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具赋能与价值失控:技术化社会治理问题解构
2021-03-03危怀安
王 倩 危怀安
一、技术嵌入社会治理:能否持续契合现代社会的价值维度?
当前,中国高新技术尤其是互联网技术的井喷式发展,使得经济社会中的“技治”色彩更加浓重。工具赋能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常态现象,“技术”与“人”的边界正在不断消弭,各种便利工具和先进技术也已经成为人类社会延续发展的基本条件。在这种情况下,伦理学者提出了“人走向何处”的现实拷问,怎样确保人的主体性和技术的合理性也已成为许多学科需要共同面对的重大命题。虽然恰当使用先进技术手段,能够大幅度降低社会治理成本,更好地回应社会公众诉求。但技术治理的“双刃剑”特征十分凸显,一旦过度依赖技术手段,也会形成错误的路径依赖,可能会极大地损害社会治理的环境生态,导致社会治理陷入呆板、冷漠的窠臼。技术治理说到底,只是“治”,而没有“理”,因为它多鼓励事本主义的政策动员和项目落实,而并不鼓励说理和沟通,还很少为施政与社会的对话和相互理解预留一定的位置。①王雨磊:《技术何以失准?——国家精准扶贫与基层施政伦理》,《政治学研究》2017年第5期。除此之外,技术滥用还极易诱使治理者迷失“治理源点”,造成大范围的社会治理价值失控与失范。对此,西方学术界也有两个比较典型的观点分歧派别,激进派的实践表明技术治理有沦为某种极权主义帮凶的危险,而温和派的实践说明技术可以作为社会治理非常有效的工具。②刘永谋、李佩:《科学技术与社会治理:技术治理运动的兴衰与反思》,《科学与社会》2017 年第2 期。为此,社会中技术运用所导致的效率与公平、理性与价值间的差异与协同性是亟待思考的现实问题。
(一)技术治理的存在逻辑及有效性
当前,随着互联网科学技术深度嵌入经济社会,技术治理也在各个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事实上,国家、政府及社会治理事务正在不断细分,其所需的治理技术也更加清晰,这为技术治理落地创造了良好的机遇。同时,大面积推广技术治理也能极大地优化治理效率和效能。一方面,在技术治理的强力参与下,治理流程的透明度、可及性与便捷化增强。在传统的治理时代,从治理任务发布到治理工作完成后的反馈,往往需要经历较长时段,不仅不易于治理信息的快速传达,更增加了治理目标、传递与施测的背离风险。但在技术治理时代,治理流程往往是公开的,不仅治理环节更加清晰透明,相关工作的规划与开展也易于受到多方治理者和参与者的密切监督,这推动了治理方法落实与工作实效的快速化发展。另一方面,相对于庞杂的公共事务来说,实现治理资源的大幅度节约一直是较为重要的治理目标。因此,借助于技术治理的价值作用,也能有效节约治理资源。当前推进的精准扶贫工作中就注入了较多的技术治理手段,互联网与大数据的应用,加快了扶贫信息的精准识别、汇总与传递,可以有效提高扶贫工作的信息化效率,推动资源的合理配置。此外,智慧城市建设在公共安全、环保、城市服务及日常活动中大量运用技术治理的手段来感测、分析城市运行的各类需求信息,并及时有效地做出反馈。因此,技术治理是整合城市资源要素、提升城市系统运行效率,以实现社会创新2.0 时代城市形态的重要途径。在2020 年初新冠肺炎防疫工作中,又进一步掀起了数字化技术治理的应用高潮。线上诊疗、消毒机器人、视频会议、无人机排查等智能化的多元技术手段融入到应急管理过程当中,各类场景化技术运用持续发挥高效动能。当然,技术治理能够为现实的治理工作带来诸多便捷与提升,但也绝不能忽略隐藏其后的风险难题,只有客观理性地认识和应用相关技术,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价值。
(二)从技术治理到技术化社会治理
随着现代科学与技术融合逐渐加快,更加多样的科学技术开始嵌入社会科学领域,在哲学、管理学、政治学及社会学等不同领域都受到了广泛关注,逐渐形成较为系统的技术治理主义①需要说明的是技治主义有时又被译为技术治理,有时也是技术治理主义的简称,技治主义强调这一流派中的基本立场,而技术治理则强调是一种模式的运用。因而,本文根据不同的侧重点使用了技治主义与技术治理的不同表达。,并不断展现出新的内涵与外延。泰勒、伯法等人的科学管理研究,纽拉特、卡尔纳普等人的技术治理逻辑实证思想,丹尼尔·贝尔、托夫勒和奈斯比特等人的未来数字化技术治理发展脉络研究等,为技术治理的系统化、规范化以及操作化实践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框架及实现路径。但同时全社会的技术治理实践也涌现出诸多短板,与一些治理目标或治理价值产生背离,因此很多人文社科领域的专家学者,诸如哈贝马斯、芬伯格、利奥塔及波兹曼等人,对这一治理思想及实践模式的适用性提出质疑。②LIU Yongmou,“The Benefit of Technocracy in China”,Issues in Science and Technology,2016,33(1),pp.25-28.无论是从人文角度出发指出技术治理的主体性缺失及价值短板,还是从意识形态视角抨击技术治理对权力固化和阶层流动压制的助推,抑或是从历史发展视角认为技术治理主义阻碍了治理活动中的多元化发展,都是对技术治理无限扩张的批判。而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以及人工智能技术的兴起,技术治理发生转变与异化,界限不明、使用不当、隐藏难识别等问题不断显现,并在治理中更具决断性与垄断性。
技术是推动公共治理领域发展的一种效率化工具,其中所蕴含的科技与高效、专家与理性嵌入到治理的各个领域。而将西方技术治理与相关治理理论相结合,通过变革与调适以适应中国的治理场域尤为重要。可以说,技术治理(Technical Governance)的主要内涵就是将现代科技应用于社会公共事务中,来提升全社会领域的运行效率。③刘永谋:《大数据与技术治理》,《民主与科学》2019 年第3 期。因此,无论是国家治理、政府治理或是社会治理都受到其映射与策动。为了更好地开展技术治理嵌入社会治理的研究,首先要对不同层面的治理界限进行简要辨析。就中国本土来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依法、科学与民主治国理政的国家治理中,在电子政务广泛运用的政府治理行政体系中,在治理与协同社会公共事务的社会治理中,技术的嵌入领域和嵌入深度不同,但助推手段及基本逻辑相同。因此,本文将现代化治理手段与治理目标相融合,把研究重点定位于技术化社会嵌入式治理问题剖析。其不仅包含了普适性社会治理意义中的社会自治内容,也囊括了国家和政府主导权力与社会权利的交叉运用。可以说,技术嵌入社会由最开始的行政治理手段、到组织治理手段,并延伸至现下的全社会领域的关系塑造及调适治理手段,凸显出的是全社会领域的善治问题,即技术化社会的治理与创新,这也是本文想要强调的主题意蕴。埃吕尔就曾指出,技术在变化的过程中逐渐具有的自主性,展现出其工具之外的价值,形成了技术化社会的泛在化(technical universalism)①刘电光、王前:《埃吕尔的技术环境观探析》,《自然辩证法研究》2009 年第9 期。。总体来说,为了挖掘技术治理在社会治理中的优势及异化风险,本文依托技术价值的二重性作为研究侧面,以搭建一个工具与价值嵌入技术化社会治理的分析框架,阐述如何合理地实现有序的工具赋能,并尽可能降低社会治理的价值失控风险,通过打通技术化社会的治理网络节点,畅通层层衔接,来科学优化社会治理工作。
(三)技术治理的相关研究回溯
伴随技术治理实践在中国的不断开展,学术界也开始更多地思考技术治理问题。技治主义的存在基础及演进逻辑具有不可逆倾向。现代社会,人类运用科学知识与技术工具极大地拓展了主体生存的实践边界,而传统社会也完成了向物化社会的“规训”社会过渡。②滕藤:《技治主义的逻辑及其存在论困境》,《科学经济社会》2019 年第1 期。技治主义基于技术化社会的不可逆化的理性进程,可以通过重塑民主机制及公共领域转型,来重建后现代公共秩序。③周千祝:《曹志平.技治主义的合法性辩护》,《自然辩证法研究》2019 年第2 期。可以说,技术向公民和政府进行了双向赋权,不仅助推政府主动为社会参与搭建互通平台,也不断改善了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的有序和可控状态。④张丙宣:《政府的技术治理逻辑》,《自然辩证法通讯》2018 年第5 期。但事实上,有些化繁为简的技术化、数据化操作只能保证其程序的严谨性,而其中的方向与规则仍具有操作者的主体影响,并不能完全避免权力结构的价值影响。⑤彭亚平:《技术治理的悖论:一项民意调查的政治过程及其结果》,《社会》2018 年第3 期。在有效平衡实践中的“整体与碎片”“依附权威与参与表象”“公益性与效益性”和“发动与自动”价值层面出现很大悖论性难题。⑥应小丽、钱凌燕:《“项目进村”中的技术治理逻辑及困境分析》,《行政论坛》2015 年第3 期。也就是说,技治主义存在诸多体制或价值短板:缺乏科学管理所需的多元知识储备和素质,对于目标与价值选择的先天乏力,忽略或轻视人文问题的复杂性与多变性,最重要的是它甚至损害到人的主体性及决断自由。⑦李醒民:《论技治主义》,《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 年第6 期。当技治主义开始被赋予促进公共政策科学性与合理性的合法性期待而备受关注时,其自身却在社会、政治与认知三个层面表现出专家系统的公信力丧失、政策过程的公共性内核缺失以及科学认知的权威性存疑危机。⑧肖滨、费久浩:《政策过程中的技治主义:整体性危机及其发生机制》,《中国行政管理》2017 年第3 期。虽然上述学者认识到了技术治理的众多弊端,但却明显缺乏从技术的双重维度出发,剖析由于技术的多层面异化而产生的治理价值风险因素以及如何避免过度技治的问题,这正是本文尝试突破的重要方向。
二、多元化的现实问题探索:工具赋能中的社会治理
当科学技术被嵌入到社会治理的日常运用中,成为现代化治理方式的必备手段,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治理工具便为社会治理赋予了更多的抗衡力量,技术工具成为各治理主体实现自身利益的推进条件与手段,国家治理主体、组织参与主体及个人能动主体分别在强化与维护各自权力(利)格局的进程中做出了多方博弈和探索。但是由于技术工具赋能在不同主体中具有差异性,导致社会治理在日益便捷与高效的同时,又很容易陷入到被技术反噬的困局中,过于追求目的达成而忽视了治理背后的价值效能。
(一)提升社会治理的灵活性与高效性
近几年,国家一直在推进社会治理的改革与转型,强调应实现谋求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多主体协同治理目标,在互动的过程中实现“善治”。多中心治理参与意味着各主体交流与互动的增多,技术革命的兴起为社会治理的多中心参与提供了便捷与高效的互动工具。党的十九大报告更是明确强调,要进一步提升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智能化水平。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一系列信息技术的不断更新,为社会治理的灵活性与创新性提供了广泛的交流平台,并通过信息技术的裂变生产性,为社会治理向智能化转变提供了有利支撑。一方面,技术与治理的融合,为社会内部运转构建了更为快速与全面的监控体系,使行政性、社会性治理主体能够更加科学地进行治理规划、资源分配与政策传达间的协作,也能更为系统地监督社会各类行为,调适社会规则与社会行为的合理匹配。科学与技术赋予权力的快速收集与共享能力,使政策与信息的传播和共享更为精准、快速,平台数据的应用推广也为节省人、财、物匹配了专业化的替代工具。另一方面,社会治理的多中心参与,拓展了政府、企业、组织及个体间的主体融合,加强了由下至上治理效果反馈的信息回流,社会治理参与主体、参与方式与参与规则无序化明显、散射化显著。①Joyeeta Gupta,Karin Pfeffer,Hebe Verrest,Mirjam Ros-Tonen,Geographies of urban governance—Advanced theories,methods and practices,Heidelberg:Springer International Publishing,2015.同时,技术导致政治权力生态愈发透明,在中国逐渐向网络政治生态转变的过程中,公众的参与和监督权也愈发健全,人们可以通过多元化的媒介交流平台及时了解到各种需求信息,这种有效监督能力的提升,倒逼了社会治理多主体参与模式的改革与创新,助推社会治理从“封闭性”向“开放性”转变。
(二)面临治理主体的制衡权力正当性风险
技术治理在提升治理效率的同时也极易陷入“唯数字”依赖的治理桎梏当中。治理技术背后的数据一旦出现失真与错用,很容易造成社会治理的异化与失控,同时,主体层面也容易由于技术滥用再次陷入权力的无限扩张之中,造成“模糊”民主与“虚拟”民主的难题。技治社会的本质是运用技术工具科学管理社会②刘永谋:《技术治理主义:批评与辩护》,《光明日报》2017 年2 月20 日,第15 版。,但不同的技治主义在如何甄别科学的技术、科学的管理、可靠的数据与可信赖的专家等问题上存在差异,从而导致了多样化的实践模式。而不同治理实践模式背后都指向一个共同的风险:技术导致权力的无限扩张与制衡失控,甚至出现“国家利维坦”正在悄无声息地向社会“数字利维坦”转移的现象,致使多中心的治理网络面临信息屏障风险,产生新型的社会治理危机。③张鸣春:《从技术理性转向价值理性:大数据赋能城市治理现代化的挑战与应对》,《城市发展研究》2020 年第2 期。此外,由于数字政治的非均衡性,政府与个体在技术与信息的掌握和使用方面具有天然的非对称性,不断变化的新技术、新方法也最先由高尖端精英团体掌握并操控。这种数字信息的垄断,加剧了主体间的不平等,一旦数字信息成为控制社会的核心因素,精英阶层就容易成为最大的受益者。④唐皇凤:《数字利维坦的内在风险与数据治理》,《探索与争鸣》2018 年第5 期。谁控制了更为先进与核心的技术,就可以接触到更多、更为隐私的公众信息与数据流,使“技术利维坦”的社会风险增大,技术赋能的社会治理手段能否及如何高效落地就面临较大的正当性风险。而当社会公众的日常生活选择被平台数据所掌握,也极易引发个人隐私泄露风险,成为“数字治理”的明显漏洞。此外,不同主体间的治理监管易于失衡,由上至下的监管目标易于达成,而由下至上的监督目的却易失效。克服社会治理纯技术依赖带来的主体地位差异,避免精英阶层权力的延伸失控与失灵就成为当前技术治理面临的一大风险。
(三)造成技术依赖的价值伦理缺失
技术治理不仅容易造成手段与目标的失衡,更容易让大众忽视治理背后的价值伦理,忽略公众选择背后的真正价值诉求。社会治理中通常依据治理目标来选择恰当的治理工具,而数据背后的真实意向常常不与数据信息完全对等,且数据选择具有多变性,如果缺失与主体间的有效结合及价值考量,就极易陷入机械化治理窠臼,危及社会文化、道德及信仰的和谐发展。社会治理就会变成不断追求技术更新与工具创新的过程,而对于不同主体的人文价值构建就会愈渐迷失。在“数据为基”的技术化社会治理时代,各治理主体更加关注如何收集广泛与精准的数据信息,如何开发更为智能的处理平台,而隐藏在技术暗网背后的道德错判、信息失控以及公共价值弱化则被忽视。技术治理的“数字决定论”在忽视治理多样性与复杂性的同时,更是暴露出科学技术对于目标价值选择的先天乏力缺陷。有时数据被操控、篡改,临时性的数据选择与数据作恶的发生也表明技术治理不能抛弃价值伦理塑造的同步跟进。如网络搜索排位的失真会给实时搜索的数据搜集者造成错误的判断选择,虚假的广告与新闻传播更会带来严重的社会信任危机,这些都是价值伦理失控制造的数据风险。其中,不断爆出的监听手机用户事件也再一次为技术治理敲响了警钟。广告商通过对用户移动设备进行音频监听,进行定向的广告投放,不仅能压缩广告投放成本,更能引导客户选择偏好以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而隐藏在数据背后的信任缺失与道德问题正成为技术治理的目标盲区。数据正在逐渐完全替代价值判断,正如人正在逐渐被机器化。
三、价值失控风险内在因素剖析:技术化社会治理中的异化
社会治理一旦被技术操纵,就可能会发生技术或数据作恶现象,价值伦理作为隐性影响因素,便会成为技治主义者诉求之外的价值风险诱因。缺乏人性关怀的价值理性思考不仅会加重技术的垄断与失控,更可能会带来社会治理异化等问题,导致认知、责任、信任作为主体间重要的价值三维关系日益离散,并逐渐偏离治理目标与价值本源。
(一)技术为标:割裂治理目标与本源价值
社会善治追求的是效率与公平的统一,是满足大多数公众利益的协同参与治理,“一切以技术及数据说话”的治理标准及判断选择,割裂了治理目标与本源价值追求的融合,盲目地认为技术的智能化就是治理的智慧化。韦伯曾指出,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不可偏废,由于工具理性所追求的效率至上原则,因而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大数据时代,数字科技、数字政治、数字信息成为各主体竞相追逐的行动逻辑,人成为数字背后被物化的机器,面对科学技术所带来的直观经济利润与支配权力,技术工具在社会治理中占据了主导地位。而作为社会治理的精神内核,社会公平、正义、信仰、伦理等价值与软规则反而在技术工具的不断扩张下日益扭曲与割裂。如果社会治理在追求“如何治”的进程中忽略了“为什么治”的治理目标,那就疏离了“物”与“道”的统一。公平与效率都是社会治理的目标之一,效率为社会治理提供了物质载体与工具支撑。但技术化不完全对等于精细化与规范化,如实际工作中一些基本公共服务盲目追求“报数字”,而忽视了是否针对特定人群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是否实现了需求价值的匹配等问题,甚至容易出现本该交还由道德层面的违规行为强行由技术工具解决,造成数据崇拜引发的社会事务过度治理。①刘永谋:《技术治理、反治理与再治理:以智能治理为例》,《云南社会科学》2019 年第2 期。实践表明,很多的技术作恶都发生在规则约束不足的技术应用领域,且诸多作恶者是掌握高端创新技术的精英者②邱泽奇:《技术化社会治理的异步困境》,《社会发展研究》2018 年第4 期。。2018 年深圳网警就发现中国某通信集团深圳分公司后台系统存在未及时处置的SQL 高危系统漏洞,极易导致大量会员的订购信息、手机套餐信息等隐私被泄漏。可以说,只求技术创新很容易反被技术操控,如果法律与规则缺乏对日新月异科学技术的价值判断与发展方向的规制,就会给社会治理的本源价值弱化带来极大挑战。
(二)技术垄断:阻滞社会认知与价值流动
社会各主体是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主体间的互联关系网络也成为影响治理协作的关键因素,而治理中社会特定阶层所拥有的技术垄断优势致使不同价值认知形成的同时,也分化了社会的价值体系融合,阻碍了不同阶层间的认知流动,埋下了影响社会和谐的隐患。主体行为动机是决定人“为什么做”以及“如何做”的前提条件,在社会交往的过程中,个人通过已有认知和对外界组织、环境的观察与判断,根据自身的实践经验及相关线索采取相应的行动,这一系列的行为逻辑由于对信息的加工与分析不同,从而造成了不同的行为取向。在技术化时代,数据成为影响主体做出判断的关键因素,量化的指标被认为是科学化、专业化与智能化的预测依据。但是科学技术多由精英团体与国家掌握,普通公众对于技术的拥有相对较弱,缺乏技术工具的深入认知与运用,这决定了普通群众的思维局限性。而思维方式的不同又使差异化的主体思维不断固化,技术的独裁导致了认知的局限,造成了不同价值观念的吸纳与融合困局,一旦技术与精英层级的相互吸纳无限扩散,就会出现新的精英统治。③Jacques Ellul,The technological society,New York:Vintage Books,1964.经验主义者、理性主义者、实践主义者等行为选择的不同,正是认知差异带来的结果,同时个体认知决定群体认知,进而影响社会整体的价值认知调和。当技术与信息垄断的藩篱无法突破,则极易进一步加剧不同群体间的不平等,造成认知价值分歧不断加大,阻碍各阶层价值观念的兼容并包,凸显社会矛盾,使社会治理秩序与行动规则更加支离破碎。
(三)技术无序:弱化主体责任与理性规范
技术的不断创新把人类社会带入到多元的网络化治理格局中,在虚拟与现实共存的现代化社会,开放性与独特性增强,但技术背后的主体虚拟更弱化了各主体的治理责任。一方面,就行政治理层级来说,大数据的裂变式传播加强了政府高效搜集、分析民众现实需求的能力,提高了治理效率。但是由于技术治理引入的平台、信息及数据等预判依据同时具有无序化与多变性特征,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政府决策与执行的直接责任。在一些专业领域,政府甚至无法掌握技术作恶的发展方向,也不能形成强制性制衡,也就弱化了社会治理中的主体领导科学化。此外,政府越强调引导社会治理的技术与效率提升,就越需要耗费大量的精力构建智能的技术与平台设计,造成工具主义实践逻辑遍布社会治理领域,更易造成官僚及组织机构的反膨胀。①Kitchin,Rob,“The real-time city? Big data and smart urbanism”,Geojournal,2014,79(1),pp.1-14.如若缺乏精神动力的合理嵌入,就极易陷入治理的工具性依赖窠臼,挤压治理主体在培育人文价值方面的发展空间,忽略了相关的价值责任。②付建军:《当代中国社会治理创新的发生机制与内在张力——兼论社会治理创新的技术治理逻辑》,《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8 年第6 期。另一方面,从社会组织与个体来看,由于工具赋能造成的主体识别难,常常无法有效区分技术背后的现实主体,“自启式”的信息传感搜集工具大量涌现,且背后的搜集个体可能是一个单独的主体,也可能从属于多个组织,主体识别愈发困难,加之互联网技术的虚拟性,更导致主体的伦理建设弱化、个人的参与责任虚置等问题不断涌现。面对没有地域、不可识别的技术平台与传播渠道,传播者、扩散源、发酵地等多主体、多区域使责任归属愈发模糊。智能合成的语音诈骗以及网络人肉搜索的现实案例正是技术理性规范缺失的凸显,不仅造成了诸多网络暴力,更致使一些个体生命安全受到威胁。2020 年上半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上升了77.1%,案件涉及教育、医疗、养老、金融信贷以及精准扶贫等诸多领域,逐渐形成了庞大的犯罪链,对社会危害极大。可以看出在流动性的网络技术空间,越来越多新的技术手段正在降低用户信息获取的成本和风险,同时降低了技术作恶的分摊成本,“不在场”的主体操作极易使更多个体与组织突破道德底线与责任界限,游离于治理规则之外。
(四)技术失控:消耗社会信任与协同韧性
相关规则制约对技术更新发展的匹配效力较为迟滞,技术的应用与发展有时更多取决于开发者主体的自我约束。缺失完备监督体系的技术化治理造成了多数人认同的治理解决路径协同难题,更致使技术失控消耗着社会主体间信任,使公众对政府、个人对组织、政府对组织等都容易走向只求利益、缺乏信任的矛盾关系,降低社会治理共同体形成的合作韧性,加剧社会治理的分散化与碎片化。当治理过度依赖技术化的治理方式,那么治理主体所面对的治理客体就成为一条条信息与一串串数字,以此预判社会发展规律、规划政策发展方向,而容易疏忽“人”的主观感受与人文价值取向。同时,技术失控与信息失真等风险造成的发展误判又会带来严重的信任危机,陷入到技术失控的恶性循环中。目前来说,技术化社会的治理对于社会沟通最大的改变在于治理方式与平台转变,智能化的线下到线上转变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极易造成“虚拟公平与平等”。网络上畅所欲言的宣泄仿若带来了表达自由、批判自由和建议自由,但却冲击了公共价值的约束与规范,导致个体的主体性日益丧失,更隐藏了严重的精神贫瘠风险,割裂了交流与信任。人既是社会治理主体,也是治理客体,人所具有的感情、道德、思维都在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技术与数字无法完全控制人的思维与情感,更无法充分反映出多元的伦理价值。近年来,诸多技术被应用于非法途径,技术越进步,其赋予技术作恶的隐藏性风险越高,刺激了非法使用者的逐利而动。种种技术失控事件都加剧了社会主体间的不信任感,降低了公众对诸多技术方式的选择与信任,更压缩了多元治理主体合作弹性。
四、技术化社会治理网络设计:价值回归与治理工具互嵌协同
反思技术治理的诸多风险可知,要想实现社会治理工具与价值的实践统一,则需要在不断研发与创新治理工具的同时找回治理的本源价值目标,在强化技术识别的基础上,凸出治理网络中主体伦理、情感以及经验判断,激发主体责任、优化监督格局和人与器的互补互嵌(如图1 所示)。
图1 技术化社会治理网络设计
(一)内核层:精准治理问题识别的价值端口
解决技术化社会治理漏洞最关键的是要做好技术问题识别。因而在进行技术治理时,首先要明确治理的客体及其特征,并融入识别的价值目标,以研判是否能用特定的技术来赋权治理手段。同时,应通过精准治理主客体特征及演变规律,设置科学可行的综合评估体系,匹配风险合理的技术手段,夯实技术治理风险识别、分析、评估、审查以及监督等各控评环节。①王谦、曾瑞雪:《社会技术系统框架下“数字政府”风险分析及治理》,《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20 年第5 期。其次,技术赋权之后的治理应区分好法律界限和道德界限的制度规制,匹配与完善相应的预警及监督机制,使技术失控前期阶段风险弱化,通过全面的制度化管理体制强化技术背后的问题来源。对一些创新性很强却存在较高风险的技术工具则要做好价值性考量与检验,把主体尊严、内在价值、伦理指向等多方因素纳入权衡范围,降低技术创新“出界”的风险。再次,技术的“不在场”导致的属地管理方式失灵,亟须规范与改变治理规则。技术的创造与使用主体不尽相同,其作恶阶段未知,因而要在源头上做好不同主体的责任划分,增强相关规则的预判性与全局性标准。只有与特定的社会规则结合起来,技术识别才能较好地实现。更为重要的是,人们不仅要重视对技术及数据的识别,更要合理预估其背后所隐含的伦理价值问题,才能运用更为有效及公允的治理方式来强化技术异质性。
(二)目标层:激发技术化社会治理主体性责任
技术的专业性为辨析治理责任主体增加了隐性难度,明确定位技术化社会治理责任边界,加强技术开发及使用全链条的主体责任归属划分,才能尽可能减弱技术失控风险,从主观上引导治理主体在治理过程中重视与严守“是否应该”的问题。社会治理的最终诉求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与社会秩序的全面协调,一切的技术都应当以此作为服务目标的手段与途径。而责任是规束治理目标的软动力,是契合治理伦理的价值接口,也是激发治理参与主体主观能动性的内在黏合剂,引导治理行为在法律约束之外自觉坚守道德界限。一方面,明确技术治理的责任“端口”,在技术发明者、使用者、传播者之间做好明确的具体责任划定,并精准界定相关部门、组织与个体在责任监管中应守的责任。应厘清组织及职能的结构配置,把握好集中与分散的主体职能整合。同时,通过法律与伦理界限的软硬联合,切实解决因责任不清、主体不明、责任交叉虚化导致的治理漏洞。另一方面,也应当在源头把好治理中技术创新的责任边界,把“技术”规制在相对可及与可控的范围之内。技术的创新是无界的,具有多元性、不确定性与不可控性,而治理的公共性目标则相对固定,必须坚守公共利益最大化,满足社会整体权利诉求。当技术与治理相结合,也必须给不同技术与治理的组合创新设定“规则跑道”,不仅在价值层面要以广泛的群体利益为基础,也应在技术层面植入有效的追责机制,在法律、制度、价值的“可为清单”范围内,设定精准全面的“责任负面清单”,通过科学合理的责任划分,降低技术与治理交叉的责任混乱风险,并逐步实现责任规则硬约束到行动自觉软约束的转变。
(三)协同层:加强多元监督格局的多面衔接
社会治理的技术手段涉及政务、交通、医疗、教育、安全等方方面面,要想使技术化社会治理守住一定的技术与价值边界,就要构建一个全面有力的多主体监督网络。就政府层面而言,应完善监管机制建设,规范技术进入治理手段的准入门槛。从设立明确的监督机构、匹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的工作人员到技术监管的边界标准都要有精准具体的规则制约,以守好技术监督底线。同时,也要细化不同治理客体的监督细则与标准。同样的技术方法在不同的领域与部门也许会出现伦理差异与价值背离,因而更要具体划分不同领域、不同治理事物的价值评估标准,实现治理价值要素的积极回归。就社会参与组织层面而言,主要包括技术开发、使用及影响可及的相关组织,以及媒体舆论的第三方监督。诸多技术产品多为相关科技公司产出,存在技术垄断在所难免,因此要加强技术研发的自律性规则约束,推动第三方技术评估机构的发展壮大,把好技术创新边界,并通过借助媒体的有效监督,使技术治理流程更加透明与规范。就社会公众而言,要建立公开透明的讨论协商机制,进一步实现技术运用中的平等共享。诸多的技术失控都来自于身份不明与不知情,应在不断完善公众对于技术治理方式可及性的同时,将可能产生的治理成果与公众社群分享,完善公众信息回馈制度,畅通不同层级间的信息互享对接。
(四)空间层:推动治理主体理性与技术工具深度融合
在各种技术手段迅猛发展的当下,高效且合理的社会治理应走向“人”与“器”的高效协同,促进治理主体与治理工具的深度融合,以契合科学、法律、伦理等多元化治理要素。更重要的是在思考社会治理标准时,应从“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的三维思考架构上升到“应不应该、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的四维构思标准。人与技术在功能性上具有天然的差异性,技术的工作速度、稳定运行与承载能量远超个体,但人这一主体又具备技术所没有的发散思维、创新逻辑与情感意识。因此,要实现社会治理的合理创新,就要在合理运用技术工具的基础上,凸显社会治理的本源价值。一方面,重视人本精神的治理价值,确保技术治理使用时涉及主体的“知情同意”,从而提升治理主体的认同感和参与感,这也是社会治理较为重要的一个伦理原则。同时,有关部门在确立治理目标时,既要关注成本与收益,也要重视公众的现实价值诉求,并遵循应守的技术道德规范,提升治理目标的科学性与全面性。①宋辰熙、刘铮:《从“治理技术”到“技术治理”:社会治理的范式转换与路径选择》,《宁夏社会科学》2019 年第6 期。另一方面,要打破技术工具与人本价值的目标割裂,持续推进全面治理的能力建设,构建“协同化的社会治理网络”。以伦理价值的约束性弱化技术工具的突变性风险,用技术工具的高效性规范伦理价值的主观性弊病。社会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有机体,既不是单纯的数字堆砌,也不是精密的数据推演,还存在有很多内在的人本自觉逻辑。在多元化的社会治理中,人区别于技术机器的很大一点便是不能完全以标准化的流程来应对,完全规范化的严苛管理流程并不完全与高效的治理效果相匹配,柔性化的价值思维必不可少。因而,治理不是通过技术控制人,更不是为了控制技术本身,而是要利用技术来服务于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实现真正的善治。
五、结语
哈贝马斯指出:“技术(向人类提出的)这种挑战是不可能仅仅用技术来对付的。确切地讲,必须进行一种政治上有效的、能够把社会在技术知识和技术能力上所拥有的潜能同我们的实践知识和意愿合理地联系起来的讨论。”②[ 德 ]尤尔根·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李黎、郭宫义译,上海 :学林出版社,2002 年,第95 页。社会治理的最高形态是价值凝聚,是社会关系交往中具有人文关怀意蕴的普适性价值协同。缺失价值底线的依托与融入,技术化社会治理中的正确与否、应当与否以及公平与否都将无法在异质性、复杂性、流动性显著的现代社会达成治理共同体的参与自觉,也弱化了社会法治精神、契约精神、权利与义务对等精神的有效培育。而社会治理的不断变革正是为了回应这种主体差异,以整合深层次的价值协同。