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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探析

2021-03-03林可

中国商论 2021年4期
关键词:治理结构独立性激励

林可

摘 要: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英美国家,其功能在于弥补一元制治理模式的缺陷和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本文利用委托—代理理论分析引入该制度的基础,并结合中国上市公司经营现状,发现现阶段独立董事“非独立”的原因主要在于选任机制规定不合理、激励措施模糊以及获取经营信息的不对称。通过对独立董事选任到履职等方面的优化和调整,促使其积极履行勤勉义务,才能更好地维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

关键词:独立性;治理结构;选任机制;激励;信息对称

中图分类号:F27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1)02(b)--03

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不在公司内部担任除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且与公司内的经营管理者之间没有业务联系,可以对公司内部事务作出客观独立判断的董事[1]。我国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其中特别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以及其对全体股东的诚信与勤勉义务,并且强调了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但是,自从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确立之后,问题就不断暴露出来。例如曾经的白马股康得新和在纳斯达克上市的瑞幸咖啡爆出财务造假之后,独立董事们离奇地迅速辞职。2019年5月,上市公司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财务报告虚假记载和公司虚增评估值发行股份,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而其中三名独立董事分别被处以高达十万元的罚款。近年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屡屡遭受质疑,更是被贴上了“花瓶董事”的标签。伴随着注册制改革的推进,市场对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要求更为透明开放。独立董事制度作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引入,也应当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和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的作用。

1 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理论基础

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建立在以美英国家为代表的 “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上,在该种情况下,公司不设置监事会,因此董事会同时兼有管理和监督的两种职能。这种公司运营过程中自己监督自己管理的矛盾,实际上并不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不受实际管理者的侵害,为此西方国家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我国采用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二元制”,即通过分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实现监督和管理分离。虽然已经存在监事会对董事会决议进行监督,但是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有企业改制背景,上市公司逐渐出现内部人控制的乱像,一股独大的情况让中小股东无法触及公司管理的真实情况。在此背景下,为了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我国移植了西方国家的独立董事制度,期冀实现其对于公司管理的战略参与与公正监督。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第一,人格上的独立。独立董事代表全体股东,对全部投资者负责,并不是单纯地倾向大股东,在人格上应表现出绝对中立的状态;第二,选任上的独立。独立董事产生的过程中是独立的,区别于人情董事。选任中不仅应确认独立董事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素质,更需要确保不存在任何影响其对上市公司决策进行独立客觀判断的情况;第三,职能上的独立。独立董事通过积极履行职能获得公司薪酬,与公司无利益关联关系。在参与公司管理的过程中能够客观公正的发表意见,不应受大股东或高管人员的左右,公正地履行职能,从而发挥保护股东的利益、促进上市公司合规运作和发展的作用。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履职的过程中必须保持“独立性”,其原因可以用委托—代理理论进行合理解释。所谓“委托代理”关系在公司运营的具体过程中指的是公司的所有人将经营权委托给代理人,即全体股东将经营权委托给董事或者董事会,董事会再将部分职能委托给职业经理人。由现代契约理论发展出来的委托代理理论认为,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为了避免机会主义和道德风险,应该对代理人的行为偏离委托人目标的情况进行改善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具体而言,委托人通过为代理人提供适当的激励,以及通过承担约束代理人越轨活动而付出的监督费用,可以限制对其利益的偏离行为[2]。因此,独立董事成为独立于普通董事的特殊成员,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公司沦为少数人的工具,对公司集中的权力进行稀释和监督,从而形成一种动态制衡的局面。独立董事的设立使得上市公司运作中的委托代理关系更为稳固,管理结构也更为完善高效,因而具备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2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困境

虽然法律试图通过设立独立董事解决有效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问题,但结果却不尽如人意。上海证券报推出的首份中国独立董事调查报告中显示,无论是在客观行权环境还是其主观行权愿望方面,独立董事的表现都难令人满意。现实情况中,少数能够勇于发表意见、不盲目跟随大流站队的独立董事却逐渐有被边缘化的趋势。移植于西方的独立董事制度之所以在我国的发展逐渐畸形,原因在于公司治理结构不能达到科学的制衡以及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逐渐被放大,个人利益和独立性的矛盾因此产生。根据现阶段相关法律法规分析,影响“独立性”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2.1 选任机制规定不合理

我国法律规定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为独立董事的提名主体,三者均有独立董事的提名权,负责筛选及提名候选人。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布现状比较特殊,大股东股权集中,使其能够轻易地实现对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控制,当然也包括对独立董事的提名范围控制。然而,在上市公司资本运作的过程中,持股1%以上的股东很大程度上可能只属于投机型投资者。他们并不热衷公司具体事务的管理,而是通过专业管理人在二级市场上进行股票交易从而获得收益,这比实质性参与公司管理带来的利润更加高效率也更为丰厚。由此可见,部分能够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主体的参与意愿实质上并不强烈。所以,当被监管方选择监管方时,监管方的行为及立场必然会受到影响,独立决策方面也会受到干扰。在利己的经济社会中,个人的自我经济利益至高无上[3]。这样的选任机制容易造成独立董事提名主体的单一性以及增加了其不作为的可能性。

另外,不仅是提名主体的构成,独立董事的席位比例对于其能否保证其行权独立也具有重要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对公司议案进行表决时,采取一人一票表决方法,通过需要经半数同意。因此,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决定了其能否有效制止大股东对违规议案结果控制的可能。《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我国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席位比例至少为1/3。徐向艺、尹映集通过对310家家族控股的A股上市公司调查,发现独立董事席位比例越高,公司业绩越好,违规次数降低,能有效规避公司短视行为,保护公众股东利益。相比独董席位比例低的公司,公司违规次数更多,业务风险更大,公众股东利益受损相对严重[4]。我国上市公司选任独立董事时虽然充分考虑到了其社会名誉和专业知识,但却将选任数量比例紧紧控制在证监会要求的1/3处。独立董事席位所占比例较小,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稳健运行。

2.2 薪酬激励措施模糊

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的规定,我国独立董事薪酬实际是一种履职津贴。该津贴一般由董事会提前确认好预案,再交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薪酬将在公司年报中予以披露。由此可以看出,董事会是确定独立董事薪酬的第一道关键环节。但是由于我国特殊的股权集中背景,董事会在很大程度上就可能是公司股东会议案的推动者,间接左右股东会全体的意志。那么,这种为确定薪酬而设立的两道环节也就流于形式,失去了本身的意义。大股东们和独立董事作为社会生活的主体总是乐于追求自身利益的实现,其中大股东不愿意花高价去雇佣一个“无法控制”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也会因为薪酬太低而消极履职。如此往复,独立董事的存在就成了公司合规运营和追逐利益的矛盾闭环。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角度来看,独立董事是公司稳健运营不可替代的重要部分。虽然独立董事不是监管的延伸,但合理的薪酬将更有利于激发独立董事发挥积极作用,而不合理的薪酬则会阻碍其履行勤勉职责。依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独立董事薪酬中并不包含与其工作相关的绩效构成,整体是比较简单模糊的规定。而且每个公司按照自身情况确定的薪酬水平也存在较大差距,并没有统一衡量工作产出的标准,难以激发独立董事认真履职的主观能动性。

2.3 獲取经营信息不对称

公司在运营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代理问题,即由于企业信息的有限性、获取信息存在成本等问题,代理人可能利用信息优势不为委托人服务导致的委托代理问题。同样,在大股东和独立董事之间,也存在着隐瞒重要信息的可能性。在三圣股份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情况和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予以行政处罚一案中,独立董事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公司故意隐瞒了信息披露方面的违法行为,作为法律专业背景的当事人无法推断财务报表是否存在虚假记载情况。由此可以看出,信息支持对于独立董事的监督以及投资者的选择都具有重要价值意义。独立董事需要通过准确真实的公司经营信息勤勉地作出决策,而投资者也需要基于公司释放的公开信息对其经营状况和行业前景进行判断。如果独立董事被大股东联合故意隐瞒,并且无获取真实经营信息的渠道,那么公司的信息公示将更加无法透明化,这类的误导将极大程度地影响经济市场正常运作秩序。

3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既要履行监督职责,领取适当报酬,又要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和管理层在经济利益上没有关联。即使是在认真履行勤勉义务的前提下,选任时具有的独立性在公司发展和人情来往的过程中也有可能演变成相对的独立性。为了保证这种纯粹的独立性能够不变质地全程服务于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就需要对贯穿独立董事行使职能的各个阶段进行制度的优化和调整。

3.1 完善提名主体和席位比例的规定

由于我国独立董事的提名权实质掌握在大股东手上,难以保证候选人产生程序上的独立性,因此可以将独立董事的选任交第三方机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评估并进行提名。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成立于2012年2月15日,是由中国证监会主管的全国性自律组织,致力于促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推动资本市场良好运作,将独立董事的提名权交于这样的专业外部机构有利于保证其产生的公平公正性。与此同时,还可以利用其行业优势在机构内部设置独立董事数据库,优化人才配置的功能。筛选适合作为公司发展的人选并对其进行实质性的专业培训,这样的做法可以大大提高选任效率和人员的专业性。另外,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席位比例还比较低。适当地提升独立董事席位占比让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人数不再流于只是需要合规的表面,有利于公司经营信息更加公平透明、决策更加理性正确。具体增加的比例可以由中国证监会或者是上市公司协会根据具体情况释放相关的建议信息并进行专门的指导。

3.2 健全薪酬激励制度

目前有关我国独立董事薪酬的规定过于泛化,并没有建立与工作业绩相对应的长期激励体制。长此以往,独立董事与公司业绩无交集,积极性得不到提高的同时更容易演变成真正的“局外人”。在设立独立董事获取薪酬的制度标准方面,应该充分考虑其是否勤勉尽责,对公司的重要决策有没有进行审慎的审查和判断。另外,还可以通过上市公司协会对其工作效果进行年度评估,形成对独立董事职业性的衡量标准。在独立董事薪酬构成方面,可以采取浮动报酬制度,将其分为三部分:津贴、履职费用和股票薪酬。这种通过给予股票薪酬的方式将独立董事利益与中小股东的利益进行绑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激发独立董事对于管理公司的积极性,勤勉的职务履行也将促进公司运营态势的良好发展,同时也能使其自身获得一定的收益。当然,应该注意到,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认定少量持有1%以下股票的独立董事并不丧失其独立性。因此,在设定其获得股票比例时应当注意该上限的问题。

3.3 强化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

为保障独立董事对公司经营细节事项的知情权,可以建立重要部门定期汇报制度。例如,公司财务部门和法务部门应就公司近期发生的重大事项单独对独立董事进行汇报,并形成会议纪要留存。现实中的独立董事可能同时在多家上市公司任职,从而产生难以兼顾多家企业的问题。如果获得信息来源的渠道和真实性难以保障,就很容易造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被动的“不独立”,从而作出错误的判断。这一举措可以突出公司的经营重点和难点,并且给独立董事预留充分的时间深入了解公司董事会议召开的目的和内容,从而减少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和违法经营的可能性,有利于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和资本市场健康有序的运作。

參考文献

刘艳文,张晓红.公司治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

张卫东.新制度经济学[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8.

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M].陈郁,郭宇峰,李崇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徐向艺,尹映集(韩).家族控股公司独立董事比例与企业成长关系研究——创新行为的中介效应[J].经济与管理研究,2014(05): 33-39.

A Probe into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 of Chinese Listed Companies

Law School of Jiangnan University  LIN Ke

Abstract: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 originated in British and American countries, and its function is to make up for the defects of the unified governance model and promote the standardized operation of the company. This article uses the principal-agent theory to analyze the basis of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system, combined with the operating status of Chinas listed companies, and finds that the reasons for the “non-independence” of independent directors at this stage are mainly due to the unreasonable provisions of the selection mechanism, the vague incentive measures and the asymmetry of obtaining operating information. Only by optimizing and adjusting independent directors' appointments to the performance of duties, and encouraging them to actively perform their duties of diligence, can the interests of investors be better protected.

Keywords: independence; governance structure; selection mechanism; incentive; information symme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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