,是外部需求与内在要求一致的心理向度,体现为由环境影响而激发出的强烈的自我追求。”[13](P135)人民对美好生活的现实性需要是人本身发展的需要,优质受教育权是实现这种需要的基础,优质受教育权可以使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形成良性循环,即自然而全面、简约而快乐,正是美好生活的内生动力之所在。“优质教育必定能够培养出身心健康、具有良好道德情操、内心向往美好生活并具有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的人。”[14](P122)优质受教育权是一个“整合”概念,包括健康的人格、充实自信的内心、学校教育资源均衡、教育机会平等等基本要素。优质受教育权的实现是美好生活最根本、最稳定、最关键的力量,也是个人实现美好生活、健康成长的必要条件。人民追求美好生活的权利,主要内涵就是追求美好教育生活的权利,新时代美好的教育生活即一名孩子都享有优质受教育权。优质受教育权能够促进个人成长,也是谋生就业、过上美好生活的基础手段,每一名孩子从幼年就应享有从国家获得优质受教育的权利。美好生活视域下的优质受教育权不仅是让每一名孩子都“有学上”,还要让他们尽可能有公平的上学机会,能够“上好学”。优质受教育权是提升人们精神的内驱动力,让所有人有受优质教育的机会,促进所有人“全面发展”是优质受教育权的使命。
美好生活与优质受教育权是一种双向互动的关系,优质受教育权是个人美好生活内生动力的激发和保障,优质受教育权也有促进经济发展和增进社会和谐、美好生活整体性提升的功能。基于优质受教育权的价值功能——消除贫困、提高公民素养、增强个人能力,优质受教育权的最终目标就是人民美好生活的实现。国家应为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地区的学校提供相同的优质教育资源,让每一名孩子享受公平优质的教育,这对于促进社会公平、培养创新型人才和提升国民素质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优质受教育权应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优质受教育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展离不开美好生活需求的指引。人民追求美好生活为优质受教育权提供内生动力,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内在促进作用。个人如果能够获得优质受教育权,在未来的工作中会有好的发展,在未来的生活中会享有实质自由。二是工具性作用。优质受教育权实现的价值就是帮助受教育者获得学习的成功权,取得美好生活需要的收入,实现自我价值。三是地位分配作用。优质受教育权从整体上提升教育质量,能使弱势群体免费获得较好的教育,在此基础之上社会地位也将更趋于平等。优质受教育权能使个人提高创造更高收入的能力,提高品德素养。个人的美好生活实现会影响到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
三、美好生活视域下优质受教育权的理论逻辑
优质受教育权是美好生活实现的重要手段。从学习权理论来看,优质受教育权主要是保障学习者本身的需求,即“以学习者为中心”,是优质的学习机会、优质的学习条件、获得学习成功等学习活动全过程的权利集合;从社会权理论来看,经济发展水平是社会权保障程度的重要制约因素,优质受教育权的实现依赖经济发展水平。优质受教育权既包括教育质量的整体提高,也包括每个人都享有全过程优质的教育。优质受教育权既遵循学习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对国家合理分配优质资源提出了要求。
(一)优质受教育权是以学习权理论为基础所形成的权利
“学习”是人生存与发展所必需的本质性活动,是个人自我发展、获得知识技能的基础和开端。学习是人与生俱来的本能,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教育是对受教育者学习行为的帮助和引导,最终的目的是塑造自由全面发展的人。《学习权宣言》强调,学习权与生命、财产自由等基本人权同等重要。受教育权是学习权的下位概念,受教育权最根本的属性是学习权。“学习权不需要任何理由和条件,源于人的尊严就享有之,人只有通过学习才能更像人、更有尊严地生存。”[15](P71)作为学习权下位概念的优质受教育权并不是一种新设的权利,而是在社会经济发展下受教育权的升级换代,是受教育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受教育权的最终目的是满足学习者的学习需求。“学习权突出了受教育者的主体地位,国家有积极创造各种条件和机会实现个人学习权的义务。”[16](P30)学习权与受教育权相比更强调保障学习权的主体权利,更涉及与学习自由和个性发展有关的权利。优质受教育权对学习者的需求进行全面关照,充分体现了人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价值意蕴,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美好生活所满足的就是现实的人、具体的人、实践的人的自由发展,让每个人都成为自己的主人。
优质受教育权以“学习者为中心”,在人权层次上是学习权,在宪法层次上是受教育权。学习权是以学习者为权利主体,强调学习主体在享受教育时的主动性、自由性和可选择性,是受教育权的核心内容。受教育权是达成学习权目标的手段或过程,受教育的目的是实现个人的学习权。以“学习者为中心”的优质受教育权把人人享有的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纳入人人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确保学习者的认知能力、创造力以及情感的发展。学习权是学习者主动地接受教育,学习者是中心,是主体,优质受教育权的目的就是保障人人享有自由学习的机会。“受教育权是为达成学习权目标的过程。”[17](P71)受教育权是以学习权为前提所形成的权利,学习权的充分实现与优质受教育权互为条件,优质受教育权是保障每一名学习者享有全过程优质的教育、完成学习权目标的手段。因此,个人发展权以及追求未来美好生活的权利需要通过保障充分的学习权来实现。
(二)优质受教育权是社会权理论实质平等价值的体现
“社会权是宪法学的一个基本概念,主要包括生存权、工作权和受教育权。”[18](P18)“社会的发展为社会权的实现提供了物质保障的基础,每个人作为社会成员对现有的物质资源有同等的使用权。”[19](P43)社会权意义上的实质平等即起点的平等、过程的平等以及结果的平等。教育服务作为一种准公共物品,受教育权的社会权属性更突出强调国家的保护义务和给付性义务,个人有权请求国家给付资源,达到基本权利的实现,国家负有履行相应主体的义务。日本的大须贺明教授认为,受教育权的基本特质是社会权[20](P155)。社会权指向国家行为的核心要求是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积极行动,为公平优质教育的实施准备充分的外部条件,履行必要的保护和给付义务。社会权客体所指的对象范围是公民人格形成所必需的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的满足是人民追求美好生活的必然需求。
“在全球化发展的新态势下,传统意义上的教育和学习理念已难以适应个体及社会发展的需求,亟须新兴教育理念的指导以及新型教育业态的支撑。”[21](P27)新时代赋予受教育权的新内涵,而时代感是优质受教育权的标志性要件,也是优质受教育权的灵魂。优质受教育权的社会权属性是实质平等价值的体现,保护受教育全过程的优质和人的能力的全面发展。社会权是一种受益权,社会权的存在表现个人对于社会的依赖。优质受教育权是社会权子权利之一,既是一项积极的权利,又是一项消极的权利,要求国家履行尊重、保护和给付的义务。国家对优质受教育权的义务倾向于从早期教育阶段开始,包括公平的教育条件请求权和公平的获得资助权。国家义务的履行程度、服务供给的体系化以及制度保障的完善程度直接影响着弱势群体能否享有可持续性的优质教育。对公民而言,不同阶段的受教育权依赖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人权的保障程度以及国家经济、文化、社会等发展水平。当国家动用公共教育资源保障优质受教育权实现时,优质受教育权的目的不仅仅是职业技能的传授,还包括有认同感、责任感的国家主人的培养。
四、美好生活视域下优质受教育权国家义务的履行机理
“受教育者需要将其利益具体地纳入权利框架之中,才能为自己的利益寻求一个准确的‘法律据点’。”[22](P143)“法律权利和美好生活在需要和实践双重维度上都是相契合,人既是美好生活追求的主體,又是美好生活需要的主体。”[23](P41)从法理学意义上来说,以权利保障为基础的优质受教育权是人民对美好教育生活普遍而适当的正义诉求。“国家的存在既然是以人民为目的,国家就应该提供给人民不受出身和身体‘环境’限制的教育,促进人民最大可能的自我实现。”[24](P1)优质受教育权实质是尊重每个公民全过程接受优质教育的权利,国家在优质受教育权的实现过程中负有主导地位,对优质教育资源作出合理配置,充分地实现每个公民德智体的全面发展,提升可接近性、可获取性、可接受性、可适应性的标准。优质受教育权国家义务履行的功能和价值便是实现对宪法基本权利的落实和美好生活实现高层次的保护。
(一)优质受教育权国家义务的法理逻辑
人民对美好生活追求和向往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源于对法律权利的主张,优质受教育权是美好生活实现的基础条件,作为一项基本权利与国家义务关系密切,因此,国家义务的履行对优质受教育权保障有着重要的价值和意义。从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发言来看,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的论述体现了权利体系保障的寄托,如“尊重与保障中国人民各项基本权利的水平”,“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上述“尊重与保障”“保证”“努力维护”等表达了国家是美好生活实践需要的强大后盾。国家通过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的履行,承担以最大资源逐步实现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各项权利,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为美好生活的实现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与条件。权利的内涵必然伴随着这个时代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提升而不断丰富与完善。优质受教育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决定了国家义务的内容,国家义务以满足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为标准。国家对优质受教育权的义务主要源于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带来教育的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主要目标是缩小经济发达地区学生与其他地区学生之间的差距,减小因家庭背景影响学生学业成绩的差异,保障每一名孩子享有同等优质的教育,确保每一名孩子拥有在新时代所需的知识技能以及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优质受教育权的义务主体包括国家、社会和家庭,但是国家是保障优质受教育权实现的主要主体。国家应该促进和推动、扶持和监测优质受教育权的发展,帮助被边缘化的个人、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实现优质受教育权,提高实现美好生活的可行性能力,实现人的自我发展价值。
(二)优质受教育权国家义务履行的基本原则
优质受教育权的实现不仅需要国家提供一般的保障,而且要求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全面保障关涉公民全面发展的最基本的权利。国家作为优质受教育权的义务主体,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主导原则、公平优质原则、弱势补偿原则。
1.国家主导原则
国家主导原则明确了国家对优质受教育权的实现负有积极履行的义务,蕴涵了诚信政府、责任政府的观念,要求国家在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对优质资源进行公平分配和调整,同时要防范不足给付和过度给付。新时代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导致教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国家有从宏观上整体提高教育质量、改善薄弱学校和缩小弱势群体教育差距的义务。优质受教育权的国家义务的履行要求政府不能只是扮演守夜人的角色,还要通过积极的教育行政政策指导,满足公众对优质教育资源均衡、合理分配可信赖的期待利益。国家首先应重视基础教育阶段学生优质受教育权的实现,这里的基础教育至少应该包含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优质受教育权是促进公民个人发展的必然要求,当务之急是国家在加强教育立法的进程中,进一步提升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确保基础教育的质量。国家制定教育政策法规,是依法治教的依据,也是国家教育职能持续稳定、正常发挥的保障。国家应主导教育行政机构共同参与协同治理,加强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探索优质教育均衡发展的建构。
2.公平优质原则
公平和优质是紧密联系起来的,低水平的公平和不公平的优质都是与优质受教育权的本质内涵相悖的。每个公民都享有接受优质教育的权利与机会。创造公平的教育环境,确保每个公民不因地域、性别、身体状况和家庭经济状况受到歧视,是国家应该积极履行的义务。受教育权是宪法上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每个公民都应享有的权利。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转型,公民不仅享有受教育权,更应该享有公平优质的受教育权。教育的公平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是公平在教育范畴的体现,是指国家对教育资源进行配置时所依据的合理性的规范或原则,是对教育资源分配过程和结果合正义的价值判断。国家提供平等的入学机会和办学条件,只是为教育公平提供了客观条件;而学生是否受到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更重要的是看教育者是否尊重了对象的能力和兴趣差异,使具有不同潜质的个人是否都得到了充分的发展。我国基础教育发展的矛盾从量的需求转向质的需求,教育公平应为个人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关注结果平等,逐步缩小教育质量差距与结果差距,正是有质量的教育的目标追求。教育质量是教育的核心,有质量的教育应该达到两个基本条件:一是符合当前时代的教学标准;二是满足学生和社会对美好教育生活的需求。国家应注重提高受教育者儿童时期所受教育的质量,提升他们的认知、品性、健康等核心能力和发展机会。国家在履行优质受教育权积极义务的时候应采取多种方式,以保障儿童“最大利益”的实现为目的,确保每一名孩子享有教育全过程优质的机会。
3.弱势补偿原则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了促进教育公平,落实教育机会均等,提出了“弱势补偿”的概念。马克思主义平等观看待平等问题的基本依据是“承认人的自然不平等,即承认人生来在素质、能力、天赋等各方面存在客观上的差异”[25](P25)。优质受教育权的弱势补偿原则是指对有差异的弱势群体进行倾斜式补偿,从而让这一弱势群体享受到优质的教育资源。弱势补偿的根本目就是在教育机会、过程以及结果三方面让弱势受教育者享有相同的教育资源。国家有义务让这一弱势群体接受公平优质的教育,为其创造更多学习成功的机会,应该积极给予协助,以提升其学习条件和学习能力。优质资源不足是我国目前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如何让有限的优质资源有效促进教育公平而有质量的发展,是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补偿的有效性要求每个公民都有依其能力所及接受同等教育的权利,国家要精准地资助有需要的学生。优质受教育权的实质内涵是“让每个孩子都在自己基础强项上发展”。教育公平并不意味着教育结果的绝对,国家应根据个体差异和能力提供与其相适应的教育机会给以鼓励和资助。同时,优质教育资源的充分利用离不开优质教育资源的区域性整合,以及国家教育投入保障机制和问责机制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
(三)优质受教育权国家义务履行的标准
目前,我國教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优质受教育权不满足于只有教育机会的公平,更多地追求教育全过程及结果的公平,即有质量的公平,甚至高质量的公平。教育平衡发展包括区域之间教育发展的平衡、城乡之间教育资源分配的均衡、弱势群体受教育层次差异的缩减等。教育充分发展包括优质的评估机构、有效的问责机制、学校拥有自主权、优质的教师队伍、优质的学习环境、关注培养有责公民的价值观和行为能力。以“学生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是各类教育公平优质的共同内容。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条的一般性意见,对各级教育的共同内容提出了四个标准,即可接近性、可获取性、可接受性、可适应性。这为我国公民享有的优质受教育权的标准提供了明确指引和参考。公民享有优质受教育权不仅要通过可提供性和可获取性的标准保障公平,还要通过可接受性和可调适性的标准来保障优质。
优质受教育权的具体标准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可接近性标准,主要满足学习者学习机会公平的需求。国家应在城乡设置足够的学校,保障校舍安全、卫生、安静,配备相同(或相近的)教学设备,图书馆、电子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等设施。每个学校建立完备的教育教学体系,包括教学大纲、教材、师资培训、师资配备等。(2)可获取性标准,主是关注特殊学习者的学习需求。特别是那些来自弱势家庭的儿童,更应该进入国家提供的教育机构,享有国家提供的教育资源。尊重每一名孩子的差异、个性,尊重教育的本质规律,悦纳每一名孩子,确保学前教育、初等教育费用人人负担得起。(3)可接受性标准,主要满足学习者学习条件的需求。国家应重视教育质量,教学课程和教学方法必须为学生所接受。落实教育的可接受性需要适切的教育,国家应确保教育在文化上满足各民族各群体的需要,确保有质量的教育。提供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完善各阶段公平公正的招生制度。让教育教学设施得到充分的使用和利用。(4)可调适性标准,主要应对学习者学习过程中的实际需要。国家应针对国际形势、社会矛盾的变化和人民对美好教育生活的需求进行调适,提供教育的可调适性;针对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中的迫切需要,设计课程,并提供配套课程所需的资料,建立优质教师的轮岗和鼓励机制。
五、美好生活视域下优质受教育权国家义务履行的路径
美好生活视域下优质受教育权国家义务履行的逻辑机理为优质受教育权的实现提供了完整的进路链条。优质受教育权国家义务的履行在客观上受社会经济发展条件的制约,必然有轻重缓急之序列。从宪法价值的角度来看,优质受教育权的受益权功能和客观价值秩序功能要求国家履行积极义务。受益权功能要求国家给予优质受教育权实现的物质和金钱,客观价值秩序功能要求国家建立法律制度,使优质受教育权所对应的法益得到保障。国家主要通过以下三种路径履行优质受教育权的义务,保障优质受教育权的充分实现。
(一)国家履行物质给付义务推动优质受教育权的实现
受教育权是一项积极的受益权。优质受教育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从其受益权功能上来说,公民享有要求国家给予一定物质利益的权利。“国家的教育给付义务源于受教育权的受益权功能。”[26](P43)优质受教育权要求国家最大可能地提供优质教育资源的物质性给付,国家通过物质性给付义务的履行直接增加受教育者的利益。国家有义务为个人享有的基本权利提供各种机会,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普及应是不可克减、不容迟缓的根本性权利,人人能够接受学前和初等教育,且学前和初等教育具有便利性、安全性、可接受性。国家应确保接受学前和初等教育阶段的儿童有足够的公立(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教育机构和项目提供,在不受歧视的环境中获得学习保障。国家有义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接受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在校生分等级提供足够的国家助学金以及免息的助学贷款。国家通过给付平衡差距,改变经济上的强弱对教育造成的不平衡关系,实现社会正义和人人具备追求美好生活的能力。
国家对优质受教育权提供物质给付义务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物質给付主要是满足人民根本性的需求,优质受教育权的核心要义就是个人的自我实现,满足根本性需求的义务属于“即刻实现义务”层次的义务;(2)国家对优质受教育权的给付义务从实质上要求国家提供公平的就学条件、有质量的学习过程等相关的物质帮助的义务;(3)满足基本性需求的物质性给付属于“逐步实现的义务”。优质受教育权界定主要通过双向比较衡量,既要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也要满足个人自我发展的需要。促进义务的“逐步实现”目标,从表面上来看是允许国家在一定时间内逐渐完全实现优质教育的目标,但是国家应该以最快的速度和最为有效的方式恰当地实现,应该提供物质上的给付,包括对弱势群体倾斜式的物质补偿。
(二)国家履行公共服务义务促进优质受教育权的实现
教育的公益性是教育的本质属性,发展教育是国家的一项基本义务。国家履行教育公共服务主要是指国家对教育公共事务的处理而产生的教育公共物品,针对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广大的受教育者,体现了国家的义务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国家对优质受教育权的公共服务主要包括:(1)国家搭建教育政务网平台,设置必要的机构及时为受教育者提供资讯服务,保障网络大数据下教育资源信息的共享,设计能满足学习者多样性需求的公共服务设施;(2)国家提供安全、卫生、适宜的公共学习设备和场所,并充分发挥设备使用的效能,避免设备闲置和虚设;(3)国家利用教育大数据监测优质受教育权实现的具体情况,及时了解和解决影响优质受教育权实现的困难。公平公正的入学录取管理模式、学生重大权益的法律保留、学生合理的申诉、有困难和障碍的家庭和学生在权益被侵犯时能及时得到公益援助、留守儿童的关爱和健康心理指导等等都是优质受教育权的教育公共服务保障的重要内容。政府购买优质的公共教育服务,来促进和弥补国家优质教育资源的不足,视为履行教育公共服务有效的模式。
(三)国家履行制度建设义务保障优质受教育权的实现
国家履行制度建设义务最为有效和直接的途径是完善教育立法,提供教育法制化保障。美国学者佛兰德·柯伯恩认为,各项教育政策组成一个国家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基本教育体系,国家有促进其体系完善的义务。国家对公民优质受教育权的实现由政策愿望转化为法律义务,才能确定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在提高优质教育水平的过程中,国家起着主导的作用,优质受教育权的实施依赖国家的制度保障机制。“以学生的最大利益”为中心的优质受教育权,需要“认识与整理教育部门的一般法律规范、最高规范与规范结构,形成完整的教育宪法体系”[27](P55),逐步修订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已有的教育法律。国家应从立法层面上尽快制定保障学前儿童基本权益的“学前教育法”,制定为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提供明确的法律关系指引的“学校法”,制定保障校园环境安全、稳定、和谐的“反欺凌法”,制定保障教育公平优质发展、维护学生权益的“学生法”,制定缓减教育焦虑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法规和规章,形成完善的优质受教育权保障的教育法律制度体系,满足人民对美好教育生活的需要。
六、结语
优质受教育权是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中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美好生活的重要手段。优质受教育权的实现程度主要依赖国家义务的履行,国家对优质受教育权实现负有积极促进的义务。国家义务的积极履行可以促进教育的国际化、社会化、多元化发展,实现国家治理、政府问责、学习自由之间的良性互动。优质受教育权以“人人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为宗旨,是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不断追求的永恒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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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ical Mechanism and Realization Path of the Right to High-quality Education under the Perspective of Better Life
TANG Shu-yan,GONG Xiang-he
(School of Law,Southeast University,Nanjing 211189,China)
Abstract:
The right to high-quality education is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right discourse to ensure that “every child can enjoy fair and high-quality education”.The realistic needs of people for a better life are the needs of people’s own development,and the right to high-quality education is the basis for realizing this need.The right to high-quality education originates from the requirements of people’s social attributes.People’s pursuit of a better life provides an endogenous driving force for the right to high-quality education.The right to high-quality education is a right demand of the people for a better educational life in the new era.The state has the obligation to actively provide every citizen with education commensurate with the level of economic development.The state promotes,promotes and ensures the realization of the right to high-quality education through the performance of material payment obligations,educational service obligations and institutional protection obligations.
Key words:
high-quality education right;logical mechanism;state obligation;better life
(责任编辑
胡海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